涞水县农业局部门职责登记表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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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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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工作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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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股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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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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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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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定种植业、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组织拟定农业农村经济的政府规章草案,推进农业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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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制定农业生产发展战略,规划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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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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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提出农业产业发展的重大技术措施,拟定农业产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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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定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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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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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定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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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经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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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拟定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政府规章草案,推进农业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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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经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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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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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产品品质的改善;提出有关农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大宗农产品流通及价格等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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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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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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蔬菜站、技术站配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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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推广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生产技术,提高农产品质量,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业结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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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农产品质量检测站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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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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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建议;对农民负担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管理;指导、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审计工作;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开展对县以上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动态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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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全县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政策,调节农村经济利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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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经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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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监督农村土地承包及合同管理、耕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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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三资”管理、审计和农村经济收益分配统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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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管理、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查处涉及农民负担的违法行为和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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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合作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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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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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农业统计年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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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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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责任,依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参与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机构考核。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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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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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农产品质量检测站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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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制定农产品及相关农业生产资料标准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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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指导农业检验检测建设和机构考核工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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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绿色、有机农产品质量认证初审工作,参与市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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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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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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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农资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意见并组织实施,依法对种子种苗、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管理;承担种子(种苗)审批和肥料、农药登记及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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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农业行政执法的监督管理,审核以局名义作出的农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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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种子管理站)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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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农业法制宣传教育、农业行政执法管理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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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和农产品生产中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依法查处农产品质量安全(含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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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有毒、有害农业投入品的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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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耕地质量管理、基本农田保护方面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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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调解农业生产事故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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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的调查、鉴定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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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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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组织对特定种类农业机械产品进行调查;指导农机作业安全和维修管理,指导农机培训管理。组织实施国家农机惠农政策,指导农业机械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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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核发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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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农机监理站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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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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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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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定期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进行免费实地安全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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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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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参与起草全县植保工作发展规划和动植物防疫、检疫的政府规章草案。