涞水县交通运输局部门职责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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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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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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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工作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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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处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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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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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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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全县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市综合运输体系规划、交通运输枢纽规划,培育管理交通运输市场和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市场,引导交通运输业优化结构、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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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全县交通运输综合发展规划和计划,负责涉及综合运输体系规划有关重大问题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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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及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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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年度交通运输建设计划、并监督计划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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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及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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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的前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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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公路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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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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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拟订全县公路、水路和地方铁路等交通运输行业规划和标准。拟订交通物流业发展规划,拟订有关标准并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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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拟订全县公路、水路和地方铁路等交通运输行业规划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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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路政股 海事股 运管站 出租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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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拟定全县物流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搞定交通运输物流业发展、规划、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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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运管站 海事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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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承担物流市场有关管理工作,负责运输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经营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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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股 运管站 出租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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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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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全县公路、水路和地方铁路运输组织管理及市场监督管理责任。组织制定公路、水路和地方铁路运输准入退出制度、技术标准和运营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县运输市场、运输服务、车辆维修、停车场、搬运装卸、机动车性能检测、机动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工作的行业管理;负责城乡客、货运输及有关设施规划和管理。负责全县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负责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物资和紧急物资的运输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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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制定公路、水路运输等行业政策、制度和标准并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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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公路站 法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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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管站 路政股 海事股 出租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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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与资质管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质管理、辖区内道路运输经营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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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管站 出租站 海事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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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道路运输质量纠纷调解、道路运输行业调查与统计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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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管站 出租站 海事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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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出租汽车运营资质、从业人员资质审批与管理,负责市区内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监督管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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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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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物资和紧急物资的运输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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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政股 运管站 出租站 海事股 交战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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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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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管辖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责任。负责全县水上交通设施的建设、养护、管理。负责水上交通管制、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检验、登记、防止污染、船舶与码头设施保安及危险品运输监管。负责水上港航监督、船舶检验维修、救助打捞、通信导航、船舶代理、航道和港航设施建设使用岸线的行业管理。负责航运、地方海事和船员管理有关事宜。依法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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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全县水上运输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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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本县管理的内河通航水域水上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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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本县管理的内河通航水域内河船员的考试发证工作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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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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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对本市管理的内河航运公司安全和防污染体系的审核工作,组织、指导市管通航水域船舶、船员、通航环境、通航秩序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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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本县范围的内河通航水域内河渡船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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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船舶、水上设施和船用品的法定检验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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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码头引航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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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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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县交通运输行业体制改革和企业管理。