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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清单
涞水县财政局行政权力清单
发布时间:2015-06-30   点击:
 

涞水县财政局行政权力清单

(共111项)

行政权力类别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承办机构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备注

行政许可

31001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取得

财政局

会计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修订、第七条)

全县所有会计人员

 

财政局

会计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订、第三十条)

全县所有会计人员

 

财政局

会计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七条)

全县所有会计人员

 

财政局

会计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九条)

全县所有会计人员

 

财政局

会计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全县所有会计人员

 

财政局

会计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全县所有会计人员

 

31002

会计代理记账机构许可

财政局

会计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订、第三十六条)

全县所有会计人员

 

财政局

会计股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全县所有会计人员

 

财政局

会计股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第三条)

全县所有会计人员

 

31003

会计代理机构许可

财政局

会计股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第四条)

全县所有会计人员

 

财政局

 

会计股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第五条)

全县所有会计人员

 

财政局

会计股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第六条)

全县所有会计人员

 

财政局

会计股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第七条)

全县所有会计人员

 

非行政

许可审批

31004

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开户许可

财政局

国库股

涞财库[2011]1号 涞水县县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全部行政事业单位

单位提出申请5个工作日内

 

 

 

行政权力类别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承办机构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备注

行政处罚

311001

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财政局

预算股

预算法、

行政事业单位

 

311002

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的

财政局

企业股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国有企业

 

311003

 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

财政局

企业股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国有企业

 

311004

 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的

财政局

企业股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国有企业

 

311005

 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的

财政局

企业股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国有企业

 

311006

 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

财政局

企业股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国有企业

 

 

311007

 违反《企业财务通则》规定列支成本费用的

财政局

企业股

企业财务通则

国有企业

 

311008

违反《企业财务通则》规定截留、隐瞒、侵占企业收入

财政局

企业股

企业财务通则

国有企业

 

311009

违反《企业财务通则》规定进行利润分配

财政局

企业股

企业财务通则

国有企业

 

311010

 违反《企业财务通则》规定处理国有资源

财政局

企业股

 企业财务通则

国有企业

 

311011

违反《企业财务通则》规定清偿职工债务

财政局

企业股

企业财务通则

国有企业

 

311012

未按《企业财务通则》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财政局

企业股

企业财务通则

国有企业

 

311013

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通用的企业财务规章制度相抵触,且不按主管财政机关要求修正

财政局

企业股

企业财务通则

国有企业

 

 

311014

 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

财政局

企业股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及行政事业单位

 

311015

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者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财政局

企业股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及行政事业单位

 

311016

资产评估机构作弊或者玩忽职守,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

财政局

企业股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及行政事业单位

 

行政处罚

311017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财政局

政府采购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

  ()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法定时限

 

311018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财政局

政府采购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

  ()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法定时限

 

 

311019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

财政局

政府采购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

  ()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法定时限

 

 

311020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财政局

政府采购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

  ()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法定时限

 

 

31102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财政局

政府采购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

  ()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法定时限

 

 

311022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财政局

政府采购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

  ()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法定时限

 

 

311023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财政局

政府采购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

  ()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法定时限

 

 

311024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财政局

政府采购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法定时限

 

 

311025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财政局

政府采购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法定时限

 

 

311026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财政局

政府采购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法定时限

 

 

311027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财政局

政府采购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法定时限

 

 

311028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

财政局

政府采购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法定时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11029

 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财政局

政府采购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法定时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311030

供应商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财政局

政府采购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法定时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311031

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财政局

政府采购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法定时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311032

供应商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财政局

政府采购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法定时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311033

 供应商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财政局

政府采购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法定时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311034

供应商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财政局

政府采购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法定时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311035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

财政局

政府采购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法定时限

 

 

311036

 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

财政局

政府采购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业绩的考核,有虚假陈述,隐瞒真实情况的,或者不作定期考核和公布考核结果的,应当及时纠正,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其负责人进行通报,并对直接负责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理采购的资格。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法定时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311037

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财政局

会计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修订、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

(二)私设会计帐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五)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六)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

(七)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八)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九)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以上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全县所有会计人员

承诺

时限

 

 

 

311038

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财政局

会计股

(九)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以上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311039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财政局

会计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订、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全县所有会计人员

承诺

时限

 

 

 

311040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

财政局

会计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订、第四十一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全县所有会计人员

承诺

时限

 

