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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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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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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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以下行为的处罚:(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二)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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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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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站
稽查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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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委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二)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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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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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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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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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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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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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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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有以下的处罚:(一)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二)未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三)未设置相应的3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四)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未立即停止使用(五)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六)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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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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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站
稽查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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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委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履行第十八条第(一)、(二)、(四)、(六)项安全职责的;(二)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三)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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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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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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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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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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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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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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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有以下行为的处罚:(一)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二)未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三)未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四)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五)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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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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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站
稽查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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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委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履行第十二条第(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三)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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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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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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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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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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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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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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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总承包单位有以下行为的处罚:(一)未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二)未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三)未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四)未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五)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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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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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站
稽查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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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委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五)、(七)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省政府规章:《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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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总承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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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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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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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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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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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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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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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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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站
稽查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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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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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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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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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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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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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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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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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有以下行为的处罚:(一)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二)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三)未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四)未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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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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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站
稽查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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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委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监理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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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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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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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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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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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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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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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有以下行为的处罚:(一)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二)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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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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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站
稽查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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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委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施工:(一)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二)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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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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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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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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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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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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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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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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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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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站
稽查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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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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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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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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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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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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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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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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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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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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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站
稽查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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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省政府规章:《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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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出租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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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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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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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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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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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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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单位有以下行为的处罚:(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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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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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站
稽查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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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省政府规章:《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勘察、设计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施工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已作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作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责任单位可依法降低或者吊销企业资质,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可依法降低或者吊销其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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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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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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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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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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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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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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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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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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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站
稽查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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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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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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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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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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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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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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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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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以下行为的处罚(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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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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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站
稽查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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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行为,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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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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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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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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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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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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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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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施工单位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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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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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
站
稽查
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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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建筑条例》第六十三条;省政府规章:省政府规章:《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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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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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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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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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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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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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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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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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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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
站
稽查
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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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五)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建筑条例》第六十三条;省政府规章:省政府规章:《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省政府规章:《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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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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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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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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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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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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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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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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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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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站
稽查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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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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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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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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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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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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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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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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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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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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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站
稽查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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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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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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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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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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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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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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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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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有以下行为的行政处罚:(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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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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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站
稽查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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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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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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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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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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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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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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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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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有以下行为的处罚:(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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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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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站
稽查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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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省政府规章:《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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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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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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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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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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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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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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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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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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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站
稽查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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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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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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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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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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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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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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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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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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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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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站
稽查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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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建筑条例》第六十二条;部委规章:《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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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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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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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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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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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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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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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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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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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站
稽查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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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部委规章:《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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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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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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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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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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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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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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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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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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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站
稽查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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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部委规章:《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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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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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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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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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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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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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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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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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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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站
稽查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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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委规章:《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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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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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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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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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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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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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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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的活动,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污染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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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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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站
稽查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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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的活动,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污染的,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当地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前款规定的对因建设施工造成扬尘污染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对其他造成扬尘污染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主管部门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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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企业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的活动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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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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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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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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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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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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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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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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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站
稽查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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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建筑法》第七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省政府规章:《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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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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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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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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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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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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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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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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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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墙改办
稽查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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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0号)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
(二)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三)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四)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
(二)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三)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二)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
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按照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签字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或者向购买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标与实际能源消耗不符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交付使用的房屋销售总额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第四十三条2、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河北省十一届人大第17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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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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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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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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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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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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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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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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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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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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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建筑条例》第五十五条;部委规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省政府规章:《河北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部委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项;部委规章: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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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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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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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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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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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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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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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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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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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委规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对于符合条件、证明文件齐全有效的建筑工程,发证机关在规定时间内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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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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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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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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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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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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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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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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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
稽查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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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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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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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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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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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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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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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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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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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
稽查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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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部委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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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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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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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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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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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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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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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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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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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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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建筑条例》第五十五条;部门规章:《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第二十条;部委部委规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部委规章:《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三十五条 未取得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或者超越资格许可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该工程招标代理无效,由原资格许可机关处以3万元罚款。。
|
企业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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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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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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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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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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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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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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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建筑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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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单位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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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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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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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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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设计单位、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证书、图章、图签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个人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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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
