涞水县民政局部门职责登记表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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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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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工作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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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处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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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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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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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县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年度检查和执法监察工作;指导和监督县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管理民间组织的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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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公募基金会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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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登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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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公募基金会登记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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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登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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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承担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年检、管理和监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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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登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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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社会组织评估方案的制定及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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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登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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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辖区内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公募基金会违法行为的查处和申诉复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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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登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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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和监督县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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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登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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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取缔非法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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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登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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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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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指导全县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活动;负责全县抚恤优待和烈士褒扬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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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指导全县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活动,协调军地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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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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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各项拥军优属、优待抚恤、烈士褒扬政策和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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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抚股、双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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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残疾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参战民兵民工伤残等级的审核、申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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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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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革命烈士审核、申报和褒扬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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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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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县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审核、申报和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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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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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革命烈士史料的收集、整理、编纂;指导优抚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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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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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开展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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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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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县双拥模范城创建工作的组织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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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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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与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联系、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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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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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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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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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烈士纪念建筑物建设维护与环境绿化美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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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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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烈士骨灰安葬和目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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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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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烈士史料的陈列、搜集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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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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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革命烈士纪念活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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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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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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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全县退役士兵、复员干部、伤病残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县直单位和县属企业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工作;指导县军供站建设管理工作;参与县级国防动员、兵员征集、预备役人员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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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执行退役士兵、复员干部、伤病残退役士兵接收安置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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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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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全县退役士兵、复员干部、伤病残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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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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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县直单位和县属企业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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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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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指导全县退役士兵管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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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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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县军供站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全县退役士兵、复员干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及稳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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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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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县级国防动员、兵员征集、预备役人员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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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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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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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军队移交本县管理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役士官、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服务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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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军队移交本县各级政府安置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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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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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拟订军休安置经费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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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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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军休机构做好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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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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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检查全县军队离退休干部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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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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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县内军队移交政府安置集中居住和分散居住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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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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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军休干部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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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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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所房屋设施的管理、修缮及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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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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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水、电、暖的正常供应及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维修、保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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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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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安保、绿化及综合治理工作,维护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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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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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接收安置军休干部,协助其办理相关落户手续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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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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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时俱进抓好军休干部的学习教育;征订发放书报杂志;组织参观、旅游、疗养、发挥余热;抓好文化活动的开展及兴趣爱好培训工作,使他们安度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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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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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处理病故休干善后事宜,帮助办理抚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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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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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协调申领经费、发放工资及其它福利待遇的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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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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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日常医疗保健服务工作和医保费用的报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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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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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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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协调全县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全县灾情;管理分配中央、省、市级救灾款物并检查监督使用;组织、指导全县救灾捐赠工作和救灾物资的仓储管理工作;负责国内外对我县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管理和分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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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协调全县救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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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灾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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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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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灾