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二、设立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五条
三、申请条件: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四、办理材料:(一)名称变更:(1)申请书;(2)《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备案表》;(3)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名称变更的文件;(4)《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4)新章程及其电子版(章程骑缝处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5)章程修订说明(新旧章程对照说明全部修改内容,加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 (二)法定代表人变更:(1)《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备案表》;(2)《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4)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前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的财务审计报告(旨在明确前任法人在任期间的财务状况及工作状况)。(三)业务主管单位变更:(1)《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备案表》;(2)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的文件;(3)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作为该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加盖国徽章)。(四)住所变更:《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备案表》和住所证明(住所为租赁的,须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以及房产证复印件;住所为其他组织或个人无偿提供的,须由房产所有者出具证明,并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住所为民办非企业单位购买的,须提供买卖合同复印件以及房产证复印件)。(五)开办资金变更:(1)《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备案表》;(2)验资报告。 (六)业务范围变更:(1)申请报告;(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的文件;(3)《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备案表》(4)《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5)新章程及其电子版;(6)章程修订说明。
五、办理地点:涞水县民政局
六、办理时间:工作日
七、联系电话:0312-4538077
八、办理流程:(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事项,应按照章程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内部程序,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通过,再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后,准予变更登记的,发给变更后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三)由登记管理机关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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