涞水县人民防空办公室部门职责登记表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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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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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工作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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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处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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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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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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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民防空法律法规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拟定全县人民防空事业发展规划,编制人民防空工作年度计划。承办县委、县政府、人武部和县国防动员委员会及上级人防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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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处理、综合文件起草、秘书事务、保密、信息反馈和档案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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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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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县人防系统机关“准军事化”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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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民防空系统有限目标管理和重大事项的督查督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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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电子政务、战备值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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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民防空法律法规的组织实施和人防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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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时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县人防指挥所的生活、物资保障和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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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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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防空防灾宣传教育。制定人民防空宣传教育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防空防灾宣传教育,普及防空防灾知识,提高群众防护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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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防通讯报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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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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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拟定防空防灾宣传教育工作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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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搞好防空防灾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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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指导群众防空防灾宣传教育和防护技能训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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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时负责组织协调临战人民防空战备教育及防空袭斗争宣传、动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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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组织协调防空袭斗争中伤员救护安置、烈士善后及防空队伍干部补充、配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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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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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贯彻落实人民防空要求及人民防空建设规划情况;组织城市重要经济目标应急行动预案的编制和检查督导落实;依法对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管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组织编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技术、质量管理;指导监督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工作;参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和开发利用工作;组织指导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和疏散地域(基地)建设防灾应急避难场所工作;监督检查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中落实人民防空要求工作。组织开展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研究、交流及成果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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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中贯彻落实人民防空要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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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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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和开发利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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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计划、技术、质量、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组织编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和开发利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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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指导人民防空工程开发和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防灾避难场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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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已建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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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民防空工程行政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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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含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建设审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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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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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认可工作;负责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埋设管道、修建地面工程设施审批和人民防空工程改造、拆除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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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拆除、迁移批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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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拆除人防工程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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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时负责组织人民防空工程平战转移计划的落实,对遭空袭破坏的人民防空工程进行抢险、抢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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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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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民防空组织指挥工作。负责修订完善本级防空袭预案及各种保障计划,拟定防空防灾演习计划(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制定人民防空专业队伍(群众防空防灾组织)训练计划并督导落实;搞好疏散地域(基地)建设。负责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设。制定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及其保障方案并组织实施;协调利用军队和地方通信网保障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工作;对人民防空指挥通信专网、空情接收网和警报网建设实施技术和质量管理;督促保障人民防空通信畅通;实施人民防空无线电管理;组织实施防空警报试鸣,落实利用防空警报发放灾情警报机制;建设人民防空信息和信息数据库,为防空防灾提供保障。展示组织指挥城乡群众开展防空袭斗争。