涞水县林业局部门职责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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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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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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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工作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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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股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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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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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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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县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县林业及其生态建设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综合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荒漠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并统一发布相关信息。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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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草拟林业及生态建设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综合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划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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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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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林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规范执法程序,对执法证发放进行管理,对全县林业系统案件进行评查,协调行政执法中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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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政股 森林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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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指导林业普法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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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政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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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林业行政许可项目,指导林业行政许可依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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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政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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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荒漠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并统一发布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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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政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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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宣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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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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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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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县造林绿化工作。制定全县造林绿化的指导性计划,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标准和规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和造林绿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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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指导全县营造林生产和质量管理,制定全县造林绿化指导性计划并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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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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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指导全县森林经营工作,负责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项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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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政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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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三北”防护林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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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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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部门绿化、非公有制造林、企业造林等社会造林工作;承担全县全民义务植树和城乡绿化的宣传发动、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和评比表彰工作;定期开展绿化评选表彰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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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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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指导绿色通道及村屯绿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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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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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全县古树名木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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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政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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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县林木种子管理,开展林木种子行政审批、审核、监督检查,指导林木种苗市场监管,指导监督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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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果技术服务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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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全县林木良种基地的建设和管理,指导林木品种(良种)的选育、示范和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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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果技术服务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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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全县林木种子生产和经营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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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果技术服务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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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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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全县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责任。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报上级批准后监督实施;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组织实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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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指导全县森林资源管理,拟订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措施和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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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政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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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全县林地管理政策,组织编制全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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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政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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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全县林权登记、发证及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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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政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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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开展建设工程使用林地行政许可,指导县林地行政许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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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政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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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监督全县林木采伐限额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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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政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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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全县使用林地情况检查,监督用地单位依法使用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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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政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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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组织全县年度森林覆盖率净增量考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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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政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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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全县木材检查站规范化建设,负责木材运输证管理,监督木材运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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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政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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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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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指导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拟订及调整全县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报县政府批准后发布并监督实施,依法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承担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省、市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审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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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野生动植物保护发展规划,拟订野生动植物保护措施,提出野生动植物保护名录及调整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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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政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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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指导全县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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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政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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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野生动植物救护收容、转移或放归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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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政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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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指导全县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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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政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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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猎捕(采集)、驯养繁殖(培植)和经营利用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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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政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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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办理野生动植物行政许可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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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政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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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及珍稀林木培育项目的管理、评审、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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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政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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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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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推进全县林业改革,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责任。