涞水县教育局部门职责登记表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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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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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工作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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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股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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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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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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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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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督各校做好招生范围内适龄人口的登记和统计工作。2.监督检查各校招生情况。3.制定控辍保学实施方案,落实辍学学生责任追究制度,指导各校做好劝学工作。4.指导各校建立学困生辅导制度、贫困生救助制度,完善留守儿童关爱体系。5.加强学籍管理,定期核查学生的在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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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教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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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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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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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审批民办学校(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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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审批民办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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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职教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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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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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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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学校安全管理,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预防和处理学校安全事故,保障学校及其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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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标准和办法,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督导、检查和考核,督促学校建立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督促学校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
(三)指导学校安全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四)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对学校周边治安环境进行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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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安全股
思政体卫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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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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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水县教育局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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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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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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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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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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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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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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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学校安全管理,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预防和处理学校安全事故,保障学校及其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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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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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标准和办法,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督导、检查和考核,督促学校建立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督促学校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
(三)指导学校安全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四)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对学校周边治安环境进行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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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河北省学校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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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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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学校门前完善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减速带、交通隔离护拦等交通安全设施,在特殊教育学校门前有过街人行横道的,应当设置有音响提示装置的过街信号灯。对交通复杂的中小学校门前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学校上下学时间适当部署警力或者交通协管员,维护学校周边交通秩序;指导学校做好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学校周边治安巡逻;与学校建立治安管理联系制度,协助学校处理有关治安事件。在治安情况复杂区域的学校,依托门卫室设置学校警务室或者治安岗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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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河北省学校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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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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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对学校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学校检查和消除火灾隐患,开展灭火演练,进行消防知识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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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河北省学校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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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监局、疾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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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学校加强卫生和疾病防控工作,协助学校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工作,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对学生及教职工进行健康教育。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门为中小学生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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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河北省学校安全管理规定》、
《食品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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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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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学校周边摆摊设点、堆放杂物,依傍学校围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及时进行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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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河北省学校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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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水县教育局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职权名称:基础教育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涞水县教育局
一、监督检查对象
涞水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中小学招生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中小学控辍保学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中小学学困生辅导、贫困生救助、留守儿童关爱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专项督查:对学校的招生、控辍保学等工作开展专项检查,每学年一次。
(二)日常检查:对学校的相关工作进行经常性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督促学校制定各项工作的实施方案。
(二)督促学校层层签订责任书,落实领导责任制。
(三)开展《义务教育法》宣传月活动。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涞水县教育局根据上级部署、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监督检查实施计划。
(二)涞水县教育局组织人员开展监督检查。
(三)涞水县教育局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学校存在的一般问题,可以当场整改的则责令当场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要填写《督导检查表》,交当事人确认签字,并实行跟踪督查。
(四)涞水县教育局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学校存在的严重问题和违规行为的,要予以相关责任人的严厉处罚。
六、监督检查处理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局应当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2. 随意开除学生的或责令学生在家反省的造成辍学的;
涞水县教育局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职权名称:学校、幼儿园安全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涞水县教育局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幼儿园(含民办学校、民办幼儿园)。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学校构建安全工作保障体系、落实各项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学校健全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排除校园安全隐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学校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学校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巡查:对学校(幼儿园)的消防、交通、食堂、卫生、学生接送车辆、安全防范等情况进行经常性地检查。
(二)专项督查:对学校(幼儿园)存在的消防安全、食品卫生、学生接送车辆、周边环境等突出的安全隐患,联合安监、消防、卫生、公安(交警)、交通、乡镇街道等部门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每年组织不少于2次。
(三)全面检查:对学校(幼儿园)的组织领导体系、安全制度建设、安全和法制教育、安全常规管理工作、安全预警机制、安全应急处置能力等情况进行全面的评估检查。每学期组织1次。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涞水县教育局根据上级部署、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监督检查实施计划。
(二)涞水县教育局组织相关人员开展监督检查。
(三)涞水县教育局检查人员向被检查的学校(幼儿园)下达通知或到校后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涞水县教育局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学校(幼儿园)存在的一般安全问题,可以当场整改的则责令当场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要填写《督导检查表》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交学校领导确认签字,并实行跟踪督查。
(五)涞水县教育局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学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责令被检查学校立即停止相关活动,并督促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同时将相关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上报有关部门。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督促学校(幼儿园) 制订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二)推进学校(幼儿园)安全工作全员管理责任制,召开学校(幼儿园)安全工作分管领导工作会议,督促学校(幼儿园)落实安全责任并签订安全责任书。
(三)通过“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等方式对各类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宣传培训,提高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
(四)开展校园及周边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
(五)全年不定期开展校园及周边安全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学校(幼儿园)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检查人员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局应当对学校(幼儿园)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学生和教职工伤亡的;
2.发生事故后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3.瞒报、谎报或者缓报重大事故的;
4.妨碍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5.拒绝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
(二)校外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引发学校安全事故的,或者在学校安全事故处理过程中,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涞水县教育局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职权名称:民办学校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涞水县教育局
一、监督检查对象
经涞水县教育局审批许可的民办学校。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民办学校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印刷品等媒介,向社会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民办学校聘用的管理人员和教师资质是否符合学校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学校新办、延续、更改、终止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民办学校是否建立校务管理制度,维护教师、学生、家长的合法权益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民办学校是否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制度,确保教学质量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民办学校是否建立安全应急管理制度,是否配备相应的人防、技防、物防力量,是否定期开展校园安全自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对民办学校的财务管理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人。
(二)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4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人。
(三)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人。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专项检查:对民办学校的基本情况、教育教学、校务管理、卫生保健、安全工作、家长工作等情况日常进行专项检查。
(二)年度检查:教育局对民办学校的校务管理、教育教学等情况进行全面的评估检查,并将过程性考核与年度考核汇总形成最终考核成绩进行奖励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涞水县教育局民办学校管理部门根据上级部署、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监督检查实施计划。
(二)涞水县教育局民办学校管理部门组织人员开展监督检查。
(三)涞水县教育局检查人员向被检查的民办学校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涞水县教育局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民办学校存在的一般问题,可以当场整改的则责令当场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交当事人确认签字,并实行跟踪督查。
(五)涞水县教育局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民办学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严重违规办学行为的,要责令被检查幼儿园停止办学行为,并督促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同时将相关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抄告有关部门。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民办学校未经审批机关批准办学,由涞水县教育局责令立即停止办学,根据相关制度处以处罚,并抄报同级登记管理机关。由此造成他人损失的,由民办学校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由涞水县教育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根据相关制度处以处罚。
(二)民办学校在发布招生简章或广告前,未向涞水县教育局备案的,由涞水县教育局责令立即停止,并根据相关制度处以处罚。
(三)民办学校未将收费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涞水县教育局将抄告价格主管部门,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相关制度处以处罚。
(四)民办学校受到涞水县教育局或相关部门处罚仍未改正,由涞水县教育局强制责令停业整改,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
发现涞水县教育局工作人员在民办学校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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