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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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核查全县灾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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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灾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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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上级及县拨付的救灾款物分配和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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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灾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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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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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灾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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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农村灾民损毁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救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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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灾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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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县级救灾物资储备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县救灾捐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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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灾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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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县救灾捐赠中心建设和管理;承办国内外对本县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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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灾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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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减灾规划;承担涞水县减灾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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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灾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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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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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拟定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承担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和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参与拟定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等相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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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拟定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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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政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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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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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股、养老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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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县级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和临时救助资金的分配和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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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股、养老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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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全县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负责全县低收入家庭收入核算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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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股、养老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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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全县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认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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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认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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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全县城乡低保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平台建设、数据库建立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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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认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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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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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加强和改进全县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推进村(居)民自治,村(居)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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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全县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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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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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区干部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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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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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推进村(居)民自治,村(居)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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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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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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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全县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各类福利机构的管理服务标准;管理县级福利资金;拟订政府对福利机构资助办法;负责本级福利机构的认定和全县福利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县社会福利企业审核、申报和监督管理工作
拟订全县慈善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老年人、孤儿、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工作。
负责全县婚姻管理、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工作;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工作;指导全县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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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执行婚姻管理、殡葬管理、收养工作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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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管理所、婚姻登记处、社团登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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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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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处、殡葬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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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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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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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等级殡仪馆的审核、申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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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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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经营性公墓的审核申报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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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政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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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和监督殡葬事业单位建设、管理和殡葬用品市场清理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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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政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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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涉华侨和港澳台同胞的儿童收养登记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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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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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全县流浪乞讨人员和未成年人救助政策,指导救助管理站的建设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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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政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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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执行殡葬改革的方针、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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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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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殡葬改革和殡葬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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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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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尸体接运、火化、骨灰寄存和为举行悼念活动提供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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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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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中国福利彩票发行的各项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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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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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福利彩票销售站的申请、撤销、变更等相关手续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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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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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县级福利彩票的兑奖及设备维修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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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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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五保对象、“三无”人员、符合集中供养条件的优抚对象、流浪乞讨无家可归需政府安置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员的集中供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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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事业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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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儿、弃婴、弃儿的养护、矫治、特教、康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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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事业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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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临时性救助管理工作,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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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事业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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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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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社会工作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推进全县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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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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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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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社会工作教育和培训工作,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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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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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育、发展和指导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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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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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开发社会工作专业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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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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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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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乡镇、街道办事处的设立、撤销、调整、界线变更以及政府驻地迁移的调查论证和审核申报工作;负责全县地名管理,组织实施地名公共服务;负责全县地名规范、地名规划、地名标志设置和数字地名建设工作;负责重要自然、人文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的审核申报工作;负责编辑和审定行政区划和标准地名的书图资料;负责县级行政区划界线管理工作;组织、指导行政区划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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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执行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的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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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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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制订全县行政区划总体布局和预测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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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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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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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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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制订县地名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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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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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县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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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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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地名标准化建设,负责指导督促街路巷牌、门牌的规范化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