承担有害生物预测预报,依法实施动植物检疫,依法组织对植保事故进行现场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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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农业植物疫病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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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植保站负责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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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产地检疫,调运检疫、承办调运检疫手续 对调入的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必要时进行复检、监督和指导引种单位进行消毒处理和隔离试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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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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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检疫对象调查,编制检疫对象分布资料,负责检疫对象的封锁、控制和消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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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普及植物检疫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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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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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相关农业科研、农技推广的规划、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县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组织农业先进技术引进、实施科教兴农战略,指导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应用技术研究,组织实施相关农业科研专项、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组织指导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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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订农业科教、教育和农业标准化生产发展规划制订,实施科教兴农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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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教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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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农业教育、农业技术培训、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认定、农业科技送下乡和技术咨询等的计划制定和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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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全县农业技术推广工作,指导乡镇农业区域站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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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农业科技研究,我县推广转化项目的计划组织编报及组织实施和科技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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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科技部门对农业科技成果进行鉴定、评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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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农业科普宣传和送科技下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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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县农机新技术、新机具的引进、试验、推广、示范和购机补贴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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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农机(农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继续教育,组织实施农民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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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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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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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实施农业生态建设农业生态建设规划,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和农业农村节能减排,承担指导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有关工作。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等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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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和农业农村节能减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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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新能源办公室具体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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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指导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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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土肥站具体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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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等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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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新能源办公室具体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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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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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农业涉外事务,组织开展农业贸易促进、技术交流合作。参与并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业援外项目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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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农业招商引资、外向型农业发展指导服务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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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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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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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农业行政复议,组织行政应诉与听证工作;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指导协调信访稳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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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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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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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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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水县农业局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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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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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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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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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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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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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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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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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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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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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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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农业生态发展有限公司种植梨300亩、蔬菜600亩。县农业局组织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在种植过程中违法添加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克百威,并且已经有部分梨、蔬菜对外销售,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企业停止违法行为,县农业局立即通报县食安办,县食安办立即发布食品风险预警。在县食安办协调下,县农业局责令该企业立即追回已销售的蔬菜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县林业局责令该企业立即追回已销售的梨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各集贸市场、超市及其他相关单位立即封存、下架该公司生产的产品,立即追回已销售上述农产品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县城市行政执法局对各食品店摊点是否销售上述农产品进行专项检查,发现涉案产品立即予以封存并立即无害化处理。县公安局提前介入,对相关当事人涉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进行刑事侦查。上述职能部门将上述涉及刑事犯罪案情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通报县食安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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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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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食品安全统一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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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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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可食林产品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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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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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食品安全标准、风险评估等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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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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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食品犯罪案件侦办,维护执法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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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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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食品店摊点等监管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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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水县农业局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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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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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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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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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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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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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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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的监测、预报,发布《病虫情报》,指导全县农作物主要病虫害的防控工作,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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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水县植保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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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2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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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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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信息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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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农情网站,将涉农政策信息、农产品买卖信息等服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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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教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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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2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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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