涞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部门职责登记表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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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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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工作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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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股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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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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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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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重要文件、文稿的起草和综合性会议组织工作;负责文电、档案、信息、督办、承办、机要、保密、信访、宣传和后勤管理工作;负责信息化建设工作; 负责财务装备、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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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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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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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单位党的建设和领导班子建设; 负责组织人事工作;负责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组织单位人员考察、考核、任免、奖励和惩戒工作;负责队伍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基层分局、经济检查大队全面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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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教育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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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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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核审、听证;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赔偿工作;组织指导工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组织开展执法人员宣传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基层分局、经济检查大队的法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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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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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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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各类市场经济秩序和监督管理网络商品交易行为;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承担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经纪人、经纪机构、经纪活动和拍卖行为工作;组织指导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和市场专项治理;承担指导网络市场发展规划和服务工作;负责监督管理网络市场、经营性网站主体资格和经营行为;组织指导网络市场经营者信用监管,依法查处网络商品交易与服务案件;开展网络市场监测及监管技术研究与应用;开展农资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辖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流通领域商品(不含食品)质量监督管理和质量监测工作,适时发布商品质量监测信息及消费警示;规范商品售后服务,组织指导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和经营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负责12315行政执法体系建设,打造服务社会的品牌窗口,构建消费维权的枢纽平台;负责受理经营者、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并指挥调度系统单位及时依法处理,督办反馈结果;负责指导调解消费纠纷及消费相关信息分析、公开工作;组织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组织指导基层分局、经济检查大队的市场(合同)规范、消费者权益保护、12315执法建设体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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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维权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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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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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组织开展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食品流通许可、监督检查、质量监测及相关市场准入;承担流通食品安全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和重大食品安全案件查处工作;组织实施辖区流通食品经营者信用体系建设及相关信息分析、公开工作;组织指导基层分局、经济检查大队的流通食品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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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流通监督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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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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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指导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营单位的登记注册;承担规定范围内的企业和其他经营单位的登记注册工作;组织指导办理核准企业名称;承担企业登记管理信息库的建设管理和内资企业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组织指导基层分局注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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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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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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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组织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国企业在辖区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营单位监督管理及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营单位的信用分类管理;组织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营单位的登记事项监督管理及年度检验工作,查处违反登记注册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按照职责分工依法组织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组织指导基层分局、经济检查大队的企业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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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监督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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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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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广告业发展规划、广告经营审批和广告监督管理;负责组织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指导广告审查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工作。负责商标管理,组织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培育推荐工作;负责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管理和保护;组织指导基层分局、经济检查大队的商标广告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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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广告监督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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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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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纪检监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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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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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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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负责组织实施反不正当竞争、监督管理直销和禁止传销工作;根据上级授权,开展反垄断执法工作;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及其他经济违法行为;依法承担监督管理和规范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工作;承担打击传销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开展打击传销联合行动及相关工作;负责规范直销、禁止传销工作,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行为;承办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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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支队涞水县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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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广告监督管理
