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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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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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虚假广告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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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水县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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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检大队及相关业务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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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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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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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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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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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不清楚、不明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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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水县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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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检大相关业务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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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 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
广告中表明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应当标明赠送的品种和数量。
第四十条: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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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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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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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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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不真实、不准确,未表明出处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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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水县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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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检大队及相关业务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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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条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
第四十条 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发布者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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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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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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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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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做广告等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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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水县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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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检大队及相关业务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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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做广告。
第四十条 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发布者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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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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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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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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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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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水县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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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检大队及相关业务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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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 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四十条 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发布者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广告管理条例》(国发〔1987〕94号):“第四条 在广告经营活动中,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八条 广告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不得刊播、设置、张贴:
(一)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
(二)损害我国民族尊严的;
(三)有中国国旗、国徽、国歌标志、国歌音响的;
(四)有反动、淫秽、迷信、荒诞内容的;
(五)弄虚作假的;
(六)贬低同类产品的。”
3、《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工商总局令第18号)第十八条 违反《条例》第四条、第八条第(六)项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或责令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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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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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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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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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广告不具有可识别性,使消费者难以辨明其为广告的,或新闻记者借采访名义招揽广告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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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水县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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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检大队及相关业务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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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三条 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有广告标记,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第四十条 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发布者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广告管理条例》第九条 新闻单位刊播广告,应当有明确的标志。新闻单位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刊播广告,收取费用;新闻记者不得借采访名义招揽广告。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工商总局令第18号)第二十二条 新闻单位违反《条例》第九条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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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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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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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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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含有违法内容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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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水县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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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检大队及相关业务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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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第十四条 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的;
(四)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改正或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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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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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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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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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广告的内容不以说明书为准,未按规定标识注明“按医生处方购买和使用”等忠告语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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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水县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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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检大队及相关业务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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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第十五条: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
国家规定的应当在医生指导下使用的治疗性药品广告中,必须注明“按医生处方购买和使用”。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改正或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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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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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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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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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性药品做广告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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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水县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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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检大队及相关业务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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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第十六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不得做广告。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改正或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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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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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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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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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广告含有违法内容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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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水县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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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检大队及相关业务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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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第十七条 农药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使用无毒、无害等表明安全性的绝对化断言的;
(二)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三)含有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改正或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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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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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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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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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内容不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或使用医疗用语、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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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水县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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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检大队及相关业务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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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第十九条 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改正或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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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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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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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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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及在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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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水县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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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检大队及相关业务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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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第十八条 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
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
烟草广告中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或者在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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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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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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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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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广告,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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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水县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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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检大队及相关业务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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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第三十四条 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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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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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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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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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及广告主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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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水县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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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检大队及相关业务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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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第四十四条 广告主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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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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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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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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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内容不真实、不健康、不清晰、不明白,弄虚作假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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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水县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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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检大队及相关业务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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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告管理条例》第三条 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清晰、明白,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用户和消费者。
第八条 广告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不得刊播、设置、张贴:
(一)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
(二)损害我国民族尊严的;
(三)有中国国旗、国徽、国歌标志、国歌音响的;
(四)有反动、淫秽、迷信、荒诞内容的;
(五)弄虚作假的;
(六)贬低同类产品的
2.《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七条 广告客户违反《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五)项规定,利用广告弄虚作假欺骗用户和消费者的,责令其在相应的范围内发布更正广告,并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
广告经营者帮助广告客户弄虚作假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广告经营许可证》;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损害的,负连带赔偿责任。
发布更正广告的费用分别由广告客户和广告经营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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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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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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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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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经营者无证经营广告业务,或者超越经营范围经营广告业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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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水县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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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检大队及相关业务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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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管理条例》第六条 经营广告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本条例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分别情况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一)专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发给《广告经营许可证》;
(三)具备经营广告业务能力的个体工商户,发给《营业执照》;
