涞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部门职责登记表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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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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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工作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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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处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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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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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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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有关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行业管理;根据本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拟订本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具体实施计划;拟订全县危旧住房的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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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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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业务处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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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行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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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本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具体实施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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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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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城区危旧住房和旧住宅小区的改造、改善计划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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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局和房屋征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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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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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依据上级房改政策规定,拟订本县住房制度改革的具体方案和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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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本县住房制度改革的具体方案和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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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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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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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住房保障相关办法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省、市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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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编写全县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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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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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全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发展规划、建设计划和出售原则并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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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全县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编制年度计划并指导廉租住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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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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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保障性住房建成后的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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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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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规范、指导村镇建设的责任。指导全县乡镇和村庄的建设与管理,推动村镇建设的改革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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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全县建制镇集镇和村庄建设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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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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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村镇规划的实施和通用设计图的推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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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村镇的统一开发、建设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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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村镇建设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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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村镇灾后重建和国家大型建设大型建设项目所在地域村镇迁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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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全县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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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县村镇建设统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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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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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负责全县住宅与房地产业行业管理;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并监督执行,推动住宅产业化;参与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工作;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负责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商品房预(销)售、房地产转让、抵押、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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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牵头组织拟订本县房地产业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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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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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指导全县房地产市场秩序,参与全县住宅与房地产行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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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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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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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开发建设项目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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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并监督执行,推动住宅产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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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业务处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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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县房地产交易(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房屋租赁)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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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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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县商品房预(销)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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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县房屋产权产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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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县房地产中介机构及执业资格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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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房地产信息系统建设与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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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纠纷调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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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驻涞单位的房地产管理工作实施业务指导,并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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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制定全县物业管理的相关办法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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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本县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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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股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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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旧住宅小区的改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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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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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规范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投标、工程咨询、工程监理、工程质量、工程稽查和安全;组织或参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工程质量的审核与评定及对工程质量纠纷的仲裁;负责建筑安装、建筑装饰的行业管理,包括对建筑安装、建筑装饰企业的资质管理;监督检查工程质量及施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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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并执行全县建筑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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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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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县建筑行业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建设行业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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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县建筑业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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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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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县建筑业企业生产经营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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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进、出本县的建筑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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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县建筑劳务基地管理,扩大建筑劳务输出和建筑劳务要素市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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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工程施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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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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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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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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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本县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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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股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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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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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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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备案和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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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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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县管理建设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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