负责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交通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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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局属运输企业的体制改革工作; 指导局属运输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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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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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局属运输企业的劳动工资、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及职业病伤残待遇的申报;负责局属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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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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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县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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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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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行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交通运输经费和建设资金的管理工作;负责财务监督检查、预算、决算、政府采购、外汇、信贷和银行账户有关事宜,合理安排资金、做好资金供应;负责行业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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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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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组织行业各项审计工作,对重点审计项目进行复审;负责局属单位前期、中期和终结经济责任审计及经济效益审计;对违反国家财经法纪的行为进行专案审计;编报审计报表、审计计划、审计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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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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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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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全县公路、水路、地方铁路建设市场监管责任。拟订公路、水路建设相关制度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全县地方公路及其设施的建设、养护和管理。负责水路、地方公路等有关重点工程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管。负责地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指导乡、村两级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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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全县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监管责任。拟定公路、水路建设相关制度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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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站 质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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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政股 运管站 海事股 出租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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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管理地方公路新改进工程项目;组织落实公路基本建设管理办法、技术标准及规范,组织制定项目实施计划、施工图审核和报批工作,组织施工前期准备工作,负责项目的施工许可审查,监督检查工程实施,组织工程决算、验收工作,收集竣工资料、建立技术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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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站 质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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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辖区内列养公路养护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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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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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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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国家、省、市重点公路工程的地方协调工作的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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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国家、省、市重点公路工程的协调工作等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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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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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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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县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物资和紧急物资的运输保障;承担国防动员交通战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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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国防交通网络布局,制定国防交通保障方案,协助辖区内驻军行动路线的疏导和排障,承担本地区的国防运力动员和运力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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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战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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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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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执行交通运输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负责归口交通工程质量监督。负责全县交通运输行业人才开发、教育、培训、交流和使用工作。负责全县交通运输行业的精神文明建设。负责全县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和通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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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全县交通运输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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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运管站 海事股 出租站 路政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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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路工程建设施工单位、从业人员、工程质量及设备等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完工项目质量检测和质量鉴定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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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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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全县交通运输行业科技、教育发展政策和规划;负责指导交通科技项目的立项、申报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工作;负责全面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工作; 指导、检查交通部电视中专工作站的工作;负责行业职工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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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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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管理、考察、培训干部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干部的任免报批手续;组织开展交通运输行业人才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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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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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市交通运输行业综合宣传、通讯报道工作。负责交通运输法制建设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起草交通运输行业政府规章草案,负责交通运输行政复议工作;负责辖区内的公路公安工作;协同公安、司法部门对系统内发生的案件进行调查和侦破工作;负责交通运输行业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民事调解日常工作和消防工作;负责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普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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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法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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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定和实施全市交通系统通信信息发展规划;负责全市交通系统电子政务及办公自动化建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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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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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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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县交通运输行业的涉外工作和引进外资工作,开展国际、省际、市际、县际合作与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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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重要事项的调研;归口管理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外事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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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法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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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公路、水路涉及国际组织的有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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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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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根据形势任务发展,需要突出强化和增加的职责,请特别单列,并在备注栏中说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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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由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履行的职责和工作事项,在备注栏中注明责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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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刘亚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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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时间:2015.