涞水县公安局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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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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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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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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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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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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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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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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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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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指导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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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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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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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指导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设立审批和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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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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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指导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管理,监督、检查、指导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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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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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骗取社会保险费犯罪案件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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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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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案件刑事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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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全国人大十二届八次会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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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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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案件行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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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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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组织案件审判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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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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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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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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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进一步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衔接,建立案件会商、信息共享、案件移送等工作协作机制,及时打击涉嫌虚假广告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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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等十三个部门《2013年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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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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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加强新闻媒体广告内容导向管理,通过新闻通气会、新闻阅评等形式,及时通报媒体广告存在的突出问题,指导和督促新闻媒体在广告发布活动中加强自律,承担社会责任,维护媒体公信力;大力支持和积极会同广告监管机关、监察机关和纠风办、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管理部门,推动建立和落实新闻媒体发布虚假违法及不良广告行为领导责任追究制,对新闻媒体不履行广告发布审查职责,致使严重虚假违法广告屡禁不止、违法率居高不下、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及后果的,追究主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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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新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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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加强对新闻网站和具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商业网站的日常管理,指导督促网站严格落实广告审查相关规定,将网站发布广告情况列入全国文明网站选评的考核内容,深入开展整治互联网和手机传播淫秽色情及低俗信息,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删除网上非法涉性广告和低俗不良广告,依法处置违法违规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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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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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强化对广告发布媒体自律审查工作的监督检查,开展广告审查员广告法律法规培训,推动落实《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规定》;进一步完善广告监测体系,提高广告监测效能,注重监测结果的深入运用,完善广告监测、监管与案件查处的一体化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大虚假广告案件的查办力度,对虚假广告要有案必查、查处到位,对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查处;加强网络广告监测监管,及时查处网上虚假违法广告;积极推进广告信用监管体系建设,实施分类监管,协助有关部门对涉及的企业和产品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进一步完善广告监管执法体系,建立跨地区的广告案件移送、协查、通报、督办机制,及时查办在多个地区、多个媒体发布的严重虚假违法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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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计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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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医疗广告的监测,以违法违规医疗广告为线索,加大综合执法检查力度,对发布违法广告的医疗机构依法予以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示,对冒用医疗机构、盗用专家名义的,及时通报有关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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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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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配合工商等部门规范互联网广告,对未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擅自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互联网站,责令当事人关闭网站,同时通知相关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停止为其提供接入服务,并依法追究相关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的责任。对经有关部门书面认定擅自从事药品、医疗器械、医疗保健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且拒不整改或违法情节严重的互联网站,依法吊销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或注销备案,通知相关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停止为其提供接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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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广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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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加强动态监管,日常审读与专项审读、定期检查与临时抽检相结合,监督和督促报刊出版单位严格履行报刊广告审查的法定责任;将报刊广告内容纳入报刊审读和报刊出版质量综合评估体系,完善报刊违规记录数据库,建立报刊违规预警机制,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加强对广告违法率居高不下报刊出版单位的检查,对不执行广告发布审查规定、广告违法率居高不下的报刊出版单位,依法依规给予通报批评、下达警示通知书、报刊年检缓验等处理,有关报刊出版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不得入选政府主办的各类评优评奖范围。要加强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监督播出机构切实履行广播、电视广告发布审查的法定责任,强化对广播、电视播出的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以及电视购物广告的监听监看,及时开展专项清理,纠正各类违规行为。对发布违规广告的播出机构,及时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对群众多次举报、发布违规广告问题严重的播出机构,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分别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暂停违规频道(率)商业广告播放、暂停频道(率)播出,直至撤销频道(率)、吊销《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等处理,并追究播出机构主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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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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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加强广告审查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广告监测网络,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跟踪监测,对监测发现的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及时移送工商管理部门查处,严厉整治屡次发布违法广告的企业和产品,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力度,加大曝光和产品暂停销售力度,列入失信企业重点监管;加大互联网药品监督管理力度,严厉查处网上发布虚假药品信息行为以及未经审批发布药品信息和销售药品的境内网站,对拒不整改或违法情节严重的,转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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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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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对以虚假旅游服务广告招徕旅游者的行为加强监管,严厉制止未取得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资质的企业和个人借发布旅游服务广告擅自或者变相经营旅游服务业务,依法查处旅行社涉嫌无许可经营和误导欺诈消费者等违法行为,配合工商等部门加强旅游服务广告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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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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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传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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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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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户籍、重点人口、特种行业、房屋租赁的日常管理,发现传销违法犯罪线索,对涉嫌犯罪的传销活动予以打击,对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为及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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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禁止传销条例》;2.《直销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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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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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省打传办日常工作,并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查处各种传销行为和为传销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等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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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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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打击传销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范围,进一步加大考核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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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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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协调相关新闻媒体做好打击传销宣传教育工作,营造良好舆论环境;作为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加强对论坛、博客、微博客、社交网站等的监管,做好对传销网站、网页内容的查处工作,根据工商、公安机关的认定和处置意见对传销网站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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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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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督办、指导传销犯罪案件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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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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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依法适时介入涉嫌传销犯罪案件,引导侦查取证,做好案件的审查批捕、起诉工作;依法查处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打击传销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职务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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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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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加强行政监督,对传销屡禁不止、群体性事件频发的市、县(市、区),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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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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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直销管理条例》要求,做好直销企业和申请直销企业的申请文件、资料的报送以及直销服务网点核查工作。