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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政策法规
发布时间:2015-05-19   点击: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父亲、母亲或者其他监护人持《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向婴儿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因父母双亡、父母在高寒、边远地区工作、野外勘探作业以及其他原因,办理出生登记时,本着自愿的原则可按监护人资格顺序随其他亲属落户;
  公民死亡后,申报义务人未按规定申报死亡登记的,利害关系人、发现人或者社区居(村)委会可以向公安机关报告。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并由辖区民警写出调查报告,社区居(村)委会或单位出具证明材料后,由公安机关办理死亡登记,注销常住户口。
  军人复员、转业或者退伍的,应当持县级以上复、转业或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出具的落户通知书、复员证或转业证,军人身份证编码登记表或居民身份证等材料向安置入户地的公安机关申报户口。
  夫妻投靠的,需持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对省外迁入的,需提供迁入人户籍证明;对省内迁移的,凭居民户口薄通过人口信息网核实其身份情况),向迁入地公安机关申请签发户口准迁证后办理户口迁移;
  未达法定婚龄子女投靠父母的,还需持居民身份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对省外迁入的,需提供迁入人户籍证明;对省内迁移的,凭居民户口薄通过人口信息网核实其身份情况),向迁入地公安机关申请签发户口准迁证后办理户口迁移;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姓名且理由正当的,原则允许变更一次;有特殊原因再次申请姓名变更的,需报经市级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核准。
  父母离异的未成年子女变更姓名的,应当征得亲生父母的同意。需由亲生父母持居民身份证、同意变更协议书、辖区民警情况调查报告,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父母离异再婚后,变更为继父(母)姓氏的,还应提供继父(母)书面申请、居民身份证。
  对申请出生日期更正的,由本人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原始出生证明材料或原始户籍登记资料等足以证明年龄确属错误的相关证明,由辖区民警调查核实并提交书面调查报告,经公安派出所、县级户口管理机关审核,报市级户口管理机关核准后方可予以更正。
  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出生医学证明》不一致的,以《出生医学证明》为准。
  《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登记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依次以《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为准。
  公务员以及事业单位、国有单位干部要求更正出生日期的,均不再办理。
  公民变更、更正民族成份的申请只受理一次。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市级以上民族事务委员会准予变更的证明,由公安派出所调查,经县级公安机关核实,报市级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予以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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