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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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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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盐产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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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水县供销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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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水县盐政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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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3月2日国务院第51号令《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1996 年5月27日国务院第197号令《食盐专营办法》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五 条;1994年8月23日国务院第163号令〈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1996年12月17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9号〗《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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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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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食盐及违法所得,处违法经营食盐价值3倍以下或者5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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