涞水县科学技术局部门职责登记表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责任股室
|
备注
|
1
|
贯彻实施国家、省科技方针、政策、法规、规划;组织制定和实施全县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指导协调各乡镇及县直各部门科技工作。
|
1、组织实施科技方针、政策、法规、规章
|
办公室
|
|
2、拟定全县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
|
办公室
|
|
3、组织实施科技发展规划
|
办公室
|
|
4、指导、协调各乡镇及县直各部门科技工作
|
办公室
|
|
2
|
负责全县科学事业费、科技研发经费和科技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组织实施国家、省、市、县各项科研计划;研究提出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措施;优化科技资源配置。
|
1、提出全县科技计划经费配置建议,协调规划和计划的实施
|
办公室
|
|
2、编制本部门预算中的科技经费预决算,并监督预算的执行
|
办公室
|
|
3、组织实施国家、省、市、县各项科研计划
|
办公室
|
|
4、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措施
|
办公室
|
|
5、会同有关方面提出科技资源配置政策、措施建议
|
办公室
|
|
3
|
组织实施全县技术创新工作,推动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做好全县工业科技进步工作,贯彻实施加强高新技术发展的政策措施,引导工业企业的技术创新与结构升级;推动农业和农村科技进步,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
1、实施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的规划和政策
|
业务股
|
|
2、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规划和措施
|
业务股
|
|
3、指导高新技术企业申报
|
业务股
|
|
4、指导各类科技园区及创新平台建设
|
业务股
|
|
5、指导相关科技成果的应用示范
|
业务股
|
|
4
|
管理全县科技成果、科技保密、技术市场工作;负责全县科技奖励。
|
1、拟定县级科技奖励办法并组织实施
|
业务股
|
|
2、负责推荐市级科技进步奖
|
业务股
|
|
3、指导技术市场规范和发展
|
业务股
|
|
4、负责科技保密业务工作
|
办公室
|
|
5
|
负责全县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负责全县专利管理工作;承担市科技局授权的专利管理职能。
|
1、负责全县专利管理工作
|
业务股
|
|
2、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
业务股
|
|
3、组织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普及和培训
|
业务股
|
|
4、承担市科技局授权的专利管理职能
|
业务股
|
|
6
|
负责全县科技信息和科技统计工作。
|
1、负责管理科技统计
|
办公室
|
|
7
|
监督、检查全县的防震减灾工作;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规划和地震应急预案;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震害预防和地震紧急救援工作体系;负责市地震局下达的各项地震工作任务。
|
1、监督、检查全县的震害防御工作
|
地震办公室
|
|
2、组织编制涞水县防震减灾规划
|
地震办公室
|
|
3、负责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
|
地震办公室
|
|
4、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涞水县地震应急预案》
|
地震办公室
|
|
5、在抗震救灾中承担、组织、协调与地震工作相应的救援工作。
|
地震办公室
|
|
6、指导、协助、督促有关单位做好地震应急救援培训、演练、地震应急物资储备等工作
|
地震办公室
|
|
7、承担地震监测相关工作任务,配合省市地震部门做好本区地震监测台站的建设和维护,保障地震数据传输和共享
|
地震办公室
|
|
涞水县科学技术局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
|
技术合同
认定登记
|
县科技局
|
对规定额度范围内的技术合同进行认定登记,对技术市场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和服务。
|
1、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
2、河北省地方性法规《河北省技术市场条例》
|
|
县财政局
|
财政、税务等机关在审核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申请时,认为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的认定有误的,可以要求原技术合同登记机构重新认定。财政、税务等机关对重新认定的技术合同仍认为认定有误的,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申请不予审批
|
县国税局
|
县地税局
|
2
|
防震减灾知识宣传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
|
县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办等基层组织
|
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公民在地震灾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等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公民在地震灾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地震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开展地震应急救援演练。
学校应当进行地震应急知识教育,组织开展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地震灾害预防和应急、自救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指导、协助、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
|
|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
|
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地震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开展地震应急救援演练
|
学校
|
进行地震应急知识教育,组织开展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
新闻媒体
|
开展地震灾害预防和应急、自救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
科技(地震)部门
|
指导、协助、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
|
3
|
抗震救灾物资储备
|
县发展改革局
|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储备抗震救灾物资及资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二条: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在本级财政预算和物资储备中安排抗震救灾资金、物资。
