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项目
编码
|
项目名称
|
实施
主体
|
实施依据
|
实施
对象
|
办理
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行政
处罚
|
121001
|
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处罚
|
涞水县旅游局
|
《旅游法》第九十五条“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旅行社
|
无
|
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行政
处罚
|
121002
|
旅行社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边境旅游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处罚
|
涞水县旅游局
|
《旅游法》第二十九条,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一)境内旅游;(二)出境旅游;(三)边境旅游;(四)入境旅游;(五)其他旅游业务。旅行社经营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具体条件由国务院定
|
旅行社
|
无
|
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行政
处罚
|
121003
|
旅行社及分社和服务网点超范围经营的处罚
|
涞水县旅游局
|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六条,(一)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二)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的;(三)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的
|
旅行社
|
无
|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行政
处罚
|
121004
|
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以及未按规定投保责任险的处罚
|
涞水县旅游局
|
《旅游法》第九十七条,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二)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三)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
旅行社
|
无
|
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行政
处罚
|
121005
|
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的处罚
|
涞水县旅游局
|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的
|
旅行社
|
无
|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
行政
处罚
|
121006
|
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行为的处罚
|
涞水县旅游局
|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
|
旅行社
|
无
|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行政
处罚
|
121007
|
旅行社旅游未按规定签订旅游合同、合同未载明规定事项,以及违规委托旅游业务行为的处罚
|
涞水县旅游局
|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三)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四)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五)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
旅行社
|
无
|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
行政
处罚
|
121008
|
旅行社未按规定安排领队导游提供服务,未支付导游服务费,要求导游垫付或收取费用的处
罚
|
涞水县旅游局
|
《旅游法》第九十六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的;(三)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四)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
|
旅行社
|
无
|
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行政
处罚
|
121009
|
旅行社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以及欺骗、胁迫旅游者的处罚
|
涞水县旅游局
|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一)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二)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三)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
|
旅行社
|
无
|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
|
行政
处罚
|
121010
|
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拒绝履行合同;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处罚
|
涞水县旅游局
|
《旅游法》第一百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二)拒绝履行合同的;(三)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
|
旅行社
|
无
|
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
|
行政
处罚
|
121011
|
旅行社不向受托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成本,或受托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处罚
|
涞水县旅游局
|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二)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三)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
|
旅行社
|
无
|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
行政
处罚
|
121012
|
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领队未按规定处置并报告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及旅游者非法滞留情
况的处罚
|
涞水县旅游局
|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二)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外,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三)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内,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
|
旅行社
|
无
|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领队证
|
|
行政
处罚
|
121013
|
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处罚
|
涞水县旅游局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
|
旅行社
|
无
|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行政
处罚
|
121014
|
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选择的接待企业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接待服务能力的处罚
|
涞水县旅游局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接待服务能力的
|
旅行社
|
无
|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行政
处罚
|
121015
|
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购物活动、另付费旅游项目,或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处罚
|
涞水县旅游局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或者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
|
旅行社
|
无
|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行政
处罚
|
121016
|
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处罚
|
涞水县旅游局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第五十八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
|
旅行社
|
无
|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行政
处罚
|
121017
|
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处罚
|
涞水县旅游局
|
《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
|
旅游从业者
|
无
|
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
|
行政
处罚
|
121018
|
导游、领队违规私自承揽业务的处罚
|
涞水县旅游局
|
《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 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
旅游从业者
|
无
|
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
|
行政
处罚
|
121019
|
导游、领队违规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处罚
|
涞水县旅游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情况
|
旅游从业者
|
无
|
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
|
行政
处罚
|
121020
|
导游人员导游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处罚
|
涞水县旅游局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情况
|
旅游从业者
|
无
|
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该导游人员所在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
|
行政
处罚
|
121021
|
导游人员进行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处罚
|
涞水县旅游局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情况
