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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清单
涞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权力清单
发布时间:2015-06-30   点击:
 

涞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权力清单

(共123项)

表一

行政权力类别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承办机构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备注

行政许可

33001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住建局

市场监管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六条;《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

1个工作日

 

33002

挖掘、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及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或依附于城市道路各种管线、杆线以及特殊车辆行驶审批

住建局

城建股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9项;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二十九条、三十一条、三十三条

施工企业

20个工作日

河北省建设委员会、财政厅、物价局、冀建城(19936

 

 

33003

接通、占压、开挖、挪动市政排水设施的审批

住建局

城建股

行政法规:《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1982821日城乡建设保护部颁发)第四章第十八、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17

施工企业

20个工作日

 

 

33004

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

住建局

城建股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3项;

行政法规:《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2号第三条规定

排水企业

即办

 

 

33005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及砍伐、移植或修剪城市树木审批

住建局

园林股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2002年修正本)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一条。

企业

5个工作日

冀建城[1995]174

 

 

33006

古树名木迁移审批

住建局

园林股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二十五条,《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2002年修正本)第三十一条,《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企业

5个工作日

冀建城[1995]174

 

 

33007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的审批

住建局

园林股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7项;

地方性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第100号令)第十九条

企业

5个工作日

冀建城[1995]174

 

 

33008

管线穿越城市绿地审批

住建局

园林股

行政法规:《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2002年修正本)第二十九条,《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企业

5个工作日

冀建城[1995]174

 

 

33009

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住建局

园林股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自199281日起实施)第十一条,《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2002年修正本)第十五条,《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企业

5个工作日

冀建城[1995]174

 

 

33010

物业服务企业三级资质许可

住建局

房管局

部委规章:《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物业企业

8个工作日

 

 

33011

住宅物业建设单位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企业审批

住建局

房管局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

7个工作日

 

 

33012

商品房预售许可

住建局

房管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1998720日)第二十三条“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2004720日)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开发企业

1个工作日

 

 

33013

燃气经营及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住建局

安监站

行政管理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十五条、三十八条

地方性法规:《河北省燃气管理办法》(河北省政府令[2012]6号)第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燃气企业

20个工作日

 

非行政

许可审批

33014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

住建局

市场监管股

部委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34号)第十三条: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在全套施工图上加盖审查专用章。审查合格书应当有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审查机构应当在出具审查合格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二)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将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并出具审查意见告知书,说明不合格原因。同时,应当将审查意见告知书及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企业

即办

 

33015

招标文件备案

住建局

市场监管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200161日发布)第十九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

在本市从事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建筑活动的建筑企业: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工程建设招标有关的单位。

即办

 

 

33016

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住建局

市场监管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830日发布)第四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在本市从事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建筑活动的建筑企业: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工程建设招标有关的单位。

即办

 

 

33017

施工合同备案

住建局

市场监管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200161日发布)第四十七条“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非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项目监管工作的通知》(冀建市【201433号文)。

在本市从事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建筑活动的建筑企业: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工程建设招标有关的单位。

即办

 

 

33018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住建局

市场监管股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文件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部委规章:《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九、十条

建设单位

7个工作日

 

 

33019

进冀施工企业、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备案

住建局

市场监管股

地方性法规:《河北建筑条例》第十三条 

《河北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第七条

《河北省房地产开发保留的行政审批和备案项目目录》三、9

《河北省进冀建筑业企业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

企业

即办

 

 

33020

廉租住房承租审核

住建局

房管局

部委规章:《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政住房管理办法》第六、十二、十三条

申请人

15个工作日

 

 

33021

房屋转移登记

住建局

房管局

法律:《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所有权人

30个工作日

住房:80/件;

非住房:550/

 

 

33022

房屋初始登记

住建局

房管局

法律:《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六十一条

所有权人

30个工作日

住房:80/件;

非住房:550/

 

 

33023

房屋抵押登记

住建局

房管局

法律:《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所有权人

10个工作日

住房:80/件;

非住房:550/

 

 

33024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住建局

房管局

法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四条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租赁户

3个工作日

住房:50/套;