配合工商部门和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传销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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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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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督促学校做好对教职员工和学生的教育引导,严防传销活动进入校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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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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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做好对需要救助的传销人员的救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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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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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级打击传销工作给予必要的财力支持,保证打击传销工作召开会议、督导检查、集中执法、举报奖励以及劝返传销人员等所需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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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广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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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相关宣传工作,营造打击传销的良好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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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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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对人力资源市场的宣传教育和防范工作,严防传销分子诱骗求职者加入传销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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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保定分行和市金融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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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协调金融机构,协助执法机关做好对传销组织者或经营者、骨干分子的账户查询、暂停结算、资金冻结等协调工作,打击利用传销非法集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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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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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互联网行业管理,对利用互联网传销和为传销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行为的,根据公安、工商机关的处罚决定情况,对相关网站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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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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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市场交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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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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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指导、监督各类交易市场加强治安保卫工作,指导市场主办单位配备安保人员,落实人防、技防、物防和消防安全措施,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安全防范规章制度;依法打击侵害经营者、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和扰乱市场秩序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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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一九八三年二月五日国务院发布);2.各职能部门的“三定”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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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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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依法登记市场开办者和场内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对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商品质量、交易行为等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受理和处理消费者投诉,及时化解各类消费纠纷;积极参与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维护市场秩序;督促市场开办者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建立和落实内部管理制度;指导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开展信用建设和文明诚信市场、平安市场创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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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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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活禽经营市场的动物卫生监督管理。依法做好农资市场的日常监督检查,加强农产品质量抽检,依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农资等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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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计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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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市场内卫生防疫工作进行监督管理;负责食品经营者健康检查,并发放健康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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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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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督促指导市场主办者、经营者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依法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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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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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配合相关部门督促市场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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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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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依法对进入市场的生产许可证产品、强制性认证产品、计量产品、节能产品、特种设备等实施严格监管;对集市的计量器具管理、商品量计量管理和计量行为,进行计量监督和执法检查,依法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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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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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核发;对市场内餐饮、食品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查处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违法行为;组织开展市场内食品安全质量检验;应对处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受理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对进入市场销售的药品、医疗器械实行严格监督,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根据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三定”方案中“与省农业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有关规定,对进入批发、零售市场的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督管理(市、县食药监机构改革没到位前仍按原分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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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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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督促交易市场落实明码标价和价格公示制度,倡导明码实价;制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哄抬价格和低价倾销等不正当竞争,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和违法案件;建立完善的价格举报制度,受理不正当价格行为的投诉举报;做好集贸市场摊位费调整备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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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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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隔离戒毒和戒毒康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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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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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吸毒人员查处、动态管控工作。依法对吸毒人员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吸毒成瘾严重人员强制隔离戒毒。负责公安机关执行3-6个月强制隔离戒毒工作,依法将戒毒人员转送司法强制隔离戒毒所。组织、协调开展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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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戒毒条例》;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中发〔2014〕6号);4.《国家禁毒办关于加强戒毒康复人员就业扶持和求助服务工作的意见》(禁毒办通〔2014〕30号);5.《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意见>重要政策措施分工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4〕49号);6.《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办法》(公通字〔2013〕32号);7.《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8.《关于贯彻执行<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的指导意见》;9.《关于进一步规范强制隔离戒毒及戒毒人员出所衔接等工作的通知》(冀公禁毒[20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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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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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和戒毒康复工作。负责监狱系统涉毒服刑人员的动态管理信息维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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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计生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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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开展美沙酮维持治疗工作;负责戒毒医疗、救治和科研工作;负责制订、落实戒毒康复人员医疗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对在强制隔离戒毒所设立戒毒医疗机构进行审批,组织指导戒毒医疗机构开展吸毒成瘾认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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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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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为符合条件的戒毒康复人员进行失业登记和就业援助;负责对各类企业招用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戒毒康复人员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负责制订、落实戒毒康复人员医疗保障(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将戒毒基本药物、医疗服务、吸毒检测、心理咨询等戒毒医疗项目纳入医疗保障目录;落实将戒毒康复人员纳入职业培训总体规划,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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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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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符合条件的戒毒康复人员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或临时救助,落实社会救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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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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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种铲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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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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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件查处工作。承担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职能,组织协调开展禁种铲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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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中发〔2014〕6号);3.《治安管理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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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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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协调各级林业部门,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做好林区禁种和铲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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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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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指导开展禁种宣传教育工作和铲除毒品原植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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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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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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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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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协调全市各地监督检查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监督检查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等情况。