为了加强广告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凡经广告经营登记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广告经营单位,均应接受广告经营资格检查。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广告经营资质条件是否符合广告经营资质标准规定的要求;
(二)是否按照合法程序取得广告经营资格;
(三)是否按照审批登记的事项从事广告经营活动;
(四)广告业务承接登记、审核、档案、合同等基本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执行广告审查员管理制度和广告专业技术岗位资格培训制度情况;
(六)执行《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规定》的情况
(七)执行广告服务收费标准规定和广告收费备案制度、广告财务制度的情况;
(八)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广告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九)是否按照规定报送《广告经营单位基本情况统计表》;
(十)是否发布虚假违法广告;
(十一)其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广告经营资格年度审查。
(二)广告监测。
(三)实地检查。
(四)利用国家广告监管中心平台进行网上巡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运用信息化手段实施全覆盖检测;开展行政约谈,加强指导;运用监测成果进行广告信用评价。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广告经营资格年度审查的基本程序:
1、通知媒体单位提交《广告经营许可证》副本和自检材料,按照规定时间参加广告经营资格检查。
2、受理、审核自检材料,对广告经营单位进行实地抽查。
3、在《广告经营许可证》副本上加注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标识。
4、发还《广告经营许可证》副本。
(二)县工商局对于市工商局转办的违法广告案件线索,要按时办结案件,并及时向市局、实名举报人反馈案件查办结果。
(三)县工商局要指定一名“广告监管平台专管员”,每天登陆“国家广告数据中心广告监管平台”,查看相关数据,及时按操作规程对相关数据进行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对存在不规范经营行为或轻微违法现象的媒体,依法不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应进行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告诫;
2、对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或存在其他违法经营行为的媒体,应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根据其违法情节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的规定作出罚款、停止广告发布业务直至缴销《广告经营许可证》;
3、对广告违法率居高不下,屡查屡犯的媒体,应向当地党委政府及其主管部门通报,并列入信用监管记录向社会公示;
4、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二)直销监督管理
为规范直销行为,加强对直销活动的监管,防止欺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如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经批准允采取直销方式销售产品的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直销企业有无在未经批准区域从事直销活动的行为;
(二)直销企业有无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行为;
(三)直销企业有无违规招募、培训直销员以及对直销员违规计酬等行为;
(四)直销企业有无传销等违法经营行为;
(五)直销企业有无其他违法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专项检查。以县工商局为主,针对重大隐患问题、节假日、重大社会活动、上级交办事项等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对重大、疑难、复杂问题,县工商局要及时向市工商局报告,或由市工商局协调力量查处。
(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工商局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开展检查。
(三)日常监督检查。以县工商局为主,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等。
四、监督检查措施
县级工商局依据《直销管理条例》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发现有关企业有涉嫌违反本条例行为的,经县级工商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责令其暂时停止有关的经营活动。进行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实施查封、扣押的,必须经县级工商局主要负责人批准。
进行现场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相关企业进行检查;
(二)要求相关企业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三)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有关材料;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五)检查有关人员的直销培训员证、直销员证等证件。
五、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
(一)没收违法所得;
(二)处以罚款;
(三)依法取缔;
(四)责令直销企业撤销直销员资格;
(五)吊销营业执照;
(六)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流通领域商品(食品除外)的质量监督管理
为了加强流通领域商品(食品除外)质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特制定如下监督管理措施。
一、监督检查对象
流通领域商品(食品除外)的经营者
二、监督检查内容
流通领域商品(食品除外)质量监督管理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检验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抽检实施方案。
抽检实施方案应当包括抽检的商品品种、承检机构、抽样地点、样品数量、抽检程序、检验标准、检验项目、判定原则、检验结果通知、复检安排、费用预算等。
(二)实施抽检。
抽检时,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抽检的经营者出示行政执法证和抽检通知书。抽检所需检验用样品,应按经营者进货价格购买。检验不进行破坏性测试且对样品质量不造成实质影响的,检验用样品可以由经营者无偿提供。抽检所需备份样品由经营者无偿提供。
(三)初检结果及告知。
承检机构应依法开展检验工作,应及时将检验结果报送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初检结果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知被抽样的经营者。
(四)复检申请及复检实施。
被抽样的经营者或者样品标称生产者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复检申请后,应当及时确定具备法定资质的复检机构,并书面通知复检申请人和承检机构。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检结果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知复检申请人。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对认定为销售不合格商品的违法行为,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查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
(五)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管理
为正确适用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杜绝违法裁量、随意裁量、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现象,切实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行政处罚法》、《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冀政[2010]152号),结合我县工商执法实际,严格执行市工商局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一、适用范围
全县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
二、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原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平等对待每一个案件当事人。对违法性质、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基本相同的案件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一致,做到前后一致、遵循惯例、等同对待。
(二)过罚相当原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与违法行为的性质、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相当,禁止处罚畸轻畸重、重责轻罚、轻责重罚。
(三)综合裁量原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体现立法目的和精神,符合社会公认的基本准则和价值目标,要全面考量案件的主体、客体、主观、客观等具体情况,不能片面考虑某一情节。
(四)程序正当原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充分听取案件当事人的意见,依法保障案件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五)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制裁违法行为是手段,教育案件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是目的。
三、主要内容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根据立法目的和行政处罚的原则,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的事实、性质、手段、危害后果、情节和改正措施等因素,在职权范围内正确、适当确定对案件当事人是否处罚以及处罚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四、标准规范
为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证行政处罚行为的公正性和合理性,省工商局发布了《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冀工商〔2009〕75号)和《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冀工商办字〔2014〕110号),具体内容已在省工商局网站公布,网址:http://www.hebgs.gov.cn。
五、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监督检查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行政处罚中自由裁量行为的监督检查,多环节、多角度、多举措开展监督活动。应当在案卷评查、执法检查、行政执法评议、年度考核等检查中加强对自由裁量部分的审查力度。对不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对在自由裁量中存在过错、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要按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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