涞水县质量技术监督局部门职责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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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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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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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工作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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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股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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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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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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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拟订提高本辖区质量水平的发展规划及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与质量技术监督有关的技术规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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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提高全县质量水平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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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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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与质量技术监督有关的技术规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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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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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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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辖区质量技术监督事业发展、科技发展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组织有关科研和技术引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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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科技工作的方针政策,拟订相关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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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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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相关科研、技术引进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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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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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本局技术机构及实验室建设规划、计划和科研年度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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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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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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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相关规章草案;承担有关质量技术监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管理与质量技术监督有关的技术规范工作;承办有关行政案件审理、复议和应诉工作;承担系统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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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相关规章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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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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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有关质量技术监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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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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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与质量技术监督有关的技术规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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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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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有关行政案件审理、复议和应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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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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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本局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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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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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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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保护的产品产地跨县域范围的地理标志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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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申请人进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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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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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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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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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草拟地理标志产品省级地方标准,组织制定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过程的技术规范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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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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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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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辖区内的质量宏观管理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当地质量发展规划,推进名牌发展战略,承担本辖区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实施缺陷产品和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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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组织拟订全县质量发展规划和质量奖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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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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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立本辖区产品质量诚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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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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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推进和实施名牌发展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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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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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承担全县产品质量状况统计、分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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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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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承办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有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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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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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并提出整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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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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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承担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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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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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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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县认证认可工作,依法对全县资质认定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对认证认可相关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协调和监督强制性认证和自愿认证工作,引导企业按国际惯例进行各种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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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对全县各类资质认定检验机构、检查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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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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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家强制性认证和自愿性认证进行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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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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