组织协调开展对跨市、县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犯罪案件的查处。开展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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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中发〔2014〕6号);4.《河北省公安机关易制毒化学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5.《河北省麻黄草采集销售管理办法(暂行)》;6.《河北省麻黄草购销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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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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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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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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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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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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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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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计生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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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医疗机构易制毒化学品使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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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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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公路、水路易制毒化学品运输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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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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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工商登记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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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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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中违反环境保护的行为的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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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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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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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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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为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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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安〔2005〕529号);3.《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安〔2005〕498号);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安〔2005〕528号);5.《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安〔2005〕5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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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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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研制、生产、经营等环节的许可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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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计生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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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许可以及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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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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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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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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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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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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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建立全省统一的检验监管网络平台,对监管系统的应用情况进行检查、每季度汇总分析、通报。各地建立检验监管中心,对检验过程的全程监控和检验数据监测。严格查处违法违规检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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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3.《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4.《公安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公交管〔2014〕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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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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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定期对检验机构检验资格、检验设备、管理制度、检验环境、检验过程、检验报告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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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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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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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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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全省公安机关对娱乐场所实施治安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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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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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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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实施娱乐经营行政许可,对娱乐场所有关经营行为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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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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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查处娱乐场所非法招用未成年人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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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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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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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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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全省公安机关实施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对典当业实施治安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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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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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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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典当经营许可证审批,对典当业经营行为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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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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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肇事肇祸预防处置与服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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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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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全省公安机关对有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人身安全的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紧急处置;联合卫生部门等有关部门对有肇事肇祸行为及倾向者进行排查;依法履行有关送诊和协助治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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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4〕71号);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综治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68号);3.《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综治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13〕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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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计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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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有肇事肇祸行为及倾向者的危险性评估,对精神病人纳入社区分级管理;负责对精神病人的医疗处置、评估及业务指导;负责对管理治疗人员的分级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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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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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贫困人员、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和城市“三无”人员中的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医疗救助和生活救助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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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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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做好已参加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精神病人的医疗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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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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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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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各级公安机关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建立打击整治组织未成年人乞讨和强迫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机制,严厉打击拐卖、拐骗流浪未成年人和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违法犯罪等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各级公安机关依法处置强讨恶要、滋扰他人、扰乱公共秩序的流浪乞讨人员,告知劝导流浪乞讨人员到救助管理机构求助,对工作中发现的或报警求助的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应及时引导、护送至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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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2.《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3.《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见》(民发〔2006〕11号);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5.《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1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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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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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各级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督促各级民政部门积极推动建立完善各级政府主管领导牵头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建立健全流浪儿童救助机制,加强部门沟通交流和省际协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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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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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统筹考虑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建设,推动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不断完善救助保护设施条件。