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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水县2015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5-10-19   点击:

涞水县2015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实施方案

  按照全市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部署,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集中开展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围绕全市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部署,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以“压煤、抑尘、控车、减排”为主线,通过对大气环境进行全方位综合整治,实现空气质量和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确保我县空气质量位列全市先进行列。
  二、时间安排
  本次集中行动从2015年10月1日开始,到2016年3月15日结束。
  三、工作内容
  (一)集中供热攻坚行动
  顺通热力有限公司完成东环路、西大街、冲之大街主管网及部分支线管网建设,供热面积在2014年127万平方米基础上增加140万平方米,确保2015年建成区内集中供热率达到75%以上。2015年11月15日前完工。(责任单位:住建局、涞水县顺通热力有限公司)
  (二)燃煤锅炉替代改造攻坚行动
  1.机关事业单位及下属机构的采暖燃煤锅炉(含茶炉、食堂大灶)必须改用天然气、电、醇基、生物质(生物质燃料仅适用于建成区外)等清洁能源,食堂必须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2015年10月底前完成。未按时限完成的将追究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责任单位:相关部门)
  2.企业的生产及采暖燃煤锅炉(含茶炉、食堂大灶)治理工作。治理目标:(1)1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安装除尘、脱硫、脱硝和在线监控设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2)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改用天然气、电、醇基、生物质(生物质燃料仅适用于建成区外)等清洁能源为燃料的环保型锅炉。(3)食堂大灶必须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10月底前完成拆除改造。(责任单位:工信局)
  3.建城区外洗浴、小作坊摊点、餐饮、宾馆燃煤锅炉拆除改造工作。现有燃煤锅炉必须改用天然气、电、醇基、生物质等清洁能源为燃料的环保型锅炉,2015年10月底前完成。(责任单位:各有关乡镇政府)
  4.2015年集中供热范围内不能接入集中供热的小区、其他地域因特殊情况无法实现拆除改造的燃煤锅炉,10月底前由所在乡镇或县直主管部门一把手签字后,上报县政府。(责任单位:住建局、各有关乡镇政府)
  (三)燃煤管控攻坚行动
  1.一是成立清理整顿无照经营煤炭市场巡查队,每天对辖区内煤炭经营户进行巡查,对发现的无照经营户要立即依法查封。二是严格按照市政府要求,一律不得办理煤炭经营许可手续。三是对已注册登记的煤炭经营户燃煤质量进行重点监管,确保不出问题。四是加大宣传力度,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责任单位:工商局、质监局)
  2.对非法煤炭运输车辆进行严查,一经发现,依法依规进行处置。(责任单位:公安局、质监局)
  (四)洁净型煤推广攻坚行动
  1.充分利用电视、电台、微信、微博等媒介和公告、条幅、明白纸、宣传车等方式推广洁净型煤。洁净型煤配送中心2015年10月9日前投入试生产,确保全县用户需求。洁净型煤销售指导价确定为950元/吨,补贴标准为400元/吨,每户最高补贴3吨。(责任单位:宣传部、电视台)
  2.在2015年10月31日前,在七个城中村、七个社区推广洁净型煤0.9万吨以上。(责任单位:涞水镇政府、社区办)
  3.在2015年10月31日前,对三条高速公路合围区域内涉及到的64个村推广洁净型煤6.5万吨以上。(责任单位:涞水镇、义安镇、明义乡、东文山乡、王村乡)
  (五)环保炉具更换攻坚行动
  1.七个城中村、七个社区在第一批置换环保炉具2655台的基础上继续推进第二批环保炉具置换工作,安装环保炉具2600台,并使用洁净型煤,2015年11月15日前完成。(责任单位:涞水镇政府、社区办)
  2.沿街门店燃煤锅炉替代行动。县城沿街门店用户首选清洁能源替代燃煤锅炉的,经环保局、工商局、财政局共同验收合格后,依据《涞水县城区燃煤锅炉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涞政字〔2015〕8号文件,县政府按照实际改造费用的50%进行补贴(政府补贴每户最高限额3万元)。由于条件限制,不能使用清洁能源的必须更换成环保炉具并使用洁净型煤,依据《涞水县城区燃煤锅炉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涞政字〔2015〕8号文件,政府按照炉具价格的50%对每户进行补贴。(责任单位:工商局)
  3.在全县农村范围内推广第一批节能环保炉具4000台,廊涿高速、京昆高速、张涿高速合围内的村庄为重点区域。2015年11月15日前安装完毕。(责任单位:农业局、相关乡镇政府)
  (六)扬尘污染控制攻坚行动
  1.建筑工地扬尘治理。施工现场必须设置硬质围挡,严禁围挡不严或敞开式施工。现场出入口和场内主要道路、加工区、办公区、生活区必须混凝土硬化,配备车辆冲洗设施,严禁车辆带泥上路。施工现场集中堆放的土方和裸露场地必须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降尘措施,严禁裸露。运送土方、渣土的车辆必须封闭或遮盖严密,严禁使用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渣土运输车辆,严禁沿路遗撒和随意倾倒。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必须设置垃圾存放点,集中堆放并严密覆盖,及时清运。生活垃圾应用封闭式容器存放,日产日清,严禁随意丢弃。施工现场易飞扬细颗粒的建筑材料必须密闭存放或严密覆盖,严禁露天放置;搬运时应有降尘措施,余料及时回收。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时,必须采用围挡隔离、喷淋、洒水、喷雾等降尘措施,及时清运拆除的建筑垃圾。严禁敞开式拆除和长时间堆放建筑垃圾。建筑物内清扫垃圾时要洒水抑尘,施工层建筑垃圾必须采用封闭式管道或装袋用垂直升降机械清运,严禁凌空抛掷和焚烧。遇有4级以上大风或重度污染天气时,必须采取扬尘应急措施,严禁土方开挖、土方回填、房屋拆除等作业。施工企业必须在施工现场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对施工扬尘实时监控。施工现场必须建立洒水清扫抑尘制度,配备洒水设备。每天洒水不少于2次,并有专人负责。重污染天气时相应增加洒水频次。建筑工程临边防护应用密目式安全立网全封闭,并保持整洁、牢固、无破损。施工现场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严禁现场搅拌。施工现场应安装空气质量检测仪,现场的空气质量指数应不高于本地域空气质量指数。(责任单位:住建局)
  2.道路扬尘管控。散体物料、垃圾、污泥等运输车辆必须按要求密闭、覆盖,拉土车辆渣土不能超过槽帮,杜绝扬撒遗漏现象。在进出县城的主要路口安排民警24小时值守,对未按照规定运输的车辆上限处罚,同时严惩渣土产生单位。(责任单位:交警大队、执法局、交通局)