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行业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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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商品混凝土行业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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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股和墙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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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局行政审批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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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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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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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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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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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制定城镇国土规划和区域规划;负责城建科学研究工作;会同文物管理部门对历史文化古迹进行保护和管理;拟订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综合管理全市建设抗震设防工作;指导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和利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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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全县风景名胜区工作,研究推进风景名胜与历史文化古迹的保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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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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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和利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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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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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城建科学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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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建成区范围内市政排水设施的新建、改建及维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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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建成区范围内城区道路的新建、改建及维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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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建成区范围内污水处理厂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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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建成区范围内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理审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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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建成区范围内接通、占压、开挖、挪动市政排水设施审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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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建成区范围内挖掘城市道路审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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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建成区范围内排水用户排入市政管道许可审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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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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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和实施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监督指导全县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
对工程造价实施管理,拟订全县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的规章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发布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和建设系统各行业的工程标准化、经济定额、产品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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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城市建设行政管理的组织、实施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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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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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县燃气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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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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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指导全县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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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业务处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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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程造价实施管理,拟订工程造价管理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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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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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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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监察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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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监察的各项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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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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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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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推进建筑节能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房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监督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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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省市要求拟订全县建筑节能的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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墙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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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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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全县建筑材料生产许可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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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建设机械技术装备、建筑材料进入施工现场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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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管理建筑材料的建筑市场准入及建设行业技术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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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和管理建筑节材和建筑节能材料产品使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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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墙体材料改革、粉煤灰综合利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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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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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本县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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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本县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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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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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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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县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工作,规范勘察设计市场;制定本系统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和技术经济政策,组织科技于论证、开发和成果的推广应用;拟订和实施本系统行业人才培养规划;负责系统内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管理本系统专业经济技术职称的评定和执业资格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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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的编制、审查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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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股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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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重点科技发展项目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科技成果的鉴定和推广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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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有关人员岗位培训和合格证书的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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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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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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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建资金使用计划、资金筹措及监督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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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县政府要求及本局工作任务,负责对接、汇总、编制本系统业务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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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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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系统内城建资金使用计划并监督、核实计划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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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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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系统内城建资金项目概、预、决算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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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系统内城建资金筹措及监督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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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旧城改造费的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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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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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指导、监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和行政监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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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行业有关政策并指导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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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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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本系统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并负责审查、报批、清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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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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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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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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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行政复议,参与行政应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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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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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城区路灯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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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城区路灯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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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灯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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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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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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