协助民政部门加强对流浪未成年人流动救助车使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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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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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协助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工作。督促各地教育部门及时安排返乡适龄流浪未成年人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支持救助保护机构对不适合入校接受教育的流浪未成年人开展替代教育,做好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流浪未成年人教育矫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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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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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宣传工作,配合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源头预防工作;加强对未成年犯、政府收容教养人员的教育矫治,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积极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流浪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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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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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协助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技能培训和就业帮扶工作。指导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救助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工资政策,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救助保护机构教师开展职称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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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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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各级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做好防范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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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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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为救助管理机构购买乘车(船)凭证和接送流浪乞讨人员进出站等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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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计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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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做好流浪乞讨人员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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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馆业(饭店)治安管理及安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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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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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开办旅馆业的实施行政许可审批,指导旅馆业治安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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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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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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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对星级饭店发生的突发性安全事件进行处理、调查;协助相关部门对星级饭店安全制度、应急预案、应急演练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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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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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饭店中电梯、锅炉等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对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资质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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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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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饭店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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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计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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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调查,组织开展中毒人员的医疗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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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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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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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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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外经营性酒店游泳池安全检查及安全事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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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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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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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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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工作,牵头承办省综治委实有人口专项组办公室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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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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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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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并检查、督促、指导、协调各地各部门开展实有人口管理工作;把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纳入综治工作及综治领导责任制检查考核的重要内容,同其他综治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评比,加强协调指导,推进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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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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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根据流动人口数量编制发展改革规划,并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监督、督促各部门对发展改革规划的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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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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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将流动人口子女的义务教育纳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坚持以全日制公办学校为主原则,指导和督促有关中小学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工作,保障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近接受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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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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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和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工作,负责救助管理站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管理工作;指导社区组织加强基础设施和队伍建设,健全社区公共服务体系,积极开展社区志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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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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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工作,组织、协调各部门做好农民工工作;为就业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依法处理用人单位与就业人员之间的劳动争议,依法开展劳动行政监察,查处违法行为;完善农村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培育和管理劳务品牌,组织劳务输出输入;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职业中介服务活动的管理,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打击职业中介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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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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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根据流动人口的实际情况,指导保障性住房建设,逐步将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纳入保障性住房政策范畴;加强对成建制施工队伍和工地的管理,做好流动人口聚集地的规划管理;指导小城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就近转移;指导租赁房屋的登记备案工作,规范租赁房屋中介机构市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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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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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开展流动人口管理信息化建设,完善信息交换与共享平台,为政府部门提供实有人口信息共享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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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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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研究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中涉及财政的有关问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实有人口管理工作经费;对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中有关财政政策执行和经费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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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计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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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在流动人口中开展妇女儿童健康教育和艾滋病、结核病等重大传染病防治工作,向流动人口提供与常住人口同等待遇的妇幼保健、生殖健康、传染病防治和预防接种服务,并对流动人口集中的公共场所定期开展卫生监督检查。负责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为流动育龄人口免费办理、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开展相关信息登记工作;为育龄人口提供国家规定项目的免费避孕药具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参与人口信息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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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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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流动人口的保险保障工作。大力发展保费低廉、保障适度、符合流动人口保障需求的保险产品,为流动人口提供补充养老、补充医疗、意外伤害等保险产品,提高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水平。发挥保险机构网络优势、信息系统优势,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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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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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养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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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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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制定市区养犬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建立养犬登记办证年检等工作机制,查处违反养犬管理的行为,抓捕、留滞、检查、处置无主犬、违规犬,捕杀狂犬、野犬,利用信息化手段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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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养犬管理工作的意见》、《保定市市区养犬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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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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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级养犬管理工作的经费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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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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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养犬管理有关收费标准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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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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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辖区内因养犬活动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查处工作,协助公安机关查处违规养犬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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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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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犬只的免疫、检疫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公安部门捕获、留滞的犬只进行检疫,对发现患有危害人体健康疫病且不宜救治的犬只及公安部门和养犬人移交的犬尸进行无害化处理;