(四)兼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应当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九条 广告经营者违反《条例》第六条规定,无证照经营广告业务的,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超越经营范围经营广告业务的,按照企业登记管理法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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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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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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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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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客户申请刊播、设置、张贴广告的,其内容超越广告客户的经营范围或者国家许可的范围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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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水县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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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检大队及相关业务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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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管理条例》第七条 广告客户申请刊播、设置、张贴的广告,其内容就当在广告客户的经营范围或者国家许可的范围内。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条广告客户违反《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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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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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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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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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单位以新闻报道形式刊播广告,收取费用;或新闻记者借采访名义招揽广告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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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水县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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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检大队及相关业务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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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管理条例》第九条 新闻单位刊播广告,应当有明确的标志。新闻单位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刊播广告,收取费用;新闻记者不得借采访名义招揽广告。《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二条新闻单位违反《条例》第九条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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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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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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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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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获得国家级、部级、省级各类奖的酒、或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而做广告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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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水县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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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检大队及相关业务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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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管理条例》第十条 禁止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为卷烟做广告。
获得国家级、部级、省级各类奖的优质名酒,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可以作广告。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三条广告经营者违反《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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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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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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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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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刊播、设置、张贴相关广告,不按规定提交广告证明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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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水县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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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检大队及相关业务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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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申请刊播、设置、张贴下列广告,应当提交有关证明:(一)标明质量标准的商品广告,应当提交省辖市以上标准化管理部门或者经计量认证合格的质量检验机构的证明;(二)标明获奖的商品广告,就当提交本届、本年度或者数届、数年度连续获奖的证书,并在广告中注明获奖级别和颁奖部门;(三)标明优质产品称号的商品广告,应当提交专利证书;(四)标明专利权的商品广告,应当提交专利证书;(五)标明注册商标的商品广告,应当提交商标注册证;(六)实施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广告,应当提交生产许可证;(七)文化、教育、卫生广告,应当提交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证胆;(八)其他各类广告,需要提交证明的,应当提交政府有关部门或得授权单位的证明。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四条 广告客户违反《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伪造、涂改、盗用或者非法复制广告证明的,予以通报批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广告经营者违反《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为广告客户出具非法或虚假证明的,予以通报批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并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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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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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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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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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经营者承办或者代理广告业务,未查验证明、审查广告内容;发布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广告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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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水县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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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检大队及相关业务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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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广告经营者承办或者代理广告业务,应当查验证明,审查广告内容。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广告,不得刊播、设置、张贴。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五条广告经营者违反《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下罚款;由此造成虚假广告的,必须负责发布更正广告,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损害的,负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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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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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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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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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规定设置、张贴户外广告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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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水县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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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检大队及相关业务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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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张贴,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工商行政管理、城建、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制订规划,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监督实施。在政府机关和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筑控制地带以及当地人民政府禁止设置、张贴广告的区域,不得设置、张贴广告。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六条违反《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非法设置、张贴广告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并限期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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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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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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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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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收费标准不按规定备案、广告业务代理费不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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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水县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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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检大队及相关业务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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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广告收费标准,由广告经营者制订,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物价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广告业务代理费标准,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同国家物价管理机关制定。户外广告场地费、建筑费占用费的收费标准,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同物价、城建部门协商制订,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七条 违反《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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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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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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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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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标明有关名称、地址发布印刷品广告,印刷品广告未按要求标注相关内容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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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水县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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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检大队及相关业务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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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六条 广告主自行发布一般形式印刷品广告,应当标明广告主的名称、地址;广告主委托广告经营者设计、制作发布一般形式印刷品广告,应当同时标明广告经营者的名称、地址。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予以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视情节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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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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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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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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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与报纸、期刊形式相混淆的印刷品广告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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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水县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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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检大队及相关业务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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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的首页和底页应当为广告版面,广告经营者不得将广告标题、目录印制在首页上。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不得使用主办、协办、出品人、编辑部、编辑、出版、本刊、杂志、专刊等容易与报纸、期刊相混淆的用语。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予以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视情节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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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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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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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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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内容不能具体和明确地表明广告主及其所推销的商品服务或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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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水县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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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检大队及相关业务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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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中的广告目录或索引应当为商品(商标)或广告主的名称,其所对应的广告内容必须能够具体和明确地表明广告主及其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经营者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予以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视情节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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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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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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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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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虚假印刷品样本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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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水县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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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检大队及相关业务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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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标准的名称、规格、样式发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应当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按要求报送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样本及其他有关材料,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
广告经营者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或者将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转让他人发布经营。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予以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视情节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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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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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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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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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未履行印刷品广告管理义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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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水县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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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检大队及相关业务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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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凡发布于商场、药店、医疗服务机构、娱乐场所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的印刷品广告,广告主、广告经营者要征得上述场所管理者的同意。上述场所的管理者应当对属于自己管辖区域内散发、摆放和张贴的印刷品广告负责管理,对有违反广告法规规定的印刷品广告应当拒绝其发布。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予以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视情节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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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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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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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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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品广告的印制企业印制含有违法内容的印刷品广告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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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水县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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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检大队及相关业务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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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印刷品广告的印制企业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印制含有违法内容的印刷品广告。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予以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视情节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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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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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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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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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发布者发布兽药广告,未查验《兽药广告审查表》原件或经原审查机关签章的复印件并保存一年的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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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水县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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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检大队及相关业务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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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广告审查办法》第十七条 广告发布者发布兽药广告,应当查验《兽药广告审查表》原件或者经原审查机关签章的复印件,并保存一年。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布兽药广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三条和《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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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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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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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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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发布广告审查批准文号或无有效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发布兽药广告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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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水县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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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检大队及相关业务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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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广告审查办法》第十六条 兽药广告经审查批准后,应当将广告审查批准号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未注明广告审查批准号或者批准号已过期、被撤销的兽药广告,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布兽药广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三条和《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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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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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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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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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审查批准发布农药广告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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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水县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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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检大队及相关业务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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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广告审查办法》第五条 通过重点媒介发布的农药广告和境外生产的农药的广告,需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农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后,方可发布。