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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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4523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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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水县交通运输局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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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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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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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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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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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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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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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行政许可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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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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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行政许可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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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路法》第四十七条;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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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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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许可审批提出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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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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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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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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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公路设施安全隐患的排查和地方道路、乡、村道公路设施安全隐患的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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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4.《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5.《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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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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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地方公路交通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参与排查、治理工作,做好公路交通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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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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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建立健全公路交通事故信息通报机制,负责公路交通安全隐患的联合排查和交通安全管理及其设施部分的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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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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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农村公路交通安全隐患的治理工作和交通安全隐患中沿线环境部分的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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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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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安全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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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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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地方公路安全生产行业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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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5.《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6.《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7.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2008〕121号);8.《河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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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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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包括交通运输(公路)行业安全生产在内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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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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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违反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规定、办法的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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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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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公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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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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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交通事故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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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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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公路运营管理、公路设施和公路运输部分标准、规范的符合性审查、技术分析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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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4.《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5.《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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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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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市政府委托时,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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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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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道路交通事故的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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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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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限、超载运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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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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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经政府公示的货运源头企业实施监管;2、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员或货运单位超限运输车辆占总数10%的分别依法予以吊销营运证、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责令企业停业整顿;3、依托政府批准的超限运输检测站实施超限运输路面执法。根据需要通过巡查进行超限运输路面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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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3.《安全保护条例》;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5.《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6.《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7.《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九十二条;8.《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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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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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查处阻碍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执行职务或者侵犯执法人员人身权益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打击暴力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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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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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全市工商部门根据相关主管部门的通知,对有营业执照的擅自改装机动车的企业,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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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质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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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所需的检测设备依法实施计量检定;2、检查从事改装、拼装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及标准执行情况,杜绝无标生产行为;3、实施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查处不符合认证要求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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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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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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