|
卫生行政局
|
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接种、伤口的处置和病人的诊治工作;
|
工商局
|
负责对犬类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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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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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指导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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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小慢”航空器飞行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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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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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航部门执法过程中遇有不予配合或暴力抗法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依照阻碍执行职务或妨碍执行公务给予治安或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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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民航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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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八军陆航旅航空管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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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擅自从事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的由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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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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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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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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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营业性演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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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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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外国演职人员审批签发外国人工作类居留证件、查处出入境违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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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3.《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4.《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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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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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营业性演出团体的许可、演出节目审核、演出场所的备案及演出经营活动管理,审批签发批文、工作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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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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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在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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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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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外国人审批签发工作类外国人居留证件、查处出入境违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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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3.《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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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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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签发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等工作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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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广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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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印刷业日常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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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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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华留学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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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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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进行来华学生出入境、居留许可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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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2.《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试行普通高等学校外国留学生新生学籍和外国留学生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的通知》(教外厅﹝200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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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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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指导省内学校招收和管理来华学生,发放“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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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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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审核签发“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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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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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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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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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组织指导全市食品领域犯罪案件侦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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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0.《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13.《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4.《粮食流通管理条例》;15.《农药管理条例》;16.《兽药管理条例》;17.《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8.《盐业管理条例》;19.《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
|
食品药品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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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实施和监督食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负责食用农产品、食用林产品、初级水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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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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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食用农产品在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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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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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食用林产品在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管理。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食用林产品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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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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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初级水产品在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渔药、渔业饲料、渔业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在水产养殖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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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计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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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指导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会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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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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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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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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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食品工业行业管理,推进食品信用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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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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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制定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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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保健食品安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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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
|
负责组织指导全市保健食品领域犯罪案件侦办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7.《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
食品药品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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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实施保健食品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实施保健食品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负责保健食品注册的初审,组织实施保健食品监督抽样及风险监测。负责保健食品广告内容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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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计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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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指导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标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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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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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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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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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保健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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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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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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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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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组织指导全市化妆品领域刑事犯罪案件侦办工作,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3.《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4.《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8.《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5.《进口药材管理办法》;6.《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7.《药品进口管理办法》;8.《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9.《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10.《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
|
食品药品监管局
|
监督实施化妆品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实施化妆品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负责部分化妆品的审核、备案工作,组织实施化妆品安全性检测和评价、不良反应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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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局