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并指导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措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依法负责退耕还林工作。指导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和基层林业工作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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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负责林业深化改革,将上级林业改革事项逐一分解到相关股室,建立台账和清单,及时督促上报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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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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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指导全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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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政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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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指导全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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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政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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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工作,指导全县林权纠纷调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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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政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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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推进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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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政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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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县退耕还林工程总体规划、年度计划的编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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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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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指导全县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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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政股 工程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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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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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县森林防火工作的责任。组织、协调、指导森林火灾的预防与扑救工作。承担林业综合行政执法监管的责任。指导全县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全县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指导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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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县森林公安机关查处破坏森林及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和本辖区内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和林业行政处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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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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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全县重大影响的、上级交办的、特大林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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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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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县森林公安队伍建设、管理、训练,森林公安队伍建设、管理、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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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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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林业综合执法,指导全县林业综合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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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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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森林防火的法律法规及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决定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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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bet手机版中文草原防火指挥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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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协调全县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开展,拟订森林草原防火政策、法规和标准。指导森林草原火灾预防、林火研究、区域联防、火灾统计、档案整理,监督检查森林草原防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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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bet手机版中文草原防火指挥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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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森林草原火灾预警监测、火险预报、火情发布工作,指导森林草原火灾扑救指挥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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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bet手机版中文草原防火指挥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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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协调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组织森林消防队伍、隔离设施、林火通信等基础建设与管理。组织指导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培训,应急预案制定、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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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bet手机版中文草原防火指挥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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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县森林植物检疫工作;负责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预防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技术指导;负责林业病虫害的监测、预报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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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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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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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县果品行业的管理工作。监督实施果品结构调整和基地建设,组织指导果品品种改良、品质提高和标准化生产工作。监督管理果品质量安全,负责果品质量安全监测及信息发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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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县果品的行业管理,组织实施果品结构调整、基地建设和标准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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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技术推广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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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果品质量安全,组织实施果品质量安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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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技术推广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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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果品产地环境和生产投入品的监管、无公害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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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技术推广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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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果品重点龙头企业及合作组织评定、观光采摘果园评审、现代林果业示范园区认定、果品名牌产品评审、优质产品(果品)推荐、省内著名商标(果品)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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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技术推广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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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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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经济调节政策,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监管国有林业资产和森林资源资产,管理县级林业资金,指导监督全县林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按照规定权限,审核申报或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重点林业建设项目并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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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森林保险相关标准和工作程序,监督审核全县国有林场投保情况,指导森林保险政策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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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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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指导林业及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落实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经济调节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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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政股 财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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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协调全县林业重点建设项目的审核、申报、审批、核准,并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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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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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编制部门预算、决算并组织实施;负责编制林业行业决算并组织实施;负责编制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决算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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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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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全县财政性林业资金,指导监督全县财政性林业资金的使用;组织林业非税收入的征缴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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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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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林业项目贴息贷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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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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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政府采购预算、建议计划的编制、审核、申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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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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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国有林业资产及直属单位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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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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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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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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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水县林业局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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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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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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