其他房屋:100㎡以下每处每次收取50元,101-1000㎡每处每次收取100元,1000㎡以上每处每次收取150元。

 

 

33025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

住建局

房管局

法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部委规章:《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开发单位

7个工作日

 

 

33026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项目审核

住建局

房管局

省政府文件:《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和落实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若干意见》(冀政[2007]95号)第三项第十一条实行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项目审批制。市、县(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项目储备和年度用地计划情况,分年度拟定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经同级政府同意并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必要的前期准备后,逐级报省建设厅审批。《保定市衔接省政府部门2014年第二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目录》附件2,(保市政办[2014]38号)

开发单位

10个工作日

20141231下放

 

33027

房屋安全鉴定核准

住建局

房管局

部委规章:《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4)第五、六、十二条

所有权人

10个工作日

冀建房[1993]21

 

 

33028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

住建局

房管局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主席令第72号)第五十八条;《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8号)第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

3个工作日

 

 

33029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登记

住建局

安监站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

施工企业

材料齐全即办

 

 

33030

安全监督备案

住建局

安监站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条;

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建筑条例》第三十四条

施工企业

材料齐全即办

 

 

33031

工程质量监督备案

住建局

质监站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四十七、四十八条

建设单位

材料齐全即办

 

 

33032

新型墙材生产备案

住建局

墙改办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第五条

施工单位

3个工作日

 

 

 

表二

行政权力类别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承办机构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备注

行政处罚

331001

施工总承包单位有以下行为的处罚:(一)未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二)未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三)未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四)未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五)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

住建局

稽查大队

部委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五)、(七)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省政府规章:《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施工总承包单位

 

331002

建设单位有以下行为的处罚:(一)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二)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处罚

住建局

稽查大队

部委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施工:(一)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二)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

建设单位

 

 

331003

工程监理单位有以下行为的处罚:()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住建局

稽查大队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省政府规章:《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勘察、设计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施工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已作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作规定的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责任单位可依法降低或者吊销企业资质,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可依法降低或者吊销其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

 

 

331004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以下行为的处罚()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

住建局

稽查大队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行为,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

 

 

331005

对施工单位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处罚

住建局

稽查大队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建筑条例》第六十三条;省政府规章:省政府规章:《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施工单位

 

 

331006

施工单位有以下行为的行政处罚:()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处罚

住建局

稽查大队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施工单位

 

 

331007

施工单位有以下行为的处罚:()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住建局

稽查大队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省政府规章:《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施工单位

 

 

331008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处罚

住建局

稽查大队

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建筑条例》第六十二条;部委规章:《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

 

 

331009

建筑施工企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处罚

住建局

稽查大队

法律:《建筑法》第七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省政府规章:《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

 

 

331010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住建局

稽查大队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建筑条例》第五十五条;部委规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省政府规章:《河北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部委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项;部委规章: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项。

建设单位

 

 

331011

建设单位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处罚

住建局

稽查大队

部委规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对于符合条件、证明文件齐全有效的建筑工程,发证机关在规定时间内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建设单位

 

 

331012

对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处罚。

住建局

稽查大队

法律:《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

发包单位

 

 

331013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处罚

住建局

稽查大队

法律:《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部委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企业

 

 

331014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

住建局

稽查大队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建筑条例》第五十五条;部门规章:《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第二十条;部委部委规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部委规章:《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三十五条 未取得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或者超越资格许可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该工程招标代理无效,由原资格许可机关处以3万元罚款。

企业

 

 

331015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处罚

住建局

稽查大队

法律:《建筑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

 

 

331016

勘察、设计单位、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证书、图章、图签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个人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住建局

稽查大队

1、法律:《建筑法》第六十六条;   2、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3、 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

 

 

331017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规定进行分包的处罚

住建局

稽查大队

1、法律:《建筑法》第六十七条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2、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3、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4、部委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承包单位

 

 

331018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住建局

稽查大队

法律:《建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工程监理单位

 

 

331019

对建设单位违反建筑法规定要求建筑勘察、设计单位或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违法行为的处罚

住建局

稽查大队

1、法律:《建筑法》第七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法规:2、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3、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4、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5、《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6、省政府规章:《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7、省政府规章:《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

 

