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真食品专用包装物和清真标志的审核: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清真食品的专用包装物和清真标志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后印制。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清真食品专用包装物用于非清真食品,不得私自转让或出售。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单位的字号、食品名称、专用包装物、广告用语或图像,不得含有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忌讳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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