其他农药广告,需经广告主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异地发布,须向广告发布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发布。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布农药广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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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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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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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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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发布者发布农药广告,未查验《农药广告审查表》原件或经广告审查机关签章的复印件并保存一年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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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水县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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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广告审查办法》第十五条 广告发布者发布农药广告,应当查验《农药广告审查表》原件或者经广告审查机关签章的复印件,并保存一年。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布农药广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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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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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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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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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发布广告审查批准文号或无有效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发布农药广告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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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水县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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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检大队及相关业务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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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广告审查办法》第十三条 农药广告经审查批准后,应当将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未标明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已过期或者已被撤销的广告,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布农药广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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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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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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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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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广告中使用直接或者暗示的方法,以及模棱两可、言过其实的用语,使人在产品的安全性、适用性或者政府批准等方面产生错觉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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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水县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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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检大队及相关业务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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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广告审查标准》七、农药广告中不得使用直接或者暗示的方法,以及模棱两可、言过其实的用语,使人在产品的安全性、适用性或者政府批准等方面产生错觉。《广告法》第三条 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第十七条 农药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一)使用无毒、无害等表明安全性的绝对化断言的;(二)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三)含有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改正或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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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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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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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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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审查批准发布的药品广告,或者发布的药品广告与审查批准的内容不一致,以及构成虚假广告或引人误解虚假宣传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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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水县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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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检大队及相关业务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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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八条对未经审查批准发布的药品广告,或者发布的药品广告与审查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据《广告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构成虚假广告或者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依据《广告法》第三十七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在查处违法药品广告案件中,涉及到药品专业技术内容需要认定的,应当将需要认定的内容通知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收到通知书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认定结果反馈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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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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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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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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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证明文件发布酒类广告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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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水县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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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检大队及相关业务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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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广告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上述文件发布广告。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依照《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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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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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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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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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发布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酒类广告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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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水县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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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酒类广告管理办法》第五条 对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酒类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经营,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依照《广告管理施行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处罚。2.《广告管理施行细则》第二十七条 违反《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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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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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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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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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广告不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或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相混淆用语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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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水县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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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检大队及相关业务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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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广告管理办法》第六条 酒类广告应当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依照《广告法》第四十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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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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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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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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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各类临时性广告活动中,及含有附带赠送礼品的广告中,将酒类商品作为奖品或者礼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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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水县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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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检大队及相关业务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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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广告管理办法》第八条 在各类临时性广告活动中,以及含有附带赠送礼品的广告中,不得将酒类商品作为奖品或者礼品出现。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依照《广告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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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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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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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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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每套节目每日发布的酒类广告,在特殊时段(19:00——21:00)超过二条,普通时段每日超过十条;广播每套节目每小时发布的酒类广告,超过二条;报纸、期刊每期发布的酒类广告,超过二条,在报纸第一版、期刊封面发布酒类广告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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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水县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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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检大队及相关业务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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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广告管理办法》第九条 大众传媒媒介发布酒类广告,不得违反下列规定:
(一)电视:每套节目每日发布的酒类广告,在特殊时段(19:00——21:00)不超过二条,普通时段每日不超过十条;
(二)广播:每套节目每小时发布的酒类广告,不得超过二条;
(三)报纸、期刊:每期发布的酒类广告,不得超过二条,并不得在报纸第一版、期刊封面发布。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依照《广告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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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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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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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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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发布广告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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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水县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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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检大队及相关业务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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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依照《广告法》有关条款处罚。《广告法》无具体处罚条款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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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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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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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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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发布户外广告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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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水县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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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检大队及相关业务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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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发布下列广告应当依照本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户外广告登记,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
(一)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发布的,以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霓虹灯为载体的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模型表面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
(三)在地下铁道设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地下通道,以及车站、码头、机场候机楼内外设置的广告;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登记的其他形式的户外广告。
在本单位的登记注册地址及合法经营场所的法定控制地带设置的,对本单位的名称、标识、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进行宣传的自设性户外广告,不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地方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需要改变户外广告发布单位、户外广告发布地点及具体位置的,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缴回《户外广告登记证》,并按照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重新申请户外广告登记。
第十八条 违反第五条、第十一条规定,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限期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登记手续的,责令停止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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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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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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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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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户外广告登记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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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水县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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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检大队及相关业务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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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的日常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户外广告。
户外广告发布单位以及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 第十九条 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户外广告登记证》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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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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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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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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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改变规格发布户外广告、不按照核准登记的发布期限、形式、数量或者内容发布户外广告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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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水县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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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十条 需要改变户外广告发布期限、形式、数量、规格或者内容的,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应当向原登记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申请变更登记:
(一)《户外广告变更登记申请表》;
(二)原《户外广告登记证》;
(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与变更事项相关的文件。
第二十条 违反第十条规定,擅自改变规格发布户外广告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不按照核准登记的发布期限、形式、数量或者内容发布户外广告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改正,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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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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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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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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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在右下角清晰标明户外广告登记证号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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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水县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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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检大队及相关业务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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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户外广告,应当在右下角清晰地标明《户外广告登记证》的登记证号。但对不适宜标注登记证号的户外广告,经登记机关批准可以不作标注。第二十一条 已经登记的户外广告,未按第十五条规定在右下角清晰标明户外广告登记证号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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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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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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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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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涂改、出租等非法转让《户外广告登记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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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水县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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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检大队及相关业务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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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户外广告登记证》。第二十二条 违反第十六条规定,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户外广告登记证》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缴销《户外广告登记证》,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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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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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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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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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商品、服务的商标名称及服务项目名称与烟草制品商标名称相同的,该商品、服务的广告,不以易于辨认的方式,明确表示商品名称、服务种类,或含有该商品、服务与烟草制品有关的表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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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水县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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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检大队及相关业务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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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告法》第十八条 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
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
告。
烟草广告中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
发布烟草广告,或者在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
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
