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二、设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50号)第二十一条
三、申请条件:(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四、办理材料:(一)注销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登记的批复(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无需提交此项材料);(三)《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申请表》;(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社会团体清算审计报告;(五)社会团体清算报告书(清算小组成员签字);(六)社会团体履行程序有关文件。
五、办理地点:涞水县民政局
六、办理时间:工作日
七、联系电话:0312-4538077
八、办理流程:(一)社会团体履行内部程序审议通过注销决议。根据章程,通常社会团体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如果因特殊情况不能召开相应会议的,须经业务主管单位认可并公告。(二)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目前一般指会计师事务所,可能还有事实上的挂靠单位)的指导下,组成清算组织,开始清算工作,包括:清理财产,编制财务报表;通知、公告债权人(参照公司法相关规定,清算组织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处理与清算有关的未了结业务;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等。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社会团体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根据章程规定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章程规定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该社会团体性质、宗旨相同相似的其他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三)清算结束后,向业务主管单位提交注销申请。(四)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注销申请文件。(五)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后,社会团体向登记管理机关交回登记证书、印章和有关财务凭证,将银行账户、税务登记和组织机构代码注销资料的复印件交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由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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