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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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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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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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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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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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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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或指导陆生野生动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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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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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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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或指导水生野生动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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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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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植物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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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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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或指导林区内野生植物和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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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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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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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其他野生植物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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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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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利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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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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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认定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利用资格,负责发放《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并依法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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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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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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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对经营利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开展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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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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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或指导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利用单位的登记注册并依法实施工商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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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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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种铲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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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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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林区禁种铲毒工作。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做好林区禁种铲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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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中发〔2014〕6号);3.河北省禁毒委《关于印发〈河北省禁种铲毒工作领导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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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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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县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职能,组织协调开展禁种铲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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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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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指导开展禁种宣传教育工作和铲除毒品原植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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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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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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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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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指导全县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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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2.《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2011〕28号);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冀政〔2012〕70号);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3〕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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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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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各地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组织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和评优考核;指导各地实施社会救助对象住房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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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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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各地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立项审批工作;牵头做好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预算内投资计划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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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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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指导全县国有农场危旧房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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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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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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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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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制定全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年度计划;监督各地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用地并规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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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水县林业局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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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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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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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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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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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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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林业普法宣传及“12·4”法制宣传日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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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方针,提高文明执法水平,促进依法行政和文明服务。宣传林业法律法规规章,普及林业法律知识,提高公民林业法律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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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政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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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2-4528734
0312-4522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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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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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植物保护宣传月及“爱鸟周”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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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河北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宣传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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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政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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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2-4528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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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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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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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河北省义务植树条例》,弘扬生态文明,动员适龄公民参加义务植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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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股 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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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2-4528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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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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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下乡,现场指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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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代林业发展的需要,开展林业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的科技普及,通过送科技下乡与现场技术指导等,提高全县林业技术队伍和林果农整体素质,为促进涞水林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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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果技术服务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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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2-4522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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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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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种子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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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全县林木种子质量检验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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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果技术推广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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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2-4522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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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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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品质量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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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政