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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低保
发布时间:2015-08-13   点击:
  一、事项名称:城乡低保
  二、设定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2012]220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冀发[2012]101号)
  三、申请条件: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受乡镇人民政府委托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低保书面申请及其相关材料。
  四、办理材料:书面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户口复印件、收入证明、患病需提供诊断证明,残疾需提供残疾证明、民政部门需要的其他证明等材料。
  五、办理流程:
  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民委员会可以代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低保书面申请及其相关材料。书面申请必须包含家庭财产信息、户籍信息、家庭成员信息、困难原因、本人签字。
  2、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受理,或受乡镇人民政府委托的村委会代为受理。
  3、受理后,乡镇人民政府包村干部及相关工作人员(根据国发[2012]45号文件规定,乡镇人民政府是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在村民委员会协助下,应当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逐一入户调查,调查率为100%,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签字确认。对经调查不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调查完成后,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监督下,在村委召开低保听证会。
  六、办理地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受乡镇人民政府委托的村(居)委会
  七、办理时间:正常工作日
  八、联系电话:0312-45318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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