|
旅游从业者
|
无
|
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
|
行政
处罚
|
121022
|
导游人员擅自变动旅游项目、接待计划、中止导游活动的处罚
|
涞水县旅游局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导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二)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三)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
|
旅游从业者
|
无
|
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
|
行政
处罚
|
121023
|
导游人员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处罚
|
涞水县旅游局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
|
旅游从业者
|
无
|
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
|
行政
处罚
|
121024
|
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获取不正当利益以及指定购物场所或安排另付费旅游项目
的处罚
|
涞水县旅游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
|
旅行社
|
无
|
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
|
行政
处罚
|
121025
|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
处罚
|
涞水县旅游局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情况
|
旅游从业者
|
无
|
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行政
处罚
|
121026
|
组团社入境旅游业绩下降,因自身原因在1年内未能正常开展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违规开展出国旅游
业务的处罚
|
涞水县旅游局
|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组团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入境旅游业绩下降的;(二)因自身原因,在1年内未能正常开展出国旅游业务的;(三)因出国旅游服务质量问题被投诉并经查实的;(四)有逃汇、非法套汇行为的;(五)以旅游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送他人出境的;(六)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认定的影响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秩序的其他行为。
|
旅行社
|
无
|
旅游行政部门可以暂停其经营出国旅游业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
|
行政
处罚
|
121027
|
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或者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处罚
|
涞水县旅游局
|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或者以商务、考察、培训等方式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
|
旅行社
|
无
|
旅游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行政
处罚
|
121028
|
组团社或者领队在境外接待社违反有关规定要求时未告诫、未制止的处罚
|
涞水县旅游局
|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未要求其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未制止
|
旅行社
|
无
|
旅游行政部门对组团社处组织该旅游团队所收取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暂扣其领队证;造成恶劣影响的,对组团社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吊销其领队证
|
|
行政
处罚
|
121029
|
领队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有关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的处罚
|
涞水县旅游局
|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的
|
旅游从业者
|
无
|
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并处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其领队证
|
|
行政
处罚
|
121030
|
旅行社解除保险合同但未同时订立新的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期满前未及时续保,或者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低于20万元人民币的处罚
|
涞水县旅游局
|
《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中国保监会令第35号)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旅行社解除保险合同但未同时订立新的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期满前未及时续保,或者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低于20万元人民币的
|
旅行社
|
无
|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旅行社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
|
行政
处罚
|
121031
|
领队人员伪造、涂改、出借或转让领队证,或者在从事领队业务时未佩带领队证的处罚
|
涞水县旅游局
|
《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18号)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和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领队人员伪造、涂改、出借或转让领队证,或者在从事领队业务时未佩带领队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人民币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
旅游从业者
|
无
|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暂扣领队证3个月至1年,并不得重新换发领队证
|
|
行政
处罚
|
121032
|
旅游经营者给予或者收受贿赂的处罚
|
涞水县旅游局
|
《旅游法》第一百零四条,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予或者收受贿赂的,情节严重的,并由旅游主管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旅游经营者
|
无
|
旅游主管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
行政
处罚
|
121033
|
景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开放条件而接待旅游者的处罚
|
涞水县旅游局
|
《旅游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项 景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开放条件而接待旅游者的
|
旅游经营者
|
无
|
景区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符合开放条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行政
处罚
|
121034
|
对未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或者超过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的处罚
|
涞水县旅游局
|
《旅游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未依照本法规定公告或者未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未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或者超过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
|
旅游经营者
|
无
|
景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六个月
|
|
行政
处罚
|
121035
|
景区擅自提高门票或者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或者有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
|
涞水县旅游局
|
《旅游法》第一百零六条,景区违反本法规定,擅自提高门票或者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或者有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
旅游经营者
|
无
|
由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
|
行政
强制
|
122001
|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
涞水县旅游局
|
《行政处罚法》第37条第2款,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
旅游
经营者
|
7日
|
|
|
行政
强制
|
122002
|
加处
罚款
|
涞水县旅游局
|
《行政处罚法》第51条第1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行政强制法》第45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
旅游
经营者
|
|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
|
行政
强制
|
122003
|
责令停业整顿
|
涞水县旅游局
|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三)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四)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五)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
旅行社
|
|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
行政
监督
|
128001
|
旅游市场及旅游经营行为监督
|
涞水县旅游局
|
《旅游法》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交通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
全县旅游企业及旅游从业人员
|
|
|
|
行政
监督
|
128002
|
旅行社监督管理
|
涞水县旅游局
|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一条 旅游、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
全县旅行社及分社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