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企业按国际惯例开展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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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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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和监督认证认可中介服务机构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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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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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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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监督管理全县标准化工作,贯彻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制定全县标淮化工作的规划、计划;指导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组织制定有关地方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并进行监督;管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监督企业按标准组织生产;管理全县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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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全县农业标准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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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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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全县工业标准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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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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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全县服务业标准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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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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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全县企业标准备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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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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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全县产品采标认可、采标标志备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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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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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县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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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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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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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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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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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统一管理全县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建立和管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依法管理计量器具,组织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监督管理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和计量仲裁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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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推行法定计量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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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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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计量标准,组织全县量值传递、计量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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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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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授权机构、计量校准机构、社会公正计量机构、计量检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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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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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和计量仲裁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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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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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监督管理计量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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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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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能源计量、能效标识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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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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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的职责: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七十四条;
2、国家质监检总局《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32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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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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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本辖区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能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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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县生产加工环节的食品、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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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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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相关质量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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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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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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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县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组织开展辖区内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检验、监督抽查等工作,负责全县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监督管理产品质量安全的仲裁检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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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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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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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县级监督抽查计划并组织实施;汇总分析监督抽查数据,撰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年度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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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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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本辖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和不合格产品后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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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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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有关工作、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检验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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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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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和协调本辖区产品质量的行业、专业性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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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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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及仲裁检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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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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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及信息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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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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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要方面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或统一抽查,并对产品质量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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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