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工作,有利于促进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依法建设人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战时保障城市居民就地就近掩蔽,减少人员伤亡的重要途径。凡在本省城市(含县城)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建设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建设费用据实列入建设项目开发成本。
第三条 对按规定需要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防空地下室建设要随民用建筑项目计划一同下达,坚持同步配套建设,不得收费。对按标准修建满足防空要求的地下室的砖混住宅,不得收费,具体建设标准由省人防办公室、省建设厅另行确定。对按规定需要同步配套建设,但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第四条 建设单位依前条规定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经有批准权限的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应接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和规定的易地建设费标准交纳建设费用,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就地就近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第五条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按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造价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是:设区市每平方米2000元,县(市)每平方米1500元。 第六条 对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用房,减半收取;
(二)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三)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四)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第七条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各级人防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取。收取的易地建设费属于预算外资金,应全额缴入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应纳入人防经费预算,统筹安排并专项用于易地建设人防工程,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统筹调剂,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 各收费单位应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凭证收费。
第九条 各级政府价格、财政、人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监督检查,对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改变收费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有关收费管理规定的,要依法查处。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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