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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涞水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安全防护
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相关部门:
《涞水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安全防护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各单位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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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1日
涞水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安全
防护专项行动方案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冀发〔2015〕28号)和《保定市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保定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保水领办〔2016〕1号)部署的2016年度水污染防治工作任务,有效改善水环境质量,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水质水量并重、治理预防并举、政府公众共管的防治原则,以“水量保证、水质合格、监控完备、制度健全”为目标,以集中开展水源地综合整治为突破,以提高管控能力为核心,重点推进划定水源地保护区、规范水源地建设、水源地隔离、水源地生态修复与建设、应急备用水源地建设,按照“一年初见成效、三年明显改善、五年全面达标”的行动要求,全面提升城镇居民饮水安全保障能力,为提升涞水县水环境质量提供更加坚实的基础。
二、治理目标
利用五年时间,对县城、南水北调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及拒马河、小西河沿线村庄进行综合整治,彻底消除水源地安全隐患,建立水源地安全防护体系,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到2017年全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为100%。
三、主要任务
(一)开展水源地认定并划定保护区
开展水源地认定和现状调查工作。涞水县目前共有6眼自来水水井,供全县建成区内4000多户3.3万居民饮用。到2016年底前认定地表水水源地、地下水水源地及与饮用水相关输水明渠的工作,建立并公布水源地名录。结合水源地认定工作,尽快开展水源地现状调查和评估工作,在摸清水源地供水现状、水质状况、污染源类型及分布和管理状况的基础上,提出水源地安全评估报告。
推进水源地保护区划定。县政府对直接管辖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合理划分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划分准保护区。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保护区划定方案报批程序。2017年底前,完成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定。对已划定保护区的饮用水水源地,除因饮用水水源功能发生变化、水质不能满足饮用水要求、饮用水水源安全受到威胁等原因确需调整外,不得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开展水源地保护区整治工作
规范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建设。按照水源保护区划定成果,2018年底前完成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勘界,并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 HJ/T433-2008)的规定,规范保护区标志和标识,设置界碑、交通警示牌、宣传牌等。
实施水源地隔离工程。对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实施隔离防护,建设围栏、围网,种植生态防护林,建设取水口污染防治设施等,对穿越水源地保护区的铁路、公路、桥梁等设置防护墙(栏)等安全隔离设施。
集中整治各类污染源和非法设施。全面排查、清理、整治水源地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的各种污染源和各类非法建设项目,到2016年底前,关闭、取缔保护区内工业和生活排污口,取缔排放污染物的渗井、渗坑,清理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拆除搬迁油库设施,清理坑、池、沟渠等洼地存积废污水,依法关闭或搬迁一级保护区内畜禽养殖场 (小区)、养殖专业户等严重影响水源地水质安全的污染源;到2017年底前,依法清除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非法建筑物等。自2016年起,按照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评估内容要求,每年对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强化工业污染防治。严格整治化工、造纸等高污染建设项目,禁止排放未经处理或虽经处理但不达标的工业废水,工业固体废弃物应及时运至不影响水源水质安全的区域处理。
强化农村污染整治,以分布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南水北调工程二级保护区内的傍水村庄、拒马河小西河沿线村庄为重点,全面实施农村垃圾处置和生活污水治理等农村清洁工程。到2017年底前,完成现有沟渠坑塘垃圾等清理工作,改造化粪池及农村厕所,建设防渗设施,消灭傍水农村污水、垃圾直排入河乱象。
(三)实施水源地生态修复与建设工程
实施水源地保护区绿化工程。加大水源地造林绿化和植被保护力度,到2018年底前,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适宜绿化的陆域,植被盖度应明显提高,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适宜绿化的陆域,植被盖度应提高。实施农业面源污染生态修复治理。到2020年底前,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利用现有渠道、沟、塘、窖等,配置水生植物群落、格栅和透水坝,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严禁农田退水直接排放进入地表水体。
(四)完善水源地监测监控体系
县自来水公司建立水源地监测制度,建设、完善水质自动采集、传输、记录设施,建设覆盖水源地的监测监视信息平台和网络,定期对水源水质、水量开展监测,监视水源地的饮用水、水域、水工程及其他设施的变化状态。自2018年起,向社会公开城市饮水安全状况信息。到2020年底,完成水源地监测监控体系建设,达到全县地表水集中式水源地自动采集率100%的目标。
(五)加强水源地风险管理
做好饮用水水源风险防范。自2016年起,每年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开展基础调查与评估,将可能影响水源安全的风险源全部列入档案,实行“一源一案”,对每个风险源开展隐患排查、整改,编制风险应急方案,建立联防联控应急机制。推广供水水厂应急净化技术,储备应急供水专项物资,配置移动式应急净水设备,加强应急抢险专业队伍建设。加强应急保障体系建设。到2016年底,县政府要强化水源地突发性事件应对工作,完善部门联动和跨界联动机制,完善水源地应急预案体系,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及时有效处置饮用水突发安全环境事件。在水源地建设应急防控工程,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加强水源地防洪工程、引水工程、供水工程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应急保障体系,强化抢险队伍建设,确保水源地运行安全。
四、时间安排
(一)重点推进阶段 (2016年)
一年初见成效。至2016年底,以消除严重影响水源地水质安全的污染源为重点,开展集中整治各类污染源和非法设施等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完成现有水源地认定、水源地现状调查工作。编制风险应急方案,建立联防联控应急机制,基本建成应急保障体系。
(二)突破攻坚阶段 (2017年-2018年)
三年明显改善。到2017年底,完成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定工作。水源地监测监控体系和风险管理体系基本建立。
(三)完善提升阶段 (2019年-2020年)
五年全面达标。到2019年底,完成全县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生态隔离防护设施建设。认真总结经验,细化治理标准,完善工作措施,提升管控能力,水源地监测监控体系和风险管理体系全面建立,全县集中供水率达到100%,全县地表水集中式水源地自动采集率达到100%,全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为100%。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机构
成立一个由环保局、水利局、卫计局等具有政府行为能力或相关监测资质的部门参加的监督管理机构。在水源保护区内以及水源地附近区域设置公告牌和警示标志,明确水源地各级保护区范围及边界,设立举报电话等。同时,在交通干线进出口设置运输有毒有害化学品车辆绕行标志,禁止装载有毒有害化学品的车辆通过各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的所有道路界碑上设置警示标牌,公布危险化学品等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的报警电话等。
(二)强化筹措资金,落实各项政策
按照“事权和财权对等”的原则,加大政府财政资金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保护和治理项目的支持力度,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资金,省级财政资金优先向列入专项行动方案的项目倾斜。深化 “以奖促防”、“以奖促治”、“以奖代补”等资金支持机制。推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 (PPP)模式,设立融资担保资金,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质押融资担保,鼓励社会资本加大水源地保护投入。
(三)强化督导落实,严格考核问责
定期对水源地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督导工作实行按季度上报制度,于各季度末将本季度工作推进措施和年度任务进展情况报送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检查调度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尽快解决。
(四)强化联合执法,健全长效机制
开展水源地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县政府协调组织公安、环保、水利、国土等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执法,形成部门合力,严厉打击各水源地保护区违法建设、私搭乱建、偷弃垃圾、违规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特别是已明令整治而拒不执行的非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强化环境保护、公安、监察等部门和单位协作,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规定。
(五)强化宣传引导,促进公众参与
对水源地整治标准、相关政策、进展情况及时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做到公开透明。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 “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作用,大力宣传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安全防护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凝聚共识,赢得社会各界的支持和理解。深入宣传水源保护的有关政策和相关标准,提高全社会水源保护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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