涞水县审计局部门职责登记表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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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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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工作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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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股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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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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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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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起草政府规章草案,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年度审计计划;参与地方性财经政策法规的研究;负责基建投资审计监督和经济责任审计的组织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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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拟订有关审计方面的规章草案,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2、 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年度审计计划;
3、 参与地方性财经政策法规的研究;
4、 负责对全县国有固定资产投资进行审计监督;
5、根据有关部门委托,组织经济责任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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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审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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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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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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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县本级预算执行情况、乡镇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监督;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根据授权,对国有金融、保险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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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审计县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及其财务收支,主要包括财政部门、地税部门和国库,根据需要,延伸审计相关单位;
2、 审计乡镇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及其他财务收支情况;
3、根据授权,对国有金融、保险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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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金融审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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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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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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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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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县属国有企业及其他部门或行业管理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或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2. 承担上级审计机关授权或委托审计我县辖区内的中央、省、市属企业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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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审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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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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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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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全县党政机关(含农业、林业、水利、土地等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资金、基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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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党政群机关(含农业、林业、水利、土地等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2、 对各种专项资金、基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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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审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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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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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水县审计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职权名称:审计监督相关权力)
一、监督检查对象
监督检查对象为局内各部门及审计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局内各部门及审计人员依法审计、依法进行专项审计调查、依法执行审计法定程序、依法作出审计处理处罚及保密等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具体监督检查方式主要有内部控制监督检查、审计业务质量检查、审计回访等。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是审计机关按照审计准则要求实行审计组成员、审计组主审、审计组组长、审计机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审理机构和审计机关负责人对审计业务的分级质量控制;
二是开展审计业务质量检查,检查执行审计法律法规情况;
三是执行集体决策机制,组织召开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集体讨论审定审计工作方案、重要项目的审计实施方案及其审计结果、审理部门和业务部门提交的其他重大审计事项;
四是分管纪检领导组织开展审计回访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七级审计业务质量控制程序为:审计人员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相关情况;审计人员按照审计项目实施方案要求进行审计取证;审计组组长或审计组主审对审计组成员的工作进行督导并对审计实施结果进行审核;审计组所在业务部门对审计组相关工作结果进行复核;审理机构对审计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审理;审计业务会议审议审计结果;审计机关负责人审定审计结果。
开展审计业务质量检查程序为:发布审计质量检查通知书;组成检查组,开展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工作;检查组提出检查结论;经内部流程控制出具正式业务质量检查报告;通报审计业务质量检查结果。
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程序为:按制度要求启动审计业务会议制度;按业务会议规模分别由法制部门、业务部门通知参会人员及准备会议材料;由局领导主持会议;业务部门记录会议情况并撰写审计业务会议记录;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审计业务会议决定,报主持审计业务会的局领导审签;业务部门按照业务会议记录、业务会议决定补充查证并修改审计结果文书。
审计回访程序为:局综合股制定审计回访计划;通知回访单位;召开座谈会、走访、个别谈话;撰写回访报告;违纪违规人员进行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涞水县审计局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对下列审计执法过错行为按照审计执法过错责任性质和责任大小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审计,包括未在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之日起规定时间内告知计划确定的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未按规定送达审计通知书、未按规定程序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账户和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存款、未按规定程序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和资产、未按规定征求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的意见、未告知和组织听证、未告知被审计对象救济途径和期限等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审计实施方案编制、调整过程中,因审计范围、审计重点、审计内容、审计应对措施确定不当,造成重大问题应当被审计而未审计的;或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含调整方案)要求实施审计,导致重大违规问题应当被发现而未发现的;
(三)对审计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重要线索,应深入查证而未查证,造成严重违纪违规行为未被揭露的;
(四)因审计人员因素造成投资审计核减金额严重失实及其他审计查出的问题严重失实的;
(五)审计发现的违法违纪事项和人员,应当按规定处理处罚而未处理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审计发现的违法违纪事项和人员,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而未按照规定移送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审计实施过程,审核、复核、审理、审计结果审定、审计整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隐瞒不报或不如实报告、提出的;
(八)泄露审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的;违反规定泄露审计工作内情,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其他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对审计执法过错责任人作出责令改正错误;告诫、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晋级、晋职资格;停职培训;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等形式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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