 

311041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

财政局

会计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订、四十五条)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全县所有会计人员

承诺

时限

 

 

311042

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财政局

监察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订)

行政事业单位

 

 

311043

 私设会计账簿的

财政局

监察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订)

行政事业单位

 

 

311044

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财政局

监察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订)

行政事业单位

 

 

311045

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财政局

监察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订)

行政事业单位

 

 

311046

 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财政局

监察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订)

行政事业单位

 

 

311047

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

财政局

监察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订)

行政事业单位

 

 

311048

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财政局

监察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订)

行政事业单位

 

 

311049

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财政局

监察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订)

行政事业单位

 

 

311050

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

财政局

监察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订)

行政事业单位

 

 

311051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

财政局

监察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订)

行政事业单位

 

 

311052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财政局

监察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订)

行政事业单位

 

 

311053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财政局

监察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订)

行政事业单位

 

 

 

311054

违反规定擅自设立财政收入项目;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对已明令取消,暂时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

财政局

监察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行政事业单位

 

 

311055

 缓收、不收财政收入

财政局

监察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行政事业单位

 

 

311056

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财政局

监察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行政事业单位

 

 

311057

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财政局

监察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行政事业单位

 

 

311058

 违反国家有关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财政局

监察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行政事业单位

 

 

311059

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

财政局

监察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行政事业单位

 

 

311060

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财政局

监察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行政事业单位

 

 

311061

 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财政局

监察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行政事业单位

 

 

311062

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

财政局

监察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行政、事业单位

 

 

311063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

财政局

监察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行政、事业单位

 

 

311064

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

财政局

监察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行政、事业单位

 

 

311065

滞留、挪用、骗取外国贷款的行为

财政局

监察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行政、事业单位

 

 

311066

企业和个人以隐瞒、截留和其他不缴、少缴形式不缴或少缴应当上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财政局

监察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行政、事业单位

 

 

311067

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财政局

监察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行政、事业单位

 

 

311068

违法违规使用财政收入票据

财政局

监察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行政、事业单位

 

 

311069

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财政局

监察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行政、事业单位

 

 

311070

将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私存私放的行为

财政局

监察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行政、事业单位

 

 

311071

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财政局

预算股

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

行政事业单位

 

 

行政权力类别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承办机构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备注

行政强制

312001

(项目1

财政局

会计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全县所有会计人员

承诺

时限

 

 

行政权力类别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承办机构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备注

行政征收

313001

负责全县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管理

财政局

综合股

《河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

全县行政、事业单位

承诺时限

 

 

313002

编制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土地出让收入

全部缴入国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财政局

综合股

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收支管理的通知

国发办[2006100

国土局

承诺时限

 

 

                       

 

行政权力类别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承办机构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备注

行政确认

316001

批复预算

财政局

预算股

预算法

行政事业单位

 

 

 

316002

会计从业资格信息变更登记、调转登记

财政局

会计股

持证人员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调转登记手续。

  2、持证人员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宁波市范围内发生变化的,应当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作证明(或户籍证明、居住证明)到调入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转登记。

3、持证人员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跨省(宁波市按照省级管理)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原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持证人员应当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3个月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在调入地的工作证明(或户籍证明、居住证明),到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全县所有会计人员

承诺

时限

 

 

 

316003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补发、定期换证

财政局

会计股

 持证人员应当妥善保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如有遗失,持证人员应当在履行公告程序后,填写补发申请表,持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补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核实无误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如有毁损,持证人员应当填写补发申请表,持毁损证书原件,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补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核实无误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全县所有会计人员

承诺

时限

 

 

 

316004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补发、定期换证

财政局

会计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6年定期换证制度。

持证人员应当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期前6个月内,填写定期换证登记表,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全县所有会计人员

承诺

时限

 

 

 

 

表九

行政权力类别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承办机构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备注

行政监督

318001

会计从业资格监督检查

财政局

会计股

   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

全县所有会计人员

承诺

时限

 

 

 

318002

会计从业资格监督检查

财政局

会计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一)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

(二)持证人员换发、调转、变更登记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

(三)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和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

(四)持证人员遵守会计职业道德情况;

(五)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全县所有会计人员

承诺

时限

 

 

 

318003

代理记账业务情况监督检查

财政局

会计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全县所有会计人员

承诺

时限

 

 

 