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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实用技术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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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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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教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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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2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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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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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农业技术人员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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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教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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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2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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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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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资生产、经营企业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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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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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2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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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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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快速定性检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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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抽检的蔬菜、水果等农产品进行农药残留快速定性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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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
检测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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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2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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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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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农业科技下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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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乡镇(街道)开展技术咨询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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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教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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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2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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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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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宣传咨询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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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及农业投入品消费者权益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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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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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2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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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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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肥力指标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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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试点范围内行政村、农业生产企业、个人委托的耕地土壤肥力的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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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肥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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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2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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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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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月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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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农业、农机安全生产月宣传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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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股、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农机监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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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2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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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水县农业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事项监管
(二)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事项监管
(三)农业机械安全事项监管
(四)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事项监管
(五)无检疫对象的农作物种子(苗木)繁育、生产基地事项监管
(六)农作物种子引种单位消毒处理和隔离试种事项监管
(七)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监管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涞水县农业局
为加强农产品种养殖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畜禽屠宰环节(统称农产品生产)的监督管理,依法打击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违法行为,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公众卫生安全,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本县区域内从事农产品种养殖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规模场户。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监督检查内容
农产品生产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河北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统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是否存在未依法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农业投入品购销记录的行为;
(二)是否存在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的行为;
(四)是否存在销售依法禁止销售的农产品的行为;
(五)是否存在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的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月不定期开展巡查,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相对人。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面不少于30%;必要时,抽取不少于10%的品种进行质量安全监测。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不少于20%,必要时,抽取不少于10%的品种进行质量安全监测。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属地监督管理: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专管员对所辖区域内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日常巡查;
(二)开展执法检查:针对社会关注度高、具有质量安全隐患等问题,每年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根据农产品例行检测情况,实施重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抽查;
(三)例行监测抽样:对农产品生产单位生产、销售的农产品开展日常监测抽样。
四、监督检查措施
根据制定的全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生产的待销售上市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
(二)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要求被检查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三)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资料;和其他资料;
(四)查封、扣押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五)责令当事人立即追回已经销售的违禁农产品并监督其进行无害化处理;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抽样信息通报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以上机构统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及相关农业技术推广机构;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相关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指定两名以上技术人员开展相关技术指导和必要的行政指导;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例行监测抽样或者监督抽查。
(五)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并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人存在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二)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农产品实施查封、扣押,监督其实施无害化处理,并责令其立即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
(三)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二)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涞水县农业局
为了规范农业投入品(含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的市场秩序,从源头上确保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企业;
(二)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单位、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监督检查内容
1、对被检查人是否依法履行行政许可手续、对有关人员是否符合法定资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被检查人是否依法制作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记录及其相关台帐、资料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对被检查人生产、经营、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的包装、标识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等进行监督检查;
4、对被检查人生产、经营、使用的农业投入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
5、对各类生产、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统称农业投入品管理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6、对是否依法安全使用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月不定期开展巡查,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相对人。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面不少于30%;必要时,抽取不少于10%的品种进行监测。其中:当年主要农作物主推品种和政府重点推广的农业投入品品种监测不低于50%。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不少于20%,必要时,抽取不少于10%的品种进行监测。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针对农业投入品在生产、经营、使用的不同环节开展日常执法检查;
(二)针对消费者高度关注或者有重大质量隐患的农业投入品组织专项执法检查;
(三)在农业投入品的生产、经营、使用高峰时节,组织开展“绿剑”系列执法检查;
(四)根据公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或者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资料;
(三)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四)责令当事人依法召回有缺陷的产品并监督其进行无害化处理;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农业投入品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二)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局其他相关执法机构指定一至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协助开展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农业投入品管理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对生产、销售、使用的农业投入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
(六)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农业投入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并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人有农业投入品管理违法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二)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农业投入品依法实施查封、扣押或者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监督其依法实施无害化处理或者退回供货商,并责令其召回已经销售的农业投入品;
