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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水县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5/11/04   点击:

涞水县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建立网格化
环境监管体系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环境治理攻坚行动的意见》、《关于印发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和保定市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大气污染防治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有效强化地方政府环境监管主体责任,创新环境监管体制机制,实现大气、水和土壤等环境质量的改善,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强化环境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范环境风险、确保环境安全为目标,以解决大气、水、土壤、农村环境监管中存在的盲区死角为重点,形成“各级政府组织实施、环保部门统一协调、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目标任务

  按照“属地(行业)管理、分级负责、无缝对接、责任明确、全面覆盖”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明确各级各有关部门在环境管理工作中的职责,积极构建“横向资源共享、协调配合,纵向层层负责、责任到人”的网格化管理体系。由县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导,以县、乡镇政府、社区为责任主体,明确相关部门环境监管职能,在全县16个乡(镇、社区)290个行政村(社区居委会)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三级管理、三级网格的环境监管体系。通过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推动环境监管关口前移,触角向下延伸,实现对各自环境监管区域和内容的全方位、全覆盖、无缝隙管理,做到环境监管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留隐患。

  二、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

  全县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实行县、乡、村三级管理,建立县、乡、村三级网格,县级主要负责制定全县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实施方案,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台帐,并督导辖区内各乡镇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建立和运行,参照《保定市大气污染防治总体工作方案》部门责任分工,督促具有环境监管职能的相关部门落实网格内的环境监管职责。

  (一)网格划分

  县政府统一组织,建立辖区内县、乡镇(社区)、村三级环境监管网格。

  1、一级网格。在县行政区域建立一级网格,责任主体为县政府。

  2、二级网格。在乡镇(社区)行政区域建立二级网格,责任主体为乡镇政府。

  3、三级网格。以村(居)委会行政区域为单元,建立三级网格,责任主体为村(居)委会,村(居)委会成员实行分片负责制。

  (二)网格内容

  1、实行“五定”。即:定区域、定人员、定职责、定任务、定奖惩。做到网格边界清晰、责任主体明确、目标任务具体,并进行公开公示。

  2、建立责任制。明确工作任务和奖惩措施,各级网格之间(县与乡、乡与村)层层签订责任状,横向部门之间加强协调联动,认真履行职责。

  3、构建环境监管信息系统。由省级组织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平台,并逐级联网,完备省、市、县、乡、村级数据库,暂时不能建立数据库的村级设立台帐。

  (三)网格职责

  1、一级网格。县政府对辖区内环境保护工作负主体责任,负责指导和监督二、三级网格的建立、运行和履职情况;及时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按要求公开辖区内污染源相关信息;填报网格化环境监管数据平台相关信息。

  2、二级网格。乡镇、政府社区对辖区内环境保护工作负主体责任,负责指导三级网格的建立和运行;及时上报、制止辖区内生态环境、排污企业、信访案件、污染纠纷、环境安全隐患、违法建设项目、饮用水源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环境违法行为,并进行调查处理(或协助调查处理);填报网格化环境监管数据平台相关信息。

  3、三级网格。村(居)委会对辖区内环境保护工作负主体责任,负责对辖区内各类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环境安全隐患等行为进行定期巡查,及时发现并上报。填报网格化环境监管数据平台相关信息,暂时不能建立数据库的设立台帐。

  (四)网格运行

  1、巡查。网格责任人员和环保监督员要对辖区内生态环境、排污企业、信访案件、污染纠纷、环境安全隐患、违法建设项目、饮用水源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定期进行巡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和制止环境违法行为,并向上级网格进行报告。

  2、查处。一级网格责任主体或相关部门接到环境违法行为的报告后,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的,要移交移送,并配合相关单位进行调查。受理单位要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查处工作,并将结果反馈移交移送单位。对需多部门进行联合调查的,由一级网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联合执法。

  3、反馈。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结果要及时答复相关人员,按要求进行公开,并告知下级网络责任主体。

  4、监督。人大、政协、纪检监察、社会舆论等,对环境监管工作情况进行及时监督;上级网格对下级网格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不断完善和优化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运行。

  5、评价。省、市每半年对网格化运行情况进行评价。各级网格每季度对本级网格运行情况进行自评,上级网格对下级网格进行评价,研究改进措施,评价结果逐级上报。

  (五)网格监督

  1、人大政协监督。充分利用人大法制监督、政协民主监督的职能,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作用,定期对环保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2、纪检监察监督。发挥纪检监察部门行政监督作用,保障三级网格体系正常运行,对失职渎职的、未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环境监管责任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问责。