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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资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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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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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对审查员、安检机构检验员考核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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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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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全县安检机构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和对检验机构检验资格、检验设备、管理制度、检验环境、检验过程、检验报告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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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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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列入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的企业、许可证核查人员、许可证检验机构及检验人员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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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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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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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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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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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组织协调依法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按分工打击假冒伪劣违法活动,根据县政府授权组织协调全县有关专项打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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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区域性产品质量治理整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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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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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协调依法查处全县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活动中的质量、标准、计量违法行为以及流通领域中的计量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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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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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本辖区日常行政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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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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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全县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日常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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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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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重大和跨区域的生产、流通领域质量技术违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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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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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周边地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执法办案的协调联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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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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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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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纤维质量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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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全县纤维制品的行政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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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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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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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量值传递,执行强制检定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校准和检测任务,为实施计量监督提供技术保证,并承办有关计量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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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量值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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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水县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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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强制检定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校准和检测任务,为实施计量监督提供技术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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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水县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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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有关计量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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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水县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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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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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全县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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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管理本辖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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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监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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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对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保养)、使用(充装)、检验检测和进出口等环节实施安全监察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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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监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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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权限对特种设备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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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监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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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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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监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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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办理部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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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监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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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局委托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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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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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局授权或上级委托办理的行政许可,在授权或委托的权限范围内进行受理、审核、审批;对依法必须上报上级有关部门终审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按照授权或委托权限,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初审意见并上报;负责行政审批相关文书的制作、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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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器具修理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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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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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单位的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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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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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重点管理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及企事业单位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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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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