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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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市内河水域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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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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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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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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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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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渔业船舶的检验、发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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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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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采砂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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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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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县管通航水域内采砂作业区域通航安全和采砂作业船舶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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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河道管理条例》;2.《河北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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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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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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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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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做好河道砂矿破坏矿产资源的价值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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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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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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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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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许可及运输工具的《道路运输证》的初审,监管危货公司的经营行为和信誉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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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中华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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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质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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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不包括加油站埋地油罐、油库及加油站地面储罐、反应装置储罐和需要现场制造安装的大型储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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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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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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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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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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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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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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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卫生计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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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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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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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组织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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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水县交通运输局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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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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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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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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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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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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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政策法规宣传教育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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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行业政策法规宣传贯彻、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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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宣传法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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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2-4523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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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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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道路运输举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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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举报电话号码,通讯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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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管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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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2-4522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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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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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运、十一“黄金周”和传统节假日等道路、水路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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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组织、指导、协调,根据需要制定相关工作方案,确保百姓出行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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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管站;海事股;公路股;出租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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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2-4522537
0312-4523535
0312-4523535
0312-4525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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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水县交通运输局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属地管理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管制度
县级部门主要负责日常监督检查,查处各类交通运输违法行为。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及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的范围主要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事项及活动。
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是: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理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检查制度建立建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六)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每年不少于1次。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满、阻扰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五)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加强对本级部门的工作指导和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完善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制度。
(二)县部门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部门可以责令其纠正或撤销。
1.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3.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4.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5.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6.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建议纠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制作《交通运输执法行为整改通知书》,《交通运输执法行为整改通知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检查的执法机构的名称;
