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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
发布时间:2015/04/27   点击:
  项目名称: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
  类    别: 行政处罚权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76条
  公开形式: 公开栏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公开时间: 长期公开
  收费依据和标准:
  承办科室: 监督股 稽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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