稽查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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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建筑法》第六十六条; 2、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3、 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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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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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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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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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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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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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规定进行分包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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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
稽查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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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建筑法》第六十七条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2、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3、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4、部委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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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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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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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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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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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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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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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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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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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站
稽查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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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建筑法》第六十九条;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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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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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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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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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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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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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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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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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站
稽查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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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建筑法》第七十条;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3、部委规章: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七)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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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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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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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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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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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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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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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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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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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站
稽查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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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建筑法》第七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省政府规章:《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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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
|
无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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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8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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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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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单位违反建筑法规定要求建筑勘察、设计单位或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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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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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站
安监站
稽查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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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建筑法》第七十二条2、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3、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4、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5、《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6、省政府规章:《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7、省政府规章:《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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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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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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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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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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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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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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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或造成工程质量事故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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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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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站
稽查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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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建筑法》第七十三2、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四)项。3、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4、部委规章:《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5、部委规章:《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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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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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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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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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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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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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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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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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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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站
稽查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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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建筑法》第七十四2、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3、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4、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建筑条例》第五十五条;5、部委规章:《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6、省政府规章:《河北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7、部委规章:《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省政府规章:《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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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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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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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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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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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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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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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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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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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站
稽查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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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建筑法》第七十五条2、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3、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建筑条例》第五十五条;4、部委规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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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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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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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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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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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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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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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有以下行为的处罚:(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三)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四)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五)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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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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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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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2、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3、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建筑条例》第五十五条;4、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第(四)项;5、省政府规章:《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6、部委规章:《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十七条;7、部委规章: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8、省政府规章:《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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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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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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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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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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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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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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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照规定委托监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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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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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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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建筑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条一款、第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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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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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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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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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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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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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有以下行为的处罚:(一)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二)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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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
质监站
稽查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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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委规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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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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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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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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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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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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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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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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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站
稽查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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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委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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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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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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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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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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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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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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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站
稽查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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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委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十条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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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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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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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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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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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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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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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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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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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站
稽查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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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委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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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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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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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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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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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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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规定,未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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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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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站
稽查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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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委规章:《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规定,未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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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设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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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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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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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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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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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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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通过的新技术、新材料,或者将不适用于抗震设防区的新技术、新材料用于抗震设防区,或者超出经审定的抗震烈度范围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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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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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站
稽查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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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委规章:《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通过的新技术、新材料,或者将不适用于抗震设防区的新技术、新材料用于抗震设防区,或者超出经审定的抗震烈度范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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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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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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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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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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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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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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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或者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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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
质监站
稽查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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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委规章:《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或者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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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或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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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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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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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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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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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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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对抗震能力受损、荷载增加或者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房屋建筑工程,进行抗震验算、修复和加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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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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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站
稽查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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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委规章:《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未对抗震能力受损、荷载增加或者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房屋建筑工程,进行抗震验算、修复和加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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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震验算、修复和加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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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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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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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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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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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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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装修改造时未进行抗震加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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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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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站
稽查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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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委规章:《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装修改造时未进行抗震加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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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或加固单位
|
无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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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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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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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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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采用没有工程建设标准又未经核准的新技术、新材料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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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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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站
稽查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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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委规章:《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擅自采用没有工程建设标准又未经核准的新技术、新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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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其他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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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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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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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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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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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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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变动或者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防灾设施、抗震抗风构件、隔震或者振动控制装置、安全监测系统、健康监测系统、应急自动处置系统以及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设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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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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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股
稽查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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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委规章:《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擅自变动或者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防灾设施、抗震抗风构件、隔震或者振动控制装置、安全监测系统、健康监测系统、应急自动处置系统以及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个人或单位
|
无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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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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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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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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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对经鉴定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改造、改建或者抗震加固,又未限制使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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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
城建股
稽查大队
|
部委规章:《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未对经鉴定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改造、改建或者抗震加固,又未限制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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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单位
|
无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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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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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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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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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有以下行为的处罚:(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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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
质监站
稽查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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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2、部委规章:《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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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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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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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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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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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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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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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本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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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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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站
稽查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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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委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本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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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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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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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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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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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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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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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检测机构有以下行为的处罚:(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三)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四)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五)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六)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七)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八)转包检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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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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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站
稽查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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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委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三)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
(四)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
(五)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六)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
(七)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八)转包检测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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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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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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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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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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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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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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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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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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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站
稽查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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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委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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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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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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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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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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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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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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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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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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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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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委规章:《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三十六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的,由原资格许可机关处以3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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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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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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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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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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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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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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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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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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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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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委规章:《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工程监理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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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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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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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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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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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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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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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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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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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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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委规章:《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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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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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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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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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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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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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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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与所代理招标工程的招投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关系 (二)从事同一工程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活动 (三)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四)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转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五)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以弄虚作假方式隐瞒真相 (六)擅自修改经招标人同意并加盖了招标人公章的工程招标代理成果文件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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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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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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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委规章:《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三十七条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二)、(四)、(五)、(六)、(九)、(十)、(十二)项行为之一的,处以3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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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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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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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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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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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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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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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程监理企业以下行为的行政处罚(一)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二)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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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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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站