(二)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三)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四)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五)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做出《交通运输执法行为整改通知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接到《交通运输执法行为整改通知书》的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做出纠正,并书面向发出《交通运输执法行为整改通知书》的机构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单位对《交通运输执法行为整改通知书》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交通运输执法行为整改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发出《交通运输执法行为整改通知书》的机构申请复查。发出《交通运输执法行为整改通知书》的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做出决定的,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执行。
五、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可作出如下处理:
行使交通运输系统属地管理事项职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二)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三)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四)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五)违反规定采取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六)擅自解除被依法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七)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八)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九)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缴的罚款的,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十)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
(十一)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十二)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三)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十四)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
(十五)滥用职权、阻扰、干预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六)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十七)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一)责令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
(四)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五)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交通建设市场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县属项目建设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所属项目建设总体情况;
(二)交通建设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和配套规章制度建设情况;
(三)市场准入管理和动态监管情况;
(四)信用体系工作情况;
(五)招标投标监管情况;
(六)建设项目监管和违法违规查处情况;
(七)建设资金筹措及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措施
(一)县级做业主的交通建设项目均纳入监督检查范围。
(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三)检查可定期检查,也可不定期抽查。
(四)检查结果实行通报制度。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全面督查或专项检查工作。
(二)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反馈,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整改,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整改情况。
五、监督检查处理
在检查中对于建设市场管理中较好的经验和做法予以推广,对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根据《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视情况依法作出处罚。
(三)交通建设工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交通建设工程各从业单位(建设单位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等)。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建设单位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工程的建设规模、标准、方案是否符合批复要求,是否落实勘察设计标准化要求;
2.招投标工作开展情况,工程建设各环节的招投标是否合法;
3.施工许可情况,工程开工手续是否齐全,是否按要求履行施工许可审批程序。
4.工程质量控制及安全生产情况,是否落实施工标准化、质量通病治理及安全生产各项要求,是否发生较大以上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5.交(竣)工验收情况,是否在项目交工验收结束后按规定程序上报备案,备案资料是否齐全,完备;交(竣)工验收工作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等;
6.合同执行情况,工程款支付情况,农民工工作开展情况;
7.廉政建设及“十公开”落实情况;
8.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项目参建单位的日常信用动态管理情况,是否按要求开展信用评价工作;
9.项目建设单位是否按要求组建机构、配备人员,是否制定完善的工程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二)对其他从业单位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执行交通建设工程强制性技术标准情况;
2.进度情况;
3.履约情况;
4.质量、安全管理和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措施、安全管理措施落实等情况;
5.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
6.“十公开”制度落实情况;
7.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措施
(一)参与本县交通建设工程活动的从业单位均纳入监督检查范围。
(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三)检查可定期检查,也可不定期抽查。
(四)检查结果实行通报制度。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属项目建设单位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或所属项目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反馈,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整改,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整改情况。
五、监督检查处理
在检查中对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各从业单位,根据《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视情况作出处罚,并计入信用评价档案。
(四)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公路项目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投资建设公路项目的国内外经济组织。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投资建设公路项目的国内外经济组织是否遵守和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是否实行项目法人制、工程招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
(二)投资建设公路项目的国内外经济组织是否按照要求组织工程建设和运营维护管理;
(三)投资建设公路项目的国内外经济组织是否按照批准的建设工期组织实施,按期建成通车;
(四)公路项目建设及建成后运营管理是否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要求,是否按照合理周期组织建设与维护,是否保证工程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范围为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公路项目,每年1次。
(一)检查投资建设公路项目的国内外经济组织组建项目法人、实施招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基本建设程序等方面的文件档案资料;
(二)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公路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施工现场检查;
(三)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已经建成投入使用的公路项目路况进行检测评定。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检查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类文件档案资料;
(二)检查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公路项目所必须的条件是否发生变化;
(三)要求投资建设公路项目的国内外经济组织定期提交公路项目建设建设或维护情况报告。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启动程序:发现可能存在应予以监督检查的事项或根据工作计划或要求进行检查,启动监督检查程序;
(二)检查或核查:检查或书面核查的,制发书面通知,实地核查的,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三)审查:对上报或直接检查、核查的情况和材料进行审查;
(四)做出处理决定或形成检查意见。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可作如下处理:
(一)未遵守和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责令整改;
(二)项目公司应当按批准的建设工期组织实施,按期建成通车;如无故拖延建设工期,则相应缩短收费期限;
(三)项目公司在经营期满前,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路项目进行鉴定和验收。验收合格的,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公司应当及时修复,或者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修复,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
(五)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经营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经营者。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经营范围
是否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二)经营条件
1.是否采用《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允许的投资形式;
2.投资各方是否以自有资产投资并具有良好的信誉;
3.投资从事道路运输业是否符合许可条件。
4.车辆技术要求、类型等级要求、数量要求与其经营业务是否相适应;
5.从事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是否符合条件;
6.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7.按母公司经营资质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子公司,是否被母公司绝对控股,自有车辆是否达到数量要求。
(三)经营期限
经营期限是否超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有效期是否过期。
(四)经营行为
是否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是否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营运车辆年审,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到期换证;
(二)按规定抽查,或根据需要开展暗访和第三方检查。
(三)举报投诉检查:根据投诉举报开展监督检查。
每年抽查不少于1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0%。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二)查看有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三)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四)检查相关经营行为及其台账;
(五)检查相关经营场地与设施。
(六)重点安全监管;
(七)安全隐患排查整改。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监督检查的检查记录应当存入经营业户档案。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社会个人或者组织举报的违法从事道路运输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三)对道路运输经营业户进行监督检查必须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
(四)运管工作人员检查时必须出示有关证件,应当有被检查人或者见证人在场(暗查时除外)。应注意仪容仪表,言行举止得体、文明,使用执法规范用语,礼貌待人。
(五)运管工作人员对依法查阅、复制的材料或者被检查人报送(提供)的材料中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等涉及商业秘密的,应当为其保密,不得泄露。
(六)运管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不得防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检查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检查的人和被查人或者见证人签名或盖章。被查人或者见证人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八)被查人有违法、违章行为或者未按承诺的条件从事被许可事项活动的,运管工作人员应及时进行处理,并且应对执行(改正)情况进行跟踪:
1.违法、违章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罚决定。
2.未按承诺的条件从事被许可事项活动的,应当责令限期(立即)改正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
3.发现直接关系公共安全、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车辆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改正、停止使用。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通报;
(二)限期整改;
(三)罚款;
(四)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六)设立施工许可及护路林更新、砍伐许可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实施涉路施工许可及护路林砍伐许可的公路管理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经公路管理机构许可实施并有相应的许可决定文书;
(二)实施事项是否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公路路线设计规范》等标准规范的要求,是否侵入公路建筑限界或者危及交通安全;
(三)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活动是否符合准予许可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和范围;
