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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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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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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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
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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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
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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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第九条 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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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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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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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发[2001]9号, 计价格[2000]474号,财预[2002]584号,冀价行费字[2000]44号,冀价行费[2006]40号,冀政办函〔2013〕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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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每平方米1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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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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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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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拆除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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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
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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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
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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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条 地方性法规:《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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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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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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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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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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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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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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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
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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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
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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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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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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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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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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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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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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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通信、警报设施拆除、迁移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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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
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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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
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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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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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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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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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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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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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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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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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
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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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
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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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第五款
《河北省人民防空通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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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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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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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对单位并处1-5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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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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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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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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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
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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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
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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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第六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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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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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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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对单位并处1-5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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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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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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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取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与使用效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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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
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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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
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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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发布)第四十九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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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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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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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对单位并处1-5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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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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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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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可能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取土、挖沙、采石等作业,或者占用堵塞人防工程进出道路和通风、出入等孔口及地面附属设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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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
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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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
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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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2006年5月24日发布)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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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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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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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100-1000元、对单位并处1000-10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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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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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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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人防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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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
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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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
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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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发布)第四十九条 第七款 2.《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2006年5月24日发布)第二十四条 第六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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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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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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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对单位并处1-5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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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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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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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人防工程未按规定采取回填等措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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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
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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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
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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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2006年5月24日发布)第二十四条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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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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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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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对单位并处1-5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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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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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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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人防工程后不补建人防工程或者不缴纳拆除补偿费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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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
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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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
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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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发布)第四十九条第四款
《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2006年5月24日发布)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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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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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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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对单位并处1-5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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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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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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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人防工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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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
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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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
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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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发布)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2006年5月24日发布)第二十四条第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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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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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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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对单位并处1-5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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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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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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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同意在可能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埋设管道、修建地面设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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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
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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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
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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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2006年5月24日发布)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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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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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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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对单位并处1-5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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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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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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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进行人防工程改造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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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
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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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
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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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2006年5月24日发布)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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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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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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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对单位并处1-5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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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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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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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防工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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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
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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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
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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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发布)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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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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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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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对单位并处1-5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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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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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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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建不建或者少修建防空地下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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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
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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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
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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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发布)第四十八条
《河北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2月26日发布)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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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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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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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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