318004

代理记账业务情况监督检查

财政局

会计股

代理记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九条规定又不向审批机关说明原因的。

全县所有会计人员

承诺

时限

 

 

 

318005

代理记账业务情况监督检查

财政局

会计股

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人员在办理业务中违反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理。

代理记账机构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委托人故意向代理记账机构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委托人会同代理记账机构共同提供不真实会计资料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全县所有会计人员

承诺

时限

 

 

 

318006

对各单位设置会计账簿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财政局

会计股

 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设置会计账簿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应当设置会计账簿的是否按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是否存在账外设账的行为;

()是否存在伪造、变造会计账簿的行为;

()设置会计账簿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

全县所有会计人员

承诺

时限

 

 

 

318007

对各单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实施监督检查

财政局

会计股

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实施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会计法》第十条规定的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经济业务事项是否如实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上反映;

()填制的会计凭证、登记的会计账簿、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与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是否相符;

()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全县所有会计人员

承诺

时限

 

 

 

318008

 对各单位会计核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财政局

会计股

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会计核算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采用会计年度、使用记账本位币和会计记录文字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程序、报送对象和报送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会计处理方法的采用和变更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使用的会计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资料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是否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并实施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会计核算是否有其他违法会计行为

全县所有会计人员

承诺

时限

 

 

 

318009

对各单位会计档案的建立、保管和销毁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实施监督检查

财政局

会计股

 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会计档案的建立、保管和销毁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实施监督检查

全县所有会计人员

承诺

时限

 

 

 

318010

 对各单位任用会计人员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财政局

会计股

 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任用会计人员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否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任职资格。

全县所有会计人员

承诺

时限

 

 

行政监督

318011

会计从业资格信息变更登记、调转登记

财政局

会计股

持证人员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调转登记手续。

  2、持证人员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宁波市范围内发生变化的,应当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作证明(或户籍证明、居住证明)到调入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转登记。

3、持证人员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跨省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原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持证人员应当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3个月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在调入地的工作证明(或户籍证明、居住证明),到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全县所有会计人员

法定时限

 

318012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补发、定期换证

财政局

会计股

 持证人员应当妥善保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如有遗失,持证人员应当在履行公告程序后,填写补发申请表,持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补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核实无误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如有毁损,持证人员应当填写补发申请表,持毁损证书原件,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补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核实无误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全县所有会计人员

法定时限

 

 

318013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补发、定期换证

财政局

会计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6年定期换证制度。

持证人员应当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期前6个月内,填写定期换证登记表,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全县所有会计人员

法定时限

 

 

318014

受理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财政局

政府采购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第五十七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法定时限

 

 

318015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

财政局

农财股

《河北省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支出管理细则》、《河北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核算办法》

施工方

承诺时限

 

 

 

318016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项目

财政局

农财股

《河北省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支出管理细则》、《河北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核算办法》

施工方

承诺时限

 

 

 

318017

组织和督促各执收执罚单位做好非税收入征

管和年度稽查工作

财政局

综合股

《河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

执收单位

法定时限

 

 

 

318018

负责全县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往来票据、各

类专用票据的领用、核销、库存管理工作

财政局

综合股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票据领购单位

法定时限

 

 

 

318019

对购领票据单位的票据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

财政局

综合股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票据领购单位

法定时限

 

 

 

318020

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

建设补助资金,参与住房制度改革

财政局

综合股

关于印发《关于推进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

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冀建保[20135

房管局

法定时限

 

 

 

318021

指导全县参保品种的保险、理赔工作、完善

农业保险经营机制,规范农业保险运作行为,加强对农业保险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财政局

综合股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政策性

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冀政[2011113

保险公司

法定时限

 

 

 

318022

会同民政、体育部门制定本县彩票公益金管

理办法

财政局

综合股

《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民政局、体育局

法定时限

 

 

 

318023

监督单位部门预算执行情况

财政局

预算股

预算法

行政事业单位

 

 

 

 

318024

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日常监管

财政局

企业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

 

 

318025

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处置审批管理

财政局

企业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

 

 

318026

 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财务指导、管理、监督

财政局

企业股

企业财务通则

国有企业

 

 

318027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

财政局

企业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国有企业及行政事业单位

 

 

318028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财政局

企业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

 

 

 

 

表十

行政权力类别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承办机构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备注

其他类

319001

当事人对财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财政局

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

申请复议对象

办理时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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