(四)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活动是否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安全的防护措施以及应急处置措施;
(五)施工活动结束后,申请人是否要求许可机关依法组织相关部门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了验收;
(六)被许可人是否建立自检制度;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对被许可人检查的其他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检查范围为涉路施工许可及林木砍伐许可项目。
(一)根据有关规定,通过日常路政巡查,依法对从事涉路施工活动进行查验、检验、检测,对相关场所进行实地检查;
(二)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活动的有关材料;
(三)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开展检查;
(四)根据社会公众的投诉举报线索,有针对性的开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勘察、检查涉路施工、林木砍伐现场;
(二)查看有关涉路施工、林木砍伐案卷文书;
(三)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四)检查涉路施工、林木砍伐行为及其台账。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
(二)实施检查。在被检查单位自查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路工程技术规范,通过现场听取被检查单位自查情况汇报、与有关人员面谈询问、检查相关资料及走访相关单位等形式进行检查。
(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将检查情况上报厅公路管理局。
(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整改后处理。组织各地对辖区内有关不规范的涉路施工、林木砍伐活动落实整改措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厅公路管理局。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可作如下处理:
(一)未经许可进行涉路施工、林木砍伐活动的,由有管辖权的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依法处一定数额的罚款。
(二)经许可实施的,若未按许可要求实施的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令整改,确保严格按照许可的技术标准、地点实施,确保公路安全、完好、畅通。
(三)有管辖权的公路管理机构违法实施涉路施工活动许可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管辖权的公路管理机构未依法履行或不当履行相关监督检查职责的,厅公路管理局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运输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超限运输车辆载运的是否是不可解体物品;
(二)从事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运输单位和个人是否随车携带了超限运输通行证,随车携带的《通行证》是否由厅公路管理局签发的真实证照;
(三)从事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是否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四)从事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拟经路线是否满足超限运输的需要;
(五)从事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的型号及运载的物品是否与签发的《通行证》明确的规格保持一致。
三、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本辖区范围内的公路、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对载运的不可解体物品的载质量和几何尺寸等进行现场检测,确认载运物品是否符合《通行证》的要求。
四、监督检查措施
根据超限运输许可的情况,通过专门检查和不定时的抽查,切实强化对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超限运输车辆的监管;确有必要的,要采取派员全过程护送的监管措施,确保公路安全。
五、监督检查程序
根据日常巡查制度规定或者根据超限许可的实际情况,依法在公路、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场所开展监督检查。
(一)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二)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和执法依据,要求当事人予以配合;
(三)检查物品、场所时应当尊重当事人物权,不得损坏当事人财物;
(四)询问当事人时应当严肃认真,不得询问与检查无关的内容,不得采取诱导、压制、强迫的方式进行;
(五)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书写工整,表述准确,不得篡改;
(六)公正、平等对待所有被检查的当事人,不得有歧视和差别待遇;
(七)坚持整改、指导和服务相结合的原则,注意宣传教育,不得激化矛盾;
(八)检查完毕,应当感谢当事人给予配合,及时反馈检查结果。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可作如下处理:
(一)对运载不可解体大件物品办理超限运输许可《通行证》真实有效的,应当立即放行;
(二)对未经许可擅自运载不可解体大件物品的车辆,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接受调查、处理,并可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处理完毕后需要继续行驶公路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到有关部门申请办理超限运输许可手续;
(三)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超限运输许可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同时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超限运输许可;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超限运输许可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同时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超限运输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公路管理机构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公路管理局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通航水域内河航运公司。
(二)通航水域内河船舶。
(三)通航水域内河船员。
(四)通航水域内河通航环境。
(五)通航水域内河通航秩序。
(六)地方海事管理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通航水域内河航运公司:
1.查验航运公司是否已建立、健全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完善安全与防污染条件,保障船舶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
2.查验航运公司是否指定本公司主要负责人为安全与防污染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3.查验航运公司是否已具有适任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并明确其岗位职责。
4.查验航运公司是否已为船舶配备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的适任船员。
5.查验航运公司是否已确定船长在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方面的最终决定权。
6.查验航运公司是否已建立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和规范安全与防污染知识的教育和培训,确保相关人员熟悉安全与防污染的有关规定和操作规程,掌握相应的操作技能,并提高对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的应急反应能力。
7.查验航运公司是否已建立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检查制度,确保对船舶及其设备进行有效的维护和保养。
8.查验航运公司是否已根据船舶的种类、航区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岸基、船岸和船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训练演习。
9.查验船舶发生事故、重大险情或者被滞留时(如有),航运公司是否能尽快向船籍港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10.查验航运公司在接受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委托时(如有),是否已与委托方签订符合强制性规定要求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协议。委托方、受托方是否已将双方及其船舶的详细情况及船舶管理协议报受托方所在地和船籍港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11.查验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公司,是否已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并保持体系的有效性,并满足以下要求:制定安全与防污染操作规程;确保当发生事故、险情和不符合规定情况时得到报告、调查、分析和纠正;有效控制与安全管理体系有关的所有文件和资料;对安全管理体系进行内部审核、有效性评价和管理复查。
12.查验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公司,是否已及时向公司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安全管理体系运行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项。
(二)通航水域内河船舶:
1.查验船舶是否保持适于安全航行、停泊或者从事有关活动的状态。
2.查验航行船舶是否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
3.查验航行船舶是否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
4.查验航行船舶是否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停泊船舶是否留有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船员值班。
5.查验航行船舶是否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6.查验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和作业,是否遵守了对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强制性规定。
7.查验船舶是否遵守遇险报告和救助的强制性规定。
(三) 通航水域内河船员:
1.查验在船工作的船员必须携带的证件的有效性。
2.查验在船工作的船员,其船员注册、任职资格情况是否满足强制性规定。
3.查验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其履行职责及安全记录情况是否满足强制性规定。
4.查验船员在船工作时间是否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是否疲劳值班。
5.对已取得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船员,在必要时进行现场考核。
(四) 通航水域内河通航环境:
1.查验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航标和其他标志的规划、建设、设置、维护,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安全要求。
2.查验内河航道发生变迁,水深、宽度发生变化,或者航标发生位移、损坏、灭失,影响通航安全的,航道、航标主管部门是否及时采取措施,使航道、航标保持正常状态。
3.查验内河通航水域内可能影响航行安全的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标志,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在海事管理机构限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
(五) 通航水域内河通航秩序
1.查验船舶进出港口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或者航行条件受限制的区域,是否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通航规定。
2.查验船舶是否擅自进入或者穿越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禁航区。
3.验船舶是否遵守海事管理机构予以公告的限时航行、单航、封航等临时性限制、疏导交通的措施。
(六)县地方海事管理机构:
1.对辖区通航水域内河航运公司、船舶、船员、通航环境、通航秩序的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2.辖区通航水域内河海事行政审批、许可的实施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检查本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检查重点为海事日常管理和执法工作开展情况,辖区通航秩序和安全管理情况,每年不少于1次。
(二)暗查,接到相关管理、执法问题线索或给予其它理由认为确有必要时,对本级海事管理机构的管理和执法情况、对某航区的通航秩序和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暗查,频次不固定。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 对被许可人从事涉及市管通航水域内河航运公司、船舶、船员、通航环境、通航秩序等海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有关监督检查程序的规定。
(二)对行政相对人实施船舶安全检查、航运公司安全和防污染管理体系审核等交通运输部已具体规定实施程序的监督检查,适用交通运输部的规定。
(三)采取日常检查或其它专项检查方式对行政相对人实施针对市管通航水域内河航运公司、船舶、船员、通航环境、通航秩序的其它检查,涉及行政处罚的,适用《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中有关程序的规定。
(四) 对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以抽查、随机巡查等方式对其辖区内的内河航运公司、船舶、船员、通航环境、通航秩序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反馈被检查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根据需要组织专项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督查时,调阅日常安全管理的台账和文件材料,询问有关人员,实施现场检查,在督查结束后,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
(一)提出整改意见通报被检查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检查纠正;根据检查的情况,被检查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在对监督检查所发现的问题分析原因、制订针对性的纠正措施,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完成整改。
(二)撤销本级海事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许可,注销本级海事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许可。
(三)对违反法律法规的海事管理机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行政相对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监督检查对象
道路客运经营者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经营范围
是否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相应的道路客运经营活动。
(二)经营条件
1.是否取得相关客运经营许可证;
2.车辆技术要求、类型等级要求、客车数量要求与其经营业务是否相适应;
3.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是否符合规定条件;
4.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三)经营期限
经营期限是否超期,包括《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道路运输证》等证件有效期是否过期。
(四)经营行为
1.是否依法经营;
2.是否按照服务承诺运营;