|
负责化妆品生产企业标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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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管局
|
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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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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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化妆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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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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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安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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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
|
负责组织指导全市药品领域犯罪刑事案件侦办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5.《进口药材管理办法》;6.《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7.《药品进口管理办法》;8.《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9.《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10.《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
|
食品药品监管局
|
负责药品的注册和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国家药品标准和药品研制、生产、经营等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和药物滥用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和处置工作;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依法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负责制定药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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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医用器材安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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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
|
负责组织指导全市医疗器械领域犯罪刑事案件侦办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3.《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4.《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5.《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6.《进口医疗器械检验监督管理办法》
|
|
食品药品监管局
|
负责医疗器械注册和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医疗器械标准和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和处置工作;负责制定医疗器械的稽查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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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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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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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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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公民户籍管理、人口统计、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推广和应用、组织开展有关人口管理专项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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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2.《征兵政治考核工作规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4.《国家民委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分的规定》(民委(政)字〔1990〕217号);5.《国家民委办公室关于严格执行变更民族成份有关规定的通知》(民办(政法)发〔2009〕121号);6.《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国侨发〔2013〕18号);7.《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冀政〔2014〕105号);8.《关于印发河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卫规妇幼〔2013〕3号 )
|
|
民族宗教局
|
指导、监督设区市民族宗教部门实施公民民族成分的确认、变更工作
|
侨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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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监督设区市侨务部门实施华侨回国定居的受理、审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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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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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建立建设用地指标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数量相挂钩的制度
|
财政局
|
统筹考虑户籍人口、流动人口的总体规模和基本公共服务增支等客观因素,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
|
发展改革委
|
扩大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保障持有居住证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享有城镇居民的各项服务
|
住房城乡建设局
|
把进城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
|
教育局
|
加强教育基础设施建设,保障进城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免费接受义务教育
|
卫生计生委
|
完善计划生育政策,对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育龄夫妻,在落户后的24个月内,继续享有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做好进城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社会保险转移接续工作;做好社会保险登记和转移划转,确保社会保险关系规范转移接续,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
民政局
|
逐步将原村民委员会依法改建为社区居民委员会,将原城中村居民纳入社区管理,享有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使城中村居民有步骤地实现市民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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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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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安全监管
|
公安局
|
负责组织、指导环境污染及领域内相关犯罪案件侦办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3.《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
|
|
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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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等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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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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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安全监管
|
公安局
|
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具体包括:许可烟花爆竹运输和确定运输路线,许可焰火晚会燃放,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依法查处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燃放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
中央编办发【2005】6号、《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
|
安监局
|
监督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审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销售许可证,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
|
质监局
|
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管理,具体包括:监督抽查烟花爆竹的质量,检验进出口烟花爆竹的安全质量
|
供销社
|
负责本系统内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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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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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监管
|
公安局
|
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
|
安监局
|
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
质监局
|
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
环保局
|
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
交通局
|
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
|
卫生局
|
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
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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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组织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
邮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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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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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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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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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
|
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使用、运输环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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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编办发【2005】6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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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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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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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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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产品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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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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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本行政区内生产领域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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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22号令)
|
|
工商局
|
负责对本行政区内销售领域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
消防
|
负责对本行政区内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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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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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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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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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已经取得土地使用许可手续即《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建设工程项目出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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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3.《河北省公安消防总队文件关于调整部分建设工程消防行政审批和备案抽查工作管辖权限的通知》
|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负责对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手续即《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项目出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
消防防火监督处审核科
|
负责对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中要求的其他资料齐全的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备案抽查,并对抽查结果进行网上公示。
|
34
|
消防设计审核
|
规划局
|
对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建设工程出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3.《河北省公安消防总队文件关于调整部分建设工程消防行政审批和备案抽查工作管辖权限的通知》
|
|
消防支队审核科
|
对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中要求的其他资料齐全的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并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书》的建设工程出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
涞水县公安局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119火灾和救援事故受理服务
|
受理并处置各类火灾和社会救援事故
|
消防大队
|
119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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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
防火、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常识培训
|
消防大队
|
119
|
3
|
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受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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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互联网社会公众服务平台、电话、信件等方式受理、核查或者督办查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
|
消防大队
|
119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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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110宣传日活动
|
宣传l10取得的成绩和经验,在为民服务实践中推出的新举措和新办法,在打击犯罪、维护治安、服务群众工作中涌现出的感人事迹和先进典型,教育引导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理解l10、关心110、爱护110、支持ll0,共同促进110的发展
|
指挥中心
|
110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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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打击预防经济犯罪宣传日
|
每年5月15日是全国打击、预防经济犯罪宣传日,全省各地组织开展面向社会公众的大型打击、预防经济犯罪宣传活动,包括广场咨询、集中销毁、媒体宣传、主题文娱活动、群众性活动等,教育引导群众提高识骗防骗意识和能力,积极参与打击防范经济犯罪工作
|
经侦大队
|
110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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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禁毒宣传月系列宣传活动(“6.26”国际禁毒日主题宣传活动)
