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社会团体变更登记
二、设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50号)第二十条。
三、申请条件: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四、办理材料:(一)社会团体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
3、业务主管单位出具的同意变更的文件(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无需提交此项材料);
4、按规定填写的社会团体变更登记备案表。
(二)社会团体变更下列事项的,除依照前款规定执行外,还应当依照本款规定分别提交相关材料:
1、变更名称,提交章程修改草案、财务审计报告和债权债务证明;
2、变更住所,提交新住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3、变更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提交章程修改草案和修改章程的说明;
4、变更法定代表人,提交财务审计报告和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5、变更活动资金,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6、变更业务主管单位,提交该社会团体新的业务主管单位和原业务主管单位分别出具的同意变更的文件;
7、变更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提交拟变更后机构的名称、住所、业务范围、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和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等材料。
五、办理地点:保定市行政服务中心四楼民政局窗口
六、办理时间:工作日
七、联系电话:0312-4538077
八、办理流程:(一)社会团体履行内部程序审议通过变更决议。(二)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没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自内部程序履行完毕之日起可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三)登记管理机关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批意见(同意变更、不同意变更、补充材料另行申请);(四)同意变更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变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其中变更名称的,还应当按规定更换社会团体印章、银行账户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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