《涞水县地震应急预案》:县发改局、县民政局、县工信局、县食药监局、县财政局、县科技局等部门按照国家和县政府有关规定储备抗震救灾物资,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的抢险物资和生活救助物资、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生产供应。
|
|
县民政局
|
县工信局
|
县食药监局
|
县财政局
|
县供销社
|
县粮食局
|
县卫生局
……等
|
县科技局
|
协助、指导
|
涞水县科学技术局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开展科技宣传
|
加强与各级各类媒体的联系与合作,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宣传科技重点、亮点工作,宣传科技创新在经济发展、改善民生、造福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宣传科技典型人物和先进事迹,在全社会营造鼓励创新的良好氛围,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
|
办公室
|
0312-4522120
|
2
|
科技类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
主动收集、梳理并公开各种科技信息;接受公众从不同渠道提出的依申请公开信息的申请,做好登记和服务工作,根据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结合案由,及时进行解答和处理。
|
办公室
|
0312-4522120
|
3
|
涞水县行政区域内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
对技术合同进行认定登记,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
业务股
|
0312-4522120
|
4
|
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
|
支持各类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面向区域和行业内中小企业群体技术创新需求,提供技术咨询、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技术转移、技术工程化、技术培训、科技企业孵化等专业化服务,以科技资源带动各种生产要素和创新资源集聚,优化小微型企业创新发展环境。
|
业务股
|
0312-4522120
|
5
|
科技扶贫工作
|
围绕贯彻落实省市县关于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部署,以创新增能力、转化强产业、示范带全面为思路,统筹推进科技扶贫工作,不断提高贫困地区发展科技支撑能力。
|
办公室
|
0312-4522120
|
6
|
科技特派员选派工作
|
积极拓宽科技特派员选派范围,探索工作新机制,以选派科技特派员形式带动农业农村发展,带动科技要素向农村聚集,培育壮大农村创新创业主体。
|
业务股
|
0312-4522120
|
7
|
开展科技培训及科普活动
|
开展科技活动周活动;开展科技进村入企、进社区、进校园活动,提升全民科普意识;开展常年的科普宣传和科普统计工作。按照统一工作安排开展科技下乡活动,组织科技人员现场接待群众的科技咨询服务,发放各类科技图书、资料、宣传画等科技资料,举办科学技术培训班。
|
办公室
|
0312-4522120
|
8
|
落实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有关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对企业申请项目进行鉴定,以享受税收优惠。
|
业务股
|
0312-4522120
|
9
|
开展防震减灾科普宣传
|
5.12、7.28等组织开展地震科普知识进社区、进机关、进农村、进校园、进企业、进家庭“六进”宣传活动,提升公众防震减灾意识和应急避险能力。
|
地震办公室
|
0312-4522120
|
涞水县科学技术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对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
单位:涞水县科学技术局
为保证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规范有序,维护市场秩序,制定对地震安全性评价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涞水县区域内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有关中介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情况,包括资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有超越资质范围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现象、是否存在出借资质、冒用资质现象,是否严格执行相关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是否按标准收费等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现场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及程序
1.施工单位确定施工时间提前通知执法人员;
2.听取汇报,现场查看施工情况和相关业务资料;
3.对照相关规范要求,提出结论和相关处理意见。
五、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作出如下处理决定:对违规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的中介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及按规定罚款等。
对抗震设防要求确定工作的监督管理
单位:涞水县科学技术局
为保证建设工程按照国家规定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制定对工程建设单位的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涞水县区域内建设工程单位。
二、 监督检查内容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 监督检查方式
每年抽查一些建设工程进行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
四、 监督检查措施及程序
(一)书面检查
1.通知被检查单位;
2.听取汇报,查阅相关资料;
3.汇总检查结果,提出结论和相关处理意见;
4.告知被检查单位。
(二)现场检查
1.去施工现场检查相关内容;
2.对照相关法律、规范要求,提出结论和相关处理意见。
五、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如责令改正,罚款等。
对影响地震监测设施及观测环境的建设工程审批的
监督管理
单位:涞水县科学技术局
为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制定在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工程建设单位的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涞水县区域内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单位。
二、 监督检查内容
是否办理影响地震监测设施及观测环境的建设工程审批手续,是否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破坏。
