涞水县国土资源局部门职责登记表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责任股室
|
备注
|
1
|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保证其在行政区域内的有效实施;拟定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规定,并负责实施和监督检查。
|
拟县规范性文件及政策
|
政策法规股
|
|
性规定
|
|
|
2
|
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它专项规划;组织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编制全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
|
编制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规划股
|
|
编制全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
矿产开发管理股
|
|
3
|
监督检查全县土地资源和矿产资源的规划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本行政区域内的权属纠纷;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
调处土地、矿产方面纠纷
|
|
|
查处土地、矿产违法案件
|
执法监察股
|
|
4
|
拟定并实施全县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农用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监督工作,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
开展耕地及基本农田保护
|
耕保股
|
|
开展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
|
耕保股
|
|
5
|
管理权限城乡地籍工作,实施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负责土地确权,土地纠纷调处、城乡地籍和土地登记、发证等工作。
|
开展土地资源调查
|
地籍股
|
|
土地登记发证
|
|
|
6
|
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管理办法;拟定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负责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流转工作。
|
组织开展土地使用权出让
|
土地利用股
|
|
|
|
|
7
|
负责全县土地的分管定级和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审核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格;承担报国务院、省、市、和县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审查报批工作。
|
开展土地定项、地价评测
|
土地利用股
|
|
|
|
|
8
|
依法管理权限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初审、登记发证和转让初审登记;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实施监督管理;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管理地质资料;实施全县地址勘查行业管理,审查确定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管理地质成果。
|
探矿区、采矿权初审
|
矿产开发管理股
|
|
|
地址勘查和地质环境股
|
|
9
|
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保护地质环境;按权限认定并管理具有重要价值的地质遗迹保护区。
|
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对地质
|
地质勘查和
地质环境股
|
|
遗迹进行保护
|
|
|
10
|
贯彻执行国家《测绘法》等法律法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规划及实施情况依法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按法定权限对测绘基准、测绘系统、测绘成果进行管理;对界限测绘进行初审;按法定权限负责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依法查处违反国家测绘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
|
开展测绘资质年检
|
测绘办
|
|
保护测量标志
|
|
|
11
|
依法征收有关专项规费并负责专项管理;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年度经费预算建议计划的编审;安排上级拨给的地勘费和其它资金,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
|
依法管理专项规费
|
财务审计股
|
|
安排资金使用
|
|
|
12
|
组织开展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
|
地质环境及
|
|
|
科技股
|
|
13
|
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
|
|
|
|
|
|
涞水县国土资源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建设用地供后动态监督管理制度
为加强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不断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根据《河北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加强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的通知》及保定市国土资源局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一、建设项目跟踪制度
拍卖中心在签订出让合同及耕保股下发划拨决定书后,辖区国土资源所在监测监管系统中提取《建设项目用地跟踪管理卡》,对出让宗地的公开信息、出让价款缴纳、开竣工、定期巡查等情况作详细记录,作为开展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工作的基础。
二、信息现场公示制度
辖区国土资源所依据《建设项目用地跟踪管理卡》的相应内容,提示并督促土地使用权人在项目所在地醒目位置挂牌公示《建设项目用地信息公示牌》,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内容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设单位、项目动工开发、竣工时间、土地开发利用标准和监管机构、举报电话等相关信息。
三、价款缴纳提醒制度
拍卖中心根据监测监管系统的预警提醒,在系统中提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缴纳提示书》,提示受让人及时缴纳土地出让价款。
四、开竣工预警提醒制度
对于出让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规定的开竣工时间前30日尚未开竣工的项目,由辖区国土资源所根据监测监管系统的预警提醒,在系统中提取《开工提醒书》或《竣工提醒书》,具体巡查人送达土地使用权人,提醒其按期开工或竣工,同时提示其违约风险及违约处理事宜。
五、开竣工申报制度
辖区国土资源所按规定通知土地使用权人在项目开工、竣工时提交《建设项目动工申报书》和《建设项目竣工申报书》,并提供相应的建设用地施工许可证、现场照片、竣工验收证明等材料,并及时在10个工作日内上传监测监管系统。
六、现场核查制度
辖区国土资源所在项目约定开竣工时间、实际开工、竣工验收时点以及开发建设过程中,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现场核查,获取同一角度、不同时期全景照片,在《建设项目用地跟踪管理卡》上做好记录,并及时将相关信息在10个工作日内上传监测监管系统。
七、闲置土地查处制度
土地执法监察股应严格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令第53号)的要求,对涉嫌构成闲置的建设用地及时开展调查、认定和处置,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告知拍卖中心及耕保股录入监测监管系统,同时填报相应的法律文书和案卷表。对于确认的闲置土地及处置结果应在门户网站和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并抄送金融监管等部门。
八、建立诚信档案制度
辖区国土资源所根据监测监管系统中的土地使用权人违规违约记录,在内容和环节延伸的基础上,从成交确认、开发建设条件复核、合同履行等方面做好诚信记录,分级建立用地诚信档案。
各相关股室及国土资源所要充分认识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工作的重要性,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挑选业务水平高、工作责任心强的人员专门负责,确保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工作落到实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