|
国家禁毒办、公安部把每年的6月定为全民禁毒宣传月,组织开展一系列形式多样、寓教于乐的各类宣传活动,包括"“6.26”国际禁毒日大型宣传活动、媒体宣传、禁毒主题文娱活动、群众性活动等
|
禁毒大队
|
110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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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场所网上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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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互联网上建立监管场所全民服务网站,为律师、办案单位和被监管人员亲属提供提讯、会见预约,对外公布联络电话,接受社会群众的咨询和办事预约等服务
|
看守所
|
110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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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场所接待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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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公安监管场所建立接待大厅,办理办案单位、律师、群众和被监管人员亲属来所提讯、提审、提解、会见、送钱送物、咨询投诉、开展法律宣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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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
|
110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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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看守所被监管人员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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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省司法厅,指导在全省看守所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为被监管人员提供法律咨询、受理法律援助申请等服务
|
看守所
|
110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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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宣传周公安主题宣传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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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6月中旬全国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其中一天为公安主题宣传日,公安机关集中展示食药安保队伍在打击食品犯罪案件取得的重大战果,同时向群众发放宣传单、宣传手册,讲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识假辨假基本常识,公布食品违法犯罪有奖举报办法和渠道,接受群众现场举报
|
食药大队
|
110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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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交通安全日主题宣传活动
|
结合每年的工作重点和宣传主题,通过开展广场活动、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进学校、进家庭等“五进”宣传活动,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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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管理大队
|
122
|
12
|
交通管理信息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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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交通管理局门户网站-河北公安交管网向社会提供交通违法、法律法规、交管业务流程等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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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管理大队
|
122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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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出行现状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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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交管工作的需要,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或通气会,通过电视、网络、广播、报刊等新闻传播方式,对河北省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数据进行发布,警示交通违法行为及其危害性,倡导安全文明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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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管理大队
|
122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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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号牌网上选号
|
利用“网上车管所”网站提供互联网选号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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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管理大队
|
122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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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交通事故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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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122电话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报警,先期抢救伤员,勘查事故现场,恢复道路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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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管理大队
|
122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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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安全防范宣传咨询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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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社会及金融单位宣传“防盗抢、防电信诈骗、防火灾”以及安全识别、防范技巧、应急处置等金融安全防范知识,提供银行盗抢案件防范能力指导、培训
|
治安管理大队
|
110
|
17
|
全省军警民联合护线宣传月活动
|
每年5月份组织全省军警民联合开展通信设施和线路安全保护宣传月活动,宣传有关政策法规,宣传盗窃破坏通信设施的严重危害和保护设施安全的重要意义,受理群众投诉举报,教育引导群众积极参与护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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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大队
|
110
|
18
|
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安全保护工作宣传月活动
|
每年5月面向社会组织开展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宣传,集中宣传典型案例,接受群众有关“三电”设施保卫工作的咨询,受理群众投诉举报
|
治安管理大队
|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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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水县公安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对属地管理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交通管理类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行政审批职责行使行政许可备案的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行政许可主体的合法性;
(二)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程序是否合法;
(三)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是否具备要求;
(四)是否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
(五)是否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六)是否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七)变更、延续、撤回、撤销和注销行政许可的行为是否合法;
(八)是否履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
(九)建立和执行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制度的情况;
(十)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程序和方式
(一)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采用抽查方式开展工作的,抽查面不超过30%/年。
(二)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许可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四)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行政许可行为组织调查,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一)行政许可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许可审批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五)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建议纠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制作《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1、被检查的单位名称;2、认定的事实和理由;3、处理的决定和依据;4、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5、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做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接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做出纠正,并书面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单位对《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申请复查。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执行。
五、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行政许可职权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许可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许可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超过法定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三)拒绝、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四)向行政相对人违法收取行政许可相关费用的;
(五)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六)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1.责令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调离行政许可工作岗位;
4.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5.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治安管理类
市级治安部门主要负责对市本级承担的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辖区内重大治安管理违法行为、对市级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进行统筹协调,对县级部门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县级部门主要负责日常监督检查、查处各类治安违法行为。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治安管理职权即从事治安管理及执法活动的治安管理部门及民警。
本制度所称的治安管理及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有关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组织下级部门自查、互查、抽查和省级部门暗访等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市县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五)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
市、县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门在行使属地治安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级部门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五)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有关执法建议或者撤销通知按照市公安局的有关规定执行。下级公安机关接到上级有关执法建议或撤销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上级报告整改或执行情况。
五、监督检查处理
具体行使治安管理职权的部门及其人民警察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和检查监督的;
(二)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三)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四)违反规定采取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五)擅自解除被依法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六)隐匿、私分、变卖、调换、损坏被封存、查封、扣押的财物的;
(七)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八)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九)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缴罚款的,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十)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一)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十二)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三)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十四)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
(十五)滥用职权,阻挠、干预查处或者包庇、放纵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
(十七)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一)责令书面检查 ;
(二)通报批评;
(三)对责任民警予禁闭;
(四)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五)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级以上治安保卫重点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单位按照《条例》规定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情况;
(二)单位主要负责人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情况;
(三)单位设置治安保卫机构和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情况;
(四)单位落实出入登记、守卫看护、巡逻检查、重要部位重点保护、治安隐患排查处理等内部治安保卫措施情况;
(五)单位治安防范设施的建设、使用和维护情况;
(六)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情况;
(七)单位管理范围内的人员遵守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情况;
(八)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培训、考核情况;
(九)治安保卫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情况;
(十)治安保卫重要部位确定情况;
(十一)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治安保卫重要部位设置必要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并实施重点保护情况;
(十二)制定单位内部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及组织演练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定期检查、临时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检查民警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件。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要求单位治安保卫工作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对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二)查阅、调取、复制与治安保卫工作有关的文件、资料;
(三)实地查看单位治安保卫制度、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情况,查看单位物防、技防等治安防范设施的设置和运行情况;
(四)利用监控设备检查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落实情况;
(五)根据需要采取的其他监督检查方法。
五、监督检查程序
监督检查应当制作《检查笔录》,如实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和发现的治安隐患,并交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陪同检查人员核对签名。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陪同检查人员对记录有异议的,应当允许其说明;拒绝签名的,检查民警应当在《检查笔录》上注明。
六、监督检查处理
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单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建议有关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