组织指挥群众进行疏散掩蔽,发放空袭警报,实施灯火管制,消除空袭后果,配合城市防卫、要地防空作战,协助有关部门组织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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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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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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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及其保障方案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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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利用军队和地方通信网保障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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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民防空指挥通信专网、空情接收网和警报网建设实施技术和质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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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保障人民防空通信畅通;实施人民防空无线电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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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防空警报试鸣,落实利用防空警报发放灾情警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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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人民防空信息和信息数据库,为防空防灾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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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民防空组织指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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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修订完善防空袭预案及各种保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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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定防空防灾演习计划(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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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人民防空专业队伍(群众防空防灾组织)训练计划并督导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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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好疏散地域(基地)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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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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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民防空经费和资产管理使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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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编制人民防空经费预决算,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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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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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做好资产产权登记、清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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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组织人民防空建设活动内部控制和项目内部审计,参与各类经济合同签订并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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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机关行政人员经费及公用经费管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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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时负责编报人民防空袭经费及物资使用计划,统一掌握战损情况,协调实施人民防空经费、物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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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水县政府办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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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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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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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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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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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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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人防工程为群众生产生活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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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人防工程开设“纳凉送爽”场所、地下停车位以及商业经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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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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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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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防空警报提供灾情报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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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有自然灾害发生时利用防空警报发放灾情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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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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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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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人防工程提供应急避难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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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人防工程开设城市地震应急避难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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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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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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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人防宣传教育基地提供防空防灾知识教育和技能训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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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人防宣传教育基地普及防空防灾知识,提高群众防空防灾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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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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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水县政府办人民防空办公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主要负责日常监督检查、查处各类违法行为。为依法履行管理人民防空工作职权,切实做好本系统监督管理工作,特制订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人防行政执法主体作出的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基于层级隶属关系,重点监督检查主要包括:
1、人防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2、人防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贯彻施行情况,及配套措施的制定情况,包括执法中取得的成效及存在的问题;
3、依法行使人防职权和履行法定职责情况,包括是否严格执法,有无乱作为或不作为问题,是否引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情况;
4、人防行政执法程序、文书、票据的规范化以及罚款的收缴情况;
5、人防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包括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保障措施及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执法证件使用情况等;
6、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三种方式可单一、交叉或结合进行。
(四)监督检查措施及程序
1、听取被检查对象的情况汇报;
2、调阅审查有关人防行政执法案卷、法律文书、执法票据、发文登记、档案资料等文件材料;
3、实地现场考察,了解被检查对象依法行政状况;
4、及时总结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
(五)监督检查处理
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对发现的问题,属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责成抓紧查处,履行法定职责。属于行政执法主体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给予撤销、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等处理;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人防工程设计审批事项监管
为督促已办结人防工程设计审批项目手续规范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特制订以下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人防工程设计审批申请人(单位或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1、人防工程设计单位是否具有相应资质;
2、项目施工图设计等相关资料是否真实、完整、有效;
3、项目是否按批准的文件进行设计;
4、项目是否按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建设;
5、是否存在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定期检查、抽检巡查、社会监督。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原件校验申报资料;
2、现场巡查项目。
(五)监督检查程序
人防工程建设项目中间结构验收时,由专人定期对照人防工程设计审批进行监督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发现审批申报资料中存在不真实或失效文件的,按照行政许可法相关条款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现场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的,按照“不按标准修建人防工程处罚”的行政处罚程序处理;
3、设计单位不具有相应人防设计资质的,按照“建设单位将人防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处罚”的行政处罚程序处理;
4、存在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情况的,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三、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要求审批事项监管
为督促已开工建设的兼顾人防工程手续规范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河北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暂行技术规定》,特制订以下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要求审批申请人(单位或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提供的审批资料是否真实、完整、有效;
2、项目是否按批准的文件进行设计;
3、是否按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兼顾人防工程建设;
4、是否存在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定期检查、社会监督。
(四)监督检查程序
1、项目审批完结后,及时制定监督检查计划;