 

331020

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处罚

住建局

稽查大队

1、法律:《建筑法》第七十四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条;2、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3、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4、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建筑条例》第五十五条;5、部委规章:《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6、省政府规章:《河北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7、部委规章:《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省政府规章:《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

 

 

331021

施工单位有以下行为的处罚:()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规定的处罚

住建局

稽查大队

部委规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八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

  ()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施工单位

 

 

331022

建设单位有以下行为的处罚:(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住建局

稽查大队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2、部委规章:《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

 

 

331023

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本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的处罚

住建局

稽查大队

部委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本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检测机构

 

 

331024

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住建局

稽查大队

1、部委部委规章:《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2、省政府规章:《河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

 

 

331025

勘察、设计单位有以下行为的处罚:(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住建局

稽查大队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3、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4、部委部委规章:《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七条;5、省政府规章:《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6、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

 

 

331026

工程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

住建局

稽查大队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2、部委规章:《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3、部委规章:《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19条。

工程监理单位

 

 

331027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监理业务违法行为的处罚。

住建局

稽查大队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工程监理单位

 

 

331028

勘察设计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住建局

稽查大队

部委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勘察设计企业

 

 

331029

工程勘察企业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处罚

住建局

稽查大队

部委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工程勘察企业

 

 

331030

工程勘察企业有以下行为的处罚(一)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二)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三)不参加施工验槽的;(四)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

住建局

稽查大队

部委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二)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三)不参加施工验槽的;

(四)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

工程勘察企业

 

 

331031

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单位的处罚

住建局

稽查大队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 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包方

 

 

331032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处罚

住建局

稽查大队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 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331033

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处罚

住建局

稽查大队

1、法律:《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2、地方性法规:《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3、部委规章:《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4、部委规章:《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六条;省政府规章:《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

 

 

331034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处罚

住建局

稽查大队

1、《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2、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二)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三)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二)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按照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签字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3、地方性法规:《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4、部委规章:《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部委规章: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项;5、省政府规章:《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设计单位

 

 

331035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

住建局

稽查大队

1、法律:《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2、行政法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3、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建筑条例》第五十六条;4、省政府规章:《河北省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四十三条;5、部委规章:《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部委规章:《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招标单位

 

 

331036

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处罚

住建局

稽查大队

法律:《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招标人

 

 

331037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

住建局

稽查大队

1、法律:《招标投标法》第53条;2、行政法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一)以行贿谋取中标;(二)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四)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行政法规对串通投标报价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部委规章:《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29条。

投标人

 

 

331038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

住建局

稽查大队

1、法律:《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2、行政法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一)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二)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投标人

 

 

331039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二)擅离职守;(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四)私下接触投标人;(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六)对依法应当不收费决的投标不提出不收费决意见(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住建局

稽查大队

行政法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二)擅离职守;(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四)私下接触投标人;

(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六)对依法应当不收费决的投标不提出不收费决意见;

(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评标委员会成员

 

 

331040

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对异议作出答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处罚

住建局

稽查大队

行政法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对异议作出答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并影响中标结果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招标人

 

 

331041

招标人未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住建局

稽查大队

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建筑条例》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中标无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招标人

 

 

331042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的的处罚

住建局

稽查大队

部委规章:《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招标人

 

 

331043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未在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15日前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人未在委托合同签定后15日内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住建局

稽查大队

部委规章:《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未在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15日前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人未在委托合同签定后15日内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招标人

 

 

331044

不符合条件违法预售商品房的处罚

住建局

稽查大队

1、法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2、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3、部委部委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收取预付款的,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4、部委规章:《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

 

 

331045

1、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一)销售商品房时,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住宅小区各项公2、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和承诺事项,在项目所在地或者销售地点进行公示,对商品房的质量、面积、性能和周围环境等情况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二)商品房交付使用时,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建局

稽查大队

省政府规章:《河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第三十

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 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核发资质证书的; ()向不具备商品房预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 ()因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房地产开发企业

 

 

331046

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罚

住建局

稽查大队

部委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 

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房地产开发企业

 

 

331047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一)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二)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三)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四)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五)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七)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八)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住建局