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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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辖区内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的执法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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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和《河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行为进行当场处罚;对违反《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和《河北省商品条码管理条例》的行为进行当场处罚、立案、调查取证和执行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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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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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水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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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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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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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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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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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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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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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食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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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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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质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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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本辖区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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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质监局《关于印发涞水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质监发〔2010〕1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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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食药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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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内容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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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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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食用农产品、初级水产品在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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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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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食用林产品在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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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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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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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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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组织指导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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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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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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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工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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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食品、医药工业行业管理,推进食品、医药工业信用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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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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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制订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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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特监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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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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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质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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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职责范围内特种设备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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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航法》;
6、《河北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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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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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铁路机车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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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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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海上设施和船舶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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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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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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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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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民用机场专用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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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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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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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公用事业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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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城市燃气、热力管道等公用压力管道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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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水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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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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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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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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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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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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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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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质量月”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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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贯《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充分发挥政府的倡导作用和企业的主体作用,落实企业质量责任,提高产品(工程、服务)质量,通过开展“质量月”主题宣传活动,努力营造政府重视质量、企业追求质量、社会崇尚质量、人人关注质量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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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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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2-452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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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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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世界认可日”主题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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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认证认可法规政策宣传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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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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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2-452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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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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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世界计量日”主题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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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计量知识,开展计量惠民服务活动,开展能源计量服务企业,提供节能降耗支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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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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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2-452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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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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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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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为社会提供量值传递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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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水县
