涞水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部门职责登记表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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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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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工作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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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处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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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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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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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党中央、省、市委、市政府、上级社和县委、县政府有关农村工作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制定供销合作社的发展规划,推动供销合作社的改革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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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拟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有关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工作政策的措施,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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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业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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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起草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实施方案,研究拟订县供销合作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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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业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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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县供销合作社年度工作计划,承担供销合作社工作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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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业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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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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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供销合作社章程赋予的合法权益,协调与政府部门、社会组织的关系,参与和推动规章的制定,促进合作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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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和参与制定涉及供销社的规章草案和实施意见,依法维护供销合作社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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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科、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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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供销社体制改革和供销社合作经济组织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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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科、办公室、人事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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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协调供销社农业综合开发、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系统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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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科、财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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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合作社文化建设,推广合作社知识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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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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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的指导与培训;负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各类涉农协会组织的建设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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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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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县农合联”与政府有关部门、社会有关组织的协调工作;组织各农民专业合作社(协会)开展行业调查、业务对接、合作交流、争取政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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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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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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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活动,不断建立和完善专业合作社,参与和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开拓城乡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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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农民合作社参加有关农产品交易活动,加强经济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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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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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供销社系统建设项目的合作、协调、管理;组织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项目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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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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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定并组织实施供销社流通体系建设规划,指导供销社流通网络及流通服务体系建设,推进电子商务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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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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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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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落实县防汛救灾物资的储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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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县防汛办要求,保质保量完成所承担防汛物资的储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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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统筹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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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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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河北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监督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根据县政府授权,具体负责全县流通领域盐业行政管理,负责食盐批发、零售的监督管理,负责市场工业用盐的归口经营,做好全县食盐专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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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县域内流通领域盐业行政管理和盐业行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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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统科、盐业专卖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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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县域内食盐的专营管理、市场工业用盐的归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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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统科、盐业专卖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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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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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县政府授权,做好烟花爆竹专营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打击违法经营,保证购销安全,维护流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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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系统烟花爆竹的安全经营监督管理,落实烟花爆竹购销政策,做好市场供应工作,维护流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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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统科、烟花爆竹专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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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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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下属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管理运营社有资产,对直属企业行使出资人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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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制定社有资产管理规定和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所属企业的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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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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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直属企业领导班子的管理考核,制定完善考核办法并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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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财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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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水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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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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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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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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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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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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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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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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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销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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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系统烟花爆竹企业的安全经营活动管理,落实烟花爆竹购销政策,做好市场供应工作,维护流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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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2006年1月11日国务院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二〇〇六年一月二十一日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2014年8月31日通过,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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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应当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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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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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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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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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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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水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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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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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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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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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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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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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碘缺乏病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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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全国碘缺乏病防治日(5月15日)宣传活动,发放碘盐,接受咨询,提高社会对“碘缺乏病”危害的认识,促进国民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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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业专卖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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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3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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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水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单位:涞水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对盐政管理所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对象
盐政管理所及工作人员
监督检查内容
县供销社对盐政机构和执法人员的盐政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制止和纠正工作中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依法对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作出处理,或提请其他有权部门作出处理。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适当性;
(四)具体行政行为的规范性;
(五)行政执法程序的合法性。
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县供销社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盐业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县供销社对盐业执法检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并写出检查总结,以及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监督落实。
监督检查措施
盐政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供销社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监督检查处理
盐政机构和工作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二)超过法定权限、不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的;
(三)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对盐政行政管理工作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县供销社按照《河北省流通领域盐业行政管理若干规定》(《关于印发盐政管理七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冀供销[1999]79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处理,问题严重的暂停执法进行整顿,直至取消执法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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