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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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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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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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县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的监督管理;负责本县城乡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指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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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起草本县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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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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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审核城中村和旧城区改造项目申请表,分户征询意见表,分户补偿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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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请人民政府对各个城中村和旧城区改造项目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公告》、《房屋拆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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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各个片区房屋征收补偿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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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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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统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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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城建有关行业的统计报表和有关资料的收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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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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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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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县园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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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城市园林绿化的行业管理,组织制定园林绿化中、长期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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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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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城市绿化施工单位资质的管理、备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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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城市园林绿地的管理,督促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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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办理临时占用绿地,树木砍伐和改变绿地性质手续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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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建设项目附属绿地的审批、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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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收缴市区绿化用地面积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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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城市社会绿化和城市义务植树及其他绿化活动,负责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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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乡镇园林绿化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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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所属公园、广场管理和苗圃管理的监督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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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道路绿化的监督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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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制定城市规划区内公园、广场建立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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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园、广场公用设施使用进行监督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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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编制各类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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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设计、施工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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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河道两侧绿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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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园林绿化建设的科研攻关和技术引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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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园林绿化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研究工作并组织宣传、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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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园林绿化行政规章的审查、修订、上报和组织实施工作,承担相关行政应诉和行政复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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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园林绿地进行巡查,接受绿化违法、违章行为的举报,按照受理范围,将违法、违章行为移交所在执法局处理,并对执法局查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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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执法局在查处园林绿化违法、违章行为时涉及的园林绿地内设施、植物价值认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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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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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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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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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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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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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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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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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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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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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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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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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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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全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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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2、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冀政〔2012〕70号)4、《关于推进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冀建保〔20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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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建设厅在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巡查中发现某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1、个别保障性住房项目未办理土地农转用手续即开工建设;2、部分在建保障性住房项目存在质量安全隐患;3、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未按时拨付到项目检查组作出如下处理:对未按规定办理土地农转用手续进行项目建设情况转交省国土资源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对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项目,现场下发工程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复查其中,对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的项目,下发停工整改通知单和执法建议书,责成当地建设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责任主体进行处罚;对财政补助资金未及时拨付情况转交省财政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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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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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全县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立项审批工作;牵头做好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预算内投资计划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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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国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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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制定全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年度计划;监督全县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用地并规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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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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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群众的收入财产核定和保障性住房小区社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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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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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相关税收支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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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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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全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开展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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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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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制定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相关价格和收费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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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纪检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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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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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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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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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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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查处不按规划建设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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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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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集保障性安居工程所需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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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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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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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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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在办理土地权属登记时,审查申请人提供的完税证明(或减免税、不征税证明),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有关土地、房屋权属、土地出让费用、成交价格以及其他权属变更方面的资料,并协助契税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契税负责每半年公布一次本地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负责按月将已批准的容积率在1、0以下的住宅项目清单提供给同级地方税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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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2、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3、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11号);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建设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