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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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2-4528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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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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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食品宣传周”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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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贯《食品安全法》,提供有关食品安全的咨询与服务。通过开展“食品宣传周”主题宣传活动,努力营造政府重视食品监管、企业追求食品质量、人人关注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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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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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2-452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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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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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5咨询、举报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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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群众产品质量及质监有关工作方面的咨询;受理群众对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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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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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2-12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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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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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结构代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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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全县组织结构代码的推广应用工作;负责全县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电子副本的申领和发放工作;为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提供组织结构代码基础信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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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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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2-452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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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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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条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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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商品条码推广应用工作;组织商品条码技术培训,提供商品条码技术咨询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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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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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2-452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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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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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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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标准化事业提供技术服务,制定、修订地方及企业标准;负责标准的收集和宣传;为企事业单位提供标准文献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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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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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2-452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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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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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TBT信息通报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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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政府和企业提供WTO/TBT信息通报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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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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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2-452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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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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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标准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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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标准化技术相关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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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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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2-452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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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水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单位:涞水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1………………………….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监管
2………………………….自愿性认证监管
3……………………….. 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管
4……………………………计量标准器具核准监管
5……………………………制造计量器具监管
6……………………………计量检定人员监管
7……………………………食品生产监督管理
8……………………………对产品防伪工作的监督管理
9………………………生产许可目录管理产品及企业的监督检查
10…………………………对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1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12……………………………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
13……………………………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
14……………………………纤维质量行政执法
15……………………………案件查办
一、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监管
为加强实验室资质认定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培育检验检测市场,保证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管理工作科学、公正、廉洁、高效,现制定如下监督办法: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获资质认定实验室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性能;
(二)建立检定测试性能的工作环境和人员的操作技能;
(三)保证量值统一、准确的措施及检测数据公正可靠地管理制度。
重点检查:
1、组织管理。获证后实验室的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组织结构、关键岗位人员等是否有重大变更;对上次评审或监督检查中提出整改意见落实情况。
2、环境和仪器设备。开展检验检测工作的环境是否发生较大变化,查看实验室的检测区域及有效控制措施是否满足检测工作要求;用于开展检验检测的仪器设备是否按期进行检定/校准。
3、人员。实验室管理人员和检测人员培训情况;人员是否符合准则及其他相关要求,是否履行职责,持证上岗。
4、检验检测报告和标志的正确使用。检测工作是否正常运行,是否在获证项目(参数)范围内开展检测工作;检验报告的检验类别、存档的报告及原始记录信息、结论用语是否规范;是否超出批准承检范围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是否存在伪造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证明的行为;申诉、投诉情况的处理以及纠正、预防措施执行情况等。
5、检验检测的公正性。实验室有无措施保证承担第三方公正性检验检测工作,不受任何内部、外部的压力和影响,有对外(客户)承诺公正性检验检测的承诺(声明)文件。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实验室自查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督检查相结合。实验室每年至少自查一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自查情况进行监督抽查核查。
(二)不定期监督检查。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将不定期检查的结果进行分类、建档,实施不同频次的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
(二)实施检查。组织监督检查组赴实验室现场,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自查情况汇报、与有关人员面谈询问、查阅相关资料、检查实验室及走访相关单位等形式进行检查。
(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整理、档案适时录入监管信息、上报。
(四)通报检查结果。对检查的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总结,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及时向上级质监部门及有关方面通报结果。
