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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发布时间:2015-05-13   点击:
  一、事项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二、设立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八条
  三、申请条件:(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对于直接登记的科技类、公益慈善类、社区服务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不需要有业务主管单位);(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且其合法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开办资金必须达到本行(事)业所规定的最低限额;(五)有必要的场所。医疗、教育、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分别在卫生、教育或人社部门取得《执业许可证》后,再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登记。
  四、办理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登记的文件(医疗、教育、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可提供《执业许可证》);(三)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合伙、法人)登记申请表;(四)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表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负责人登记表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负责人登记表;(五)民办非企业单位内设机构备案表;(六)办公场所使用证明;(七)章程;(八)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九)注册资金证明材料或验资报告;(十)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五、办理地点:涞水县民政局
  六、办理时间:工作日
  七、联系电话:0312-4538077
  八、办理流程:(一)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者应根据所属行(事)业的性质,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申请,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全部有效的申请材料,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进行验资;(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后,准予登记的,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合伙、法人)登记证书》;(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凭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合伙、法人)登记证书》及介绍信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印章,到组织机关代码管理中心申请组织机构代码;凭《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合伙、法人)登记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向银行申请开立基本账户;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式样和银行账号应及时到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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