稽查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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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委规章:《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工程监理企业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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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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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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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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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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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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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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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有以下行为的处罚:(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二)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三)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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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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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站
稽查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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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委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委托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二)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
(三)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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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机构的委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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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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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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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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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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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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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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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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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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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部委部委规章:《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2、省政府规章:《河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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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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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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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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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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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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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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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违反规定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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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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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站
稽查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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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但是有特殊要求的工艺生产线、专用设备和建筑材料等除外;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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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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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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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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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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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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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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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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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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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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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行政法规:《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二条;2、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3、部委规章:《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六)项;4、部委规章:《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七)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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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执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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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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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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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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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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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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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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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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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站
稽查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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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建筑条例》第五十五条;3省政府规章:《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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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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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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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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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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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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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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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设计单位有以下行为的处罚:(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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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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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站
稽查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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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3、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4、部委部委规章:《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七条;5、省政府规章:《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6、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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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设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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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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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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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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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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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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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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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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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站
稽查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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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2、部委规章:《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3、部委规章:《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1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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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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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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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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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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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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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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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监理业务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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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
质监站
稽查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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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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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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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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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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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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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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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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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以下行为的处罚:(一)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的;(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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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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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股
稽查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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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委规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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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咨询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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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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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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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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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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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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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注册资本等事项发生变更的,未自变更确立之日起30日内,到资质许可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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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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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股
稽查
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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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部委规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2、省政府规章:《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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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咨询企业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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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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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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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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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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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以下行为的处罚:(一)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二)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三)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等违法行为;(四)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五)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六)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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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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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股
稽查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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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部委规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2、省政府规章:《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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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咨询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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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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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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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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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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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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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有以下行为的处罚:(一)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未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未设立和发布最高投标限价,以及未按照规定备案的;(三)竣工结算文件未按照规定备案的;(四)委托无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或者审核工程价成果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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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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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股
稽查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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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规章:《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未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
(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未设立和发布最高投标限价,以及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三)竣工结算文件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四)委托无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或者审核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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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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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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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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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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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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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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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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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股
稽查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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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委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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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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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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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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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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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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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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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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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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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股
稽查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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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委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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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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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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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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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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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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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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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工程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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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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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股
稽查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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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委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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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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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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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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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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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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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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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造价工程师有以下行为的处罚(一)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五)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六)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七)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八)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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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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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股
稽查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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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部委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2、省政府规章:《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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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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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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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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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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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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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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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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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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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股
稽查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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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委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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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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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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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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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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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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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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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设计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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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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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股
稽查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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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委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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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设计企业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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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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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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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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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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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设计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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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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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股
稽查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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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委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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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设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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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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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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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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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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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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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勘察企业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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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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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股
稽查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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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委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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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勘察企业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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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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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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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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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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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勘察企业有以下行为的处罚(一)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二)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三)不参加施工验槽的;(四)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
|
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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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股
稽查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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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委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
(二)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
(三)不参加施工验槽的;
(四)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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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勘察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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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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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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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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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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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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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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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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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股
稽查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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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 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 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 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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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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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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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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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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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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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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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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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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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股
稽查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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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 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吊销资格 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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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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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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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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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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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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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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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单位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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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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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股
稽查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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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 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发包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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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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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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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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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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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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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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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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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大队
|
部委规章:《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记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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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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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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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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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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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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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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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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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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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股
稽查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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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 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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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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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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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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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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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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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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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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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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墙改办
稽查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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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七条 2、地方性法规:《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3、部委规章:《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4、部委规章:《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六条;省政府规章:《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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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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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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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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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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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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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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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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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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墙改办
稽查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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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2、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九条3、地方性法规:《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4、部委规章:《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部委规章: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项;5、省政府规章:《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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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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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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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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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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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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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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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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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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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站
稽查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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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委规章:《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八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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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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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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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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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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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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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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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销售商品房,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或者向购买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标与实际能源消耗不符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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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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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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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节约能源法》第八十条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或者向购买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标与实际能源消耗不符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交付使用的房屋销售总额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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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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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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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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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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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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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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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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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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墙改办
稽查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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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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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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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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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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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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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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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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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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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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墙改办
