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实施主体
|
承办机构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行政处罚
|
211001
|
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涞水县文广新局
|
涞水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63号)第二十八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211002
|
1、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2、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3、经营非网络游戏;4、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5、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6、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7、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8、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9、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10、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
涞水县文广新局
|
涞水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63号)第三十条、三十一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
211003
|
1、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2、允许带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3、在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4、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5、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
|
涞水县文广新局
|
涞水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63号)第三十二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
211004
|
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
涞水县文广新局
|
涞水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第四十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依法予以取缔。
|
|
211005
|
1、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2、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3、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4、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5、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
|
涞水县文广新局
|
涞水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第四十七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
|
211006
|
1、变更有关事项,未按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2、在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3、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
|
涞水县文广新局
|
涞水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第四十八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
211007
|
未按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规定报告。
|
涞水县文广新局
|
涞水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第四十九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
211008
|
未按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
|
涞水县文广新局
|
涞水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第五十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
211009
|
因违反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
|
涞水县文广新局
|
涞水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第五十二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
|
|
211010
|
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
|
涞水县文广新局
|
涞水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第五十二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
|
211011
|
1、擅自设立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2、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3、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涞水县文广新局
|
涞水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第四十三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211012
|
1、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2、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
|
涞水县文广新局
|
涞水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第四十四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
211013
|
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
|
涞水县文广新局
|
涞水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第四十四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11014
|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
|
涞水县文广新局
|
涞水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第四十四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211015
|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
|
涞水县文广新局
|
涞水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第四十五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
|
|
211016
|
营业性演出有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
|
涞水县文广新局
|
涞水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第四十六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
211017
|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涞水县文广新局
|
涞水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第四十六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211018
|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未依照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报告。
|
涞水县文广新局
|
涞水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第四十六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211019
|
1、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2、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3、以假唱欺骗观众。
|
涞水县文广新局
|
涞水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第四十七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211020
|
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
|
涞水县文广新局
|
涞水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第四十七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211021
|
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
|
涞水县文广新局
|
涞水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第四十八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
|
211022
|
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
|
涞水县文广新局
|
涞水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第四十九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责令其退回并交付受捐单位,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211023
|
文艺表演团体或者演员、职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
|
涞水县文广新局
|
涞水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第四十九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责令其退回并交付受捐单位。
|
|
211024
|
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涞水县文广新局
|
涞水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第五十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211025
|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
|
涞水县文广新局
|
涞水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第六十一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
|
211026
|
1、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2、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
|
涞水县文广新局
|
涞水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第六十二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
|
211027
|
1、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2、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条例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
|
涞水县文广新局
|
涞水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第六十三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
|
|
211028
|
1、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2、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
|
涞水县文广新局
|
涞水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第六十五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
|
211029
|
1、出版物发行单位、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未依照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2、出版物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
|
涞水县文广新局
|
涞水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第六十七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
|
211030
|
印刷或者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散发含有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或者其他非法出版物。
|
涞水县文广新局
|
涞水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第六十九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当事人对非法出版物的来源作出说明、指认,经查证属实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
|
211031
|
1、超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2、张贴和散发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3、《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4、出售、出借、出租、转让或擅自涂改、变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5、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核检。
|
涞水县文广新局
|
涞水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 商务部令第52号)第三十八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
211032
|
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
|
涞水县文广新局
|
涞水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5号) 第三十九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依法取缔,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
|
211033
|
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
|
涞水县文广新局
|
涞水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5号) 第四十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
|
|
211034
|
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
|
涞水县文广新局
|
涞水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5号) 第四十四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
|
|
211035
|
1、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2、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3、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
|
涞水县文广新局
|
涞水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5号) 第四十五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
|
211036
|
1、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2、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未依照条例的规定办理手续;3、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4、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
涞水县文广新局
|
涞水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至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
|
|
211037
|
1、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2、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3、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4、未依照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
|
涞水县文广新局
|
涞水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第三十七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理;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
|
211038
|
1、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2、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3、盗印他人出版物;4、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5、征订、销售出版物;6、擅自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7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运输出境。
|
涞水县文广新局
|
涞水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第三十八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要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如果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必须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
|
|
211039
|
1、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的;2、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未依照条例的规定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或者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未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3、盗印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4、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依照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
|
涞水县文广新局
|
涞水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第三十九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要一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若不足1万元的,将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如果情节严重的,则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
|
|
211040
|
1、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条例的规定验证有关证明;2、擅自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托他人印刷;3、将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4、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或者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5、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6、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7、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超范围经营。
|
涞水县文广新局
|
涞水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第四十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要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
|
211041
|
违反《办法》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擅自开展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或者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
|
涞水县文广新局
|
涞水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
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9号)第十六条
|
|
211042
|
违反《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
涞水县文广新局
|
涞水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
没收作品及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9号)第十七条
|
|
211043
|
1、未按本办法规定向文化行政部门备案;2、未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3、不能证明经营的美术品的合法来源;4、经营的美术品没有明码标价;5、从事美术品经纪活动的专业人员在2个或者2个以上的美术品中介服务单位执业。
|
涞水县文广新局
|
涞水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
责令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者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9号)第十八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