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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布时间:2015/04/27   点击:
  项目名称: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类    别:行政处罚权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73条
  公开形式: 公开栏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公开时间: 长期公开
  收费依据和标准:
  承办科室: 监督股 稽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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