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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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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标准地名资料的编辑和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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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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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县和街道办事处的设立、撤销、更名、界线变更及驻地迁移的审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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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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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地名档案管理和地名图、书、志编纂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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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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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县地名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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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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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县际边界争议的调查和协调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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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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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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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县老龄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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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制定全县老龄工作发展的方针、政策和规划,拟订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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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龄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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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调查研究,收集、整理老龄工作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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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县老龄工作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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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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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民政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拟订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负责民政政务信息和政策理论研究工作;负责民政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复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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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综合协调处理机关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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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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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全县民政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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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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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局机关文电、督查督办、机要保密、档案管理、办公自动化、安全保卫及会务、后勤保障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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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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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民政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培训及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和行政复议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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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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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和指导民政信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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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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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协调民政政策理论研究和调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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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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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民政政务信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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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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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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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财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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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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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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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水县民政局与相关部门职责边界登记表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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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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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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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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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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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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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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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恤金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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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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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烈士评定、审核工作;及时足额发放烈士褒扬金和一次性抚恤金;指导定期抚恤金发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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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2、《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3、《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总政治部关于贯彻实施<烈士褒扬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民发〔2012〕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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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人被评定为烈士后,相关抚恤政策落实按照《烈士褒扬条例》及相关规定,由民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统计部门负责具体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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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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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烈士褒扬金的垫付及上报工作;指导县级财政将一次性抚恤金列入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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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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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属于《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的烈士遗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遗属特别补助金发放工作;负责确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基本工资、基本离退休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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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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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烈士褒扬金和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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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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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提供排职少尉工资标准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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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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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残病情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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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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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伤残等级鉴定的日常工作;负责材料审核、组织鉴定、确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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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工作的通知》(冀民[2012]91号);2、《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残疾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民[2010]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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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人提出申请认定残疾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残病情鉴定,县区民政局按相关规将初审材料报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审查,符合条件的到市卫生局与市民政局确立的定点医院体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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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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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相应资质指定医院确认工作;负责残病情鉴定医疗专家库组成人员确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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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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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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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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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全市灾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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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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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水、旱灾情后,民政、防办在系统内逐级汇总上报灾害情况,及时沟通会商数据,由民政局发布灾情,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指挥全面抗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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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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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全市雨情、水情、旱情和灾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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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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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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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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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需转移安置灾民情况,提出转移安置意见,并按照相关部门建议制定转移安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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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保定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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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灾害发生后,减灾委成立救灾指挥部,会同县民政局,会同国土、水利部门制定安置灾民方案,及时转移安置灾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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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涉灾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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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灾害种类,由建设、国土、水利、地震等部门提出转移方式或安全安置地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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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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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中央、省和市级救灾款物分配和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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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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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救助需求,提出救灾资金物资分配意见,下拨救灾物资,会商财政局下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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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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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冬春救助期间,民政局根据冬春灾民救助需求进行评估,提出救灾资金分配意见,下拨救灾物资,商财政局下拨救灾资金,做好资金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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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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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商后发文下拨救灾款,联合做好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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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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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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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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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牵头社会救助相关工作。