  3、社会舆论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环保监督员和广大人民群众的作用,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宣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揭露和批评环境违法行为,促进增强公众环境意识,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三、实施步骤

  (一)体系建立阶段(2015年1月)

  各乡镇、县直相关部门结合实际,及时安排部署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工作,制定实施方案(2015年4月10日前报县环境保护局),明确任务要求,建立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并建档造册。

  (二)全面实施阶段(自2015年1月起)

  全县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正式运行。各级网格要严格按照网格化监管体系的工作流程和工作任务,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职责,确保区域环境安全。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分别报送半年和全年工作总结。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

  成立县环境保护网格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县长担任组长,主管副县长担任副组长,县环保、发改、工信、住建、规划、国土、林业、农业、水利、公安、交通、工商、卫生、财政、监察、文广新、教育、供电、安监、质监、金融等部门一把手和各乡镇、社区办行政正职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县环保局局长担任。具体负责全县环境保护网格化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各网格化管理成员单位要切实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增强责任意识、大局意识、认真履行好职责,做好网格区域内环保工作。

  (二)完善制度

  县、乡镇(社区)要建立网格化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网格责任主体巡查、报告、查处的时限、标准等工作要求,制定工作流程,明确相关部门在网格化环境监管中的职能,制定奖惩措施,保障各级网格的高效运转。要建立联席会议和联合执法制度,有效解决环境保护重点、难点、热点问题,查出重大环境违法案件。要完善移交移送制度,有效提高环境监管效能。要建立信息报告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布网格化体系建设情况、各级网格的职责和责任人员、排污企业的污染排放情况,以及查处环境信访问题和区域环境安全隐患等情况

  (三)提升能力

  按照市政府要求,将环境监管触角向下延伸,在乡(镇、社区)建立专职环保机构,落实人员编制。财政部门要将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保证日常工作的正常开展。要进一步加强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充实执法力量,增加执法投入,按照《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确保到2015年县环境监察大队达到三级标准。要强化“智慧环保”建设,逐步建立“数字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加快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信息平台,形成要素齐全、数据完备、信息共享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信息数据库。同时,要推进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全部实施污染自动监控,并推进视频监控,有效提升环境监管效能。

  (四)严格问责

  要积极推进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严格落实地方政府对辖区内环境质量负责的要求,强化相关部门的环境监管责任,对未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给予通报批评。将此项工作纳入环境治理攻坚考核,对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行为,将严格按照省纪委、监察厅《关于对损害群众利益行为问责的暂行规定》(冀纪字〔2013〕31号)进行问责。对涉嫌犯罪的,将依据“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315号),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流程图

          2、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


  附件1

  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流程图

  附件2

  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职责,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各级政府

  1、县政府。负责组织辖区内“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建立和运行。组织有关部门联合执法,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加强对环保部门人员、机构、资金保障、执法装备、办公用房、现场执法等方面的政策和财力保障;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对严重违法排污的企业实施停、限产决定,并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到位。

  2、乡镇政府(社区办)。负责辖区内“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建立和运行,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开展对辖区内排污企业、生态环境、信访案件、污染纠纷、环境安全隐患、违法建设项目、饮用水源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监管工作,监督辖区内企业对被污染的环境进行整治修复。

  二、环保部门

  1、县环保局。配合县政府开展“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工作;对二、三级网格的建立及日常工作进行督导;指导和组织排污企业进行排污申报,建立污染源电子台账;依法对辖区内的污染源进行监督检查,加强环境治理;强化环境污染事故、环境违法案件和环境信访问题的调查、核实、报告和处理;明确本级监管企业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员,建立污染源现场执法责任制,制定重点污染源现场执法操作规范。

  2、乡镇(社区)环保所。接受上级环保部门的业务指导,配合调查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环境污染纠纷和各类环境污染问题,制定辖区内环境监管计划,全面排查和参与环境信访事项的调查,协助政府开展环境污染隐患排查工作,对企业应急管理工作进行现场检查,严防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建立健全环境监管档案,对所有污染源和处理的环境问题文件组卷归档;定期向乡镇(社区)政府和上级环保机构报告辖区内环境监管情况,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三、县直相关部门

  1、发改局。将环境保护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在审批和核准项目单位报送的项目可研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对未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意见的,依法不予审批或核准;属于备案项目的,在项目备案后应告知项目业主向环境保护部门报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工信局。全面清理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并采取移交移送等措施,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淘汰;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指导督促工业企业落实环境保护相关制度,推动企业达标排放;组织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和发展循环经济,指导和督促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和污染治理。

