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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清单
涞水县水利局行政权力清单
发布时间:2015-06-30   点击:
 

涞水县水利局行政权力清单

(共60项)

行政权力类别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承办机构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备注

行政许可

38001

河道采砂审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弃置砂石、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批准

涞水县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9个工作日

 

38002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设施验收审批

涞水县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20个工作日

 

38003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审查及取水许可

涞水县水利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6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条例》第十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0个工作日

 

38004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涞水县水利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72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0个工作日

 

38005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涞水县水利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70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0个工作日

 

38006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

涞水县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7个工作日

 

表二

行政权力类别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承办机构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行政处罚

 381001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

涞水县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

 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单位或个人

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六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七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九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81002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涞水县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

 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单位或个人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六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九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81003

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涞水县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单位或个人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六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九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81004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

涞水县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

 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单位或个人

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

一倍至两倍的罚款

两倍至四倍的罚款

四倍至五倍的罚款

 

 381005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

涞水县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一条、《河北省全社会节约用水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

 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单位或个人

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81006

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

涞水县水利局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单位或个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

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81007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

涞水县水利局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单位或个人

给予警告,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六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九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81008

拒不接受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

涞水县水利局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河北省取水许可制度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

 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单位或个人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六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九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81009

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涞水县水利局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河北省取水许可制度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单位或个人

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的罚款
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381010

未安装计量设施的

涞水县水利局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河北省取水许可制度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

 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单位或个人

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的罚款
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381011

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

涞水县水利局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单位或个人

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的罚款
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381011

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

涞水县水利局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单位或个人

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四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十万元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81012

未经批准开凿取水井取水的

涞水县水利局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办法》第六十一条

 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单位或个人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三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81013

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单位和个人开凿取水井

涞水县水利局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办法》第六十二条

 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单位或个人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三万元罚款

 

 

381014

经营洗浴、洗车等高耗水的服务行业,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私接管道取水,严禁擅自拆改计量设施

涞水县水利局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办法》第六十四条

 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单位或个人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六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九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81015

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

涞水县水利局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单位或个人

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额不超过三万元

 

381016

伪造资质证书或者没有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或者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业务

涞水县水利局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

 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单位或个人

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额不超过三万元

 

381017

在河道、湖泊、淀泊、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涞水县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单位或个人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81018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的

涞水县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

 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单位或个人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81019

未按要求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等工程设施的

涞水县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单位或个人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81020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湖、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

涞水县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四条

 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单位或个人

处一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四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

 

381021

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

涞水县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

 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单位或个人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81022

在江河、湖泊、水库、淀泊、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杆作物的

涞水县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单位或个人

处一万元的罚款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五万元的罚款

 

381023

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库区的

涞水县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六项、《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单位或个人

处一万元的罚款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五万元的罚款

 

381024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

涞水县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单位或个人

责令限期改正,

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81025

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涞水县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单位或个人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81026

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

涞水县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单位或个人

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81027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

涞水县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第二项、《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单位或个人

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81028

干预和阻挠工程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拦截、抢占水源,破坏供水、用水、排水秩序;非工程管理人员操作闸门及各项设备;在坝顶、闸桥上行驶超过工程承载能力的车辆、履带拖拉机及雨后泥泞行车

涞水县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项、《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项、《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单位或个人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处四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处五百元的罚款

 

381029

擅自在水利工程范围内兴建建设项目的

涞水县水利局

 

《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单位或个人

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81030

侵占国家所有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域和已经办理手续的土地的管理权和使用权的

涞水县水利局

 

《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单位或个人

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处五百元的罚款

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处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的罚款

处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381031

在蓄滞洪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生产、生活办公用房和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不符合防洪标准的,在分洪、蓄洪进出口附近区域和洪水主流区域内建设阻碍行洪的建筑物和设置其他设施的;未经批准毁损或者拆除防洪安全设施和原有高地、废堤、城墙的

涞水县水利局

 

《河北省蓄滞洪区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单位或个人

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的罚款

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81032

未经许可从事河道采砂活动或者发包河道采砂经营权的

涞水县水利局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单位或个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

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十万元,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十万元,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的罚款

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十万元,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81033

未按河道采砂许可各项规定开采的

涞水县水利局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单位或个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

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五万元,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五万元,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五万元,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的罚款

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五万元,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81034

未按规定足额缴纳采砂管理费的

涞水县水利局

 

《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单位或个人

在限期内缴纳的,可免予行政处罚;

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的罚款

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81035

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的

涞水县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六十条

 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单位或个人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81036

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

涞水县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六十一条

 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单位或个人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81037

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取土、挖砂、采石的

涞水县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八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四十条

 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单位或个人

对个人处一千元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的罚款

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个人处一万元罚款,对单位处二十万元罚款

 

381038

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

涞水县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三十七条

 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单位或个人

对个人处每平方米零点五元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二元罚款

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一元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五元罚款

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一点五元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八元罚款

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罚款

 

 

381039

擅自开垦禁止开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荒坡地的

涞水县水利局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

 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单位或个人

每平方米零点五元罚款

每平方米零点八元罚款

每平方米一元罚款

 

381040

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

涞水县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单位或个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处违法所得一倍至二倍的罚款,无违法所得,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违法所得二倍至三倍的罚款,无违法所得,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违法所得三倍至五倍的罚款,无违法所得,可以处三万元

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81041

在林区采伐林木,不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

涞水县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二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三十八条

 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单位或个人

处每平方米二元的罚款

处每平方米四元的罚款

处每平方米八元的罚款

处每平方米十元的罚款

 

381042

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涞水县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单位或个人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二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81043

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

涞水县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单位或个人

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五万以下的罚款

处三十五万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81044

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

涞水县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

 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单位或个人

处每立方米十元罚款

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十五元以下的罚款

处每立方米十五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

处每平方米二十元的罚款

 

381045

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

涞水县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河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单位或个人

按照应缴金额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

处欠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一倍的罚款

处欠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处欠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81046

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

涞水县水利局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五十六条、第四十一条

 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单位或个人

责令其限期治理,

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处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罚款

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81047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水行政许可的

涞水县水利局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五十六条

 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单位或个人

给予警告,

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额不超过三万元

 

381048

违反《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规定之一的

涞水县水利局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五十七条

 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单位或个人

给予警告,

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额不超过三万元

 

381049

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水行政许可的活动的

涞水县水利局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五十八条

 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单位或个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额不超过三万元

 

 

 

 

 

 

 

 

 

 

 

 

 

 

 

 

 

 

 

 

表三

 

行政权力类别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承办机构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备注

行政强制

382001

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

涞水县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四条

被检查的单位或个人

 

 

 

 

 

 

 

 

 

 

 

 

 

表四

行政权力类别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承办机构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备注

行政征收

383001

水资源费征收

涞水县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冀价经费[2013]33

1、直取地表水0.3/立方米

2、自备井水1.4/立方米

3、城市供水企业:取用地表水0.2/立方米;取用地下水0.4/立方米

4、地热水:1.4/立方米

5、矿泉水:1.4/立方米

6、矿井疏干水:0.3/立方米。此为回用水标准,外排水按自备井水标准执行

7、地温空调:0.3/立方米。此为回用水标准,外排水按自备井水标准执行。封闭型回灌水暂不收费。

 

383002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涞水县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冀财综[2014]15

 

 

 

383003

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

涞水县水利局

 

《河北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冀价行费字(200545

按上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5

 

 

383004

河道采砂管理费

涞水县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冀财综[201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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