稽查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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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格证书的部门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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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执业人员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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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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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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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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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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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在民用建筑物上镶贴节能建筑标识,拒不改正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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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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墙改办
稽查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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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民用建筑物上镶贴节能建筑标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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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或其他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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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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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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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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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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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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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民用建筑未配套建设供热采暖分户计量系统,未安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或者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新建民用建筑未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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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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墙改办
稽查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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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新建民用建筑未配套建设供热采暖分户计量系统,未安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或者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新建民用建筑未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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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或其他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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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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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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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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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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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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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相应等级资质证书、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民用建筑节能检测活动或者出具虚假检测结果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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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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墙改办
稽查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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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相应等级资质证书、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民用建筑节能检测活动或者出具虚假检测结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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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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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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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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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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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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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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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的活动,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污染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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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
安监站
稽查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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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的活动,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污染的,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当地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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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企业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的活动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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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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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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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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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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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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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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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
稽查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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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2、行政法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3、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建筑条例》第五十六条;4、省政府规章:《河北省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四十三条;5、部委规章:《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部委规章:《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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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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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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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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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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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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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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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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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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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股
稽查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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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2、行政法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3、部委规章:《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2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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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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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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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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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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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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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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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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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股
稽查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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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2、行政法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3、部委规章:《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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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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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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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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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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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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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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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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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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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股
稽查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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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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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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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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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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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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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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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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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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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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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股
稽查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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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招标投标法》第53条;2、行政法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3、部委规章:《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2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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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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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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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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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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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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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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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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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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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股
稽查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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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2、行政法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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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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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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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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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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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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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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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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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
市场监管股
稽查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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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2、行政法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49条;4、部委规章:《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30条;5、部委规章:《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5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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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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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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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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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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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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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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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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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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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股
稽查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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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招标投标法》第57条;行政法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建筑条例》第五十八条;2、部委规章:《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5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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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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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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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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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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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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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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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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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
市场监管股
稽查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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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2、行政法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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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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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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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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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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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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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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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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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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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股
稽查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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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2、行政法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3、部委规章:《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56条;4、部委规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81、83条;部委规章:《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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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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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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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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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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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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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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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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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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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股
稽查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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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2、行政法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3、部委规章:《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5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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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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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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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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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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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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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超过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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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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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
监管股
稽查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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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2、部委规章:《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57条;3、部委规章:《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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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
|
无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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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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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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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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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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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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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
监管股
稽查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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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选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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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
|
无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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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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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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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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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二)擅离职守;(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四)私下接触投标人;(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六)对依法应当不收费决的投标不提出不收费决意见(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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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
市场监管股
稽查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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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二)擅离职守;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四)私下接触投标人;
(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六)对依法应当不收费决的投标不提出不收费决意见;
(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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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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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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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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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5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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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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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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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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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
监管股
稽查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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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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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人
|
无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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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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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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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116
|
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对异议作出答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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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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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股
稽查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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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对异议作出答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并影响中标结果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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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
|
无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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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7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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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117
|
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招标业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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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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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股
稽查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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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招标业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一定期限内从事招标业务;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招标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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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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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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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8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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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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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未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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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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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股
稽查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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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建筑条例》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中标无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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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
|
无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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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9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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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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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的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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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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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股
稽查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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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委规章:《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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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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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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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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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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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未在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15日前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人未在委托合同签定后15日内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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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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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股
稽查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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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委规章:《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未在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15日前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人未在委托合同签定后15日内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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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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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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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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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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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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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未在中标方案确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的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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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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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股
稽查大队
|
部委规章:《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招标人未在中标方案确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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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
|
无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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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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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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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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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条件违法预售商品房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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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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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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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2、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3、部委部委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4、部委规章:《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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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
|
无
|
不收费
|
|
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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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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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123
|
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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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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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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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2、部委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3、部委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房地产开发企业
|
无
|
不收费
|
|
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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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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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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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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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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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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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逾期不补办验收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验收,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理。2、部委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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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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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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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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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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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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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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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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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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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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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返修,并处交付使用的房屋总造价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伤亡事故
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部委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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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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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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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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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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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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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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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一)销售商品房时,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住宅小区各项公2、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和承诺事项,在项目所在地或者销售地点进行公示,对商品房的质量、面积、性能和周围环境等情况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二)商品房交付使用时,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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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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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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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规章:《河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十 六条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 发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 过三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 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核发资质证书的; (二)向不具备商品房预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商品 房预售许可证明的; (三)因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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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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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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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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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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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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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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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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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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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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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委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资质等级申请)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四)企业章程;(五)企业验资报告和上年度财务报告(附审计报告);(六)企业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企业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明,符合规定数量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身份证明、劳动合同或社会保险缴纳凭证;(七)近3年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基层表、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料等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八)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九)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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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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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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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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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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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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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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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项目工程质量低劣,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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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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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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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委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提交申请文件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对其提交的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与有效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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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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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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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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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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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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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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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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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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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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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委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受理期限)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20日内核定资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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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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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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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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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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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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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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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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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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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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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委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公示公布)资质核定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公示时间不计算在前条规定的期限内。