  3、公安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商业、家庭、公共场所等社会生活噪声,以及移动污染源的监督管理,严把违法运输车辆上路关:负责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初检、年检,并配合环保部门开展抽检工作;严格车辆报废制度,对超过使用年限的车辆按规定予以强制报废;负责做好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信访事件的维稳工作,配合环保部门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环境污染事故、违法行为等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

  4、监察局。负责对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依法依规查处环境保护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会同环保部门对上级和本级政府部署的重大环保工作进行督查。

  5、人社局(编办)。完善环境保护机构建设,充实环境监察执法人员,拟定设立乡镇(社区)级环保机构人员、编制等的意见。

  6、国土局。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过程中,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强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在维护生态平衡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按要求进行地下水监测工作;对矿山环境的治理恢复实施监督管理,落实矿山生态恢复保证金制度;负责查处无证开采及达不到最小开采规模的矿山,提请县人民政府组织关闭;负责开山采石粉尘污染管理工作;严把建设项目征、用地审批关,凡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征、用地手续。

  7、财政局。将网格运行年度各项费用、数字网格化建立、聘请社会监督员、环保信息员的经费列入年度预算,并逐年加大资金投入,保障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建立和正常运行,提升环境监管能力和水平。

  8、交通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交通专项规划、交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负责监督落实高速公路两侧声障屏或其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建设;负责与水源保护区相邻事故多发公路路段防撞、污水收集等防护措施的监督落实;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防治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负责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和一般公路两侧的秸秆、树叶和垃圾的禁烧工作;加强公路等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防止废水、废气和噪声污染;加强道路运输管理,杜绝扬尘污染。

  9、水利局。加强对水资源的统一规划和管理,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涵养水源。在维护生态平衡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节约用水,防治水土流失;按照要求定期开展水质监测工作;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和水资源调度的污染防治工作,监督管理水利工程内的排污口设置,参与流域水资源及其污染防治的规划工作;负责湖库型、河流型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网箱养鱼等影响饮用水源水质项目的监督管理,以及湖库型、河流型饮用水源保护区上游污染隐患的预警预测,严防饮用水源地发生污染事件;协助环保部门加强对河道排污口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违规排污口的监督管理;严禁对违法企业擅自供水。

  10、农业局。依法加强农村面源污染治理,推广使用绿色环保长效缓释化肥,提高化肥使用效率,选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有效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11、工商局。严把工商登记许可关。全面清理违法存在的有工商营业手续的企业,并吊销其工商营业执照;在受理申请登记、变更工商执照时,对未依法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意见的,不予受理;在工商营业执照年检工作中,严格审查企业的经营范围,对擅自增加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项目的,要求其办理变更登记,否则不予受理;对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被政府部门责令停业、关闭的各类违法主体,依法注销登记手续,对拒不办理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无证经营的违法排污企业,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12、安监局。在审批新建具有环境安全隐患的项目时,对未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意见的,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负责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以及矿山尾矿库安全生产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防范安全生产事故次生环境突发事件;对违法生产的企业,向相关部门移交移送,建立并完善部门联动机制,严防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13、住建局。要加强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和建筑施工扬尘、噪声污染防治的管理,建立和完善施工单位环保工作目标责任书,督促建筑施工单位落实环保措施。在建筑工程新建项目审批时,对未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意见的,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对建筑工程建设项目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14、卫生局。要协助环保部门做好辖区内医疗废物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15、金融部门。依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和环保部门通报情况,严格贷款审批、发放和监督管理,对未通过环评审批或者环保设施验收的项目,不予办理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在向企业或个人发放贷款时,应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将企业环保守法情况作为审批贷款的必备条件之一;对被环保及有关部门处罚的企业,一律不得发放贷款。

  16、其它相关部门。在政府领导下,结合实际,按照本部门职责,认真落实环境监管责任。

  四、电力部门

  全面清理违法建设、违法生产企业的供电情况,禁止对这类企业违规供电,对取缔和关停的企业采取有效措施,使其丧失生产能力;负责执行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差别电价等节能减排电价政策;负责执行政府有关部门作出的对淘汰、关停企业和环境违法企业依法采取停、限电措施的决定;对违规向违法企业供电的人员,要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责任;负责督促输变电企业落实输变电工程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措施。

  五、村(居)委会

  村(居)委会负责宣传环保法律、法规,维护群众合法环境权益;聘请环保信息员,对网格内污染源进行定期巡查,发现违法排污问题及时制止、上报;负责调解辖区内环境污染纠纷,减少环境信访数量;负责辖区内秸秆禁烧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发现辖区内发生污染及出现新的污染源,要及时报告上级政府和环保部门;及时向政府和环保部门反映群众对环境质量的需求,以及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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