涞水县农业局(畜牧)部门职责登记表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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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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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工作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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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股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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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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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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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县政府对全县畜牧水产业的行业管理权,研究拟定全县畜牧水产业发展的方针、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国家发展畜牧水产业的政策、法律、法规在全县的宣传、贯彻和监督执行;拟定全县畜牧水产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产业结构调整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畜牧水产业科实用技术的普及、培训和新技术引进、推广;负责制定全县畜牧水产养殖品种繁育和改良计划,指导生产、繁育和推广畜牧水产良种工作;负责畜牧水产信息的收集、发布,研究畜牧水产业发展趋势,为领导决策提供科学依据;负责畜牧水产业发展项目的编制、申报,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种畜禽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种畜禽质量的鉴定;负责全县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组织饲料质量监测和质量体系建设;负责全县兽药及兽用生物制品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实施全县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负责对全县动物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实施对动物重点疫病的普查、监测及疫情的汇总、统计、上报工作,组织对动物重点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活动;负现全县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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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实验室诊断,动物诊疗机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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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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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监督;兽药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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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卫生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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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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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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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畜牧兽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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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兽医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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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收发、上传下达,接待,人事劳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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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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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技术推广、种畜禽、无公害等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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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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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疫情的普查、监测、收集、报告;协助乡镇政府搞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负责动物防疫知识的推广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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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个基层动物防疫监督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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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水县农业局(畜牧)部门职责边界登记表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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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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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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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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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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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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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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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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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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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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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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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水县农业局(畜牧)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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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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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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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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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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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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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疫病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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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蓝耳病、新城疫、猪瘟等疫病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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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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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3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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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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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技术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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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羊、肉鸡、长毛兔等实用技术推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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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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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2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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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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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法律、法境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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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渔业法律、法规学习宣传,答复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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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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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2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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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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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生产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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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企业规范化管理、标准化生产和健康养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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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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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2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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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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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相关法律法规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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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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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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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2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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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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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检疫法律法规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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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宣传,答复解释动物防疫、检疫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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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卫生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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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2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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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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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服务与相关知识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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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兽医兽药相关法律法规,答复解释有关兽医兽药法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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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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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2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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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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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法律法规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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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畜牧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宣传,答复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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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站、监督所、疫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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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2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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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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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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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答复解释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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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站、监督所、疫控中心、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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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2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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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水县农业局(畜牧)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对本级实施行政许可审批的后续监管
主要负责对各行政许可相关业务单位的协调管理和监督,明确行政许可标准、许可程序,规范业务审查行为;并对行政许可相对人许可后的经营、生产活动开展监督检查和执法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行政许可业务审查职权和从事相关行政执法活动的工作人员和行政许可相对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行政许可程序和许可时间的合法性;
(二)行政许可相对人被许可行为的时效性;
(三)行政许可相对人在取得行政许可后法定要件的存续有效以及许可后生产、经营行为的合法性。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根据需要组织开展行政许可执法检查工作或者专项许可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执行许可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查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相关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在许可监督检查工作过程中,应对各业务单位和许可相对人不同的业务审查内容、程序予以协调、统筹。对问题梳理归纳并提出整改意见,对问题处室予以通报乃至处罚。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行政许可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二)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违法操作的;
(四)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五)行政许可相对人在取得行政许可后法定要件缺失以及许可后生产、经营行为不符合法定要求。
五、监督检查程序
按照监督检查工作方案部署,组织检查人员进驻被检查单位开展检查工作。
六、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行政许可职权的人员在行政许可活动中,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者,追究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二)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三)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四)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五)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范围实施行政许可的;
(六)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的;
(八)行政许可相对人在取得行政许可后法定要件缺失以及许可后生产、经营行为不符合法定要求。
(二)对畜牧水产业投入品的监管
畜牧水产投入品主要包括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为了加强畜牧水产投入品质量监管,维护市场秩序,保障畜牧业生产安全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农贸市场、奶站、饲料经营摊点、规模场户。
二、监督检查内容
畜牧水产投入品生产经营单位(个人)的生产经营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河北省兽药管理实施办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河北省实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一)严厉查处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无证无批准文号或伪造套用文号生产经营,违法销售禁用药物和其它化合物,超范围经营,有效成分含量不足,兽药标签和说明书扩大适应症或功能主治、增加主要成分、改变用法用量等违规问题,改变产品组方,违规添加禁用兽药、人用药品或“瘦肉精”等禁用物质等违法行为。
(二)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无证生产、包装标签不合格等违法行为,重点查处在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养殖环节添加“三聚氰胺”、“瘦肉精”、“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等违禁药物以及非法添加禁用物质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在动物产品进出栏等购销期间、使用高峰期,加强对农资生产企业、农资批发市场、集散地和农资经营摊点的日常监管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农资的加工和对乡村流动商贩的监管。
(二)科学制定并合理实施农资产品监督抽查计划。以兽药和饲料的有效成分含量及是否添加其他违禁成分、动物产品残留等为重点检测内容,提高监督抽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坚持实施监管工作分级负责,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细化工作责任。
(二)加大监管、检测、执法等工作经费投入,充分发挥行政执法机构在农资打假中的主力军作用,做好农资市场日常监管、监督抽检、案件查办工作。
(三)加强与公安、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部门间线索通报、联合执法、案件协办、定期会商等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整体联动优势,形成打假工作合力。
(四)发挥舆论监督和宣传导向作用,利用电视、广播、网络等形式,普及农资法律法规,广泛宣传识假辨假常识,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农资打假工作的良好氛围。
五、监督检查程序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对农资监管的职责分工,对所辖区域内的农资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的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制定具体的监督检查计划,在监督检查过程中,不得少于两名执法人员,且配带执法证件,对监督检查过程填写检查记录卡,经执法人员和被检对象签字后存档备案。
六、监督检查处理
1.警告;
2.责令停止生产、经营;
3.没收违法所得;
4.吊销许可证(登记证)或许可文件,并处以罚款;
5.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畜牧养殖及涉及畜产品质量安全活动的主体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动物“瘦肉精”检测及溯源单使用情况;
(二)畜产品质量标志使用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各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行使监督管理职责。
(一)检查巡查。对畜牧养殖主体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巡查。
(二)检验监测。对辖区内畜产品质量情况进行监督监测。
(三)宣传告知。多种方式宣传告知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知识和法律法规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通过检查巡查,对辖区内养殖企业动物“瘦肉精”检测情况及“溯源单”使用情况、无公害畜产品标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本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并配合做好上级部门安排的监测抽样工作。
(三)开展畜产品风险预警监测工作,研究潜在的隐患问题和薄弱环节,指导安全生产。
(四)加强多部门监管联动,做好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和“瘦肉精”案件的移交工作。
(五)加强宣传告知,多种渠道普及和宣传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积极开展舆论引导。
(六)严厉打击在养殖环节非法使用违禁物质以及生产不符合畜产品质量安全产品等违法行为,对检查或监测中发现的不符合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产品进行执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七)加强应急处置。制定应急预案,成立应急组织,发生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适时启动应急预案,快速反应。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并正式印发部署。
(二)实施检查。落实人员,明确责任,对重点品种、重点区域开展检查。
(三)结果汇总。各类检查工作完成后,将有关情况汇总。
(四)通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整改处理。督促辖区内生产主体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实施检查的部门。
六、监督检查处理
依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一)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经检测不符合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二)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含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及.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
(三)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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