公示期如有举报,经核实确属在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或存在重大问题的企业,不予核定,并根据本规定实施处罚。经资质审查合格,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核发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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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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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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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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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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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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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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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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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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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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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委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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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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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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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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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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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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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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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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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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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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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委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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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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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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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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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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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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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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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一)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二)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三)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四)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五)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七)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八)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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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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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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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
(二)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
(三)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
(四)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五)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
(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
(七)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 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
(八)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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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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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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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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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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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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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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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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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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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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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委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 以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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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中介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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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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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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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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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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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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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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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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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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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委规章:《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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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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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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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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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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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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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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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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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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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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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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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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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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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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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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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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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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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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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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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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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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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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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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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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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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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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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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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下行为的行政处罚(一)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不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的(二)物业服务企业未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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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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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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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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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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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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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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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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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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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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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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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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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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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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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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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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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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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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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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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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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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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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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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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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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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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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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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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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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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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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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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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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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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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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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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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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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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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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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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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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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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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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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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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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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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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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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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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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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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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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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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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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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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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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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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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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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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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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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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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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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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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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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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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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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企业
|
无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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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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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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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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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企业有以下行为的处罚:(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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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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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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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1](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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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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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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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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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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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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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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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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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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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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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委规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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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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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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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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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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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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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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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将房屋交付购买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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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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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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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委规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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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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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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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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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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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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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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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未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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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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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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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委规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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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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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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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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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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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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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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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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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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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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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委规章:《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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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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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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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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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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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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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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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企业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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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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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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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委规章:《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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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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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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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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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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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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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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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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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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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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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委规章:《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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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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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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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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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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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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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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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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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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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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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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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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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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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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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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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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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处罚:(一) 在房主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有标准、规范和规定;(二) 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三) 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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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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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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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委规章:《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房产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者取消其房产测绘资格:
(一)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的;
(二)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
(三)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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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测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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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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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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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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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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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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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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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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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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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委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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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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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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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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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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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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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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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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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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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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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委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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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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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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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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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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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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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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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机构及执行房地产估价业务的估价人员与委托人或者估价业务相对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未回避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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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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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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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委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拒绝提供房地产交易、登记信息查询服务的,由其上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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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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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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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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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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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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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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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有以下行为的处罚(一)二、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二)分支机构不具备名称采用“房地产估价机构名称+分支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划名+分公司(分所)”的形式、负责人应当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并无不良执业记录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分支机构所在地有3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等条件的(三)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未到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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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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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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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委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揽业务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规定出具估价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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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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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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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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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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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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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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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估价人员有以下行为的处罚:(一)房地产估价业务不由房地产估价机构统一接受委托、房地产估价师以个人名义承揽估价业务、分支机构不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名义承揽估价业务(二)房地产估价机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三)分支机构不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义出具估价报告、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房地产估价机构与其他房地产估价机构合作完成估价业务以合作双方的名义共同出具估价报告、房地产估价报告不由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不加盖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没有至少2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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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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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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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委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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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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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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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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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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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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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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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下行为的行政处罚(一)房地产估价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三)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四)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五)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六)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七)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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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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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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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委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擅自对外提供估价过程中获知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业务资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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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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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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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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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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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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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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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下行为的行政处罚(一)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二)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三)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四)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71事项的;(五)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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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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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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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委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
(三)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