府下达的果品质量检验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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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果技术推广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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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2-4522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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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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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产品质量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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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政府下达的林产品质量检验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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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果技术推广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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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2-4522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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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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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安全生产月”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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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河北省森林防火条例》,《河北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制度;接受群众有关安全生产、森林防火、森林消防、防雷安全等知识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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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365bet手机版中文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气象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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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2-4522355
0312-4528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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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水县林业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对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涞水县林业局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相对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涞水县林业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依法依规实施审批,并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检查等方式,对行政相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加强监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保证审批事项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行使。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县林业局建立各类行政审批事项登记档案,掌握行政相对人的基本信息。制定监管计划,明确检查内容、对象、方式程序、工作要求等;
(二)县林业局对社会影响较大、人民群众关注度高的审批事项定期组织专项检查;按照县林业局部署,乡镇林业站每年按比例开展本辖区由县林业局负责的审批事项的现场抽查并开展辖区内审批事项的日常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检查、定期检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等方式进行。实施实地检查、抽样检查、检验检测等现场监督检查,应指派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并出示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
(四)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供相关材料,询问有关情况,进行书面检查;
(二)进入行政相对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三)对行政相对人对的产品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
(四)查阅、复制、摘录批准从事生产、经营和检验等相关资料。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不得少于2名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并向被许可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告知被许可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二)进行书面监督检查的,将书面检查的时间、内容、提供书面的材料通知被许可人;
(三)进行实地监督检查的,可以事先通知行政相对人到场,行政相对人拒绝到场的,邀请相关人员到场;
(四)制作监督检查记录,并将检查结果告知被检查人。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责令改正;
(二)处以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吊销许可证;
(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使用林地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是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及林地管理政策规定使用林地。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检查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是否按照原审批的面积、地点、范围和用途使用林地;
(二)临时使用林地的,是否按时退还林地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如继续使用的,是否已重新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
(三)对林业生产设施占用林地的,实际用途和建设规模、标准等是否与原审批内容一致;
(四)按规定应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是否足额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专项检查:以乡镇林业站为主,利用县林业局每年开展的使用林地检查和对使用林地被许可人监督检查的机会开展使用林地专项监督检查。
(二)日常监督检查:以乡镇林业站为主,在使用林地批件发放前进行现场核查、使用林地批件发放后开展监督抽查等。
四、监督检查程序
各乡镇林业站在实施使用林地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林地管理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各乡镇林业站对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对每次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参加监督检查的林地管理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使用林地管理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各乡镇林业站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向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二)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查阅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的有关资料;
(三)对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
五、监督检查措施
乡镇林业站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林地管理政策规定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整改通知书》。
对违法使用林地行为,林业部门应当视情况采取整改、撤销使用林地许可、行政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等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
(一)发现改变原审批用途的,责令改正;
(二)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批的,应当予以撤销;
(三)发现非法占用林地的,要责令恢复林地并依法处罚。
(三)对林木种苗市场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涞水县内从事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是否持有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是否按照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生产、经营;生产经营的苗木是否符合标准;经营的林木种苗是否附有检验证书和标签;是否存在假冒伪劣种苗;生产经营的苗木是否有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是否存在“未审先推”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巡查:对全县从事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经常性地上门巡查。
(二)专项检查:在造林季节专项检查或不定期根据需要针对某一种违法现象进行专项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现场检查。
(二)委托质检机构抽检。
(三)不定期开展林木种苗执法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执法检查人员告知被检查单位或个人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
(二)实地现场检查。
(三)在执法监督过程中发现的一般问题,可以当场整改的则责令当场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交当事人确认签字,并实行跟踪督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委托林木种苗质检机构进行的质量抽查结果进行通报。
(二)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四)对果品质量安全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进一步加强果品质量安全监管,全面履行果品质量监管职责,积极开展果品质量安全生产环节的监管,预防果品质量安全事故,对各县(市、区)果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果品质量安全监测情况;
(二)果品生产中违法违规使用禁限用农药的情况;
(三)果品生产经营主体的质量安全制度建设情况;
(四)果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所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情况;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全面监督检查:按照市林业局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根据需要开展果品安全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原则上每季度一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联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专项监督检查:根据食安办食品安全专项监测工作要求,严厉打击使用违禁农药生产投入品,组织专门队伍对当地主产、主销的抽样果品特别是果品生产基地、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的抽样果品组织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
(三)日常监督检查:以梨、苹果、桃、葡萄、枣等大宗果品集中成熟期为主,兼顾春节、中秋、国庆等重点时段,开展包括对硫磷、氟氯氰菊酯、甲胺磷等27种农药残留的经常性监督检查。
(四)根据投诉举报的检查: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开展的检查。
(五)除定期向市林业局上报监督检查统计情况外,填报查办案件具体情况。
四、监督检查措施
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及违法违规使用禁限农药的或者果品生产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时,要责令有关部门或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
发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部门或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违规行为,采取措施消除果品安全事故隐患,并及时向上级负责果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负责果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在行使属地果品质量安全监管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有两名以上林业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遵行以下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并正式印发部署。
(二)实施检查;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实人员,明确责任,对存在隐患苗头性的果品产地,重点区域开展不定期突击性检查,严防出现区域性、行业性果品质量安全问题。
(三)检查结果汇总。各类检查工作完成后,各地将有关情况汇总后上报市林业局。
(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实际,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整改要求和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整改后处理。组织乡镇林业站督促辖区内果品生产主体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市林业局。
六、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林业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其相关责任。根据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
(一)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的要求,查明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二)销售的果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果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果品,予以查封、扣押;责令果品生产企业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果品,对违法销售的果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五)对森林火灾预防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森林火灾预防工作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森林火灾预防工作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森林防火责任制是否落实;
(二)森林防火管护力量是否到位;
(三)森林消防队伍是否按要求组建;
(四)森林防火宣传是否有效开展;
(五)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对森林火灾预防工作的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县林业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森林防火检查工作或者专项监督检查工作。乡镇林业站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森林防火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台账、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进行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四、监督检查措施
县林业局(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在行使森林消防预防工作检查过程中发现森林火灾预防工作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做出责令限期整改、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等处罚,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在森林火灾预防工作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未按要求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的;
2.未实现森林管护全覆盖的;
3.未按要求组建森林消防队伍的;
4.未按《河北省林业局 河北省监察厅 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林公字〔2006〕26号)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森林火灾预防、扑救责任的;
5.工作中有故意弄虚作假行为、森林火灾数据严重失实的;
6.上级检查时发现严重问题的。
(二)追究森林火灾预防工作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1.责令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森林防火工作主要责任人,每年森林防火期结束后向市林业局汇报整改工作情况;
4.国家、省级森林消防项目资金安排计划予以调减;
5.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对森林火灾扑救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森林消防扑救工作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森林火灾扑救预案是否制定并及时修订;
(二)森林火灾扑救扑救物资储备是否到位;
(三)森林火灾扑救演练是否经常开展;
(四)森林火灾扑救响应是否按要求组织;
(五)森林火灾信息报送是否及时准确;
(六)森林火灾案件查处是否及时到位;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对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的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县林业局(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森林防火检查工作或者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森林公安局、乡镇林业站、国有林场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森林消防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台账、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进行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四、监督检查措施
县林业局(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在行使森林火灾扑救工作检查过程中,发现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责任单位森林火灾扑救工作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整改、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等处罚,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在扑救森林火灾工作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一次发生森林火灾森林受害面积,乡(镇)级30公顷以上,县级100公顷以上,市级1000公顷以上;
2.因森林火灾,造成国家级、省级风景区、重点林区或自然保护区以及重要设施严重破坏的;
3.扑救森林火灾时,由于指挥不当发生3人以上死亡或10人以上重伤的;
4.发生持续燃烧时间48小时以上森林火灾的;
5.工作中有故意弄虚作假行为、森林火灾数据严重失实的;
6.上级检查时发现严重问题的。
(二)追究森林火灾扑救工作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1.责令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森林防火工作主要责任人,每年森林防火期结束后向市林业局汇报整改工作情况;
4.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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