承担全市困难群众社会救助日常工作;综合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困难群众社会救助的综合性政策建议;研究制定、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政策;综合协调相关部门进行数据交换,对相关部门提供的信息数据进行比对分析,出具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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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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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李某因家庭经济困难,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社会救助申请,民政部门负责审核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和医疗救助等;教育部门负责审核其子女的教育救助;建设部门负责审核审批住房救助;人社部门负责审核审批就业救助;卫生部门负责为其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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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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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救助政策法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社会救助工作在保障民生、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配合相关部门,不断提高社会救助信息公开的针对性、时效性和完整性,引导公众关注、参与、支持、监督社会救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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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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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民政部门指导地方明确社会救助工作职责,创新工作机制,整合工作力量,进一步充实基层社会救助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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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农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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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农村社会救助与扶贫开发政策的衔接,联合有关部门督促指导各地认真落实特困人员供养、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等面向农村地区的社会救助政策,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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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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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社会救助情况分析研究,提出宏观决策咨询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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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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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救助政策制定;按照公共财政要求,研究制订有关资金预算,确保资金及时落实到位,负责提供申请救助家庭成员财政供养情况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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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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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政府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督促指导,做好有关社会救助方面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修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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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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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制定社会困难群众就业、社会保险等优惠政策;加强社会保障卡在社会救助工作的应用;负责提供救济申请人及家庭就业、工资、从事公益岗位、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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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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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社会救助资金筹集、管理、使用的审计和监督,对规范管理、完善制度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等方面提出审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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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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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完善针对社会困难群众法律援助的政策措施;加大对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力度;做好法制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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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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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制定社会困难群众医疗减免优惠政策;指导、督促医疗机构落实有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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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计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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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和计划生育家庭优先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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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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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住房困难群众住房保障等相关政策;负责提供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所需的房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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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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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和完善社会困难群众子女教育资助的政策;指导、督促各教育机构落实有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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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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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提供申请救助人员户籍情况、家庭成员组成、死亡情况、车辆拥有情况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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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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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将农村困难群众救助工作纳入农村经济与社会发展进程;扶持农村困难群众发展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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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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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提供与社会救助工作有关的基本统计资料;提供相关统计调查制度设计的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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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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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提供申请救助家庭成员所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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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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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提供申请救助家庭成员纳税情况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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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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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提供申请救助家庭成员纳税情况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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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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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监督各部门针对涉及社会困难群众的收费与价格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机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公益性服务收费的优惠政策;指导、协调、监督各部门针对涉及社会困难群众的收费与价格工作;参与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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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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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提供申请救助家庭住房公积金缴纳和使用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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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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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县级信访部门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信访工作机制,畅通信访渠道。协调推动有关责任部门,妥善处理群众信访反映的涉及社会救助工作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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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贫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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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扶贫开发与社会救助相衔接的政策,指导各地在扶贫开发中对有劳动能力的社会救助对象给予政策、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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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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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制定社会困难群众救助工作政策;关心困难职工生活,及时反映困难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困难职工的合法权益;指导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帮困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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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县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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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在青少年中开展社会困难群众救助的宣传活动;参与组织建立对社会困难群众的社会化志愿者服务体系;组织青少年开展帮助贫困学生爱心助学活动,实施希望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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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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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困难家庭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掌握困难家庭妇女儿童的情况和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组织开展困难家庭妇女扶贫工作,提高困难家庭妇女的科学文化水平及劳动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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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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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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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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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各部门提供的信息进行比对分析,并对提供的数据进行加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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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2〕101号);4、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保市政〔2013〕13号);5、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算与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冀民〔2013〕44号);6、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河北省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办字〔2014〕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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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接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关于低保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后,通过与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建设、金融、保险、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对低保申请人家庭的户籍、机动车、就业、住房、存款、保险、证券、纳税、个体工商户、公积金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全面掌握每户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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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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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提供申请救助家庭的从事公益岗位、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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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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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提供申请救助家庭的房产登记、房产交易和房屋租赁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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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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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提供申请救助家庭成员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信息、经营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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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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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提供申请救助家庭成员纳税情况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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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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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提供申请救助家庭的户籍情况、家庭成员组成、死亡情况、车辆拥有情况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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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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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提供申请救助家庭住房公积金缴纳和使用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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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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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公募基金会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行政许可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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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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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筹备、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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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2、《河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0]第1号);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8号);5、《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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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社团在取得业务主管单位出具的同意筹备成立(成立、变更、注销)的资格审查意见后,按照民政部门要求提交申办材料,经审核符合法定要求后,民政局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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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业务主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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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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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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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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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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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社会团体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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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2、《河北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0]第1号);3、《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民社发[1996]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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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社团在2013、2014年社会组织年度检查中,未向民政局报送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因连续两年未接受年检,2015年民政局根据有关规定,依法对其作出了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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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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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社会团体党建、思想政治工作;负责指导社会团体人事、财务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监督社会团体按章程规定的范围开展业务活动;负责指导、管理社会团体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负责指导、管理社会团体的涉外活动;负责年度检查的初审;负责指导注销登记前的清算事宜,处理撤销登记后的善后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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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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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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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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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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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8号);3、《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民政部令第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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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培训学校在参加2013年度社会组织年检中,首先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审计报告》至市教育局,初审合格并盖公章后,交民政局审查。