(五)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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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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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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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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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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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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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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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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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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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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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委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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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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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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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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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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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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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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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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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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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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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委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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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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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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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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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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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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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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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下行为的行政处罚(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二)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三)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四)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五)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七)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八)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九)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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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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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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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部委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2、、部委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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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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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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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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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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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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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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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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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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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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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委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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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聘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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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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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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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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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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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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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师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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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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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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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委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所签署的估价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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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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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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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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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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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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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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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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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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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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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委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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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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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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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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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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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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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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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下行为的行政处罚(一)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履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义务(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五)在估价报告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六)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七)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八)以个人名义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九)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十)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十一)严重损害他人利益、名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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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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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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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委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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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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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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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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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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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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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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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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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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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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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委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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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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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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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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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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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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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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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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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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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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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部委规章:《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二十九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2、部委规章:《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十八条;3、《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第六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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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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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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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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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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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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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廉租住房保障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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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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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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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部委规章:《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二十九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2、部委规章:《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十八条;3、《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第六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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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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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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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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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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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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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下行为的行政处罚(一)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二)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宜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三)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四)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五)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六)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七)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房屋上市出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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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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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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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委规章:《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将不准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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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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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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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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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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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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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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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该户家庭又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或者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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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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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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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委规章:《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该户家庭又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或者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所购房屋,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或者按照商品房市场价格补交房价款,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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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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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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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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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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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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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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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有住房售出后住房和设施设备需要维修的,在住房所有权人、使用人告知售房单位后,售房单位未对报修项目进行登记,未填写住房维修任务单,未通知维修人员,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修复住房和设施设备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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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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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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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规章:《河北省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 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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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房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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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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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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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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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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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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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建设单位未按约定搭配建设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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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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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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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规章:《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开发建设单位未按约定搭配建设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并由住房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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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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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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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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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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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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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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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对象擅自改变住房用途和结构或者造成住房毁损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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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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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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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规章:《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第六十四条保障对象擅自改变住房用途和结构或者造成住房毁损的,由住房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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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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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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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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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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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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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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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单位和个人为住房保障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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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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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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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规章:《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第六十六条有关单位和个人为住房保障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住房保障部门在本部门网站予以公示,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处三万元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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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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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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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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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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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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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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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筑师名义从事注册建筑师业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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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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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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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条注册建造师违法从事相关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注册机关;依法应当撤销注册的,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有关材料报注册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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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建筑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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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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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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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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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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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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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建筑师因建筑设计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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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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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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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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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建筑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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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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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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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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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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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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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有以下行为的处罚(一)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三)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超出本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五)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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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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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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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委规章:《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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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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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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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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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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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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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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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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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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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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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委规章:《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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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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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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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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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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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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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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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监理工程师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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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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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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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委规章:《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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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监理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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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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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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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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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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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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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监理工程师有以下行为的处罚:(一)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三)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五)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六)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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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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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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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委规章:《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三)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五)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
(六)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的;
(七)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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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监理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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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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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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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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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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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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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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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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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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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委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其所签署的工程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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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建造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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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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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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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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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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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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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建造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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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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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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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委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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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建造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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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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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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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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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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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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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建造师有以下行为的处罚:(一)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四)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五)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六)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八)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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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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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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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委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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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建造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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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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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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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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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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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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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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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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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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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委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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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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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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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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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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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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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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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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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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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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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委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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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建造师聘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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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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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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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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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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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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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的产权人有下列行为的处罚:(一)要求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不对建设工程采取抗震措施的;(二)要求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降低抗震设防标准的;(三)抗震设计或者抗震加固设计未经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四)装饰装修建设工程破坏工程原有主体结构的;(五)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擅自改变工程原有主体结构的;(六)对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建设工程进行改建、扩建没有同时采取抗震加固措施的(七)对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建设工程未完成抗震加固而进行其他新建非生产性建设工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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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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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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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的产权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改正,停止施工,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要求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不对建设工程采取抗震措施的;
(二)要求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降低抗震设防标准的;
(三)抗震设计或者抗震加固设计未经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
(四)装饰装修建设工程破坏工程原有主体结构的;
(五)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擅自改变工程原有主体结构的;
(六)对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建设工程进行改建、扩建没有同时采取抗震加固措施的;
(七)对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建设工程未完成抗震加固而进行其他新非生产性建设工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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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的产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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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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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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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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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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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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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抗震鉴定单位有下列行为的处罚:(一)未取得设计、鉴定资质证书或者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设计、鉴定任务的;(二)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三)不按照抗震鉴定和加固技术规范进行抗震鉴定和加固设计的;(四)擅自降低或者提高抗震设防标准的;(五)擅自采用未经鉴定的抗震新技术、新材料或者新结构体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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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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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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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设计单位、抗震鉴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设计、鉴定资质证书或者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设计、鉴定任务的;
(二)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
(三)不按照抗震鉴定和加固技术规范进行抗震鉴定和加固设计的;
(四)擅自降低或者提高抗震设防标准的;
(五)擅自采用未经鉴定的抗震新技术、新材料或者新结构体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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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抗震鉴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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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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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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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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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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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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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的处罚:(一)未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国家规定的施工技术规范进行施工的;(二)因施工原因造成在建建设工程不符合抗震要求未予改正的;(三)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四)擅自更改或者取消设计文件中规定的抗震设防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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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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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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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安全隐患的,负责返工,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国家规定的施工技术规范进行施工的;
(二)因施工原因造成在建建设工程不符合抗震要求未予改正的;
(三)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
(四)擅自更改或者取消设计文件中规定的抗震设防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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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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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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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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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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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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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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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安装、使用建筑起重机械有下列情形的,未经通过计量认证或者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合格后使用的处罚:(一)大修、改造后使用的;(二)发生重大机械事故修复后使用的;(三)遭受自然灾害破坏后可能影响安全技术性能的;(四)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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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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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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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规章:《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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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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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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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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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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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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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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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建筑和商品住宅在投入使用前,建设单位未委托通过计量认证并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验检测,未将检验检测结果在工程显著位置明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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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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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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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规章:《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市)人民政府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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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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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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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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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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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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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