2、根据计划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巡查;
3、对存在问题的项目及时通报,情节严重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4、相关单位按照通报要求整改完成后,及时反馈并进行复查。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1、发现审批申报资料中存在不真实或失效文件的,按照行政许可法相关条款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现场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的,按照“不按标准修建人防工程处罚”的行政处罚程序处理;
3、存在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情况的,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四、人防工程使用登记事项监管
为保障人防工程符合使用功能,督促落实使用登记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特制订以下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使用人防工程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按照《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进行人防工程维护;
2、工程是否按照设计用途使用;
3、是否存在降低人防工程防护功能的其他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定期检查、抽检巡查、社会监督。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对平时使用的人防工程定期检查;
2、按计划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巡查;
3、对检查内容中涉及问题予以通报;
4、相关单位按照通报要求整改完成后,及时反馈并进行复查。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使用,按照“平时利用其他人防工程未向人防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以及危害人防工程及设施安全或者降低人防工程防护能力等的处罚”的行政处罚程序处理:
1、工程隶属单位或实际使用者没有落实维护管理责任,拒不履行维护管理和安全使用义务的;
2、工程使用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整改后仍不能消除的;
3、工程隶属单位或实际使用者存在破坏人防工程结构和安全防护功能的行为,拒不改正的;
4、利用人防工程从事危害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及违法犯罪活动的;
5、其他原因导致人防工程平时使用条件灭失的。
五、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审批及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取监管
为督促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审批及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取规范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特制订以下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审批申请人(单位、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新建民用建筑是否按规定办理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审批;
2、人防工程设计建设面积是否达到应建面积;
3、人防工程设计建设面积未达到应建面积的,是否按规定标准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4、提供的审批申请资料是否真实、有效。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定期检查、抽检巡查、社会监督。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在项目竣工备案时对易地建设情况逐个进行复核;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缴纳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2、对检查过程中的有关问题予以通报;
3、相关单位按照通报要求整改完成后,及时反馈并进行复查。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1、未按规定办理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审批手续或不按规定建设防空地下室的,按照“不建、少建防空地下室处罚” 的行政处罚程序处理;
2、经复核实际建设防空地下室不满足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的,按照有关规定补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3、发现建设单位弄虚作假取得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对逾期不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并按规定依法加收滞纳金。
六、重点目标人防建设及防护监督检查
为加强人民防空重点目标的监督管理,保障各项防护措施有效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特制订以下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人民防空重点目标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把人民防空重点目标防护工作纳入本单位的目标责任考核和管理制度;
2、新建人民防空重点目标,是否按有关要求落实防护工程设施;
3、是否已制定切实可行的防护方案,做到定期修订;
4、是否组建防护指挥机构,并做到人员变动及时调整;
5、是否组建专业抢修队伍,每年进行一次整组,并结合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加强防护培训和岗位练兵,组织必要的演习演练;
6、是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并做到定期维护和更新;
7、是否落实伪装、隐蔽、干扰示假等防护措施。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定期检查。每年由人防部门对每个重点目标单位进行一次实地检查;
2、不定期监督抽查。根据需要,由人防部门结合实际对相关单位进行重点抽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重点目标防护方案修订后及时报人防部门备案;
2、检查防护指挥机构、专业抢修队伍调整名单;
3、检查专业队训练计划和演习计划;
4、人防部门组织实地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内容、时间、要求;
2、通过听取汇报、检查资料和实地查看等形式进行检查;
3、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六)监督检查处理
1、要求限期整改;
2、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
3、向本级政府和军事部门报告。
七、人防专业队伍建设监督检查
为加强人民防空专业队伍建设,提升应急救援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特制订以下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人民防空专业队组建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按要求组建人防专业队,并根据人员变动及时调整和补充,保证人员满编;
2、每年是否结合民兵整顿进行专业队整组,专业队员是否做到人册一致,是否与基干民兵交叉重叠;
3、是否根据训练和遂行任务的需要,配备装备器材;
4、是否组织专业训练。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定期检查。每年由人防部门对组建单位进行一次实地检查;
2、不定期监督抽查。根据民兵整组计划,对部分单位进行点验抽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检查专业队整组名册和训练计划;
2、实地实兵点验抽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内容、时间、要求;
2、通过听取汇报、检查资料和实兵点验等形式进行检查;
3、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六)监督检查处理
1、要求限期整改;
2、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
3、向本级政府和军事部门报告
八、人防通信警报设施建设、维护监管
为加强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建设、维护监督管理,确保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始终处于良好战备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河北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特制订以下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本级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设点单位或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存在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的行为;
2、是否存在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行为;
3、是否存在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行为;
4、是否存在工程建设涉及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安全未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告,擅自施工造成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损坏的行为;
5、是否存在擅自迁移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行为;
6、防空警报设施设置场所或者建筑物的权属发生变更时,双方当事人是否就警报设施及维护管理责任等事项移交,并向人防部门备案;
7、突发性事件鸣放警报是否按要求组织、上报和备案;
8、工程建设涉及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安全的,是否将有关施工方案和防护措施向人防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督检查;
9、施工中损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是否按要求修复、重新安装或者赔偿;
10、人民防空警报设点单位或个人是否落实社会化管理职责,是否有专人负责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维护管理;
11、人民防空警报设点单位和管理员是否落实周巡检、月维护、季测试和年检查等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定期检查。一般每季度进行一次,对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是否通信畅通、安全可靠、符合人防技战术要求进行检查,同时对人民防空警报设点单位或个人是否落实人防警报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开展实地检查,特别是警报线路、警报器、控制器、通信频率等情况有计划有重点的进行巡检。
2、不定期抽查。重点检查存在问题和受到投诉举报的人防警报设点单位或个人,视整改执行情况,决定检查的频次。
3、重点监管。对于防空警报设施设置场所或者建筑物的权属发生变更时相关移交和备案工作的,突发性事件鸣放警报备案的以及工程建设施工涉及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安全的,要重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
2、在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点单位开展自查的基础上,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
3、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建设、维护管理不符合要求的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整改落实,对整改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1、对于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的,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2、对于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3、对于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4、对于工程建设涉及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安全,未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告,擅自施工造成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损坏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5、对于擅自迁移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6、对于未落实社会化管理职责,未开展警报设施日常维护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向其主管部门通报;
7、突发性事件鸣放警报未按要求组织、上报和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向其主管部门通报。
九、人防专项资金使用监督检查
为确保人防专项资金使用安全到位,规范收支管理,根据《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防空经费保障与管理工作的通知>》,特制订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人防主管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1、人防专项资金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坐收坐支等情况;
2、人防财务收支、经济活动是否“收支两条线”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三)监督检查方式
报表审查,实地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成立专项资金检查领导小组;
2、根据当年预算批复人防专项投资资金、使用资金,开展人防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抽查工作;
(五)监督检查程序
1、每年初提出全年专项检查计划,报办党组同意;
2、实施专项检查,取得原始凭证,编制工作底稿,并由被检查单位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3、草拟专项检查报告,征求被检查对象的意见;
4、出具专项检查报告,下达被检查单位;
5、督促被检查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落实整改意见,并书面报告执行结果。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检查存在的问题,责成有关部门纠正并相应扣减补助;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坐收坐支人防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的规定追究法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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