稽查大队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 

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 

  (二)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 

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 

  (三)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 

  (四)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五)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 

  (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 

  (七)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 

  (八)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

 

 

331048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罚

住建局

稽查大队

部委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  以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331049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处罚

住建局

稽查大队

部委规章:《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

 

 

331050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处罚

住建局

稽查大队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

 

 

331051

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罚

住建局

稽查大队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单位

 

 

331052

对以下行为的行政处罚(一)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不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的(二)物业服务企业未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的

住建局

稽查大队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

 

  

331053

物业服务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的处罚

住建局

稽查大队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

 

 

331054

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处罚

住建局

稽查大队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

 

 

331055

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处罚

住建局

稽查大队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

 

 

331056

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罚

住建局

稽查大队

1、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

 

 

331057

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处罚

住建局

稽查大队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

 

 

331058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处罚

住建局

稽查大队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物业服务企业

 

 

331059

物业服务企业有以下行为的处罚:(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住建局

稽查大队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单位

 

 

331060

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处罚

住建局

稽查大队

部委规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3倍的罚款。

物业管理单位

 

 

331061

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将房屋交付购买人的处罚

住建局

稽查大队

部委规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

 

 

331062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未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的处罚

住建局

稽查大队

部委规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

 

 

331063

物业服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处罚

住建局

稽查大队

部委规章:《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物业服务企业

 

 

331064

物业服务企业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

住建局

稽查大队

部委规章:《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物业服务企业

 

 

331065

物业服务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处罚

住建局

稽查大队

部委规章:《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物业服务企业

 

 

331066

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住建局

稽查大队

    部委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备案的。

房地产估价机构

 

 

331067

房地产估价机构及执行房地产估价业务的估价人员与委托人或者估价业务相对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未回避的处罚

住建局

稽查大队

部委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拒绝提供房地产交易、登记信息查询服务的,由其上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

 

 

331068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有以下行为的处罚(一)二、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二)分支机构不具备名称采用“房地产估价机构名称+分支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划名+分公司(分所)”的形式、负责人应当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并无不良执业记录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分支机构所在地有3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等条件的(三)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未到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住建局

稽查大队

    部委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揽业务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规定出具估价报告的。

房地产估价机构

 

 

331069

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估价人员有以下行为的处罚:(一)房地产估价业务不由房地产估价机构统一接受委托、房地产估价师以个人名义承揽估价业务、分支机构不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名义承揽估价业务(二)房地产估价机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三)分支机构不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义出具估价报告、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房地产估价机构与其他房地产估价机构合作完成估价业务以合作双方的名义共同出具估价报告、房地产估价报告不由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不加盖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没有至少2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的

住建局

稽查大队

部委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房地产估价机构

 

 

331070

对以下行为的行政处罚(一)房地产估价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三)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四)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五)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六)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七)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

住建局

稽查大队

部委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擅自对外提供估价过程中获知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业务资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房地产估价机构

 

 

331071

 

 

对以下行为的行政处罚(一)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二)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三)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四)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71事项的;(五)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

 

 

 

住建局

稽查大队

部委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

(三)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

(五)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

 

 

331072

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处罚

住建局

稽查大队

部委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房地产经纪机构

 

 

331073

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处罚

住建局

稽查大队

部委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房地产经纪机构

 

 

331074

对以下行为的行政处罚(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二)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三)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四)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五)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七)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八)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九)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的

住建局

稽查大队

1、部委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2、、部委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

 

 

331075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处罚

住建局

稽查大队

部委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聘用单位

 

 

331076

房地产估价师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处罚

住建局

稽查大队

部委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所签署的估价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房地产估价师

 

 

331077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处罚

住建局

稽查大队

部委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331078

对以下行为的行政处罚(一)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履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义务(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五)在估价报告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六)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七)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八)以个人名义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九)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十)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十一)严重损害他人利益、名誉的

住建局

稽查大队

部委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331079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住建局

稽查大队

部委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

 

 