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许可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安防建设工程是否存在未经公安机关审批提前建设情况;是否存在安防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定期检查、临时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
四、监督检查程序
通过市局抽查和各基层公安机关检查出银行业金融机构安防设施存在的违规建设、未经验收投入使用问题,市局进行核实确认,最终由当地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五、 监督检查处理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未经批准而擅自施工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施工并按照本办法报批,同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在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金融机构按照本办法报批,并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同时,可以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所属公安监管场所执法及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所属地公安监管场所管理事项职权,即:
市级对各县(市)看守所、拘留所民警执法执纪及日常管理工作。
本制度所称的监管场所行政执法及安全管理活动,包括:依法收押、管理、教育被监管人员,保障其被监管人员合法权益、执行对被监管人员的刑事、行政处罚及监管场所安全工作。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监管场所警力配备是否达到公安部标准,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监管场所基础设施是否安全牢固,技防装备配备是否齐全,运行状况是否良好;
(三)是否严格依法保障被监管人员的合法权益;
(四)对否严格按照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对被监管人员的管理教育工作;
(五)落实上级公安机关工作部署及要求是否到位。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采取到监管场所实地检查;
(二)利用监管系统远程监控进行网上视频巡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实地查看监管场所基础设施是否安牢固,装备配备是否齐全,运行是否良好;
(二)现场询问被监管人员合法权益是否得到有效保障;
(三)查看监所执法及日常管理档案记录是否齐全,执法、管理工作是否规范,上级公安机关工作部署是否落实;
(四)监所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是否严格落实,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五、监督检查程序
每月对所属公安监管场所实地检查一次,24小时对所属公安监管进行远程监控视频巡查,对发现问题进行详实记录,并通报该监管场所,督促整改。
六、监督检查处理
本单位无检查处理职权,对发现重大问题和安全隐患的,交由本级公安机关警务督察或纪检部门依法处理。
(五)对全市公安网安工作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行政审批职责行使行政许可备案的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行政许可主体的合法性;
(二)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程序是否合法;
(三)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是否具备要求;
(四)是否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
(五)是否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六)是否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七)变更、延续、撤回、撤销和注销行政许可的行为是否合法;
(八)是否履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
(九)建立和执行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制度的情况;
(十)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程序和方式
(一)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采用抽查方式开展工作的,抽查面不超过30%/年。
(二)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许可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四)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行政许可行为组织调查,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一)行政许可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许可审批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五)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五、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行政许可职权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许可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许可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超过法定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三)拒绝、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四)向行政相对人违法收取行政许可相关费用的;
(五)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六)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1.责令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调离行政许可工作岗位;
4.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5.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对全市公安出入境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出入境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本制度所称的执法活动,包括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六)刑事侦查程序的合法性;
(七)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和刑事诉讼等有关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执法监督检查采取电话回访、窗口联查、走访当事人和抽查案卷、群众测评等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人员检查纠正,受查人员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四)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执法行为组织调查。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一)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五)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其他应当纠下的违法行为。
五、监督检查程序
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下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三)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犯罪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四)违反规定处理涉案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乱收费的;
(六)违反规定采取行政、刑事强制措施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申请人的;
(八)泄露申请人个人信息,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的;
(九)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十一)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
(十二)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十三)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一、责令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四、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执法过错引起国家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五、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对值班备勤及重大紧急信息报送等的监督检查
一、110接处警工作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公安110报警服务台和接处警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接警速度;
2.接警态度;
3.出警速度;
4.处警态度。
(三)监督检查方式
1.通过110接处警自动回访系统回访报警群众;
2.通过人工电话回访报警群众;
3.适时组织模拟报警抽查;
4.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在日常工作中,发现110报警服务台接警员和110处警民警违反《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的,应当责令有关单位或人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造成影响的,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通报纪检或司法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监督检查程序
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二名以上民警参加,并出示警官证;对每次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人员签字。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作责令改正、警告或通报批评、追究法律责任等处理。
二、重大紧急信息报送处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级公安机关、市公安局机关各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是否按照《保定市公安局重大紧急信息报送工作规定》,及时、客观、准确、全面将重大紧急信息报送到市公安局指挥中心。
(三)监督检查方式
按照倒查、核查等方式对重大紧急信息报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对通过有关途径获得的重大紧急信息,及时要求相关地方公安机关进行核查、倒查,发现有关单位未按要求报送重大紧急信息的,责令其纠正。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市局指挥中心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重大紧急信息报送工作倒查、核查。
2. 市局指挥中心可以查阅相关单位重大紧急信息流转情况,在核查、倒查重大紧急信息时,接受检查的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接受监督检查。
3.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市局指挥中心应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根据情节轻重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1.责令书面检查并改正;
2.通报批评;
3.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
4.追究相关责任人员法律责任。
三、值班备勤工作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公安机关值班备勤领导和民警。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值班备勤在岗在位情况;
2.值班备勤职责履行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1.通过视频对话抽查;
2.通过电话抽查;
3.现场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值班备勤领导和民警违反值班备勤工作规定,应当责令有关单位或人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造成影响的,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通报纪检或司法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监督检查程序
各级公安机关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二名以上民警参加,记录每次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
1.责令改正;
2.警告或通报批评;
3.追究法律责任。
(八)对执法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级公安机关直属执法部门、县级公安机关该年度的执法工作情况。
二、监督检查内容
执法质量考评包括实时考评、个案考评和专项考评工作三项内容,考评实行百分制。
实时考评对分县局在日常案件审核指导中发现问题及整改情况进行打分。该项分值占年度执法质量总分权重的30%。
个案考评是省、市级公安机关对所属县级公安机关的信访案件、启动个案监督的案件、媒体曝光或有社会影响的案件进行的个案考评,各级政法委开展的案件抽查检查情况也作为个案考评的内容。该项分值占年度执法质量总分权重的30%。
专项考评是省、市级公安机关对所属县级公安机关专项执法工作的考评。主要包括:1、年终对所属县级公安机关集中开展的抽取案件、案卷的考评情况,该项分值占年度执法质量总分权重的20%;2、“执法六必录”暨可视化监督管理系统建设、规范使用办案区“四个一律”专项检查、刑事案件“三统一”工作机制落实、治理执法突出问题、执法公开工作等本年度法制重点工作推进情况,该项分值占年度执法质量总分权重的20%。市局将本年度对所属县级公安机关已开展的专项执法考评的得分列为年度执法质量考评的计分项,年度执法质量考评时不再重新进行专项考评工作。
三、监督检查方式
按照河北省公安机关年度执法质量考评工作实施方案的总体要求,市局制定《保定市公安机关年度执法质量考评工作实施方案》,成立执法质量考评委员会,组织推动全市公安机关开展执法质量考评工作。
四、监督检查措施
抽调专人组成考评小组,通过网上阅卷、实地考评等步骤,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进行考评。
1、集中阅卷考评
市局考评委通过网上执法办案系统从各县级公安机关网上办理的各类案件中随机抽取案件,按照考评标准进行考评,考评小组集中进行网上阅卷。市局执法质量考评办公室人员对考评结果进行复核,确定最后分数。考评中遇到有争议的问题,由市考评委员会研究解决,解决不了的请示省厅解决。
2、实地考评
对县级公安机关执法办案中心、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基层所队等办案区建设情况、刑事案件“三统一”工作机制以及执法公开等工作的推进情况,由市局组织一次拉网式专项考评。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为了保证考评工作的公正性和真实性,市局执法质量考评办公室将对阅卷考评情况和实地考评情况进行汇总,逐单位建立档案,并通报全市考评工作的整体情况(包括组织领导、实施过程、存在执法问题及整改措施等),公示考评结果。被考评单位对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局执法质量考评办公室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以一次为限。市局执法质量考评办公室要认真听取被考评单位的陈述和辩解,重大问题和有争议的问题,由市局考评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按照省厅推进法治建设实施方案开展工作不力的单位一律不得被评定为年度执法质量考评优秀单位。对省厅季度执法质量考评、网上办案和网上执法公开考核落后的县级公安机关不能评为年度执法质量考评优秀单位。对有重大执法问题,符合一票否决条件的单位坚决一票否决,真正做到标准统一,赏罚分明。
(九)对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及易制毒化学品的购销、运输等的监督检查
一、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备案)审批
(一)监督检查对象
第一、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运输许可审批,第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备案,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运输备案。
(二)监督检查内容
1.行政许可(备案)主体的合法性;
2.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3.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4.市、县两级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受理、审核、审批、期限规范情况。
5.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有关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1.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采用抽查方式开展工作的,抽查面不超过 2%/年。
2.组织开展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3.通过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
4.通过河北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检查。
5.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四)监督检查措施
市、县两级公安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1.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3.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4.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5.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6.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五)监督检查处理
市、县两级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二、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和易制毒化学品分类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省生产、经营、购买、转让、受让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个及易制毒化学品;市、县两级禁毒委员会办公室。
(二)监督检查内容
1.相关单位是否按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按类别对相关易制毒化学品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实施相应管理措施。
2.市、县两级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对辖区内易制毒化学品企业是否开展年度企业等级评定活动。
(三)监督检查方式
1.信息系统检查;
2.实地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信息系统查阅各地企业等级评定情况;
2.实地检查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实施情况;
3.易制毒化学品是否按规定达到安全监管标准。
(五)监督检查程序
1.通知检查;
2.实施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1.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1)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2)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3)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4)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记录、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5)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6)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7)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易制毒化学品条例》规定要求的;(8)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2.企业评级工作每年开展一次,根据对生产、经营、使用企业单位的年检考评情况实行动态评审,确定该企业单位升级或降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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