冀地税发[2005]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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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或自然人购买房屋,在向当地房管部门申办房产证时,由房管部门按照“先税后证”的原则,要求纳税人先到地税部门缴纳契税,契税完税凭证是领取房产证的必要条件某企业或自然人受让土地,在向当地国土部门申办国土证时,由国土部门按照“先税后证”的原则,要求纳税人先到地税部门缴纳契税,契税完税凭证是领取国土证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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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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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契税的征收管理,将发现纳税人未进行权属登记的有关信息告知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将在征管工作中发现纳税人没有办理用地手续或未进行土地登记的有关信息告知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配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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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国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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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提供现有的地籍资料和相关地价资料负责在办理土地权属登记时,审查申请人提供的完税证明(或减免税、不征税证明),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不予办理有关土地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有关土地权属、土地出让费用、成交价格以及其他权属变更方面的资料,并协助契税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契税负责在进行用地情况检查和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中,发现擅自转让(受让)土地的,查验土地使用人的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地方税务、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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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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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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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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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和规范建筑市场,指导,监督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相关中介服务机构;负责建筑从业单位资质管理工作;负责查处建筑业管理方面的违规违法行为;归口管理各类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机构;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工程质量安全重大事故。承担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全过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监督。承担审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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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3、《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4、《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5、《保定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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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建设工程发生火灾,住建部门会同公安消防开展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检查,对建设工程施工地不符合国家标准,未落实施工消防安全措施,以及擅自降低标准设计、施工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予以查处,住建部门依法对施工企业违法行为也实施查处。
2、某建筑工程发生高处坠落伤亡事故,住建部门会同安监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对施工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理,住建部门对监理企业违法行为处理,并对施工企业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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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安局(消防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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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地方标准、规范性文件;负责全县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组织对全县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开展检查、服务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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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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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工程项目一般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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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国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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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牵头查处未办理土地许可的非法建设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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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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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牵头查处已办理土地许可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非法建设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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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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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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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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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督促相关单位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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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九号);《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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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在市管内发生交通事故,必须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公安局报告,公安局依据管理权限立案,进行调查取证,并依据调查事实和证据作出结论。地方政府依照国家规定做好交通事故的善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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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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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定交通事故 (险情)发生车辆、设施的紧急避险停靠区及疏散位置;负责交通事故 (险情)发生区域的现场交通管制;负责应急反应指挥中心的24小时值班;在地方政府组织、领导下,进行交通事故(险情)的控制和施救;按法定职权与程序进行事故调查处理;负责事故(险情)的现场保护,维护区域治安,保障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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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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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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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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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发生在管辖范围的污染事故造成的污染清除的指挥工作;协调有关单位对回收的废弃物进行处理;对污染区域的污染情况实施监测,并随时向指挥中心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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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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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救护队伍,调遣120急救中心进行医疗救护;参与抢险救助行动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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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用事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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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市区企业的资质许可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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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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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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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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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认真改造所承担的法律法规规定的保护文物的职责,维护文物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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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84号);2、《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41号);3、国家文物局《世界文化遗产申报项目审核管理规定》(文物保发〔2010〕27号);4、国家文物局《世界文化遗产申报工作规程》(试行)(文物保函〔2013〕15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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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接某乡镇文保员举报称:有人在某乡镇省级文保点涉嫌擅自盗挖文物。接到举报后,市文物管理局执法人员直到现场进行调查。经调查,该乡镇省级文保点有被人私自发掘。市文物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乡镇省级文保点擅自被人私自发掘的行为抄告给市公安局,由市公安局对盗挖古文化遗址的行为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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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文广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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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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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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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村名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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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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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名村名镇的申报;负责申请专项保护资金;指导检查保护和修缮工作开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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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及相关工作的通知》冀建村〔2013〕40号和《关于开展第三批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申报暨第一批河北省历史文化名镇(村)评选工作的通知》冀建村〔2006〕3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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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村拟申报国家名村,按照申报要求,由县规划局制定村庄保护规划和修缮方案,由市规划局批准。再由县建设部门准备相关资料到市住建局申报。被评为国家名村后,由县建设部门向市住建局申请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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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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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制定名村名镇的保护规划、保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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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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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村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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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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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落实保护规划;负责申请专项保护资金;指导检查保护和修缮工作开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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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利用指导意见的通知》冀建村〔2014〕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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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通知,要进行第X批传统村落申报。市规划部门按照通知要求组织各县申报传统村落,并将申报材料建档。完成申报后,市住建局负责落实保护规划,并监督保护和修缮工作进展。文物管理局负责传统村落中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方案制定。旅游局负责传统村落旅游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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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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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农村历史文化调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传统村落认定、编制保护规划和监督实施等工作保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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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文广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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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文物保护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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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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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将具备条件的历史文化村落纳入旅游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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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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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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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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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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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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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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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普法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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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住房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抗震管理、房地产管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建筑节能等法律法规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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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站
