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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发布时间:2017/09/13   点击:
  一、凡不符合《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对生育双方按以下标准各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业职工的,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2.5倍的金额征收;是民营企业经营者和个体劳动者的,按本人上年度纯收入2.5倍的金额征收;是城镇无业居民的,按本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倍的金额征收;是农村居民的,按本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倍的金额征收。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生育第四个子女的,按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征收金额各加百分之百征收;生育第五个以上子女的,征收金额以此递进累加。
  (二)因非婚姻关系生育子女的,按双方子女总数计算子女数,比照本条第(一)项标准征收。
  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有子女而收养的,对收养人按其子女数比照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办理股室:涞水县卫计局法制与审批股
  办理时间:正常工作日
  办理地点:涞水县府前街131号
  联系电话:4535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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