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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清单
涞水县统计局责任清单
发布时间:2015-06-30   点击:
 

涞水县统计局部门职责登记表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责任处室

1

承担组织领导和协调管理全县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责任

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县各项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的责任

各股(室)队

2

拟订县统计工作规章,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指导全县统计工作。

贯彻执行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和规划;组织开展统计普法宣传和执法检查工作,依法受理、查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指导全县各专业统计法制工作

各股(室)队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统计调查制度、统计标准,组织实施全县统计调查工作

各股(室)队

3

 协调机关政务工作;组织实施全县国民经济核算和投入产出调查、资产负债调查、城镇化调查;撰写、发布统计公报;搜集、整理国民经济统计资料《出版统计年鉴》;对全县经济运行进行分析,撰写统计分析及所涉专业信息;

协调机关政务工作

办公室  (综合股)

组织实施全县国民经济核算和投入产出调查、资产负债调查、城镇化调查制度,完成调查工作;检查和评估统计数据质量;进行统计分析;

撰写、发布统计公报;搜集、整理、编辑国民经济统计资料,出版涞水县《统计年鉴》;

对全县经济运行进行分析,撰写统计分析及所涉专业信息

撰写、发布统计公报;搜集、整理国民经济统计资料《出版统计年鉴》;对全县经济运行进行分析,撰写统计分析及所涉专业信息;

4

组织实施国家工业、交通运输、邮电业等统计制度;组织实施国家建筑业、房地产业、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制度;组织实施国家能源统计制度;组织实施国家高新技术统计制度;

组织实施国家工业统计制度,完成全县工业统计调查工作;检查和评估统计数据质量;进行统计分析;

工交基建股(能源股)

组织实施国家建筑业、房地产业、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制度;完成全县建筑业、房地产业、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工作;检查和评估统计数据质量;进行统计分析;

组织实施国家能源统计制度,完成全县能源统计工作;检查和评估统计数据质量;进行统计分析;

组织实施国家高新技术统计制度,完成全县高新技术产业统计工作;检查和评估统计数据质量;进行统计分析;

5

组织实施批发、零售贸易业、住宿、餐饮业统计制度;组织实施对外经济统计制度;组织实施文化产业统计制度;组织实施社会服务业统计制度;组织实施劳动工资统计制度

组织实施批发、零售贸易业、住宿、餐饮业统计制度;完成全县批发、零售贸易业、住宿、餐饮业统计调查工作;检查和评估统计数据质量;进行统计分析;

贸易外经股(服务业股)

组织实施对外经济统计制度;

组织实施文化产业统计制度;完成全县文化产业统计工作;检查和评估统计数据质量;进行统计分析;

组织实施服务业统计制度;完成全县业统计工作;检查和评估统计数据质量;进行统计分析;

组织实施劳动工资统计制度,完成全县城镇单位劳动工资统计工作;检查和评估统计数据质量;进行统计分析;

6

组织实施全县农村经济统计调查制度和城乡居民生产生活收支统计制度,搜集整理有关各项统计资料,并依据资料进行测算和统计分析;组织实施全县粮食抽样工作制度

组织实施全县农村经济统计调查制度,搜集整理有关各项统计资料,并依据资料进行测算、评估和统计分析。

农村经济调查队

组织实施全县城乡居民生产生活收支统计制度,搜集整理有关各项统计资料,并依据资料进行测算、评估和统计分析。

组织实施全县粮食抽样工作制度,完成抽样调查工作,并依据资料进行测算、评估和统计分析。

6

组织实施全国人口普查、经济普查、农业普查、1%人口抽样调查等周期性大型普查制度;组织实施年度人口和劳动力抽样调查、城乡人口调查制度;组织实施国家基本单位名录库的维护与更新制度;组织维护统计网络和计算机应用工作

组织实施全国人口普查、经济普查、农业普查、1%人口抽样调查等周期性大型普查制度,承担各项普查的技术性、事务性工作;

普查中心、各股(室)队

组织实施年度人口和劳动力抽样调查、城乡人口调查制度;组织完成年度人口和劳动力抽样调查、城乡人口调查工作

普查中心(数管中心)

组织实施国家基本单位名录库的维护与更新制度;组织完成全县基本单位名录库的维护与更新工作

组织维护统计网络和计算机应用工作;确保统计网络安全畅通

 