安监站
房管局
市场监管股
墙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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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2215
4899801
4899802
4523216
4538109
4899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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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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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月”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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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咨询,发放宣传资料,播放安全生产教育影片,召开安全形势分析会,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开展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演练,普及安全知识,弘扬安全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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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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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99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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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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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全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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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解、宣传农村危房改造政策,明确全市农村危房改造的工作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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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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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99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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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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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广优秀民居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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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优秀民居建筑图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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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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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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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讲村镇建设、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受理群众投诉举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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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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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全市村镇统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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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解国家有关政策和工作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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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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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节能宣传周主题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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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发展节能建筑的重要意义和成果,以及国家相关政策措施,宣传建筑节能常识,使广大市民对墙改建筑节能情况有更深的了解,提高了公众节能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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墙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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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99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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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单位:涞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一)房屋征收事项监管
(二)勘察设计资质监管
(三)工程质量监管
(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
(五)建设工程劳务监管
(六)对属地管理的建筑业企业监督检查
(七)招标投标监督管理
(一)房屋征收事项监管
单位:涞水县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强化补偿管理,确保财政资金使用合法合规,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中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房屋征收调查阶段开展入户调查,提供调查结果、征求被征收人意愿或者意见、宣传征收政策等实施情况。
2、评估机构的选定、评估程序和评估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等。
3、征收决定做出后的安置补偿、政策宣传解释、相关法律文书送达、项目资金使用等情况。
4、规范程序、证据保全、配合做好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申请执行等情况。
5、房屋腾空、房屋拆除安全施工情况。
6、其他房屋征收过程中有关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加强入户调查阶段的监督,对调查结果进行复核。
(二)监督安置补偿过程,现场参与。
(三)监督补偿资金的使用。
(四)重大项目现场派员全程参与监督。
(五)根据投诉举报,组织开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制订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二)对实施单位进行业务培训,提高业务技能和素养。
(三)重大征收项目全程跟踪监督。
(四)全年不定期开展项目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征收办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社会关注、法规规定等制定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二)征收办在重大征收项目中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监督检查,其他项目开展全靠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征收实施单位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征收实施单位履行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其负责人确认签字;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应当将开发部记录在案。
(五)如发现违规行为的,及时指正,并向领导汇报。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发现的违规行为上报领导采取措施要求整改到位,并通报批评;存在工作人员不尽责的情况要通报其领导;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
(二)勘察设计资质监管
单位:涞水县住建局设计室
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自2007年9月1日起实施)第四章和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02号,2007年8月21日)第五条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注册地在保定地区的勘察设计单位及施工图审查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资质资格管理
(三)市场行为
(四)设计质量
三、监督检查方式
1、集中监督检查。由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统一部署的监督检查;
2、抽查和巡查。各级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随机进行的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其中集中监督检查方案应予以公布;
2、检查应出具相应的检查文件或证件;
3、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时,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配合;
4、实施检查时,应首先明确监督检查内容,被检单位应如实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对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并对其工程勘察设计资质重新核定,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对拒不提供被检资料的,予以通报,并责令其限期提供被检资料。
5、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情况予以记录,并由被检单位负责人和检查人员签字确认;
6、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被检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达不到资质标准要求或者发现其他违法行为和重大质量安全问题的,应当进行核实,依法提出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的建议。
(三)工程质量监管
单位:涞水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涞水县质监站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工程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图纸审查单位、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的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监督机构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的活动。
(二)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的活动。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监督检查方式:
(一)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督采取以有计划的随机抽查、抽测为主的方式进行。
(二)抽查是指监督机构采取不定点、不定期、不提前告知的方式,对所监督工程项目中的某一个或某几个,或者对一个工程项目中的某一项或某几项内容的工程质量进行的监督。
(三)抽测是指监督机构为了解掌握工程实际状况,根据监督工作计划和实际需要,对进入施工现场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实体质量进行的检测。
监督检查程序:
(一)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二)制订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对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进行抽查、抽测;
(四)监督工程竣工验收,重点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五)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六)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七)向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备案。
四、监督检查措施
监督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立即整改;
(四)发现的涉及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质量问题时,暂时停止施工并报行政主管部门。
(四)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
单位:涞水县建筑工程管理与施工安全监督处
为规范建筑行业各方主体行为,保障全县建筑工程施工安全,强化政府监督管理,制定以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监督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实施施工安全监督。
二、监督检查内容
施工安全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
(二)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三)抽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
(四)组织或参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依法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六)依法处理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相关的投诉、举报。
三、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行为、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工程项目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应当作为重点抽查内容。
监督人员实施施工安全监督,可采用抽查、抽测现场实物,查阅施工合同、施工图纸、管理资料,询问现场有关人员等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监督机构实施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建设单位申请并办理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手续;
(二)制定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实施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抽查并形成监督记录;
(四)评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并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
(五)整理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资料并立卷归档。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
(五)建筑工程劳务监督
单位:涞水县建筑市场监管股
为加强建筑工程劳务的管理,规范建筑行业用工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强化政府监督管理,制定以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建筑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依法纳入监管范围内的建筑业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及人员的相关活动是否符合《建筑法》、《河北省建筑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一)建筑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对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劳务企业从事施工生产活动的。
(二)劳务企业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劳务企业未依法与劳务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或未按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企业劳务工人情况的。
三、监督检查方式
对建筑企业或工程项目使用劳务情况进行随机抽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实施工程项目的建筑劳务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建筑劳务分包合同备案手续;
(二)实施劳务分包监督抽查并形成监督记录。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发现的违规行为依法责令改正,并作为不良行为录入河北省建筑业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
(六)对属地管理的建筑业企业监督检查
单位:涞水县建筑市场监管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对行使属地管理的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的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市场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省住建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建筑业企业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市、县住建局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建筑业企业监督检查工作。
四、监督检查措施
县住建局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企业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有关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岗位证书和考核或者培训合格证书,有关施工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合同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企业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五、监督检查处理
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保持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满足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
(一)企业不再符合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二)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
(三)逾期仍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七)招标投标监督管理
单位:涞水县建筑市场监管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使用国有资产投资项目,国家融资项目以及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项目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
二、监督检查内容
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法定招标的规模标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1)招标项目登记。
(2)招标人自行招标的条件及备案。
(3)招标人选择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要求。
(4)建设工程招标的条件。
(5)招标方式及直接发包。
(6)标前勘察。
(7)招标文件的内容及备案。
(8)招标公告。
(9)投标报名。
(10)资格审查。
(11)投标。
(12)开标。
(13)评标。
(14)中标。
(15)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16)合同签订及备案。
五、监督检查处理
依法依规、有理有据、热情服务、严格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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