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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标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除依法应当按照假药、劣药论处的外,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发布时间:2015/04/27   点击:
  项目名称:药品标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除依法应当按照假药、劣药论处的外,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类    别: 行政处罚权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86条
  公开形式: 公开栏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公开时间: 长期公开
  收费依据和标准:
  承办科室: 监督股 稽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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