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征收依据
车辆购置税是以车辆为课税对象的一种财产税,由车辆购置附加费转化而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征收车辆购置税。
二、征税范围
汽车、摩托车、电车、挂、 农用运输车
三、征收标准 税率
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征收制度,税率为10%。
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
最低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参照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确定。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实际价格高于最低计税价格,按实际价格征收;低于最低计税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按最低计税价格征税。
四、纳税地点
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纳税地点为车辆登记注册地;不需办理注册登记的,为纳税人机构所在地。
五、纳税期限
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自产自用、受赠、获奖和以其它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纳税。
六、车购税的减免税
车购税实行法定减免税。《条例》明确规定: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车辆,免税;
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3、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
4、有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的,按照规定免税或者减税。
上述减税、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即减税、免税车辆因转让后改变用户或改制后车型、用途发生变化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不再享受减免税优惠,纳税人应在过户前或变更前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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