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依据《广告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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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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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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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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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各类临时性广告经营活动中,凡利用烟草经营者名称、烟草制品商标为活动冠名、冠杯的,通过广播、电视、电影、报纸、期刊发布带有冠名、冠杯内容的赛事、演出等广告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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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水县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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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检大队及相关业务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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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在各类临时性广告经营活动中,凡利用烟草经营者名称、烟草制品商标为活动冠名、冠杯的,不得通过广播、电视、电影、报纸、期刊发布带有冠名、冠杯内容的赛事、演出等广告。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依据《广告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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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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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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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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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广告中有吸烟形象;未成年人形象;鼓励、怂恿吸烟的;表示吸烟有利人体健康、解除疲劳、缓解精神紧张的;其他违反国家广告管理规定情形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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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水县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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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检大队及相关业务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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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烟草广告中不得有下列情形:(一)吸烟形象;(二)未成年人形象;(三)鼓励、怂恿吸烟的;(四)表示吸烟有利人体健康、解除疲劳、缓解精神紧张的;(五)其他违反国家广告管理规定的。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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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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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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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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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广告中未标明“吸烟有害健康”的忠告语,或该忠告语不清晰,不易辨认,所占面积小于全部广告面积的10%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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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水县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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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检大队及相关业务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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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烟草广告中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的忠告语。忠告语必须清晰、易于辩认,所占面积不得少于全部广告面积的10%。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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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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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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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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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发布广告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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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水县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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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检大队及相关业务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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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依照《广告法》有关条款处罚,《广告法》无具体处罚条款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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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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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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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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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广告不符合真实、健康、科学、准确的要求、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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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水县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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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检大队及相关业务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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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 化妆品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科学、准确,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十一条 广告客户或者广告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依据《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
2.《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九条 广告经营者违反《条例》第六条规定,无证照经营广告业务的,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超越经营范围经营广告业务的,按照企业登记管理法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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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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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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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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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广告中出现化妆品名称、制法、成份效用或者性能有虚假夸大的,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者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宣传医疗作用或者使用医疗术语的,有贬低同类产品的,违反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等内容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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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水县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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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检大队及相关业务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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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八条 化妆品广告禁止出现下列内容: (一)化妆品名称、制法、成份、效用或者性能有虚假夸大的; (二)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者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 (三)宣传医疗作用或者使用医疗术语的; (四)有贬低同类产品内容的; (五)使用最新创造、最新发明、纯天然制品、无副作用等绝对化语言的; (六)有涉及化妆品性能或者功能、销量等方面的数据的; (七)违反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第十四条 广告客户或者广告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二)、(三)、(七)项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四)项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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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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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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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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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经营者承办或者代理化妆品广告,不查验证明,审查广告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予以承办或者代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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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水县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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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检大队及相关业务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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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第九条 广告经营者承办或者代理化妆品广告,应当查验证明,审查广告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承办或者代理。
第十五条 广告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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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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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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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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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未经核准注册而在市场销售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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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水县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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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检大队及相关业务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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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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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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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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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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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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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水县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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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 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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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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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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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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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商标使用: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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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水县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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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检大队及相关业务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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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第五十二条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 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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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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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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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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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商标使用: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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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水县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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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检大队及相关业务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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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 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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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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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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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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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商标使用: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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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水县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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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检大队及相关业务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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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 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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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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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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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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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商标使用: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经授权的除外)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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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水县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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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检大队及相关业务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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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 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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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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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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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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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商标使用: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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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水县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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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检大队及相关业务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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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第五十二条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 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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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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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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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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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商标使用: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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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水县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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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第五十二条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 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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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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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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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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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商标使用: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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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水县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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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检大队及相关业务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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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第五十二条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 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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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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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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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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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商标使用: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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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水县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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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第五十二条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 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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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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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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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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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者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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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十四条 第五款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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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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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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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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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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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水县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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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检大队及相关业务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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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第六十条 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 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 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 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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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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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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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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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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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水县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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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检大队及相关业务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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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五十八条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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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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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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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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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未在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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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水县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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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四十三条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销售,拒不停止销售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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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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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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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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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代理组织与第三方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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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水县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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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检大队及相关业务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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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代理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商标代理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或者行为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