三、 监督检查方式
现场检查。
四、 监督检查措施及程序
现场检查
1.去施工现场检查相关内容;
2.对照相关法律、规范要求,提出结论和相关处理意见。
五、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如处罚,增加抗干扰措施等。
对县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监管
单位:涞水县科学技术局
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监管是科技部门的重要职责。为切实改变“重立项、轻监管”的管理模式,明确以下监管措施。
一、监督检查对象
用财政资金支持的县级科技计划项目的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必要时延伸至项目实施相关合作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在研或已结题验收的县级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河北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是:
(一)经费管理使用情况。项目承担单位经费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完善、措施是否得力。会计核算是否按国家和省级有关规定单独建账、独立核算,账务处理是否真实。承诺的配套和自筹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预算调整是否符合规定,科技经费开支审批程序和手续是否完备。有无与项目实施无关的不合理支出。有无存在滞留、挤占、截留、挪用等情况。
(二)实施进展情况。实施单位是否严格按照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规定开展研发,实际实施进度情况、指标完成情况,关键技术研发进度是否按计划执行,项目是否按要求进行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是否按计划完成项目任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
(三)实施绩效情况。项目实施有无取得关键技术突破,有无获得标志性技术成果。新产品开发、市场拓展、人才队伍培养、经济效益提升等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开展不定期的抽查检查。每年一次对需要重点检查的承担单位和项目进行抽查检查。通过文本查阅、听取汇报、座谈交流、实地考察、查阅会计资料和原始凭证等方式对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二)按规定对项目实施中期检查。对项目实施以来的研究进度、阶段性成果和经费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促进项目顺利实施和经费合理合规使用。
(三)通过项目结题验收,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项目验收对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验收资料是否齐全、合同规定的研发或建设任务、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知识产权拥有情况、经费落实和使用情况、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存在的问题进行评判。
(四)开展对已完成项目的绩效评估,对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成效进行评价。根据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材料,完成对项目实施绩效的评估。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抽查检查。采取项目承担单位自查自纠、组织进行实地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自查自纠要求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管理规定和要求,对照相关规定要求认真自查,发现存在的问题,并自行进行整改。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县科技部门组成监督检查组,对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情况赴实地进行检查。实地检查可采取文本查阅、听取汇报、座谈交流、实地考察、查阅会计资料和原始凭证等方式进行,必要时延伸检查相关单位,核查项目实施进展、管理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对存在问题的项目,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二)中期检查。项目承担单位主动进行项目中期执行情况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县科技局,县科技局审核并提出中期检查意见。需要赴实地进行中期检查的,县科技局可会同专家进行。
(三)项目结题验收。县级科技计划项目实行验收结题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任务书规定执行期结束后,须做好项目验收的准备工作,编制项目决算,并提出验收申请。验收由县科技局直接组织,一般采用会议验收、函审验收等方式,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后6个月内完成。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由相关技术、财务、管理方面的专家,以项目任务书为基本依据,对项目完成情况、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经济社会效益、知识产权、科技人才培养、组织管理等做出客观评价,并判定项目结题验收结果。
(四)绩效评估。由县科技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进行绩效评估。绩效评估作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和财政科技经费分配的重要依据。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采取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构建常态化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的全过程管理。通过常规监督检查、专项抽查检查、中期检查、结题验收、绩效评价等多种方式,加强对科技项目的实施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管,掌握和了解项目实施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
对项目实施存在问题的,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及时整改,不适宜继续实施的项目,应及时终止。同时对项目进行财务审计,退回未发生和不合理使用的财政科技经费。对项目经费使用存在问题的,要求立即停止使用并整改,并根据相关管理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及时移送相关职能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用于科学技术进步的财政性资金,依照有关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的规定责令改正,追回有关财政性资金和违法所得,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