稽查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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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九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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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许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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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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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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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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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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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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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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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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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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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第八十条 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二)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三)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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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许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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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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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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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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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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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或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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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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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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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六十二条第四款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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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经营企业
建筑施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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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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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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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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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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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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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进行施工招标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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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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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股
|
部委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第十条“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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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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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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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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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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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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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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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招标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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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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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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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一条“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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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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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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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
|
行政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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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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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专业技术人员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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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
市场监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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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部委规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三十五条“违法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不良记录记入其信用档案”;部委规章:《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第三十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2、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建筑条例》第十二条“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专业技术人员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3、省政府规章:《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社会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
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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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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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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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
|
行政监督
|
198003
|
依法招标建筑工程合同履约行为的管理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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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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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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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住建部建市【2014】92号(五);省厅冀建市【2014】33号(三);冀建市【2014】36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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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和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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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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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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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
行政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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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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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许可拟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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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
市场监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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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发证机关应当建立颁发施工许可证后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条件发生变化、延期开工、中止施工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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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无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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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
行政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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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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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招投标投诉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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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
市场监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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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规范性文件:冀机编办控字〔2006〕185号文件中的招标办主要职责“具体负责建筑工程招投标投诉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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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诉 人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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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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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
行政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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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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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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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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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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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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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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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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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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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
行政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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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07
|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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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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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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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四十六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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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专家和评标委员会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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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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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
行政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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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08
|
对国有投资的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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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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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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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委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第十三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投标活动。政府有关管理机关可以在有形建筑市场集中办理有关手续,并依法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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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投资的工程项目
|
无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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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5
|
行政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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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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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结果异议的核查及答复
|
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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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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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建筑条例》第十九条“未中标的投标人对中标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中标结果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核查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核查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组织核查并予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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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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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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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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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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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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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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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筑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的监督检查和投诉举报的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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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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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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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委规章:《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6号)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加强对建筑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的监督检查和投诉举报的核查,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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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及中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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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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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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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
|
行政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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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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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建筑工程造价信息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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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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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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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九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采集和整理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价格和工程造价指标、价格变化趋势等信息,定期向社会发布。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工程造价信息数据库,及时更新工程造价信息。”
|
企业及中介机构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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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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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
|
行政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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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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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涉及的工程造价事项明显与实际不符的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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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
市场监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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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涉及的工程造价事项明显与实际不符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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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承包双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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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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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
|
行政监督
|
198014
|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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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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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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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委规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有关专业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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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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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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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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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
行政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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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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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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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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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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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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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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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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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
行政监督
|
198016
|
对事故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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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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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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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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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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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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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
行政监督
|
198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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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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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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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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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省政府规章:《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
建设工程相关责任主体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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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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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
行政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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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18
|
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定期统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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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
质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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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五条“(七)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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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状况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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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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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
行政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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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19
|
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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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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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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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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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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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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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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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
行政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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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20
|
对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及相关责任人履行法定义务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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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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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站
|
1、部委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五条“(三)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第六条“(三)对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进行抽查、抽测。2、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建筑条例》第四十条3、部委规章:《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4条理。4、部委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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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检测机构及有关责任人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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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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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
|
行政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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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21
|
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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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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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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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部委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包含以下内容(一)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2、部委规章:《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六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
工程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检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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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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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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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
|
行政监督
|
198022
|
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抽查、抽测
|
住建局
|
质监站
|
部委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五条“(三)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第六条“(三)对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进行抽查、抽测。”
|
工程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检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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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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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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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8
|
行政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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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23
|
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抽查、抽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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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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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站
|
部委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五条“(二)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第六条“(三)对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进行抽查、抽测。”
|
工程实体质量
|
无
|
不收费
|
|
219
|
行政监督
|
198024
|
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抽查、抽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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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
质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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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部委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五条“(四)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2、省政府规章:《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材料设备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在案,由监督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有关人员签字后存档。第二十五条“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筑工程材料设备进行检查时,可以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并抽取样品进行检验检测,被检查单位不得阻碍或者拒绝。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检查单位,并可以向社会公布。”
|
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
|
无
|
不收费
|
|
220
|
行政监督
|
198025
|
工程竣工验收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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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
质监站
|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9条2、部委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第八条;部委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五条“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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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无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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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
行政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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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26
|
全县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
|
住建局
|
墙改办
|
地方性法规:《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委托其所属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机构,具体实施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
全县民用建筑
|
无
|
不收费
|
|
222
|
行政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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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27
|
建设工程材料设备推广应用、限制使用和淘汰产品目录监督实施
|
住建局
|
墙改办
|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45条;2、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根据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修订)第10条; 3、省政府规章:《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
全县民用建筑
|
无
|
不收费
|
|
223
|
行政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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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28
|
建筑节材和建筑节能材料产品使用的监督管理
|
住建局
|
墙改办
|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第43条; 2、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建筑条例》第51、52条; 3、省政府规章:《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07]第14号)第5、7、20条。。
|
全县民用建筑
|
无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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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4
|
行政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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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29
|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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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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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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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委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估价业务及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
房地产估价机构
|
无
|
不收费
|
|
225
|
行政监督
|
198030
|
对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
|
住建局
|
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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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2004年7月20日)第四条第二款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第十一条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办法,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保定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保市政〔2014〕14号第二条
|
开发企业
|
无
|
不收费
|
|
226
|
行政监督
|
198031
|
建筑节材和建筑节能材料产品使用的监督管理
|
住建局
|
墙改办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根据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修订)第十条;《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住建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保市政办〔2010〕37号)
|
企业、县级建设主管部门
|
无
|
不收费
|
|
227
|
行政监督
|
198032
|
建设机械材料设备行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的监督实施
|
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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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站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43条第四十三条;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建筑条例》第51、52条;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根据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修订省政府规章:《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07]第14号)第24、25条;《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住建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保市政办〔2010〕37号)
|
企业
|
无
|
不收费
|
|
228
|
行政监督
|
198033
|
建设机械材料设备市场行为监督管理
|
住建局
|
安监站
|
法律:《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条;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建筑条例》第51、52条;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根据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修订);省政府规章:《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07]第14号)第24、25条;《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住建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保市政办〔2010〕37号)。
|
企业
|
无
|
不收费
|
|
229
|
行政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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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35
|
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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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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墙改办
|
1、河北省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1992年6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1992]第72号发布,2013年5月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3]第2号第二次修订) 第九条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六) 3、《河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冀财综[2013]70号)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的砌体工程进行抹灰前,应向当地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提出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验收申请。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接到建设单位验收申请5个工作日内,应及时对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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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不收费
|
|
230
|
行政监督
|
198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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粘土实心砖限制生产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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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局
|
墙改办
|
河北省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1992年6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1992]第72号发布,2013年5月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3]第2号第二次修订)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墙体材料革新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的业务指导下,负责限制生产实心砖的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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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
|
无
|
不收费
|
|
231
|
行政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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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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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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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
墙改办
|
1、《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第530号)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有关工作。 2、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 4、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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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工程监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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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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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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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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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38
|
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及使用的监督管理
|
住建局
|
墙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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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14号—其中第四条: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2. 河北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2009]527号—其中四(一)本省企业首次申请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由当地设区市或扩权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进行企业现场考察,在《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申请表》(附件1)中出具现场考察报告后,报省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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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材生产企业
|
无
|
不收费
|
|