(一)与第三方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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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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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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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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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代理组织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商标代办活动,或者接受同一商标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的委托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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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水县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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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代理管理办法》第五条 商标代理组织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商标代办活动,并不得为从事上述活动提供任何便利。第七条 商标代理组织不得接受同一商标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的委托。 第十三条 商标代理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或者行为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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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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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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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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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代理组织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代理组织合法权益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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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水县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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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检大队及相关业务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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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代理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商标代理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或者行为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
(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代理组织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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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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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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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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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代理组织私自接受委托,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财物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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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水县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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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检大队及相关业务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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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代理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商标代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或者行为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私自接受委托,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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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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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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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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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代理人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诱导他人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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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水县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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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代理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商标代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或者行为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诱导他人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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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经济组织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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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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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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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代理人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商标代理组织执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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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水县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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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检大队及相关业务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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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代理管理办法》第十条 商标代理人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商标代理组织执业。 第十四条 商标代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或者行为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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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经济组织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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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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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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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代理人未为委托人保守商业秘密,未经委托人同意,把未经公开的代理事项泄露给其他机构和个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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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水县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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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代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商标代理人应当为委托人保守商业秘密,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把未经公开的代理事项泄露给其他机构和个人。 第十四条 商标代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或者行为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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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经济组织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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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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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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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明知委托人的委托事宜出于恶意或者其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或者具有欺诈性的情况下,商标代理人未拒绝接受委托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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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水县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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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检大队及相关业务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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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代理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在明知委托人的委托事宜出于恶意或者其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或者具有欺诈性的情况下,商标代理人应当拒绝接受委托。 第十四条 商标代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或者行为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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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经济组织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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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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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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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和装潢、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对商品作虚假表示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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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水县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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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检大队及相关业务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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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以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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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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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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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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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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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水县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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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检大队及相关业务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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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四条。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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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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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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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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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及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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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水县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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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检大队及相关业务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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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二条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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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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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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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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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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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水县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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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检大队及相关业务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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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六条。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
《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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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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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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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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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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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水县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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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检大队及相关业务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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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八条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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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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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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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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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进行有奖销售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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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水县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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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检大队及相关业务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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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 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 《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二条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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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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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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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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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不正当竞争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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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水县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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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五条 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
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互相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四条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七条 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其中标无效。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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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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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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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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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有违反被责令暂停销售,不得转移、隐匿、销毁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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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水县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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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检大队及相关业务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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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有违反被责令暂停销售,不得转移、隐匿、销毁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的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被销售、转移、隐匿、销毁财物的价款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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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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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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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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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限定竞争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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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水县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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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三条。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商品在地区之间正常流通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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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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