  (七)矿山及加工企业整治攻坚行动
  1.矿山企业治理。严格采矿权审批、已有采矿权逐步取缔和规范。从即日起,全县所有有证矿山要暂停生产,按照矿山开发利用方案整改,并符合环保部门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暂停全县新设采矿权的申报、审批。对“三区两线”(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居民聚集区、交通干线、河湖周边)可视范围内的矿山开采企业全部取缔。对“三区两线”范围之外整治无望的矿山,经县政府出具意见后依法注销采矿许可证。矿山开采企业要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严格整改,添置治理矿山扬尘设备设施。(责任单位:国土局)
  2.灰钙粉加工企业治理。一是加工区要全封闭储存原料、产品、废料及副产品,不得露天堆存;采用封闭式设备输送原料至生产装置;原料破碎、筛分、磨粉工序等整个加工过程必须在封存车间进行,整个生产转换环节必须安装高效除尘设备和喷淋降尘系统,厂房粉尘浓度要达到《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2)规定要求。二是企业必须建设封闭式仓库,产品入仓,销售外运必须在仓库内进行。三是原材料和成品要采用皮带运输或自配专用车辆运输,严密封盖,石粉外运必须使用专用罐车,防止物料扬撒,并建立车辆出入清洗池。四是企业必须保证所有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确保各种污染物达标排放。(责任单位:环保局)
  (八)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行动
  1.开展油气回收治理。2015年底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定期开展成品油市场抽检和打击劣质油品专项治理行动。所有加油站全部规范安装使用油气回收装置,并定期对油气回收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检查。(责任单位:商务局)
  2.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县辖区内规模化以上餐饮单位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并达标排放,对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一律重新安装,2015年10月底前完成。(责任单位:环保局)
  3.河北顺天电极有限公司、河北风华环保服务有限公司,列入市重点挥发性有机物治理企业,要加快推进治理设施建设,完成治理时限为2015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环保局)
  (九)机动车污染治理攻坚行动
  一是在人财保险公司路口、北关漫水桥路口等进出县城的主要路口安排民警24小时值守,重点查处黄标车闯禁行、超期服役的老旧车、黄牌车和无牌照行驶的车辆。二是迅速启动石亭、龙安、玉斗、都衙、马各庄、北义安等五个外驻交警中队,实行24小时勤务制度。三是涞水小学周边道路实行限行,载重车辆一律遮盖绕行东环。四是加大处罚力度,保持严打高压态势,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违法行为一律顶格上限处罚。(责任单位:交警大队)
  (十)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
  1.自2015年9月25日起,全县范围内严禁任何单位、个人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树叶、荒草和垃圾;禁止将农作物秸秆乱堆乱放。(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
  2.农工委组织发挥好乡镇、村等各级基层党组织在秸秆禁烧工作中的主力军作用,做好秸秆禁烧总牵头和总动员,负责宣传发动、组织推进、教育引导和督导检查工作。(责任单位:农工委)  
  3.加大综合利用力度,采取秸秆机械还田和秸秆离田等方法处理秸秆,各乡镇、村要合理划定集中堆放点,引导农民妥善堆放秸秆,2015年11月15日前,所有秸秆必须离田、进村。加强农机作业管理,凡下田作业的收割机需配备粉碎装置,收割的同时将秸秆粉碎还田。秸秆利用企业到重点区域建立秸秆收集、堆放、加工和利用服务体系。规模种植大户(企业)要积极发挥带头作用,自觉开展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
  4.充分发挥三级网格环境监管体系作用,加强区域巡查和查处,确保环境监管严格到位。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投诉各种违规焚烧行为,可通过环保热线12369举报。对举报个人,经乡镇政府查实后奖励人民币300元,形成有利于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
  5.农业经营主体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处理不及时致使他人露天焚烧的,有焚烧当事人的,对焚烧当事人处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没有焚烧当事人的,对农业经营主体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单位:环保局,配合单位:公安局、各乡镇政府)
  6.各乡镇政府是促进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工作的责任主体,县政府将建立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对于在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工作中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对于工作不力,造成露天焚烧秸秆且后果严重的,处罚乡镇10000元/起,同时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责任单位:农工委、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监察局)
  7.每村安排一名秸秆禁烧督导员,负责全村秸秆禁烧工作。(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
  各成员单位要充分认识治理大气污染的必要性、重要性和艰巨性,切实加大工作力度。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制定有效措施,明确责任人员,解决存在问题,确保工作成效。
  (二)紧密配合,形成合力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系统工程,需要各部门单位通力合作。各成员单位要从大局出发,既要各司其职,又要密切配合,形成强大合力。
    (三)严格考核,奖惩兑现
  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县对各部门、各乡镇的绩效考核。对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工作不力、整治效果不明显的单位及相关负责人实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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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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