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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相关单位: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冀政字〔2015〕49号)和《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要求,为做好我县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农业普查是一次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对全面了解“三农”发展变化情况,查清农业、农村、农民基本情况,掌握农村土地流转、农业生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规模化和产业化等新情况,反映农村发展新面貌和农民生活新变化,科学制定“三农”政策、促进农业现代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严密组织,依法实施
(一)普查对象和范围。此次普查对象是,在涞水县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个人和单位: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
普查的行业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二)普查内容和时间。按照全国统一部署,此次农业普查内容包括:农业从业者基本情况;农业土地利用与流转情况;农业生产与结构情况;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业规模化、产业化发展情况;新农村建设情况;农村人居环境与农民生活方式变化情况。
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16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6年度资料。
(三)普查方式。此次普查,广泛使用智能手持电子数据采集设备(PDA)入户采集数据,建立普查数据联网直报系统,提高普查工作信息化水平和效率,同时,利用自主卫星资源,准确测量全市主要农作物的时空分布,查清现代农业生产设施状况。
(四)普查队伍组建。各级普查机构要充分发挥县、乡镇政府(社区办)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作用,从乡、村干部中选调现场组织和调查人员。有关部门要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各级普查机构要根据工作需要,从社会上临时招聘或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变,保证普查队伍稳定。普查机构工作人员、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选聘工作,由各级普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普查员要具备一定文化程度,能够熟练进行计算机、智能手持电子数据采集设备的基本操作,能够准确理解调查内容、正确填报调查表;普查指导员要熟悉当地情况,能够协助普查员顺利开展入户调查工作。
(五)广泛宣传发动。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各级普查机构要主动向新闻单位提供情况。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方式,广泛深入地宣传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六)坚持依法普查。要严格按照《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开展普查,普查对象要如实填报普查数据,确保数据的真实可靠。普查取得的数据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能作为部门和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所获取的普查对象个人和商业秘密,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做好普查资料的管理、开发和共享,发布普查数据须经上一级普查机构核准。相关执法机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和《河北省统计条例》有关规定和普查的具体要求,严肃查处普查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确保普查数据质量。
三、强化保障,落实责任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突出重点,创新手段,认真做好我县第三次农业普查的宣传发动和组织工作。
(一)成立普查机构。县政府成立保定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领导全县农业普查工作,协调解决普查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统计局。乡镇政府、社区办也要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做好当地农业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乡镇(社区办)级普查机构组建要在2016年3月底前完成,2016年3月15日前,报县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明确部门职责。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统计部门负责普查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做好调查方案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编制实施的衔接;宣传部门负责做好新闻宣传及新闻媒体的组织协调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普查经费落实保障工作;农村工作、农业、林业部门负责提供规模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资料并协助做好现场登记等工作;民政部门负责提供乡镇(社区办)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名录;其他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通力协作、密切配合,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三)落实经费保障。我县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统计部门要本着精打细算、节约办事的原则,实事求是编制农业普查经费预算,准确测算所需智能手持电子数据采集、遥感测量等设备的数量和经费总额。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保障,充分考虑农业普查方式改革、物价上涨、农户增加、普查难度增大和普查人员报酬提高等因素,合理安排好本级负担的调查经费预算,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财政和统计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加强对农业普查经费预算的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厉行节俭,努力提高农业普查经费的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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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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