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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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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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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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督管理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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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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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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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2000年9月25日发布)第一章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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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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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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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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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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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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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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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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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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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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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建筑条例》第三条 3、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建筑活动的监督检查制度,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4、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建筑业 5、 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建设主管部门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资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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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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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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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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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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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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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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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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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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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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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保障性住房准入退出管理办法》第一条规范准入管理,第五点“严把复审关口。”《保定市城镇住房保障办法》保市政〔2014〕70号)第七条:“各级住房保障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城镇住房保障工作,其所属的城镇住房保障业务办理机构(市区为保定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具体办理下列城镇住房保障事务:第一点,城镇住房保障申请和有关信息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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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廉住房申请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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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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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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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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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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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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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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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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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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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第七条:“设区的市、县(市)住房保障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城镇住房保障工作,其所属的城镇住房保障业务办理机构具体办理下列城镇住房保障事务:《保定市城镇住房保障办法》保市政〔2014〕70号)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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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水县廉住房申请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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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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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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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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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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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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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年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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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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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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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第四十四条;《河北省保障性住房准入退出管理办法》第二条;《保定市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第四十三条:“廉租住房和政府拥有产权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的,如期限届满需要续期,申请人应当在期满前3个月重新提出申请并申报有关材料,又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审核并公示”。《河北省保障性住房准入退出管理办法》第二条加强使用管理,第二点“实行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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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水县廉租住房承租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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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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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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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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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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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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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抗震设计抽查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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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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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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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七条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十条;《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甲类和乙类建筑工程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有抗震设防专项内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设计应当作为施工图审查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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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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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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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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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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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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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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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工程主体抗震措施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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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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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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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8号)第二十条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有权组织抗震设防检查,;《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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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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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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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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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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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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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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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建筑工程抗震鉴定与加固管理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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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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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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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8号)第十二条 、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进行装饰装修,不得破坏工程的原有主体结构。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原有工程主体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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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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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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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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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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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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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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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住宅建筑设计文件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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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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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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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建设部、公安部令第49号)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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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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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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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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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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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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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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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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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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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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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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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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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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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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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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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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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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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文件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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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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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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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委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第十九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建筑条例》第十四条“招标人在发出招标文件的同时,应当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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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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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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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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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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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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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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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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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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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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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委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第二十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同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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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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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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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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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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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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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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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分包合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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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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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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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委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第十条“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订立分包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分包合同发生重大变更的,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自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协议送原备案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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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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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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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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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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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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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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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分包合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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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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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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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24号)第十条第二款“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订立分包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河北省建设工程劳务管理规定》(冀建法【2005】149号)第九条第三款“依法确定的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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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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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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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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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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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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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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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技成果推广和安全生产争议的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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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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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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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规章:《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并负责组织实施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技成果推广和安全生产争议的调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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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单位、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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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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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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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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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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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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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县(市)政府批准商品住房项目不配建保障房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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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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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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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6号《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十九条:“……因按规划设计要求不宜搭配建设的,应当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住房保障部门备案。……”《保定市城镇住房保障办法》(保市政〔2014〕70号)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十九条:“……因按规划设计要求不宜搭配建设的,应当经当地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并报上一级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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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开发区管委会住房保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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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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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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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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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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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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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丽宜居小镇、村庄示范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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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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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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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住建部关于开展美丽宜居小镇、美丽宜居村庄示范工作的通知》(建村[2013]40号)要求:“住建部决定开展美丽宜居小镇、美丽宜居村庄示范工作”、“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做好美丽宜居小镇、村庄示范的遴选和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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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美、街区美、功能美、生态美、生活美的建制镇,符合《美丽宜居小镇示范指导性要求》;田园美、村庄美、生活美的行政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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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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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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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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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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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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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示范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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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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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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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示范工作的通知(建村[2009]3号)》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旅游局决定开展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示范工作”、“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做好本地区的初评工作。”根据省厅有关要求,做好实施和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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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观特色明显、旅游资源丰富并已形成一定旅游规模、人居环境较好的建制镇、集镇、村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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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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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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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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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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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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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抗震设计审查(鉴定.加固)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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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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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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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十六《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十条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甲类和乙类建筑工程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有抗震设防专项内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设计应当作为施工图审查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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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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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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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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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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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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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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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工程抗震设防质量竣工验收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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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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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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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时,应当将抗震措施列为重要内容。在建建设工程不符合抗震要求的,施工单位应当予以改正,已经建成的建设工程不符合抗震要求的,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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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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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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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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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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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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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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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抗震鉴定报告和加固设计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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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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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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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建设工程的抗震鉴定和加固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和设计单位承担。抗震鉴定报告和加固设计必须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方可进行加固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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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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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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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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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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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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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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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建设的抗震设防指导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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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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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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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8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抗震设防进行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鼓励和指导其采取经济、合理、可靠的抗震措施。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拍摄科普教育宣传片、发送农房抗震图集、建设抗震样板房、技术培训等多种方式,积极指导农民自建低层住宅进行抗震设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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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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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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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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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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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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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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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投融资建筑工程最高限价和竣工结算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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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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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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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建筑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6号)第六条、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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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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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限价备案自收齐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竣工结算备案自办理备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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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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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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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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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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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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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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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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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2001年6月1日发布)第十九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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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市从事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建筑活动的建筑企业: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工程建设招标有关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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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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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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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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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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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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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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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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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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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发布)第四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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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市从事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建筑活动的建筑企业: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工程建设招标有关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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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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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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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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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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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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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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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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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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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2001年6月1日发布)第四十七条“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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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市从事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建筑活动的建筑企业: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工程建设招标有关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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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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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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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
|
其他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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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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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手续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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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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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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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发布)第十条“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10月25日起施行)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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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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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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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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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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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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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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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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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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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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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发布起施行)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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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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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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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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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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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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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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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现售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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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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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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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2001年3月14日发布)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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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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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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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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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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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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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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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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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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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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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主席令第72号,2007年8月30日起实施)第五十四条“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第十四条“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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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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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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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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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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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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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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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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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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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二号,2007年8月30起实施)第四十五条;《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199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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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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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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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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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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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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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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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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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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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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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1998年3月1日施行,2011年4月22日修正)第六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施行)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部令第5号,2010年9月1日施行)第三条、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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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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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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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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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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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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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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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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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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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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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号,自2013年8月1日起实施)第十三条;《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办法》(河北省建设厅冀建法[2004]562号,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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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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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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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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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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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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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9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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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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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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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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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十六条
《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3号) 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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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绿化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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