经审查,民政局作出年检合格结论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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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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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党建、思想政治工作;负责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人事、财务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监督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章程规定的范围开展业务活动;负责指导、管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负责指导、管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涉外活动;负责年度检查的初审;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进行执法检查,协助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指导注销登记前的清算事宜,处理撤销登记后的善后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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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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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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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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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基金会实施年度检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会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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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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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基金会在参加2013年度社会组织年检中,首先提交《基金会年度检查报告》、《审计报告》至主管单位,初审合格并盖公章后,交民政局审查。经审查,民政局作出年检合格结论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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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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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基金会党建、思想政治工作;负责指导基金会人事、财务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基金会按章程规定的范围开展业务活动;负责指导、管理基金会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负责指导、管理基金会的涉外活动;负责年度检查的初审;负责指导注销登记前的清算事宜,处理撤销登记后的善后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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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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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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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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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会组织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组织相关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取缔非法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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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2、《河北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0]第1号);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4、《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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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社会组织未经登记,擅自以养老促进会名义开展活动,经群众举报,民政部门调查认定为非法社会组织,依法做出取缔决定,并宣布该组织为非法,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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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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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进行执法检查,协助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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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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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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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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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社会组织等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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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2、《河北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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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社会组织在参加2013年度社会组织评估,经主管单位初审认定符合3A级,报评估委员会审核,做出符合3A级结论,民政局确认评估等级并公告,颁发证书和牌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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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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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社会组织评估的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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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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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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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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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社会养老服务的业务指导、行业规范、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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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72号);2、《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第49号);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冀政[2014]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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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人申办养老机构,对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向当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备案。获得建设单位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后,经卫生部门、环保部门出具合格验收报告;经公安消防部门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各项条件符合之后,由民政局颁发许可证,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并做好医养融合和养老护理人员教育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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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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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养老服务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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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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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给予财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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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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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保障和监管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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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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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养老机构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对日常消防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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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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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养老机构环境测评验收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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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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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城镇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配建标准,指导养老服务设施有序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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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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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推动医疗机构支持社会养老服务发展,推进养医结合服务社区化,引导社会力量开办老龄型医疗机构,推动医养融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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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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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制定社会养老服务人员培训以及待遇等规定,完善相关医保报销制度。推动医养融合发展,对养老护理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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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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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高校和中职学校、技工院校开设老年服务与管理类专业及相关课程,推进“3+2”、五年一贯制等中高职一体化人才的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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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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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办养老机构许可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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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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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养老机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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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的通知(冀民[2014]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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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者在取得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社会养老机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环保部门出具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住建部门出具的社会养老机构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或者房屋安全状况报告书;食药监局出具的社会养老机构卫生防疫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后,按照民政部门要求提交申办材料,经审核符合法定要求后,民政部门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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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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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出具社会养老机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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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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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出具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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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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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社会养老机构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或者房屋安全状况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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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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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社会养老机构卫生防疫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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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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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变更、注销审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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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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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变更、注销审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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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103号);2、《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3、河北省民政厅《关于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和境外捐赠物资变卖审批权限下放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民〔2014〕86号);4、《保定市民政局关于规范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和监管办法的通知》(保民[2015]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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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申请认定企业按照民政部门要求提交企业登记证书、国税登记证书、地税登机证书、残疾人证及人社部门出具的为每位残疾人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缴费记录和银行等金融机构出具的残疾人职工工资支付凭证,经审核受理后,民政局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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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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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企业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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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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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国税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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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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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地税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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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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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为每位残疾人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缴费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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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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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并协助核实《残疾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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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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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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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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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公墓建设管理、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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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2、《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民事发〔1992〕24号);3、《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民发〔2008〕203号);4、《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1〕第17号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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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经营性公墓建设审批,先经政府同意,规划建设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土地部门、环保部门同意后,由民政部门开展审批,逐级上报省民政厅。在建设完成后,经省民政厅验收合格,核发公墓经营许可证后开业。