(三)对农业投入品领域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五)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六)依照农业部印发的《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办法》,及时向社会公布案件查处信息。
(三)农业机械安全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涞水县农业局
为规范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行为,依法落实农业机械安全生产措施,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农业机械化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生产经营、维修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监督检查内容
1、农业机械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宣传贯彻实施情况;
2、建立农业机械安全目标责任制,落实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管理措施情况;
3、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管理队伍建设情况;
4、规范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行为,排查并治理农业机械事故隐患情况。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月不定期开展巡查,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人。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面不少于30%;必要时,抽取不少于10%的农业机械进行安全生产性能监测。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不少于20%,必要时,抽取不少于10%的农业机械进行安全生产性能进行监测。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从事农业机械生产经营、维修、使用等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开展日常执法检查;
(二)针对群众关注度高、安全事故隐患大的农业机械或者质量低劣的维修农业机械维修企业组织专项检查;
(三)依法规范实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年度安全技术检验,对其它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进行免费实地安全检验;
(四)根据公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农业机械安全执法人员在农田、场院等场所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二)查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登记证书、牌照及有关操作证件;
(三)检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的安全状况,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并进行维修;
(四)责令农业机械操作人员改正违规操作行为;
(五)查封、扣押有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或者扣押发生农业机械事故后企图逃逸或者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农业机械的作业或者转移的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
(六)监督当事人解体或者销毁应当强制报废或者应当依法回收的拖拉机等农业机械。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农业机械监督管理站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二)县农业机械监督管理站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局其他相关执法机构指定一至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协助开展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农业机械安全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农业机械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并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并进行维修;对农业机械操作人员违规操作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作业;对达到报废条件或者使用年限的农业机械,责令农业机械所有者强制报废并监督解体或者销毁;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农业机械违法行为,依法予以立案查处;对涉嫌犯罪的当事人,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四)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涞水县农业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和《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规范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监督检查行为,依法落实农业机械安全生产措施,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农业机械化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的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具备与其培训活动相适应的场地、设备、人员、规章制度等条件;
2、是否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
(二)监督检查指标
1、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面不少于30%;
2、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不少于2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针对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开展日常检查;
(二)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三)根据投诉举报,开展重点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或者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资料;
(二)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等情况,农业机械监督管理站制定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执法检查实施方案;
(二)县农业机械监督管理所负责人指定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指定一至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协助开展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对教育、教学设施、记录进行监督抽查;
(六)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道路交通安全、农业机械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制作并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人有违法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二)对监督抽查不规范的教育、教学设记录或者不合格的教育、教学设施依法实施查封、扣押或者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三)对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五)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信息。
(五)无检疫对象的农作物种子(苗木)
繁育、生产基地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涞水县农业局
为依法规范对无检疫对象的农作物种子(苗木)繁育、生产基地的监管行为,有效防控农业植物疫情,促进种植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农作物种子、苗木繁育、生产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监督检查内容
根据《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等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无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繁育、生产基地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检查人是否按照国家和地方制定的《植物检疫操作规程》申报产地检疫;
(二)被检查人是否有在无植物检疫对象分布的地区建立种苗繁育基地的计划;
(三)新建的良种场、原种场、苗圃等,在选址以前是否征求当地植物检疫机构的意见;
(四)已经发生检疫对象的良种场、原种场、苗圃等,是否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封锁消灭,如:在检疫对象未消灭以前,所繁育的材料有无调入无病区、是否经过严格除害处理、是否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后调运;
(五)试验、示范、推广的农作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事先是否经过植物检疫机构检疫,有无未取得植物检疫证书进行试验、示范和推广的行为。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月不定期开展巡查,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人。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1次,检查面不少于30%。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不少于2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的农业植物疫情监管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的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投诉、举报事项开展应急监督检查;
(二)面临重大农业植物疫情威胁时,实施专项执法检查。
(三)结合农业植物疫情普查,开展全面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安吉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制定农业植物检疫工作计划,开展农业植物检疫对象调查,编制本县农业植物检疫对象分布资料;
(二)在对违法案件调查取证时,可依法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档案、资料和原始凭证;
(三)责令当事人停止或者改正违法行为。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无检疫对象的农作物种子(苗木)繁育、生产基地监管计划;
(二)安吉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负责人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着植物检疫执法制服,向当事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发现被检查人为履行法定义务或者其他违反农业植物检疫法规、规章的行为,制作并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当事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引起农业植物疫情扩散的,除实施行政处罚外,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违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失的,责令当事人赔偿损失;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侦查。
(六)农作物种子引种单位消毒处理
和隔离试种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涞水县农业局
为切实加强农作物种子引种单位消毒处理和隔离试种的监督,依法及时有效处置重大农业植物疫情,促进种植业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引进农作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国家禁止进境的除外)单位或者代理进口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监督检查内容
1、申请引种前,是否按照规定安排好试种计划;
2、引种时是否填报引进农作物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
3、引种后,是否在指定的地点集中进行隔离试种,隔离试种的时间是否达到规定要求;
4、在隔离试种期内,是否向当地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证明不带危险性病、虫、杂草;
5、发现检疫对象或者其他危险性病、虫、杂草,是否按照农业植物检疫机构的意见处理。
(二)监督检查指标
1、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1次,检查面不少于30%。
2、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不少于2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农业植物疫情监管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的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投诉、举报事项开展应急监督检查;
(二)面临重大农业植物疫情威胁时,实施专项执法检查。
(三)结合农业植物疫情普查,开展农作物种子引种消毒处理和隔离试种的全面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制定农业植物检疫工作计划,开展农业植物检疫对象调查,编制本县农业植物检疫对象分布资料;
(二)在对违法案件调查取证时,可依法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档案、资料和原始凭证;
(三)责令当事人停止或者改正违法行为。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农作物种子引种消毒处理和隔离试种的全面检查计划;
(二)安吉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负责人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着植物检疫执法制服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农作物种子引种消毒处理和隔离试种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发现被检查人为履行法定义务或者其他违反农业植物检疫法规、规章的行为,制作并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当事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引起农业植物疫情扩散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违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失的,责令当事人赔偿损失;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侦查。
(六)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监管
单位名称:涞水县农业局
为加强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的监管,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县行政区域内实施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的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监督检查内容
1、项目建设情况。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质量、建设投资、建设期限等是否按下达的计划(合同)建设;
2、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项目资金实际落实情况,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资金使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投资、财务管理的规定;
3、项目管理及变更情况。项目建设主体、建设内容、建设地点以及投资计划等是否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单个项目单位巡查次数不少于2次。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面不少于5%。
3、全面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面不少于8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属地监管。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财政局基层财政分局对所辖区域内项目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二)分类监管。局属职能单位(股室)在职责范围内对相关项目单位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分类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例行检查。由局属业务站所结合日常技术指导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必要的行政指导;
(二)效能监察。由局监察室对项目实施单位开展事中效能监察;
(三)绩效评价。由局计划财务科对项目实施单位进行事中事后绩效评价;
(四)复核验收。由县农业局会同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乡镇(街道)初验合格项目进行复核验收,其中:对投资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项目进行抽验。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职能单位(股室)制定项目实施监督检查方案;
(二)职能单位(股室)负责人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项目单位出示工作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按照项目管理办法对项目实施单位建设和财务情况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发现项目实施单位违反项目管理办法的,在《涞水县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项目检查情况登记表》注明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项目实施单位没有按项目计划文件和项目建设协议书要求开展项目建设的,应当根据情况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二)发现项目实施单位自财政补助资金拨付之日起三年内终止或者擅自改变基地用途的,应当根据情况做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三)发现项目实施单位自财政补助资金拨付之日起三年内转让、变卖财政支付的设施设备,查实后将收回财政补助资金。
(四)发现项目实施单位因自身原因(不可抗拒因素除外)致使项目无法执行而中止任务,三年内不得申请各级支农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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