涞水县民族宗教事务局部门职责登记表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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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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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工作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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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股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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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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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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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法规,拟订有关民族宗教问题的具体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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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执行各级党委、政府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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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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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及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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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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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组织指导民族宗教政策、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民族宗教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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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民族宗教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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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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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民族宗教工作干部和宗教界人士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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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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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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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处理涉及民族关系的有关事宜,维护民族团结;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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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树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典型,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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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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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少数民族文教、卫生帮扶项目,管理使用有关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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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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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拟订少数民族和民族乡村经济社会的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分析少数民族和民族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乡村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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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调研起草少数民族乡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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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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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民族乡村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统计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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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方经济发展有关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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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对民族特需用品企业进行认定及政策扶持的审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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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管理和扶贫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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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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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依法维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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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5大宗教事务管理工作,提出政策建议,承办民间信仰方面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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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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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寺观教堂及其他宗教活动处所设立的审核和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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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关宗教团体内部使用的出版物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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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和谐寺观教堂创建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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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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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管理宗教活动场所和重大宗教活动,管理、团结、教育教职人员,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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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工作,联系宗教界人士,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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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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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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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宗教教职人员及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备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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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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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民族宗教团体,指导其加强组织、思想、制度建设和自养事业,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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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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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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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宗教团体和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进行依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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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宗教界和涉及宗教的涉外交流、留学、捐赠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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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宗教团体搞好自身建设,帮助办好自养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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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我县伊斯兰教朝觐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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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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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宗教界依法开展公益、慈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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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协调、监督宗教界依法开展公益、慈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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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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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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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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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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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水县民族宗教事务局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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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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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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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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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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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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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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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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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族宗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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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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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务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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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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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土地使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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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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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建设规划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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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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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消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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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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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擅自设立宗教院校,有违法房屋、构筑物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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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族宗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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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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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务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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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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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拆除或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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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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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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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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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取缔或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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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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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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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族宗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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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厅年度下拨的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分配意见,确定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使用项目,并报省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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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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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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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确定资金使用项目,资金拨付有关乡镇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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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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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贴息申请,支付贴息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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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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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民族成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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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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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成份变更审核并出具证明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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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国家民委、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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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安局
(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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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依据市民宗局出具的证明信审核并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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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水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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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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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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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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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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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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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宗教政策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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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大众传媒的作用,宣传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宣传党和国家对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少数民族生产生活的关怀;宣传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谐的先进典型及其感人事迹;宣讲宗教与社会进步要求相适应的积极因素,进一步增强信教群众“爱国爱教”的思想认识,抵制和消除宗教极端思想的渗透和影响,营造民族团结、宗教和谐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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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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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水县民族宗教事务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对行政审批职权的监督检查制度
县民宗局实行的行政审核事项2项(对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审核和对跨区域的大型宗教活动的审批)。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订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许可工作的业务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属地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行政许可事项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的方式,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监督检查措施
在行使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局长办公会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一)行政许可材料不全、不真实的;
(二)超出法律规定范围而进行许可的。
五、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行政许可工作人员在行政许可工作中,如发现有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视情由纪检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追究行政许可过错责任。
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民族宗教工作部门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四、监督检查措施
县级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五、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民族宗教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行为的;
(二)超过法定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三)违反规定跨区域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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