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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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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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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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联就业服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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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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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河北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省政府第188号令)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函[2003]5号)
《河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冀地税发[2003]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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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政区域内未安置或安置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各级各类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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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9月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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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其差额人数全额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差额不足1人的,按差额比例计算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5%-已安排残疾职工人数)×本地区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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