331080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处罚

住建局

稽查大队

1、部委规章:《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二十九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2、部委规章:《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十八条;3、《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第六十二条申请人故意隐瞒、虚报或者伪造有关信息,或者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在申请时骗取城镇住房保障的,由住房保障部门驳回其申请,将当事人的行为记入河北省数字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处三万元罚款,终身不再受理其城镇住房保障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自驳回其申请之日起5年内不受理其城镇住房保障申请。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331081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廉租住房保障处罚

住建局

稽查大队

1、部委规章:《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二十九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2、部委规章:《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十八条;3、《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第六十三条当事人故意隐瞒、虚报或者伪造有关信息,或者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已骗取城镇住房保障的,由住房保障部门责令退回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资金,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处三万元罚款,终身不再受理其城镇住房保障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自责令退回之日起5年内不受理其城镇住房保障申请。同时,将当事人的行为记入河北省数字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布,并将有关行为抄告当事人所在的社区和单位。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331082

对以下行为的行政处罚(一)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二)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宜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三)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四)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五)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六)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七)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房屋上市出售的

住建局

稽查大队

部委规章:《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将不准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售房人

 

 

331083

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该户家庭又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或者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的处罚

住建局

稽查大队

部委规章:《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该户家庭又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或者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所购房屋,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或者按照商品房市场价格补交房价款,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购房者

 

 

331084

对公有住房售出后住房和设施设备需要维修的,在住房所有权人、使用人告知售房单位后,售房单位未对报修项目进行登记,未填写住房维修任务单,未通知维修人员,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修复住房和设施设备的处罚

住建局

稽查大队

省政府规章:《河北省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 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售房单位

 

 

331085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约定搭配建设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处罚

住建局

稽查大队

省政府规章:《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开发建设单位未按约定搭配建设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并由住房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开发建设单位

 

 

331086

保障对象擅自改变住房用途和结构或者造成住房毁损的处罚

住建局

稽查大队

省政府规章:《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第六十四条保障对象擅自改变住房用途和结构或者造成住房毁损的,由住房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保障对象

 

 

331087

有关单位和个人为住房保障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处罚

住建局

稽查大队

省政府规章:《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第六十六条有关单位和个人为住房保障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住房保障部门在本部门网站予以公示,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处三万元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个人、单位

 

 

331088

注册建造师有以下行为的处罚:(一)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四)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五)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六)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八)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的

住建局

稽查大队

部委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注册建造师

 

 

331089

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的产权人有下列行为的处罚:(一)要求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不对建设工程采取抗震措施的;(二)要求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降低抗震设防标准的;(三)抗震设计或者抗震加固设计未经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四)装饰装修建设工程破坏工程原有主体结构的;(五)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擅自改变工程原有主体结构的;(六)对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建设工程进行改建、扩建没有同时采取抗震加固措施的(七)对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建设工程未完成抗震加固而进行其他新建非生产性建设工程的。

住建局

稽查大队

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的产权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改正,停止施工,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要求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不对建设工程采取抗震措施的;

(二)要求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降低抗震设防标准的;

(三)抗震设计或者抗震加固设计未经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

(四)装饰装修建设工程破坏工程原有主体结构的;

(五)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擅自改变工程原有主体结构的;

(六)对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建设工程进行改建、扩建没有同时采取抗震加固措施的;

(七)对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建设工程未完成抗震加固而进行其他新非生产性建设工程的。

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的产权人

 

 

331090

设计单位、抗震鉴定单位有下列行为的处罚:(一)未取得设计、鉴定资质证书或者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设计、鉴定任务的;(二)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三)不按照抗震鉴定和加固技术规范进行抗震鉴定和加固设计的;(四)擅自降低或者提高抗震设防标准的;(五)擅自采用未经鉴定的抗震新技术、新材料或者新结构体系的。

住建局

稽查大队

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设计单位、抗震鉴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设计、鉴定资质证书或者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设计、鉴定任务的;

(二)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

(三)不按照抗震鉴定和加固技术规范进行抗震鉴定和加固设计的;

(四)擅自降低或者提高抗震设防标准的;

(五)擅自采用未经鉴定的抗震新技术、新材料或者新结构体系的。

设计单位、抗震鉴定单位

 

 

表九

行政权力类别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承办机构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备注

行政监督

338001

房屋中介机构管理

住建局

房管局

部委规章:《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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