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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水县统计局行政权力清单 |
发布时间:2015-06-30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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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水县统计局行政权力清单
(共 2 项)
行政权力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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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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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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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
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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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
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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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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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
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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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
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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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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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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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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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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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统计违法行为做出的警告或罚款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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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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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统计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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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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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企业、社团组织、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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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场或七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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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视情节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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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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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9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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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统计违法行为和核查统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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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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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统计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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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
(二)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三)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四)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
(五)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六)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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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企业、社团组织、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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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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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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