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
|
30001
|
社会团体的筹备、成立和民办非企业的成立(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县民政局
|
社团登记股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机关。
|
社会组织及公民
|
7日
|
无
|
异地商会属于社会团体,未在单列
|
30002
|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
县民政局
|
社团登记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
|
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
7日
|
无
|
保留
|
30003
|
退出现役的军人、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伤残等级申报
|
县民政局
|
优抚股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2007]第34号令)第八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行政公署民政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审查后,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
|
退出现役的军人、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
|
20个工作日
|
无
|
保留
|
30004
|
评定(追认)烈士审核
|
县民政局
|
优抚股
|
《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2011]第601号)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烈士褒扬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烈士褒扬工作
|
家属
|
无
|
无
|
保留
|
非行政
许可审批
非行政
许可审批
|
30005
|
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
|
县民政局
|
涞水县地名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第六条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可以交地名机构或管理地名工作的单位承办,也可以交其 他部门承办;其他部门承办的,应征求地名机构或管理地名工作单位的意见。
|
行政机关
|
无
|
无
|
保留
|
30006
|
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核
|
县民政局
|
社政股
|
《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12号)第二十八条 兴办经营性公墓由市、县民政部门提出意见,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逐级报省民政部门批准,并领取《公墓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
行政机关
|
20个工作日
|
无
|
保留
|
30007
|
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护理费审批
|
市民政局
|
军休所
|
《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护理费审批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民[2013]104号) 省厅决定下放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护理费审批管理权限,从2013年10月1日起,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护理费由设区市民政局自行审批,报省民政厅备案
|
移交政府
安置的军
队离退休
干部
|
无
|
无
|
保留
|
30008
|
收养登记
|
县民政局
|
社团登记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8年11月4日主席令10号)第十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
公民
|
30日
|
250元/件,冀价格[2001]523号
|
保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