(五)整改后处理。质监部门督促辖区内机构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汇总、整理、上报整改情况。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对发现的问题依据《计量法实施细则》、《认证认可条例》、《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可采取责令改正、立案查处、吊销证书等措施,视情况给予相应处理。
二、自愿性认证监管
为加强对自愿性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自愿性认证行为,维护认证市场秩序,现制定如下监督办法: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涞水县所辖区域开展认证活动的从业机构(认证机构、认证咨询机构)、从业人员(审核员、检查员、咨询师),以及取得相关认证的获证组织及其获证产品。
二、监督检查内容
检查从业机构、从业人员、获证组织对认证认可法规、规章及认证标准、实施规则的执行情况。
重点检查:
(一)认证机构是否经过批准;
(二)认证机构是否向获证组织提供了认证审核文件;
(三)认证机构是否聘用了未经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是否使用了不符合认证要求和能力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
(四)是否有审核人员代替或不到现场的现象;
(五)审核时间是否充足,符合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
(六)认证机构是否在对认证委托人委托认证的领域、产品和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法人资格等资质情况进行核实的基础上实施了认证;
(七)认证机构是否按照认证实施规则规定的程序实施了认证,是否有增加、减少、遗漏认证程序或程序要求的行为;
(八)认证机构是否在未对认证委托人的纠正措施进行有效验证的情况下出具了认证证书;
(九)认证机构是否对获证企业实施了有效跟踪调查;
(十)认证机构是否出具了虚假的认证结论或出具的认证结论严重失实;
(十一)获证组织是否有伪造、冒用、买卖认证标志或者认证证书的行为;
(十二)获证组织是否有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行为;
(十三)认证认可法规、规章中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监督检查。根据受理的举报、投诉或接受上级部门转办的举报、投诉情况,安排监督检查。
(二)专项监督检查。根据国家认监委、省质监局的安排,制定检查计划,按计划实施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
(二)实施现场检查。组织检查组到相关获证组织现场进行检查。采取听(听取获证组织的汇报、介绍)、看(观察或参观生产现场情况)、查(查阅有关资料)、问(问询获证组织有关人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查。对食品农产品获证组织,还可抽取获证产品进行检查或检测。
(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整理、上报。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对检查发现的一般问题,可通报认证机构或获证组织做进一步整改;对检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当地质监部门依据《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有机产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三、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管
为加强对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督管理,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提高认证有效性,现制定如下监督办法: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涞水县所辖区域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工厂检查员,以及取得相关认证的获证企业及其获证产品。
二、监督检查内容
检查从业机构、从业人员、获证企业对认证认可法规、规章及认证标准、实施规则的执行情况。
重点检查:
1、应获强制性产品认证而未获认证的;
2、应加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而未加施认证标志的;
3、假冒、伪造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
4、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是否规范;
5、强制性认证产品关键元器件是否一致;
6、认证实施机构的行为是否规范。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监督检查。根据受理的举报、投诉或接受上级部门转办的举报、投诉情况,安排监督检查。
(二)专项监督检查。根据国家认监委、省、市质监局的安排,制定检查计划,按计划实施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
(二)实施现场检查。组织检查组到相关获证企业现场进行检查。采取听(听取获证企业的汇报、介绍)、看(观察或参观生产现场情况)、查(查阅有关资料)、问(问询获证企业有关人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查。必要时抽取获证产品进行检查或检测。
(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整理、上报。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对检查发现的一般问题,可通报认证机构或获证组织做进一步整改;对检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当地质监部门依据《产品质量法》、《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四、计量标准器具核准监管
为加强计量标准的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传递的一致性、准确性,现制定如下监督办法: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由县局主持考核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县级有关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检查建标单位在保存和维护计量标准中,其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是否齐全、有效,制度是否健全、能力是否适应、行为是否规范、数据是否可靠,并对其工作质量及是否按照相关技术法规规定进行检查。重点检查:
(一)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的配置是否符合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的要求,是否满足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的需要;
(二)计量标准的溯源性是否符合规定,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是否有连续、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
(三)计量标准的主要计量特性是否符合要求;
(四)是否采用有效的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
(五)原始记录、数据处理、检定或校准证书是否符合要求;
(六)《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填写内容是否齐全、正确,并及时更新;
(七)是否至少有两名本项目持证的检定或校准人员;
(八)环境条件是否满足规程要求;
(九)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自查与实地核查相结合。机构每年至少自查一次,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自查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二)不定期监督抽查。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定期检查可能存在问题及被投诉举报的机构,视情况决定检查的频次。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
(二)实施检查。组织检查组赴机构现场,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自查情况汇报、与有关人员面谈询问、查阅相关资料、检查实验室及走访相关单位等形式进行检查。
(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整理、上报。
(四)通报检查结果。对检查的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总结,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及时向上级质监部门及有关方面通报结果。
(五)整改后处理。由各地质监部门督促辖区内机构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汇总、整理、上报整改情况。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建标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对发现的问题依据《计量法实施细则》、《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等有关规定,可采取责令改正、注销许可等措施,视情况给予相应处理。具体如下:
(一)对于未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开展计量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满,未经原发证机关复查合格而继续开展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申请复查;逾期不申请复查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证书。
(三)考核合格投入使用的计量标准,经检查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证书。
五、制造计量器具监管
为了规范计量器具的制造行为,加强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确保计量器具量值准确,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纳入依法管理(型式批准部分)范围的计量器具的制造者。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有无证或超范围生产纳入依法管理(型式批准部分)范围的计量器具行为;
(二)是否有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无证产品、国家明令禁止使用产品等行为;
(三)是否存在假冒侵权和假冒许可证标志等行为;
(四)生产的产品与其型式批准证书是否一致;
(五)生产条件等是否发生变化;
(六)企业质量、计量管理体系运行是否正常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各级质监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行使监督管理职责。
(一)自查。计量器具制造者每年至少自查一次。
(二)不定期监督抽查。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定期组织计量器具质量监督抽查,加大对存在隐患苗头计量器具的监督抽查力度,严防出现区域性、行业性产品质量问题。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
(二)实施检查。组织检查人员赴现场实地检查,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自查情况汇报、与有关人员面谈询问、查阅相关资料、检查必备条件及产品标准执行情况、走访相关单位等形式进行检查。组织计量技术机构实施对计量器具(含重点、非重点管理)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工作。
(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各地应及时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整理、上报。
(四)通报检查结果。对检查的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总结,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及时向上级质监部门及有关方面通报结果。
(五)整改后处理。由各地质监部门督促辖区内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及时汇总、整理、上报整改情况。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计量器具的制造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据《计量法实施细则》、《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发现的问题可采取责令改正、立案查处、封存涉案物品等措施,视情况给予相应处理。具体如下: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生产、停止营业,封存制造的计量器具,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1、对于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擅自从事计量器具制造活动的;
2、被委托单位或个人未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项目相应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而接受委托、制造计量器具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办理许可,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其停止生产、停止营业,封存制造的计量器具,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1、未另行办理新增项目制造计量器具许可,擅自制造新增项目计量器具的;
2、未另行办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擅自制造计量器具的;
3、未重新办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擅自制造计量器具的。
(三)对于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而未办理的,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对于未标注或者未按规定标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五)对于销售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的产品的,予以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六)对于制造、销售计量器具经县级以上质监部门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七)对于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的,予以撤销,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六、计量检定人员监管
为了加强计量检定人员管理,提高计量检定人员素质,保证量值传递准确可靠,现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的计量检定人员、负责组织计量检定员考核工作的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检查计量检定人员资格核准情况。
1、检查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的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条件,并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准,取得计量检定员资格,是否存在伪造、冒用《计量检定员证》的情况;
2、检查计量检定员从事新的检定项目,是否通过新增项目考核和许可,在计量技术法规更新后是否及时参加宣贯等继续教育;
3、检查计量检定人员所持《计量检定员证》有效期届满,是否及时复核换证。
(二)检查计量检定人员履行义务情况。
1、是否能依照有关规定和计量检定规程开展计量检定活动,恪守职业道德;
2、是否能保证计量检定数据和有关技术资料的真实完整;
3、是否能正确保存、维护、使用计量标准,使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
4、是否能承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的与计量检定有关的任务;
5、是否能保守在计量检定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三)检查计量检定人员是否存在违规行为。
1、是否存在伪造、篡改数据、报告、证书或技术档案等资料的行为;
2、是否存在违反计量检定规程开展计量检定的行为;
3、是否存在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检定的行为;
4、是否存在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计量检定员证》或《注册计量师注册证》的行为。
