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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布时间:2015/04/27   点击:
  项目名称: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类    别: 行政处罚权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75条
  公开形式: 公开栏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公开时间: 长期公开
  收费依据和标准:
  承办科室: 监督股 稽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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