开展经营后,发现该公墓为追求利润,存在扩大墓穴许可占地面积行为,由民政部门根据《河北省公墓整改意见》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应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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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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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公墓建设立项、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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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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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公墓建设用地管理,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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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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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公墓建设项目规划的审批和执行情况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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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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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审核公墓建设征用占用林地,对非法占用林地毁坏森林、林木的行为进行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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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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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公墓建设中的生态保护,严防水源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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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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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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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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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文明殡葬、绿色殡葬宣传活动,引导群众依法约束殡葬行为,倡导文明殡葬新风,对违规办丧行为进行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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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2、《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1〕第17号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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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父亲亡故后在小区公共场所搭设灵堂,摆设封建迷信用品,并请和尚念经,周边群众反映很大,接到举报后,民政部门会同城管部门前往制止,之后李某报复举报人,将其打伤,公安部门介入并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进行处理,同时,民政部门会同工商部门对封建迷信殡葬用品销售者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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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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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公共场所办丧行为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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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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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民政部门负责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用品的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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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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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违法治安管理或构成犯罪行为的治丧行为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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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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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体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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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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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2、《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1〕第17号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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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2、《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1〕第17号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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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父亲在医院死亡,由医院出具死亡通知书后,交由殡仪馆火化后,张某将父亲骨灰葬入林地,被群众举报后,民政部门会同林业、当地乡镇街道进行调查核实,并由民政部门出具了限期整改通知书,张某接到《通知书》后,自行整改,将父亲骨灰葬入公墓,恢复林地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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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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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2、《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1〕第17号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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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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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管理医疗卫生机构出具人口死亡医学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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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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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民政部门查处擅自兴建殡葬设施、在土地上违规建墓、乱葬乱埋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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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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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民政部门查处在林地上违规建墓、乱葬乱埋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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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事办(侨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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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民政部门对涉外的丧葬有关事宜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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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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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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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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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组织实施国务院《救助管理办法》和民政部《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工作;负责救助工作,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加强救助管理机构内部管理;负责受助人员的返回与护送工作;负责对地址不详流浪乞讨人员安置;建立健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机制,加强部门沟通交流和协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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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1号);2、《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4、《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第24号);5、民政部等19部门《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见》(民发[2006]11号);6、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11]21号);7、《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4]71号)8、《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民发[2014]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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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女孩张某门前蜷缩一团被某派出所巡警发现送至救助站。到站后张某始终不愿开口说话,救助站工作人员细心观察其行为举止,心理老师陪她活动聊天,女孩终于说出了自己的真实身份,救助站与驻站民警联系进行情况核实得知女孩是因与家人吵架而离家出走,救助站工作人员与其父母取得联系并确认无误后,护送郑某安全返乡。
2、一位瘫躺在路边的老妇人被派出所巡警送至救助站,当时老人神志不清并发生抽搐现象,救助站工作人员当即将老人送至医院就诊。老人病情稳定后,救助站工作人员将老人平安的送回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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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部(文明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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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救助管理政策法规的宣传工作,引导树立救助观念。配合救助管理机构的媒体寻亲、寻人启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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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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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推动各部门、各地区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负责对流浪乞讨人员的综合治理和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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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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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发展改革部门统筹考虑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建设,不断完善救助保护设施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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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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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协助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工作。及时安排返乡适龄流浪未成年人入学接受教育,指导中等职业学校做好接收工作;支持救助保护机构对不适合入校接收教育的流浪未成年人开展替代教育,做好严重不良行为的流浪未成年人教育矫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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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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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各级公安机关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严厉打击各项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各级公安机关依法处置强讨恶要、滋扰他人、扰乱公共秩序的流浪乞讨人员,告知、劝导流浪乞讨人员到救助管理机构求助,对工作中发现的或报警求助的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应及时引导、护送至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并协助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查询救助人员身份。指导各级公安机关协助救助管理机构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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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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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法律法规宣传,配合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源头预防工作;加强教养矫治,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组织开展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排查,协助有关部门落实帮扶救助措施,防止流落街头违法犯罪。积极引导法律服务人员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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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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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协助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技能培训和就业帮扶工作。指导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劳动年龄阶段流浪未成年人和流浪乞讨人员纳入就业扶持政策体系,提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和就业服务;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就业援助范围,提供重点帮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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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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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管理部门依法做好防范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影响环境卫生行为的管理工作,协助民政、卫生部门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盒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及时告知并协助公安或民政部门将其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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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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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指导长途救助站、各运输企业为救助管理机构购买乘车凭证和交接送流浪乞讨人员进出站等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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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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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定点医院制度;负责监管流浪乞讨人员医疗救助工作;配合财政、民政部门做好救助费用审核;指导救助管理机构疾病预防、医疗救治、康复等知识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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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宗教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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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协助救助管理机构做好少数民族、信教人员的救助工作及少数民族语种翻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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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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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纳入妇女儿童维权工作、家庭教育工作的总体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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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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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动员、组织青少年社会工作者、青年志愿者参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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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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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流浪乞讨残疾人相关工作,做好流浪乞讨未成年残疾人的康复、教育、就业培训等工作,指导各级残联依法保护流浪乞讨残疾人的各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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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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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民政业务相关的来信来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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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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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来信来访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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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访条例》(2005年5月1日施行);2、《民政信访工作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3号2011年9月1日施行);3、《河北省信访条例》(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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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退伍士兵及子女十几人来到信访局反映相关诉求,信访局在受理登记后,联系民政局信访处及相关业务处室优抚处联合接待上访人员代表,接访人员在耐心细致地解答后,信访人对接待解答表示满意,之后离开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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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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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信访人,解答相关业务问题,办理信访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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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水县民政局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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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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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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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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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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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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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民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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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拟订农村灾民损毁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救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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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灾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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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2-4529583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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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烈士公祭活动和参观保定革命纪念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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