(四)检查组织考核单位的考核工作质量。
1、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制定考核工作程序,做好考务工作。
2、是否能严肃考风考纪、遵守保密纪律,是否泄露考卷试题及答案,在考试中监考人员是否能严格执行好现场监考任务,抓好对计量检定操作技能考试的监督工作,是否存在营私舞弊行为。
3、是否能完善后续管理,能否及时将考试成绩通知申请人所在单位,是否能及时向市局报送考核情况及汇总表,是否做好对考试成绩的备案工作。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自查。持证计量检定员所在单位每年至少自查一次。
(二)不定期检查。把对计量检定人员的检查与计量标准考核、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授权等考核结合进行,作为重点考核内容。
(三)实施监督抽查。视情况组织对计量检定人员的实际操作能力抽查,对组织考核单位的工作质量、工作要求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
(二)实施检查。组织检查人员核查《计量检定员证》等证件和资料,对计量检定人员进行计量法律法规知识和专业知识提问,现场进行计量检定等实际操作能力考核等。检查组织考核单位的工作程序、考核档案、考务安排、保密和考场纪律、投诉问题处理等。
(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整理、上报。
(四)通报检查结果。组织检查单位对检查的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总结,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及时向上级质监部门及有关方面通报结果。
(五)整改后处理。由各地质监部门督促相关单位、人员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汇总、整理、上报整改情况。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计量检定人员、组织考核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依据《计量法实施细则》《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计量检定员考核规则》等有关规定,可采取责令改正、立案调查等措施,视情况给予相应处理,具体如下:
(一)未取得计量检定人员资格,擅自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等技术机构中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的,予以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伪造、冒用《计量检定员证》,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予以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予以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伪造、篡改数据、报告、证书或技术档案等资料;
2、违反计量检定规程开展计量检定;
3、使用未经考核许可的计量标准开展检定;
4、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计量检定员证》。
(四)组织和承担考核工作的有关人员,有违法失职、泄露考卷试题及答案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七、食品生产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获证食品生产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1、企业保持资质的一致性情况。
2、企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情况。
3、企业建立生产过程控制制度情况。
4、企业建立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情况。
5、企业建立不合格品管理制度情况。
6、企业生产加工食品的标识标注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事项情况。
7、企业建立销售台帐情况。
8、企业标准执行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情况。
9、企业应建立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情况。
10、企业从业人员健康和培训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情况。
11、企业接受委托加工食品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情况。
12、企业应建立消费者投诉受理制度情况。
13、企业主动收集企业内部发现的和国家发布的与企业相关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信息,并做出反应,同时建立和保存相关记录情况。
14、企业按规定妥善处置食品安全事故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分为特别监督检查和常规监督检查。
采取听取企业汇报,查阅企业记录,询问企业员工,核查生产现场,检验企业产品及所用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调查企业利益相关方等方式,依法对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等情况(除对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过程的现场核查外)实施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监督检查人员进入洁净区域现场检查时,应遵守企业安全卫生防护措施等制度要求。
2、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3、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根据企业监管业务需要,对监督检查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和专业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水平,并将参加岗位培训情况作为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内容之一。
4、上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以通过查阅监督检查记录、交叉检查、随机抽查企业等方式对下级部门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督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根据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编制本辖区企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省局相关规定上报备案。
2、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根据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工作部署、掌握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状况、监管工作需要等情况,对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调整。
3、企业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涉嫌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开展特别监督检查,并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通知书》直接前往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开展常规监督检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监督检查前15个工作日,向企业送达《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通知书》,告知企业监督检查有关项目。《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通知书》可以直接送达,也可以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的,以被监督检查单位在回执上注明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4、被检查企业收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通知书》后,应依照本规定第二章内容进行自查,并向实施监督检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书面自查报告。
自查报告应包括《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自查表》规定内容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5、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到企业自查报告后,应当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作场所进行核查。必要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要求被检查企业做出说明并提供补充报告材料。
企业应当对其提交的报告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6、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经核查企业自查报告和补充材料,认为需要实施现场检查的,应当告知企业。
7、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企业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应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监督检查人员到企业现场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有效证件。根据监督检查需要,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聘请技术专家、消费者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等人员参与检查工作。
8、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根据监督检查工作需要,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抽样检验。
9、被检查企业应当指定有关人员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关询问,协助核查企业生产条件和抽取样品。
企业应当积极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不得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式予以阻挠。
10、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按《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核查表》有关事项,如实记录监督检查结果。检查人员应当就检查情况与被检查单位参加人员交换意见。监督检查结论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企业法人代表或其授权的人员签字。被检查单位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签署异议。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就监督检查结论向本单位汇报。
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字的,由监督检查人员书面记录后存档。
11、需要当地人民政府或者相关部门支持、配合监督检查工作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提出工作建议,并以书面形式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告知相关部门。
六、监督检查处理
1、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2、监督检查结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
3、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记入该企业信用档案。监督检查工作中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依法应通报同级相关监管部门的,按法律法规要求进行通报;食品安全信息直接涉及食品认证、计量等情形的,应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内部相关工作机构通报。
八、对产品防伪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质监局对行政区域内的产品防伪进行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防伪技术、防伪技术产品及防伪鉴别装置的研制、生产、使用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防伪技术产品生产企业是否具有生产许可证。
(二)使用防伪技术产品企业是否到市级质监部门备案。
三、监督检查方式
到防伪技术产品生产企业、使用防伪技术产品企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县质监局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违反《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的,责令停产、没收产品、经济处罚等措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质监部门对生产企业下发监督检查通知书。
(二)组织人员到企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三)向市局上报监督检查总结。
六、监督评审处理
依照《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对违反有关条款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处罚(条款较多,不再列举)。
九、生产许可目录管理产品及企业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生产许可发证目录管理的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企业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技术文件、工艺文件;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产品质量状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抽样检验。
四、监督检查措施
实地核查、产品发证抽样检验、年度自查、日常巡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市局制定监督检查制度,发布监督检查工作标准和规范,县级质监局组织实施。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反产品质量法律法规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生产企业,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至五十五条处理,根据情节轻重,可分别给予责令改正、行政处罚、撤销、撤回直至吊销生产许可证处理。
十、对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申请办证的企业、许可证核查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审查工作过程、审核员的行为规范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跟踪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企业所在地质监部门派出持证观察员对实地核查过程进行监督记录,邀请企业向发证部门反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满意度反馈表》。
五、监督检查程序
市、县局按照实地核查计划派出观察员全程观察记录,督促企业对核查结论予以确认和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填写观察员报告并向发证部门反馈,对核查人员行为规范执行情况做出评判。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对违反审查工作纪律和规范的核查人员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处理;2、对使用欺骗等手段申请许可证和取得许可的企业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以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处理。
十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一、监督检查对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依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锅炉使用管理规则》、《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气瓶使用记管理规则》、《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内容实施登记。
