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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清单
涞水县城乡规划管理局行政权力清单
发布时间:2015-06-30   点击:
 

涞水县城乡规划管理局行政权力清单

(共15项)

表一

行政权力类别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承办机构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备注

行政许可

 

 

34001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规划局

规划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20个工作日

不收费

 

34002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规划局

规划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20个工作日

不收费

 

 

34003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规划局

规划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20个工作日

不收费

 

34004

城市、镇规划区临时建设许可

规划局

规划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20个工作日

不收费

 

34005

城市、镇修建性详细规划审定

规划局

规划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20个工作日

不收费

 

34006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认可

规划局

监察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20个工作日

不收费

 

34007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规划局

规划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15个工作日

不收费

 

 

 

表二

行政权力类别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承办机构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备注

行政处罚

341001

行政处罚

规划局

监察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41002

行政处罚

规划局

监察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341003

行政处罚

规划局

监察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341004

行政处罚

规划局

监察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41005

行政处罚

规划局

监察股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有关规定,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形式色彩、材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41005

行政处罚

规划局

监察股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未在住宅建筑房屋预售、销售场所公布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41006

行政处罚

规划局

监察股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表九

行政权力类别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承办机构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备注

行政监督

348001

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进行批后监督

涞水县城乡规划管理局

监察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1028日颁布)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1929颁布)第六十九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批准后的建设工程的基槽开挖、基础施工、地面首层和顶层封顶、建设工程外装修、室外工程和景观环境设施等建设过程进行监管。经检查不合格的,责令改正;改正后符合要求的,方可进行下一阶段施工”。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项目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不收费

 

 

 

 

 

 

表十

行政权力类别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承办机构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备注

其他类

349001

对于规划许可方面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

涞水县城乡规划管理局

监察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60日。因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30日。

不收费

 


 

 

涞水县规划局部门行政职权交叉分散事项表

 

序号

事项名称

涉及部门

序号

具体行政职权

实施依据

处理意见

备注

1

县域内取得合法用地手续,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项目

县规划局

在县域内其他特殊区域的,由县规划局负责制止、查处和拆除。

《涞水县制止违法建设综合治理实施办法》涞府[2014]62

 

 

县执法局

县城规划区内的由其制止、查处;严重影响县城规划而需要强制拆除的由县执法局制定强制拆除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牵头组织执行;涞水经济开发区(暂由其负责)的由县执法局负责执法,实施制止、查处和拆除。

项目地乡镇人民政府

在乡镇、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项目地人民政府负责牵头组织制止、查处和拆除;在新兴产业示范区的(待园区管理机构成立后,由其管理机构负责)尤项目地乡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制止、查处和拆除;

野三坡景区管理委员会

4

野三坡景区的由野三坡景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实施,牵头组织制止、查处和拆除;

2

 

县域内构成违法占地的建设项目

国土局

1

县城规划区内的由国土局制止、查处;

 

 

国土局、执法局

2

需要强制拆除的国土局、执法局共同制定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牵头组织执行;

 

 

县城规划区以外(不包括野三坡风景名胜区)构成违法占地的建设项目

国土局

3

县城规划区以外(不包括野三坡风景名胜区)构成违法占地建设需强制拆除的需国土局制定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牵头组织执行;

 

 

野三坡风景名胜区违法占地的建设项目

野三坡景区管理管委会

4

野三坡风景名胜区违法占地的建设项目由景区管委会制定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牵头组织实施;

 

 

3

县域内取得了规划和土地手续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法建设项目

住建局

1

县域内(除野三坡景区外)由住建局查处;

 

 

野三坡景区管理管委会

2

野三坡景区内的由景区管委会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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