3.是否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4.是否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现场检查:运管机构要在重点时段、重点地区、重点经营场所开展日常性的执法活动。
(二)定期检查:营运车辆年审时进行检查。
(三)举报投诉检查:根据投诉举报开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二)查看有关道路运输证件;
(三)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四)检查相关经营行为及其台账;
(五)检查相关经营场地与设施;
(六)重点安全监管。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工作需要,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二)属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辖区内汽车客运站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在检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一)通报;
(二)立即或限期整改;
(三)罚款;
(四)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上级运管机构对下级运管机构监督中发现问题的,视情采取如下处理:
(一)口头批评教育;
(二)通报批评;
(三)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
(四)建议对违纪人员进行党纪或政纪处分;
(五)涉嫌违法犯罪的,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驾驶员培训行业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运管机构实施驾驶员培训机构的许可管理部门及其管理人员,驾驶员培训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经营范围与期限
是否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否超过有效期。
(二)经营条件
1.是否保持许可时所规定用途和服务功能;
2.各种驾驶员培训经营设施设备是否正常使用;
3.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到位。
(三)经营行为
1.服务质量是否达到承诺和规定要求;
2.是否允许技术条件不合格的教练车或无证教练员从事经营活动;
3.是否在经营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
4.是否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县运管机构对经营者:
1.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定期开展有关驾驶员培训经营资质审验;
3.按规定抽查,或组织暗访、第三方检查等方式;
4.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每年检查不少于1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查看有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二)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三)检查相关经营行为及其台账;
(四)检查相关经营场地与设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统一安排,建立辖区内驾驶员培训机构的基本检查档案;
(二)属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驾驶员培训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三)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如整改意见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并监督其落实和执行。
(四)对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进行监督,对不再符合驾驶员培训机构条件的,督促其撤销其驾驶员培训机构资质。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处理如下:
(一)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2.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3.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应当按照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规定处罚。
(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1.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的;
2.未向培训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3.向培训未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4.向未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5.使用无效、伪造、变造《结业证书》的;
6.租用其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结业证书》的。
(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1.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证件的;
2.未在经营场所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等情况的;
3.未按照要求聘用教学人员的;
4.未按规定建立学员档案、教学车辆档案的;
5.未按规定报送《培训记录》和有关统计资料的;
6.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及设施、设备从事教学活动的;
7.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
8.未定期公布教练员教学质量排行情况的;
(五)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1.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教学的;
2.填写《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弄虚作假的;
3.教学过程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
4.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
5.未按照规定参加继续再教育的;
(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2.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3.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4.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对辖区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辖区内道路运输单位(客货运输企业、汽车客运站、驾驶员培训机构、汽车维修企业、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检查内容
(一)国家和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等贯彻情况;
(二)安全监管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特别是“一岗双责”责任制制订情况;
(三)安全监管部门、队伍的建设、经费保障情况;
(四)安全监管职责落实情况;
(五)安全专项整治、安全隐患排查情况;
(六)日常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
(七)安全生产隐患、非法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八)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制订定期演练情况;
(九)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等“四不过”原则落实情况;
(十)安全培训、教育、宣传工作开展情况;
(十一)对运管机构(部门、人员)安全监管工作督查情况;
(十二)其他安全监管事项。
三、道路运输单位监督检查内容
(一)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制定落实及考核情况;
(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配备、考核培训及履职情况;
(四)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开展情况;
(五)“两客一危”营运车辆动态监控管理情况;
(六)营运驾驶人、车辆管理情况;
(七)安全生产经费提取使用情况;
(八)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九)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开展情况;
(十)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
(十一)安全生产事故报送和处理情况;
(十二)其他安全监管事项。
四、监督检查方式和程序
(一)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暗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工作。
(三)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日常安全管理的台账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满、阻扰或者拒绝安全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安全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县运管机构每年组织辖区内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检查不少于4次。
五、监督检查措施
运管机构监督检查应认真填写《现场检查记录》,发现有违反《安全生产法》、《道路运输条例》等的情况的,及时向辖区运管机构及被检查道路运输单位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可作如下处理:
(一)对运管机构、人员视情对其分别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1.通报批评;
2.停职检查;
3.调离原岗位;
4.党纪或政纪处分;
5.其他处理措施。
(二)对道路运输单位视情对其分别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1.通报批评;
2.限期整改;
3.列入重点监管名单;
4.行政限批;
5.行政处罚;
6.吊销经营许可或相应的经营范围;
7.降低站级并商请物价部门降低站务收费标准;
8.约谈企业主管领导或主要领导;
9.其他处理措施。
(三)对从业人员视情对其分别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1.通报批评;
2.列入重点监管名单,
3.依法进行上限处罚;
4.停运培训;
5.建议企业调离驾驶岗位或辞退;
6.吊销从业资格;
7.其他处理措施。
(三) 对道路运输单位的相关责任人视情对其分别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1.通报批评;
2.停职检查;
3.调离原岗位;
4.进行经济处罚;
5.降职或撤职;
6.终身行业禁入;
7.其他处理措施。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道路客运站场经营的经营者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经营范围
是否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的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活动。
(二)经营条件
1.是否保持许可时所规定用途和服务功能;
2.各种客运经营设施设备是否符合相应站级要求,是否能够正常使用;
3.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是否健全。
(三)经营期限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四)经营行为
1.服务质量是否达到承诺和规定要求;
2.是否严禁无经营许可证件车辆、超员车辆、未经安全检查或安全检查不合格客车进出站;
3.是否严格执行价格管理规定,在经营场所公示票价、收费项目和标准;
4.是否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5.是否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二)组织抽查、暗访等检查活动;
(三)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查看有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二)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三)检查相关经营行为及其台账;
(四)检查相关经营场地与设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统一安排,建立辖区内客运站基本检查档案;
(二)属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汽车客运站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1.通报;
2.限期整改;
3.罚款;
4.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十三)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监管与运行状况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城市公交经营的经营者,实施城市公共交通管理的县管理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按照《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冀政〔2013〕45号)《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相关文件要求
(一)监督范围
对城市公交经营者相关经营活动进行调查、监督和检查,监测其在经营活动中的基本服务水平。
(二)经营条件
1.有企业法人资格;
2.有符合规定标准的公共汽(电)车和场站等设施;
3.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以及与营运业务相适应的其他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4.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以及相应的责任承担能力;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经营行为
1.是否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车次和时间营运;
2.为车辆配备线路走向示意图、价格表、乘客须知、禁烟标志、特殊乘客专用座位、监督投诉电话等服务设施和标志;
3.制定从业人员安全运行、进出站台提示、乘运秩序维持和车辆卫生保洁等操作规程并监督实施;
4.是否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三、监督检查方式
对辖区内公共交通经营者的运营状况和服务质量开展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
1.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定期开展有关客运经营资质审验;
3.按规定抽查,或组织暗访、第三方检查等方式;
4.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以专项检查为主,辅之委托第三方开展神秘顾客访问。
(一)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二)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三)定期检查相关经营行为及其台账;
(四)抽查相关经营场地与设施。
(五)重点安全监管;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以城市公交行业服务指数为基本依据,委托第三方开展城市公交运行状况监测。
(二)对全市城市公交运行状况进行抽查。
(三)形成服务质量监测评价报告。
六、监督检查处理
1.通报;
2.限期整改;
3.罚款;
4.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经营者,实施出租车行业监管的市、县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运输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在出租汽车行业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的通知》(交运发〔2012〕13号)、《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精神,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相关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检查,监测其在经营活动中的基本服务水平。