三、监督检查方式
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到设备现场核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在市质监局网站公布特种设备注册登记的条件、申请材料、审批流程、承诺时限等。
(二)选择业务能力强的岗位负责人办理相关设备的使用登记,提升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服务水平。
(三)岗位负责人对审查符合要求的能当场办理的当场办理,对不符合办证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或补充的材料。
(四)承诺时限最多不超过7个工作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使用单位持申报材料向发证部门提出办证申请。
(二)岗位负责人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颁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对不符合办证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或补充的材料。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申请人以欺骗、冒用、伪造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撤销登记。
(二)发现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未办理使用登记的,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审批职责,落实审批责任,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十二、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
一、监督检查对象
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日常监督检查按照《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中《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内容实施。
(二)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日常监督检查按照《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中《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内容实施。
(三)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专项监督检查按照《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中第三章第十四条规定实施。
(四)对特种设备出租单位的监督检查内容参照使用单位的规定实施,对特种设备销售和进口单位的检查内容针对投诉举报反映的情况确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 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进行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实行抽查方式。
(二)通过动态监管信息化系统(《保定市特种设备综合业务管理系统》)进行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现场监督检查分为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对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由省质监局提出检查重点,市质监局制定检查计划组织实施;对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由市质监局确定检查重点和检查单位数量,由市质监局制定检查计划,由市、县级监管部门按计划分级组织实施;专项监督检查,一是由各级政府统一部署,或由各级质监部门自行组织实施。二是针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或投诉举报反映的问题等实施监督检查;对特种设备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一是对特种设备出租单位的监督检查参照使用单位的规定实施。二是对特种设备销售和进口单位一般仅针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实施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持有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参加;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技术人员参与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 制定监督检查计划。
(二)监督检查工作实施。包括出示证件、说明来意、现场检查、做出记录、交换意见、下达安全监察指令书、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等。
(三)检查提出整改要求的,检查人员按规定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四)发现《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第四章第二十八条情形之一的,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同级人民政府或者通知有关部门。
(五)发现存在区域性或者普遍性的严重事故隐患,及时书面报告上一级监管部门。
(六)发现依法应撤销、吊销或者暂停许可的违法行为,及时通报许可实施机关。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十三、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
一、事故调查处理对象
本市发生的一般特种设备事故的单位。
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者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事件。
下列情形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
(一)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引发的;
(二)通过人为破坏或者利用特种设备等方式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自杀的;
(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因劳动保护措施缺失或者保护不当而发生坠落、中毒、窒息等情形的。
下列情形属于特种设备一般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三)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四)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五)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六)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二、事故调查处理内容
(一)查清事故发生前的特种设备状况;
(二)查明事故经过、人员伤亡、特种设备损坏、经济损失情况以及其他后果;
(三)分析事故原因;
(四)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
(五)提出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提出防范事故发生和整改措施的建议;
(七)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三、事故调查方式
现场情况了解、现场询问、现场勘察、查阅资料和现场检验与鉴定等,并做好记录。
四、事故调查措施
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后,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商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必要时报市局派员指导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根据事故情况可以设立事故调查管理组、技术组、综合组。
五、事故调查程序
(一)成立事故调查组;
(二)明确各工作小组及其分工,制订调查工作计划;
(三)封存与事故相关的设备、场地、财务等相关资料,提出控制事故责任人员、保护重要证人的建议;
(四)开展事故现场调查工作;
(五)查阅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充装、检验检测、采购、租赁等有关档案资料;
(六)开展现场痕迹和物品的检验分析鉴定工作;
(七)根据事故调查的需要,作出委托鉴定、评估项目的决定;
(八)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
(九)认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建议;
(十)提出事故预防措施和整改建议;
(十一)汇总调查资料,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十二)整理移交事故调查资料。
六、事故批复与处理
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结束后,调查组及时提出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质监部门。
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质监部门在接到事故调查报告后,按照《规定》要求,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批复的报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纤维质量监督及行政执法
一、监督检查对象
对棉花、茧丝、毛绒和麻类等纤维经营者(含收购者、加工者、销售者、承储者)在经营活动中的纤维质量实施监督。
二、监督检查内容
棉花、茧丝、毛绒和麻类等纤维经营者履行质量义务是否符合《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70号令)、《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49号)、《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43号)、《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49号)、《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一)纤维质量公证检验证书和公证检验标志是否与实物相符;
(二)纤维质量、数量和包装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三)纤维标识以及质量凭证是否与实物相符;
(四)收购、加工的纤维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五)加工的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法律要求;
(六)承储国家储备棉的质量是否经过公证检验;
(七)纤维经营者(含收购者、加工者、销售者、承储者)在经营活动中是否存在伪造、变造、冒用棉花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等行为;
(八)纤维经营者在收购、加工、销售、承储等棉花经营活动中是否存在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等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一般为一年1至2次,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二)不定期监督检查。对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和受到投诉举报开展专项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进入现场实施检查,向棉花、茧丝、毛绒和麻类等纤维经营者及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二)查阅、复制与经营有关的合同、单据、帐簿以及其他资料。
(三)对涉嫌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纤维以及专门用于生产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纤维产品的设备、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四)对涉嫌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纤维进行立案查处。
五、监督检查程序
实施监督检查时,由二名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监督检查程序如下:
(一)依照省、市统一安排部署进行。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
(二)负责对棉花、茧丝、毛绒和麻类等纤维经营者的履行纤维质量义务实施监督检查,对每次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参加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工作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六、监督检查处理
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责令改正通知,并根据违法行为的不同严重程度,作出警告、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对情节严重的,棉花加工企业、茧丝收烘企业,应当报告资格认定单位取消其加工及收烘资格。
对违法行为性质严重,规模大,区域性明显的,需要当地人民政府有有关部门支持配合时,负责纤维质量监督的部门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十五、案件查办
县级质监部门主要行使组织协调依法查处全县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活动中的质量、标准违法行为和流通领域中的计量违法行为,协调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职责。为正确履行该职责,特制定本制度。
一、案件范围
(一)直接查处案件的范围: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活动中的质量、标准违法行为和流通领域中的计量违法行为。
(二)协调跨区域重大案件范围:涉案货值巨大、违法行为情节恶劣、存在质量安全事件隐患、社会影响大的案件。
1、涉案货值巨大的案件是指涉案产品货值金额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
2、违法行为情节恶劣的案件是指:屡查屡犯,三年内两次以上因同一违法行为被处罚的;妨碍执法检查,暴力抗法、围堵执法人员;转移、毁灭证据或者擅自破坏涉案物品查封状态的;伪造有关公文、证件,或者作假证、伪证,或者威胁证人作假证、伪证的;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事故的。
3、存在质量安全事件隐患的案件是指:因产品缺陷或者违规使用原辅料、投入品等原因使得产品存在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隐患足以引发群体性伤害或者被媒体曝光会引发突发质量安全事件的案件及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案件。
4、社会影响大的案件是指:违法行为被媒体曝光、被群体性举报或者一段时间内被不同举报人连续举报经查属实的案件;跨行政区域制售假冒伪劣的窝案、串案;计量作弊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造成群体性财产损失的案件。
二、案件办理程序
1、对上级及有关部门转办案件或群众举报投诉案件,由县局稽查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直接查处或转由其他县(市、区、)局,案件办理完毕后及时报告有关情况或根据举报人要求反馈案件查办结果。
2、对重大案件,县(市、区)质监部门在查实为重大案件之后2个工作日内要以案情专报的形式逐级上报市级质监部门,对于经媒体曝光的应当在第一时间逐级上报,案件的进展情况应及时上报,案件的处罚情况和后处理情况应在作出决定和处理完成之后的2个工作日内上报。
三、重大案件的查处流程
重大案件的处理以查办分离的原则实行交办督查或者挂牌督办。
查办分离是指县级质监部门组织当地质监部门对案件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取证,并视情况在案件调查的过程中或调查完结后交由当地质监部门办理。
上级交办、督办的案件,应当立即组织执法力量开展查处。
交办督查的案件,由上级质监部门下发案件交办函,并可通过催办、查卷、走访等方式予以督查,确保案件及时、有效的办理。
挂牌督办的案件,由市级质监部门下发案件督办函,并可抄告当地政府,必要时可以抽调各地执法骨干组成专案组以专案的方式的督办。
四、重大案件查办考核
在重大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瞒报、失查、办理不力、包庇纵容等情况的,对部门予以通报、下发稽查建议书或者约谈,存在过错的,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通报纪检或司法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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