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清明节和“9·30”烈士纪念日开展烈士公祭活动,开展参观保定革命纪念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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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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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2-4525787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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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护理员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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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养老机构护理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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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事业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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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2-4515066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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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宣传日”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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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挂横幅、展板宣传、设立咨询台、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向群众宣传民政法律法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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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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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2-4522201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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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离退休干部接收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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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好军休干部“两个待遇”,在重大节日走访慰问军休干部,定期了解军休干部情况和需求,提供必要的关心和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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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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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2-4533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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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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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儿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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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四岁以下弃婴(童)、民政“三无”智障人员、父母双亡且无其他监护人的十四岁以下孤儿、被拐儿童提供生活照料、医疗护理、教育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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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事业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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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2-4515066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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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乞讨救助上街便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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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期上街开展便民服务,为滞留街头的各类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劝导教育和发放救助物资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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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政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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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2-4533803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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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找不到监护人的患病(精神疾病)流浪乞讨人员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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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定点医疗机构为患病且查找不到监护人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基本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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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政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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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2-4533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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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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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体火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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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死者遗体进行火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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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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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2-452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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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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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清明”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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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清明节前后开展“文明祭祀、绿色清明”活动;开展骨灰树葬及骨灰撒海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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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管理所、社政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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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2-452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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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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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彩票销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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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福利彩票销售站申请、撤销、变更等相关手续上报,办理县级福利彩票的兑奖及设备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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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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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2-4533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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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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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水县居民小区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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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水县居民小区命名
|
区划地名办
|
0312-4533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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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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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区划、地名、界线管理的政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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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区划、地名、界线管理的政策咨询
|
区划地名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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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2-4533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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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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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水县街路命名及地名标志设置
|
涞水县街路命名及地名标志设置
|
区划地名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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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2-4533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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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水县民政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社会团体监管
责任单位:社团登记股
一、监督检查对象
民政局登记的社会团体。
二、监督检查内容
通过登记管理、日常管理、业务管理、监督管理等来监管社会团体的活动是否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具体包括下列事项:
(一)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是否存在不合法行为;
(二)社会团体是否依法进行变更、注销登记;
(三)社会团体法人治理结构是否符合要求;
(四)社会团体业务活动是否接受民政局、有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指导部门的指导;
(五)社会团体是否依据法律、法规从事活动;
(六)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或被撤销后,是否按时上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七)社会团体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年度检查;
(八)社会团体是否按规定进行备案。
(九)社会团体是否依据章程开展活动。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社会团体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民政局,接受年度检查。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可于5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直接报送民政局,接受年度检查。
(二)不定期检查。平时上门走访调研,每年走访率不少于10%,以监督社会团体运行情况,检查其存在的问题。重点检查受到投诉举报的社会团体,依法予以处理。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一年未开展活动的,由市民政局予以撤销登记。
(二)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市民政局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被撤销登记的,由市民政局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定期检查程序。
1、下发通知。每年年初下发开展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通知,要求社会团体接受检查。
2、实施检查。社会团体在规定时间内向市民政局报送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民政局以集中检查、上门检查等多种形式进行年检。年检过程中,可要求社会团体就年度工作报告中涉及的问题进行补充说明。
3、作出结论。根据年度工作报告,发现社会团体存在的问题,并作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年检结论。
4、进行公告。完成年度检查后,民政局向社会公告年度检查结果,并向业务主管单位通报。
5、责令整改。责令年检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社会团体进行限期整改。
6、依法处理。根据发现的问题以及年检情况,依法对社会团体进行相应行政处罚。
(二)不定期检查依照制定计划、实施检查、通报结果、整改处理的程序进行。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一年未开展活动的,由市民政局予以撤销登记。
(二)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局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2、违背章程规定的宗旨和超出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3、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4、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5、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6、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7、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8、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三)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民政局撤销登记。
(四)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五)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民政局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被撤销登记的,由民政局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
民办非企业单位监管
责任单位:社团登记股
一、监督检查对象
经民政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主要通过登记管理、日常管理、业务管理、监督管理等来监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是否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具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是否存在不合法行为;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依法进行变更、注销登记;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是否符合要求;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活动是否接受市民政局、有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指导部门的指导;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依据法律、法规从事活动;
(六)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或被撤销后,是否按时上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七)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年度检查;
(八)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按规定进行备案。
(九)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依据章程开展活动。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民政局,接受年度检查。直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于每年5月31日前将工作报告直接报送民政局,接受年度检查。
(二)不定期检查。平时上门走访调研,每年走访率不少于10%,以监督民办非企业单位运行情况,检查其存在的问题。重点检查受到投诉举报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视情予以处理。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由民政局予以撤销登记。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民政局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由民政局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被撤销登记的,由民政局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定期检查程序。
1、下发通知。每年年初下发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通知,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检查。
2、实施检查。民办非企业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民政局报送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民政局以集中检查、上门检查等多种形式进行年检。年检过程中,可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就年度工作报告中涉及的问题进行补充说明。
3、作出结论。根据年度工作报告,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的问题,并作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年检结论。
4、进行公告。完成年度检查后,民政局向社会公告年度检查结果,并向业务主管单位通报。
5、责令整改。责令年检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限期整改。
6、依法处理。根据发现的问题以及年检情况,依法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相应行政处罚。
(二)不定期检查依照制定计划、实施检查、通报结果、整改处理的程序进行。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由民政局予以撤销登记。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局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2、违背章程规定的宗旨和超出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3、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4、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5、设立分支机构的;
6、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7、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8、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市民政局撤销登记。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民政局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由民政局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被撤销登记的,由民政局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
对非法社会组织的取缔
责任单位:社团登记股
一、监督检查对象
我县具有管辖权限的一切非法社会组织。
二、监督检查内容
通过日常管理、监督管理等监管非法社会组织的活动,具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
(二)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
(三)被撤销登记后继续以社会团体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
三、监督检查方式
根据《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规定,根据实地走访、有关业务部门通报、群众投诉举报等线索,检查非法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据其存在的问题和程度予以处理。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登记管理机关依法调查非法民间组织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采取记录、复制、录音、录像、照相等手段取得证据。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二)对被取缔的非法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收缴其印章、标识 、资料、财务凭证等,并登记造册。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实施检查。民政局根据发现、有关业务部门通报或群众投诉举报等线索,及时上进行调查。涉及有关部门职能的,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调查过程中,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出具伪证。
(二)作出结论。对经调查认定的非法社会组织,民政局应当依法作出取缔决定,宣布该组织为非法。
(三)进行公告。对宣布为非法的社会组织进行公告,并向业务主管单位通报。
(四)依法处理。非法社会组织被取缔后,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对被取缔的非法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收缴其印章、标识、资料、财务凭证等,并登记造册。
六、监督检查处理
非法社会组织被取缔后,继续开展活动的,由民政局通报有关部门共同查处。
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监督检查
单位:安置股
一、监督检查对象