 

 

 

 

涞水县统计局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提供统计资料服务

为县委、县政府、人大、政协领导及时提供统计咨询服务

办公室(综合股)

03124522125

发布年度《统计公报》

发布全县主要统计数据

办公室(综合股)

03124522125

 

中国统计开放日(每年9月20日)

宣传统计知识和统计工作

办公室(综合股)

03124522125

 

 

 

 

 

 

 

 

 

 

 

涞水县统计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统计工作检查

根据《统计法》的规定,县统计局行使依法开展统计工作检查的职权,履行对统计工作和统计数据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各乡镇人民政府统计站、有关部门和各统计报表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重点内容:

(一)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贯彻落实有关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情况;

(二)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和统计数据发布的情况;

(三)实施统计普法、统计执法、统计稽查、案件查处及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的情况;

(四)组织实施国家周期性普查项目的情况;

(五)执行统计制度的情况;

(六)县委、县政府部署的其他工作任务完成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统计巡查、统计监督检查、统计数据核查等。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方案,成立检查组。在组织实施统计执法检查前应当先拟定检查方案。检查方案包括检查的对象、时间、重点内容、工作安排、检查组组成人员等。

(二)发出统计检查通知书。向检查对象发出统计检查通知书,提前通知被检查对象,告知检查的时间、重点内容、具体要求、检查工作安排及检查组组成人员等有关检查事项。

(三)实施检查。统计检查组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听取有关工作情况汇报;查阅有关帐表、会议记录及有关材料;与被统计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个别谈话;向被统计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发放调查问卷;抽查县级、乡镇(街道)政府统计工作和基层统计单位;召开座谈会,了解有关情况,并听取对省统计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向被统计检查单位领导班子反馈检查情况;就统计检查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与被统计检查地方政府分管领导或被统计检查省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交换意见。

(四)提交检查报告。检查组在检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写出检查报告并提请县统计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检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统计工作检查的基本情况、发现问题与原因分析、解决问题的意见、建议等。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县统计局局长办公会议对检查组呈报的检查报告进行认真审定,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统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县统计局发出统计检查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

(二)对统计检查中发现被检查单位和被检查单位下一级单位及领导干部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由县统计局成立专案组或由县统计局会同纪检监察部门成立联合办案组,联合查处。发现基层统计单位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由县统计局依法查处。

(三)必要时,可将统计检查报告抄送被检查单位或被统计检查地方政府。

被统计检查单位要针对统计检查组和市统计局要求整改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认真纠正和解决,并自收到统计检查整改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市统计局报送整改结果。

(二)统计执法检查

根据《统计法》的规定,县统计局负责监督检查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实施,依法查处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行为。

一、检查对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

二、检查内容

重点内容:

(一)是否存在侵犯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的行为;

(二)是否存在违反法定程序和统计制度修改统计数据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和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

(四)是否依法设立统计机构或配备统计人员;

(五)是否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

(六)统计人员是否具备统计从业资格;

(七)统计调查项目是否依据法定程序报批,是否在统计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法定标识;

(八)是否严格按照经批准的统计调查方案进行调查,有无随意改变调查内容、调查对象和调查时间等问题;

(九)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泄露国家秘密、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的行为;

(十)是否依法进行涉外调查;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检查方式和程序

1、制定统计执法检查方案,成立统计执法检查组。执法股室草拟统计执法检查方案,报分管局领导审定,由局长签发。拟定抽调的相关专业人员,形成统计执法检查组名单,报分管局领导审定。

2、下发通知。检查方案以局文件通知形式下发被检查的单位,以做好迎接检查的准备。

3、实施检查。统计执法检查组按照检查方案进行统计执法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问题时,检查人员应按规定做好详细记录;可能达到立案标准时,检查组应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并按主管领导要求进行处置。

5.交换意见。现场检查完成后,必要时,检查组就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的问题、改进工作的建议等与当地相关领导交换意见。

四、检查措施及处理

现场检查完成后,有关单位应当及时组织起草检查报告,总结检查工作,指出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和整改要求。同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对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应当分别以下情况予以处理:

(一)统计违法行为轻微的,责令被检查对象改正,或者提出统计执法检查意见;

(二)统计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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