(一)经营范围
是否在许可经营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二)经营条件
1.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和规定标准的车辆;
2.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以及相应的责任承担能力;
3.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经营期限
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权限不得超过八年。
(四)经营行为
1.持经注册的从业资格证上岗,并在车辆醒目位置放置服务监督标志;
2.按照规定使用客运出租汽车计价器;
3.收取运费不得超过计价器明示的金额,但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可以收取其他费用的除外;
4.在核定的营运区域内营运,不得异地驻点营运;
5.不得途中甩客、故意绕道,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拼载,显示空车时不得拒绝载客;
6.是否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7.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城市客运部门对辖区内出租汽车的运营状况和服务质量开展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
1.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定期开展有关出租客运经营资质审验;
3.按规定抽查,或组织暗访、第三方检查等方式;
4.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建立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并委托第三方开展测评为主。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以出租汽车行业服务指数为基本依据,委托第三方开展出租汽车运行状况监测。
(二)对全市出租汽车运行状况进行抽查。
(三)形成服务监测评价报告。
六、监督检查处理
1.通报;
2.限期整改;
3.罚款;
4.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十五)城市客运从业人员从业资格培训考核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对实施城市客运从业人员培训考核以及继续教育工作的运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本级管理机构对从业资格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培训、考试、管理等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具体包括:
(一)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合法性;
(二)培训管理、考试管理、档案管理、日常管理等工作规范性;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制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规范,组织市、县贯彻实施。
(二)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三)从业人员考试工作评议考核,案卷评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二)检查从业资格考试系统使用情况,抽查考试视频,检查考试台账;
(三)检查相关考点与考试设备设施情况。
属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考试点每年至少普查1次。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统一安排,建立辖区内从业人员考试基本检查档案;
(二)属地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对下属城市客运机构及考试点实施监督检查;
(三)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如整改意见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并监督其落实和执行。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道路运输经理人职业能力评价管理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对有不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组织从业资格考试的,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及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以及其他违法行为的,视情采取如下处理:
(一)口头批评教育;
(二)通报批评;
(三)要求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
(四)年度目标考核中扣除分数;
(五)建议对违纪人员进行党纪或政纪处分;
(六)涉嫌违法犯罪的,建议有权机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经营的经营者,实施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的市、县运管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经营范围与期限
是否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货物运输及站场经营活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
(二)经营条件
1.是否保持许可时所规定用途和服务功能;
2.各种货物运输及站场经营车辆及设施设备是否正常使用;
3.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到位。
(三)经营期限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
(四)经营行为
1.服务质量是否达到承诺和规定要求;
2.是否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车辆、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或安全检查不合格车辆从事经营活动;
3.是否在经营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
4.是否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5.是否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定期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开展有关货物运输及站场经营资质审验;
3.按规定抽查,或不定期组织抽样检查等方式;
4.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查看有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二)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三)检查相关台账;
(四)检查相关经营场地与设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统一安排,建立辖区内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经营企业基本检查档案;
(二)属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经营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三)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如整改意见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并监督其落实和执行;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货运站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可作出如下处理:
1.通报;
2.限期整改;
3.罚款;
4.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监督检查对象
申请从事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的经营者,实施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管理的县运管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从事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的经营者相关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察明在经营活动中是否保持许可时所规定的经营条件、经营行为是否规范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按规定抽查,或组织暗访、第三方检查等方式;
3.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每年检查不少于2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查看经营许可证件、查看企业许可规定的条件现状、查看检测档案、查看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检查企业安全管理工作台帐等。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部署,形成工作计划或方案。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两人以上工作人员对经营者实施监督检查,出示工作证件,向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辩解。
(三)对经营者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如达不到许可条件或其他不规范经营行为等,由检查人员进行研究讨论,确认证据、事实、法律依据、处理意见等。
(四)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如整改意见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如有整改意见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并监督其执行。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可以作出如下处理:
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八)机动车维修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经营者,以及实施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管理的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经营范围与期限
是否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有效期是否超期。
(二)经营条件
1.是否保持许可时所规定设备、人员、场地条件;
2.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到位;
(三)经营期限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
(四)经营行为
1.是否超范围经营、是否擅自改装车辆;
2.服务公示、维修过程是否做好检验、质量保证期制度是否执行、是否按规定使用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等;
3.是否建立并执行价格备案,在经营场所公示工时定额和价格标准;
4.是否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5.是否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定期开展有关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
3.按规定抽查,或组织暗访、第三方检查等方式;
4.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按规定每年抽查不少于1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1.查看有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2.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3.检查相关经营行为及其台账;
4.检查相关经营人员、场地与设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形成工作计划或方案。
(二)两人以上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向当事人出示工作证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辩解。
(三)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如不遵循工作规章制度等行为,检查人员进行研究讨论,确认证据、事实、法律依据、处理意见等。
(四)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如整改意见书。如有整改意见书,送达当事人,并监督其落实和执行。
六、监督检查处理
市、县运管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1.通报;
2.限期整改;
3.罚款;
4.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十九)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培训考核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对实施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员、道路运输经理人和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培训考核以及诚信考核、继续教育工作的运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本级运管机构对从业资格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培训、考试、管理等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具体包括:
(一)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合法性;
(二)培训管理、考试管理、档案管理、日常管理等工作规范性;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制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规范,组织市、县贯彻实施。
(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三)从业人员考试工作评议考核,案卷评查;
(四)检查市、县运管机构是否按照省局部署、既定工作要求、计划等开展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工作,听取汇报、查阅台账等;
(五)社会监督内容调查:对信访、新闻媒体、12328等渠道反映的市、县履职不到位的情况进行核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二)检查从业资格考试系统使用情况,抽查考试视频,检查考试台账;
(三)检查相关考点与考试设备设施情况。
属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考试点每年至少普查1次。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统一安排,建立辖区内从业人员考试基本检查档案;
(二)属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下属运管机构及考试点实施监督检查;
(三)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如整改意见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并监督其落实和执行。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交通主管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组织从业资格考试;
(二)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
(三)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及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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