按属地管理原则,对从事此项工作负责牵头的民政部门及承训学校等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内容
民政部门负责牵头协调、人数预测、动员报名、资格审查等工作开展情况;承训学校负责做好招生录取、计划制订、教学管理、技能鉴定、发证、推荐就业等组织实施工作开展情况;会同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情况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教育培训检查考核采取定期或者不定期方式进行,必要时安置处牵头会同相关部门适时组织专项检查考核。
(二)民政部门主要负责辖区内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对县级民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县级民政部门主要负责日常事务处理。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听取汇报;
(二)查阅相关台账资料,核实培训情况;
(三)实地抽查承训学校和机构;
(四)召集退役士兵学员座谈;
(五)召开检查考核情况反馈会。
五、监督检查处理
按属地管理、职能分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部门和相关责任人过错责任,责令改正:
(一)牵头协调联系不经常,部门合力办事效率不高,当年度无故不组织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
(二)组织报名形式不够多样,未指导退役士兵填写有关参加教育培训申请,退役士兵本人无法知晓教育培训政策的;
(三)教育培训资金拨付不及时,影响承训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
(四)未择优选择承训学校,专业设置不科学,教学计划针对性不强,难以满足退役士兵就业需求的;
(五)虚报、挪用、截留教育培训经费的。
追究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一)适情通报批评相关单位;
(二)被挪用、截留、虚报教育培训相关经费的责令追回;
(三)尚不构成犯罪的,对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四)相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安置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决定,取消承训机构和学校承担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资格:
(一)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后,未开展推荐就业的;
(二)挪用、截留、虚报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经费等情况的;
(三)教育管理制度不严,教学秩序混乱,引发重大责任事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婚姻登记
责任单位:婚姻登记处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辖区内所有婚姻登记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婚姻登记的条件、要件、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二)婚姻登记的数量、质量、用证、收费情况。
(三)婚姻登记证书、档案的保存情况。
(四)婚姻登记员的思想、作风、业务及廉洁自律情况。
(五)婚姻登记处政务公开情况。
(六)群众对婚姻登记处的反映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免收婚姻登记证书工本费后,民政局不定期实地查看落实情况。
(二)民政局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本级民政部门设立的婚姻登记处和下级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民政局对婚姻登记档案进行专项调查、定期检查和综合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对辖区范围内婚姻登记处监督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结婚登记的条件: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双方自愿结婚;当事人提交3张大两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当事人提交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含有效临时身份证)。
(二)离婚登记的条件: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要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当事人提交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含有效临时身份证)。
(三)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条件:婚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状况;当事人提交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含有效临时身份证),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声明书》;补领结婚证的当事人还应提交结婚登记记录证明和3张大两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补领离婚证的当事人还应提交离婚登记记录证明和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六、监督检查处理
婚姻登记员违反规定办理婚姻登记,给当事人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由婚姻登记机关承担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并对承办人进行追偿。
公墓管理
责任单位:殡葬管理所、社政股
一、监督检查对象
辖区范围内公墓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辖区范围内公墓的墓穴规格、配套设施建设、绿化率、日常管理、经营等情况是否符合《殡葬管理条例》、《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河北省公墓整改意见》、《河北省殡葬设施建设规划》、《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河北省建设经营性公墓行政许可程序(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辖区范围内公墓开展日常执法检查;
(二)联合相关部门不定期抽取部分公墓开展相关检查;
(三)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河北省公墓整改意见》、《河北省殡葬设施建设规划》、《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河北省建设经营性公墓行政许可程序(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进行执法检查、调查案件、收集证据、执行强制措施,对辖区范围内公墓监督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民政部门应该对辖区内公墓实施日常检查,日常检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回访。检查方式可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核查等方式对公墓实行监督检查。
(二)专项检查可由民政部门组织也可由市民政局统一组织实施。对查处的问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时进行处理。
(三)公墓管理单位自开始营业起,每年度应当向当地民政部门提交自查报告,营业未满一年的,可以下一年度提交自查报告。
当地民政部门要对自查报告进行抽查,核对相关情况,如有不符的及时处理。
(四)开展执法检查、查实举报问题时,必须由2名以上殡葬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公墓单位应当指定有关人员配合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应询问,并对检查结果签字确认。检查人员要做好检查资料的汇总整理,并留档,对违法行为及时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在事中、事后监管中发现的问题,严格按照《河北省公墓整改意见》等相应规定对公墓单位处以责令整改、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对还存在违反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及时通知相关部门。主管部门对之进行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缔等处罚。
附件4: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养老机构建设和管理
责任单位:养老服务体系办公室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社会养老机构和责任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养老机构是否按照服务协议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二)养老机构提供的服务是否符合养老机构基本规范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规范;
(三)是否为老年人建立入院评估制度,做好老年人健康状况评估,并根据服务协议内容和老年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实施分级分类管理;
(四)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消防、卫生、财务、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制定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并予以公开;
(五)是否配备与服务和运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并依法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
(六)依照其登记类型、经营性质、设施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护理等级等因素确定的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是否公开,并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价格管理有关规定;
(七)是否按照有关规定接受、使用捐赠物资,接受志愿服务;
(八)养老机构因变更或者终止等原因暂停、终止服务的,民政部门是否提交老年人安置方案。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专项检查。检查方式为听取汇报或实地查看等方式对养老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
(二)不定期监督检查。根据对养老机构管理的举报和投诉,进行调查核实、处理,及时纠正养老机构的违规违法行为。
四、监督检查措施
根据检查情况对存在问题的养老机构进行责令整改、立案调查,并视违法程度等依法处理,进行罚款、追究刑事责任。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方案。确定检查时间、检查范围、检查内容及检查要求。
(二)实施检查。养老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之前向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服务范围、服务质量、运营管理等情况。管理机关在养老机构完成自查的基础上,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核查。
(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将检查情况进行总结评价并报有关部门。
(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整改落实。组织相关部门督促辖区内养老机构认真进行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
六、监督检查处理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的;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
(三)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四)向负责监督检查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有关的活动的;
(六)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七)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监管
责任单位:社政股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辖区内所有的救助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救助机构落实救助措施和规章制度情况;
(二)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三)信访、举报的案件;
(四)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救助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以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结合的方式,对救助机构进行专项检查。
(二)民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进一步健全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监管机制,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四、监督检查措施
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救助机构有违法违规情形的,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整改,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的纠错措施,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救助站应根据受助人员需要提供下列救助内容:提供符合卫生食品要求的食物;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对在救助站内突发疾病者及时送医院救治;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者,提供乘车凭证。
(二)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用于流浪乞讨人员主动救助、医疗救治、教育矫治、返乡救助和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等救助支出。
(三)救助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及时提供救助,不得拒绝;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的求助人员,应当说明不予救助的理由。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救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有关部门根据权限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
(二)对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挥霍浪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单位: 低保股、养老服务体系办公室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监督所属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及经办人员;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保障、医疗救助、特困临时救助等家庭或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依法监督部门及工作人员执行政策情况,依法对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的筹集、分配、管理和使用实施监督。
(二)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保障、医疗救助、特困临时救助等家庭或个人情况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对受理阶段所需材料、审核阶段所需调查内容、审批程序、公示环节等步骤进行检查,查阅相关档案材料是否完备、合法。
(二)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三)申请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四)在实施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地区申请医疗救助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五保供养人员可以凭相关证件直接获得医疗救助。非低保、五保对象或在非一站式结算医疗机构就医的困难群众,在就医后携带医疗费用单据,参照低保、五保申请程序申请救助。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于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民政部门配合下,民政局社会救助处每年组织一次检查,随机抽取一定比例享受社会救助家庭和个人,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进行核查,确保生活困难且未纳入社会救助的家庭及时享受救助保障,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每年进行一次大规模的社会救助工作检查,将随机抽取一定比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通过向村民了解情况、实地查看等途径进行检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及时退出;在实际检查过程中,对村民反应困难的且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进行查看,经核查确实符合条件的,及时给予办理,确保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二)根据申请社会救助的家庭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的委托,可以通过户籍管理、税务、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车船管理等单位和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代为查询、核对其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家庭不予审批,对于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发现不符合的及时取消救助。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成对救助对象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1、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经核查超出规定标准的;
2、不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
3、拒绝接受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对其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核查的;
4、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救助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务工作监督检查
责任单位:殡葬管理所
一、监督检查对象
监督检查本单位职工业务开展活动情况,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单位规章制度开展业务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接运遗体过程中手续是否合规;
(二)办理火化手续过程中程序是否合规;
(三)执行收费标准是否合规;
(四)检查合作单位开展服务是否合规;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监督检查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
四、监督检查措施
相关科室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责令其纠正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一)违规接运遗体,手续不全的;
(二)办理火化手续不合格给予办理的;
(三)收费过程中超范围、超标准的;
(四)合作单位超范围、超标准收费的;
(五)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调阅相关业务档案进行检查。
(二)监督检查后,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三)下发限期整改通知单。
(四)通报受查整改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相关科室及其工作人员在业务活动中,有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追究过错责任。
地名管理
责任单位:地名办
一、监督检查对象
监督管理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标志设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所涉及的单位和个人,负责地名命名、更名、使用、标志设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所涉及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地名命名与更名:对地名命名与更名的原则、程序、审批权限等进行检查,确保地名命名与更名符合相关标准和程序规定;
(二)地名标志:对地名标志设置进行检查,确保符合相关标准;
(三)标准地名:规范汉字书写、罗马字母汉语拼音拼写,促进地名标准化。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实地查看。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不定期检查。
五、监督检查处理
按照《河北省地名管理规定》,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处罚。
(一)擅自命名、更名地名的;街巷标志、建筑物标志、居民区标志、门户楼院牌,不按规定使用标准地名的;不按规定书写、拼写、译写地名的;不按规定将建筑物名称备案的;不按规定设置、维护地名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公开出版发行的地图、电话号码簿、邮政编码册等地名密集出版物,不按规定使用标准地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编纂本行政区域的标准地名出版物,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编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
(四)擅自涂改、玷污、遮挡、移动、拆除地名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故意毁损、盗窃地名标志以及阻碍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
责任单位:地名办
一、监督检查对象
界线管理活动所涉及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进行行政区域界线联检;
(二)界桩及标志物的维护;
(三)掌握因自然原因使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发生变化情况和跨行政区域界线生产建设情况;
(四)调处行政区域界线纠纷,并进行上报。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检查行政区域界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相关资料;
(二)实地察看界桩的维护以及其它标志物的变化情况;
(三)检查跨界生产、建设、经营等活动中履行审批手续情况。
四、监督检查措施
督导对因自然原因或其他原因导致行政区域界线走向标志物发生变化的,及时组织修测,确定新的标志物,并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备案。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有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它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发现有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区域界线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不同情节,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履行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文件和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规定的义务,或者不执行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的决定的;
2.不依法公布批准的行政区域界线的;
3.擅自移动、改变行政区域界线标志,或者命令、指使他人擅自移动、改变行政区域界线标志,或者发现他人擅自移动、改变行政区域界线标志不予制止的;
4.毗邻方未在场时,擅自维修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
救灾工作监管
责任单位:救灾股
一、监督检查对象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落实情况。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救灾资金和物资的管理、使用和监督;
(二)因灾导致生活困难家庭申请救灾资金救助的监督;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每年开展一次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专项普查,对随机选择的部分县区不定期开展若干次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专项抽查;
(二)对救助对象、救助程序、救助时段、救助项目、救助金额如实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对救灾物资仓储工作每年开展两次安全普查和若干次不定期抽查;
(四)通过灾民救助名册随机抽选灾民代表召开座谈会听取工作反馈。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配合审计检查。接收的救灾款物和救灾捐赠款物,均要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
(二)配合监察监督。救灾款物和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购置、发放、使用,全程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对其分配、使用和发放等诸环节实行监察,防止、纠正和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三)民政、财政部门联合执法检查。为切实加强救灾资金和物资的管理使用,民政、财政会同纪检监察部门派出工作组,对此项工作开展专项执法监察。
(四)支持舆论监督。对所有救灾款物、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以及使用情况都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新闻机构的采访和舆论的监督。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救灾资金专项检查程序
1、确定检查范围;
2、制定检查工作方案;
3、会同纪检、审计部门,组织实施检查或督导;
4、撰写提交检查报告;
5、后续工作。
(二)申请救灾资金救助的监督程序
1、严格按照规定发放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即明确由受灾户提出申请,村委会集体评议,乡(镇)政府审查,民政部门核定的救助资金发放程序;
2、对救助对象、救助项目、救助金额、救助时段在乡(镇)和村两级公示5-7天,接受社会监督。
(三)因灾倒损住房户的恢复重建监管程序
1、根据村上报倒损房户情况,实地调查审核,确定倒损房恢复重建对象;
2、损房恢复重建户每月上报一次恢复重建进度,工作人员不定期进村入户实地查勘进展情况;
3、民政部门待其建好并通过审核后后,发放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救灾资金未按程序操作的违规行为,如未张榜公示等行为,限期整改;涉嫌违法的行为,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群众有异议的公示,进一步进行核查,符合条件的给予补助,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补助资格;
(三)对申请倒损房恢复重建中途放弃的,取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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