涞水县城乡规划管理局部门职责登记表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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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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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工作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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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处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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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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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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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方针、政策;负责起草我市城乡规划方面的行政规章及实施细则;拟定我市城乡规划有关技术管理规定、细则,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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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城乡规划政策法规的调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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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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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组织起草城乡规划有关管理规定及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初审、上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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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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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规划法律法规的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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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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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城乡规划有关技术规定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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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股、监察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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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城市规划业务的综合汇总、统计、上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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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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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规划管理信息系统与规划局网站的维护管理、规划信息的收集与管理、规划测绘资料的更新与管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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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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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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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县政府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的有关城乡规划的编制与修订,按法定程序组织上报审批,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区域发展战略规划和产业园区规划;指导乡镇政府组织编制镇规划、乡规划及村庄规划并负责镇、乡、村庄规划报批前的审核工作;配合景区主管部门编制景区规划、旅游规划;参与制定县域建设发展战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大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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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县政府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的有关城乡规划的编制与修订,按法定程序组织上报审批,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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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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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编制区域发展战略规划和产业园区规划;指导乡镇政府组织编制镇规划、乡规划及村庄规划并负责镇、乡、村庄规划报批前的审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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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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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景区主管部门编制景区规划、旅游规划;参与制定县域建设发展战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大型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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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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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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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规划区内各项永久性、临时性建设用地和各类建设工程的统一规划管理,核发相关规划许可证书;负责规划区内大中型建设项目及土地划拨类建设项目选址;对已批准的建设工程进行开工验线、规划监督和竣工规划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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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规划区内各项永久性、临时性建设用地和各类建设工程的统一规划管理,核发相关规划许可证书;负责规划区内大中型建设项目及土地划拨类建设项目选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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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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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已批准的建设工程进行开工验线、规划监督和竣工规划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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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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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市行政服务大厅规划局“窗口”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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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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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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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定有关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规定、办法、细则等规范性文件,并报县政府或规委会审定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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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定有关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规定、办法、细则等规范性文件,并报县政府或规委会审定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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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股、监察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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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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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依规查处擅自变更规划许可的建设行为;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未经规划许可的建设行为进行违法违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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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依规查处擅自变更规划许可的建设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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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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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执法局,对未经规划许可的建设行为进行违法违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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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股、监察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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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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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组织相关规划的地形图测绘及基础勘察工作,负责勘察、测绘资料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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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组织相关规划的地形图测绘及基础勘察工作,负责勘察、测绘资料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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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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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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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和县规委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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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协调、承办县规委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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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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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水县城乡规划管理局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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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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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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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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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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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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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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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域内取得合法用地手续,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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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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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县域内其他特殊区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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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水县制止违法建设综合治理实施办法》涞府[2014]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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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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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规划区内的;严重影响县城规划而需要强制拆除的;涞水经济开发区(暂由其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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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乡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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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乡镇、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在新兴产业示范区的(待园区管理机构成立后,由其管理机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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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三坡景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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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三坡景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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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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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域内构成违法占地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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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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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规划区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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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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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强制拆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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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规划区以外(不包括野三坡风景名胜区)构成违法占地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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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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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域规划区以外(不包括野三坡风景名胜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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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三坡风景名胜区违法占地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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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三坡景区管理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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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三坡风景名胜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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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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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域内取得了规划和土地手续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法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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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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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域内(除野三坡景区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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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三坡景区管理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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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三坡景区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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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水县城乡规划管理局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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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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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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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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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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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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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和信访复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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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与规划相关的信访,对信访反映的情况进行核实,并按相关规定认真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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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股、监察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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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2-4530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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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水县城乡规划管理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批后跟踪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跟踪管理,确保建设工程严格按规划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涞水县境内经规划许可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批后跟踪管理的主要依据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
第四条:批后监管的重点内容是:建筑工程的平面位置、高度、造型、功能以及配套基础设施;必要时增加风貌、色彩、外装材质、综合环境等监管内容。
第五条:跟踪管理的主要环节是:批后公布、开工验线、正负零核查、首层核查、主体监管、室外配套等六个环节。
第六条:批后监管由规划局监察股具体负责,规划股配合。
第七条:批后公布。建设工程经规划许可后,建设单位应当按要求制作规范的建设工程规划公布牌,挂、立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由监察股检查合格后,拍摄照片存档。
第八条:开工放线、验线及正负零核查,按本局制定实施的《建设工程放线、验线管理办法》执行。其他监管内容及环节根据工程进度实施全程不定期监管。
第九条:违规处理。监察过程中发现违规建设行为,视不同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轻微违规,口头责令整改,并监督落实;拒不整改的,下达《违法建设停工通知书》及《违法建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整改。仍不改正的,依法立案查处。发现重大违规违法建设行为,直接报局领导研究,依法立案查处。
第十条:监管人员应如实填写《在建工程跟踪管理工作卡》做好检查记录。
第十一条:监管人员因工作失误或失职、渎职造成违法违规建设行为不能及时发现、制止、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给予处分。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试行。执行中发现不妥之处,经局长办公会研究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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