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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涞水县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示范村镇(社区)创建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相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县政府《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涞政发〔2016〕2号)文件,加强对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示范村镇(社区)的培育,充分发挥示范企业、示范村镇(社区)的带动作用,切实提升涞水县电子商务建设水平。现将《涞水县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示范村镇(社区)创建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抓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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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26日
涞水县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示范村镇(社区)
创建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县政府《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涞政发【2016】2号)文件精神,加强对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示范村镇(社区)的培育,充分发挥示范企业、示范村镇(社区)的带动作用,切实提升涞水县电子商务建设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涞水县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示范村镇(社区)的创建范围为全县电子商务企业、乡镇(社区)和行政村。
第三条 涞水县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示范村镇的创建、评选由涞水县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 创建对象和时间
第四条 农村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创建对象为:规模较大的电子商务企业和电子商务服务平台。
第五条 电子商务示范村镇(社区)的创建对象为:电子商务企业(网店)相对集中,配套服务相对完善的乡镇(社区)或行政村。
第六条 涞水县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示范村镇(社区)的创建时间为:企业或村镇(社区)向涞水县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创建申请后的一年时间内。
第三章 创建标准和条件
第七条 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创建标准:
1、企业规模较大,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且本地农特产品线上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
2、企业信誉良好,无拖欠职工工资等违法违规现象。
3、示范带动性良好,能安排20人以上的青年开展创业见习,并帮助他们成功创业。或能积极组织货源,为20家以上的初创型农村电子商务企业(网店)提供货源服务。
4、重视企业文化建设,热心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第八条 电子商务示范村镇(社区)创建标准:
1、农村电子商务企业(网店)集聚。示范村(社区)创建要有30家以上的农村电子商务企业(网店);示范乡镇创建要有100家以上的农村电子商务企业(网店),其中至少要有10家以上线上销售额在百万元以上的农村电子商务企业(网店)。
2、示范乡镇电子商务线上年销售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示范村及示范社区电子商务线上年销售总额在500万元以上。
3、体现政府引导,有领导小组,有帮扶政策,切实为壮大农村电商队伍、推广农特产品提供服务。
4、配套设施完善,信息网络通畅,物流配送便捷,有相对配套的产业基础。
第四章 申报和评选
第九条 申报。创建的电子商务企业、村镇(社区)于每年的9月30日前向县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涞水县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村镇(社区)创建申请》,创建期满,经审核后,符合条件的企业、村镇(社区)上报县政府。
第十条 创建期满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涞水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村镇(社区)登记表;
2、创建单位总结材料;
3、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年销售情况材料、村镇(社区)证明等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公开公示。将符合创建标准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村镇(社区)名单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涞水县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公布。
第五章 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奖励。
1、示范企业奖励。对创建成功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
2、示范村镇奖励。对创建成功的农村电子商务示范乡镇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对于创建成功的农村电子商务示范村(社区)给予一次性3万元的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涞水县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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